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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担保书

发布时间:2024-04-26 02:59:04 影响了:

以下是博文学习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同业担保书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同业担保书篇一:保险保证书

篇一:保险承诺书

承诺书

工程不用购买意外险,如发生任何意外或者工伤,本人愿承担一切后果,与 无关。

承诺人:

日 期:

承诺书

工程不用购买意外险,如发生任何意外或者工伤,本人愿承担一切后果,与 无关。

承诺人:

日 期:

篇二:保险承诺书

承诺

本人因个人特殊原

因,不购买学生意外保险,因此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安全事件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和医疗费由本人和家长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____________ 家长签名:____________

--------------------------------------------------------------------------------

----------------

承诺书

本人因个人特殊原

因,不购买学生意外保险,因此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安全事件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和医疗费由本人和家长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____________ 家长签名:____________

--------------------------------------------------------------------------------

----------------

承诺书

本人因个人特殊原

因,不购买学生意外保险,因此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一切意外安全事件及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和医疗费由本人和家长承担,学校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承诺人签名:

____________ 家长签名:____________

篇三:保险公司自律承诺书

保险公司自律承诺书

河南省保险行业协

会财产保险专业委员会:

为进一步推动保险

诚信建设,提高诚信自律意识,完善自我约束监督机制,营造良好的市场经营环境和氛围,

我公司愿意接受行业自律监督和检查,自2014年 5月 1日起,我公司做出并履行以下承诺。

如有违反,自愿接受相应处理:

一、持续加强承保

管理

1、严格按照经保险

监管机关审批和备案的条款费率进行承保。不得通过批单、特别约定等方式对经保监会批准

的商业车险条款和费率作出实质性变更。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承保时向客户说

明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保险金额确定、保险费率调整系数的使用项目及相应规定。承诺严

格按照费率规章据实、合规使用费率系数。承诺不在客户不知情或没有交纳保费的情况下,

以客户名义签订任何险种期限的保单。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3、车险承保必须留

存行驶证正、副本复印件或在承保系统中留存扫描件。无牌照车辆(含非新车)承保必须同

时提供足以显示发动机号码、品牌型号、价格等内容的车辆合格证(或车辆登记证书)复印

件和购车发票复印件(进口车辆:可提供货物进口证明书(报关单)等),每单必须存有

客户签章的投保单,投保人为个人的可以签名。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2000元。

4、涉及保费减少的

批改,需提供投保人签章(签名)的申请;对于退保批改,在提供投保人签章(签名)申请

的同时,还应将保单正本及前期的相关批单同时收回并附后。如保单正本、相关批单无法提

供或丢失,应提供投保人出具的情况说明或由投保人批改申请书中说明情况。如有违反,接

受下列处理:

(1)无投保人签章

(签名)申请,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退保批改,缺

少保单正本及前期的相关批单又无投保人出具情况说明的,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3)伪造投保人申

请或虚假手续,愿意每单处违约金10000元。

5、我公司承保交强

险时,承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河南

省车船税实施办法》、《河南省车船税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足额代收代缴车

船税。

(1)我公司及分支

机构严格履行随车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认真做好车船税代收代缴工作。承诺足额代收代缴

车船税,不随意捏造完税凭证、弄虚作假,不通过修改车辆整备质量、排气量等手段录单。

违反规定的,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地市分支机构违反规定的,由地市协会参照该

意见进行处理;当地没有分支机构通过代理机构等形式出单违反规定的,对省公司进行处理。

(2)我公司及分支

机构对于已经缴纳车船税的机动车,不再重复代收代缴车船税,但须将其完税凭证号和出具

凭证的税务机关名称录入“交强险”业务系统并留存完税凭证原件或影印件。违反规定的,

愿意每单处违约金2000元。

6、在保险业务活动

中不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险费回扣或者其他

利益。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7、车险电、网销渠

道业务不赠送礼品、不赠送保险产品、不支付手续费、不以测算保费抽奖等变相降费形式进

行不正当竞争,不在车行或其他代理渠道场所销售电网销产品、设立销售网点。如有违反,愿

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8、不签发“鸳鸯保

险单”,不开具“鸳鸯保险费发票”。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10000元。

9、妥善保管与保险

中介机构代理销售车险产品书面协议,以备行业协会自律检查。如检查发现不按协议标准支

付手续费的,愿意按照超出金额的10%-30%接受违约处理。

二、切实提高理赔

服务水平

10、保险车辆出险

后,承诺由我公司查勘定损人员或者我公司委托的保险中介机构、其他同业公司查勘人员进

行现场查勘、定损工作,并出具查勘报告及定损单。如有违反,愿意每案处违约金5000元。

11、按照落实《郑州市机动车辆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的需要,我公司在郑州市场设臵的

各个快速理赔中心派驻工作人员或委托公估公司处理本公司承保的案件,派驻人员不再兼任

本公司的值班及派驻点之外的查勘定损工作。如有一处没有派驻工作人员或没有委托公估公

司处理,愿意每处处违约金5000元;因公司原因导致派驻人员工作时间脱岗在30分钟以上,

愿意每次处违约金500元。

12、保险车辆出险

理赔时,严格按照保险条款中赔偿处理相关规定执行。如有违反,每案处违约金5000元。

13、认真执行《河

南省保险行业机动车辆理赔服务基本规范》,提升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

违约金2000元。

14、严格遵守我公

司向社会公开的服务承诺。如有违反,愿意每案处违约金2000元。

15、妥善处理客户

投诉,畅通投诉渠道。如因公司原因造成群体上访或社会较大影响的,愿意每案处违约金5000

元。

16、不强制指定或

变相强制指定车辆维修单位。如有违反,每案处违约金2000元。

17、如需客户补充

提供其他理赔资料的,做到一次性告知。如有违反,每案处违约金2000元。

18、与被保险人或

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如有违反,

每次处违约金2000元。

19、认真执行代位

求偿的相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不推诿扯皮。如有违反,愿意每案处违约金2000元。

20、认真遵守《河

南保险业查勘理赔定损人员管理自律公约》,加强教育培训和日常管理,提升素质和服务水平。

如有违反,愿意按照《河南保险业查勘理赔定损人员管理自律公约》接受处理。

三、严格加强财务

管理

21、手续费支付严

格执行代理业务“跟单、跟渠道”相关规定。个人代理必须签订《代理合同》,销售人员信息

完整准确(应注明其手续费收入账号或卡号),且持有资格证、执业证;专、兼业代理渠道,

必须具备保险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且具备完善的工商营业手续,并签订专、兼业代理

合同(应注明其手续费收入账号)。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2、手续费支付严

格执行代理业务“跟卡、跟帐”相关规定。以财务为支付口径发生的手续费支付事项,手续

费支付对象及金额必须与业务系统保持一致。如有违反,愿意每单处违约金5000元。

23、涉及退还保费

的,按照以下财务支付方式处理:

(1)批单涉及保费

减少的,投保人为单位时,不论投保人是否出具委托书,必须将减少的保费以转账形式转入

单位账户;投保人为个人时,减少的保费不支付给投保人以外

篇四:不买保险承诺书

承诺

本人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郑重承诺,在xxx有限公司工作期间,

自愿不交社会保险,由此引起的问题,后果自负。

承诺人:

日 期:

篇五:自愿不买保险承诺书

员工

不购买社保(申请)承诺书

员工姓名:身份证号码:

签定劳动合同日期:

2012 年 1 月 1日至 2012年12月30日 申请不购买社保日期:