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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债务保证书

发布时间:2024-03-29 03:48:38 影响了:

公司注销债务保证书篇一: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一、依据

1、《公司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分析

公司注销后债务承担的问题,应当以是否经过合法地清算程序的标准,区分为合法注销及违法注销,二者在注销后债务承担上的后果截然不同。

第一,公司合法注销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依照《公司法》第180条至第189条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在履行完毕清算程序后,向工商部门进行注销登记的行为。

其中清算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步骤:

1、公司解散的,由股东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进行清算;

2、清算组在清算过程中应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并应在合法的期间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

3、公司财产在未清偿有关债务前,不得分配给股东;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在此期间,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公司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如公司是经过合法清算,依照《公司法》第188条及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进行注销登记的,公司的民事主体资格业已消灭,公司和股东对公司以前的债务均无需承担责任。

第二, 公司违法注销,主要是指公司清算义务人在未经合法清算程序,即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的行为。而未经合法清算程序的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

1、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义务人拒不履行清算义务或消极履行清算义务,而导致公司资产流失。该种情况下,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也未注销;

2、清算义务人未按法定程序进行清算,如未按照《公司法》第185条之规定,严格履行债权人通知程序,或在未清偿企业债务的前提下对股东进行分配等;

3、清算义务人在清算过程中转移执业资产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

价变卖企业财产,销毁隐匿企业财务账册,指使企业资产状况不明;

4、清算义务人未经依法清算,即向工商部门出具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了企业注销登记。

上述清算义务人的行为属于《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的“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在公司法基础上对公司解散和清算部分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调整和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清算义务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清算义务人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

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十九条规定清算义务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该司法解释为股东不当清算应承担清偿责任和赔偿责任提供了更为直接的法律依据。

因此,如公司未经合法的清算程序进行注销的,公司原股东应当对公司注销前合法的债务人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相关案例

北京市昌平牧工商总公司诉石玉慧、陈晶晶企业出售案(公司清算)

(一)首部

1.判决书字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04)海民初字第4468号。

2.案由:企业出售案。

3.诉讼双方

原告(反诉被告):北京市昌平牧工商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宗培,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金蔚,北京市诚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兴,北京市昌平牧工商总公司副总经理。被告(反诉原告):石玉慧。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

委托代理人:佟仰华。

被告(反诉原告):陈晶晶。

委托代理人:刘国华。

委托代理人:佟仰华。

4.审级:一审。

5.审判机关和审判组织

审判机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长:张钢成;审判员:戴国、李春梅。

6.审结时间:2004年3月26日。

(二)一审诉辩主张

1.原告牧工商公司诉称:1998年11月6日,原北京市昌平县畜牧局(后变更为北京市昌平区畜牧局,以下简称“畜牧局”)与北京吉利必胜自动门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必胜公司”)签订了企业转让出售合同,合同约定畜牧局将其下属的北京肉用种鸡场转让出售给吉利必胜公司,转让的资产内容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供水、电、暖设施,转让金额为680万元人民币。后双方又分别于1999年6月28日、2000年1月20日、2001年10月16日签订了补充协议和结算协议,将转让金额最终确定为591.30万元,约定除已支付的转让款外,剩余未支付的转让款281.50万元于2001年10月16日结算协议生效后支付100万元,于2001年11月支付100万元,2001年12月支付85.10万元。结算协议生效后至2003年3月问,吉利必胜公司共支付200万元转让款,至今尚欠85.10万元。另外,吉利必胜公司已于2002年5月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清算组成员为该公司股东石玉慧、陈晶晶。畜牧

局于2001年机构改革时转制为牧工商公司。起诉要求判令石玉慧、陈晶晶支付转让款85.10万元及按同期存款利率支付自2002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止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2.被告石玉慧、陈晶晶辩称:吉利必胜公司成立于1998年6月,企业性质是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万元,其二人系公司股东,分别出资56万元、24万元。2002年5月,吉利必胜公司向工商局提出注销申请,并经核准注销。在注销工作中,其二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工商报》三次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于2002年1月31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但在公告期内,牧工商公司没有向清算组申报债权,应视为其已放弃债权。吉利必胜公司是有限责任公司,其二人作为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其二人出资均全部到位,已完成对公司应尽的责任,对公司的债权人不再负任何财产责任,公司的债权人也不可以直接向其二人主张债权。目前吉利必胜公司已经注销,诉讼主体已不存在,牧工商公司也放弃了债权,其二人不应成为被告,也不应承担支付转让款、利息及诉讼费的责任。故请求法院驳回牧工商公司的诉讼请求。

3.反诉原告石玉慧、陈晶晶反诉称:牧工商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在1998年12月31日前向吉利必胜公司交付变更为吉利必胜公司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带出字)和已建成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承担企业转让出售总金额10%的违约金。反诉要求判令牧工商公司向其二人支付违约金59.31万元及支付自1999年1月1日至实际支付日的同期存款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4.反诉被告牧工商公司辩称:石玉慧、陈晶晶没有提起反诉的主体资格。石玉慧、陈晶晶在吉利必胜公司清算期间并未清理牧工商公司与吉利必胜公司的债权债务,也未向牧工商公司主张过任何

公司注销债务保证书篇二:企业简易注销特别声明及承诺书

特别声明

□无任何未清偿的债务 □已全部支付职工工资

□已全部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已全部清缴所欠税款□所投资设立的企业或者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股东、合伙人、投资人特别声明:

承诺书

股东、合伙人、投资人郑重承诺:

1.所提交材料和信息真实合法,对因材料和信息不真实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 申请注销企业的债权债务已清理完毕,不涉及任何债权债务关系及其他纠纷。

3.如有未清偿的企业债务,股东、合伙人、投资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签名确认的内容为:1.股东会决议(决定)(合伙企业注销决定);

2.特别声明;3.承诺书。)

有权签字人签字:

企业名称(加盖公章) :

年月 日

(注:股东会决议(决定)(合伙企业注销决定)、特别声明、承诺书均应由全体股东、全体合伙人、投资人签名或者盖章)

公司注销债务保证书篇三:关于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问题

关于公司注销后的债务承担有关问题

当前经济纠纷案件及劳动争议案件剧增,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公司稍有不慎就面临资金链断裂,为了逃避责任,有些企业主就通过注销公司的手段,希借此逃避应该承担的责任。有的公司一方面应诉,一方面着手解散公司。等到原告方好不容易经过仲裁、一审、二审的漫长程序,获得生效的法院判决去申请执行时,才发现公司已经不存在了。可是,是否这就可以逃避债务呢?

公司的注销通常有如下原因:一、因破产而注销。公司还不起钱,由法院宣告破产而注销;二、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三、因解散而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或股东的请求,都可能解散。由此可见,公司的注销可能是被动的,也可以是主动的。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公司的股东完全可以自行决定是否解散公司。

那么,如何保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法律对此规(转载于:www.hNNsCy.coM 博 文 学 习 网:公司注销债务保证书)定了清算程序。股东可以决定是否解散,却不能自行决定解散的程序。这个程序简单的说有二个内容:一,公示。即要对外发出声明,我公司要解散了,债主赶快来要钱;二,清偿。在公司正式注销前清偿债务,如果清偿不了,就要申请破产。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销时,也会要求提供上述材料,说明公司已经经过了这些程序。某些地区工商局要求股东出具声明:公司债务已清偿完毕,若有未了事宜,股东愿意承担责任。

如果公司的清算组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就让公司“消失”了,那债权人怎么办?答案是找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成员就是公司股东)公司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不过,目前全国大部分法院的作法是,如果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司注销,则案件终结。如果是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公司注销,则执行终结。怎么办?债权人(也就是原告,强制执行申请人)只能再去跟清算组成员打一场官司。那场官司胜诉之后,再去申请执行清算组成员的财产。

这年头,黄世仁比杨白劳难过。很多债权人看到被告公司注销、法院终结案件时便自认倒霉。可能是不知道可以继续找原公司股东承担责任;也可能是耗不起这时间精力再打一场官司。最高法院在酝酿执行新措施,有意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直接强制执行清算组成员的财产。但在此之前,我们只能告诉债权人,尽量聘请律师,穷尽诉讼保全、另行起诉股东甚至是追究刑事责任等各种手段,坚决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要知道,欠债还钱,不仅是天经地义,也是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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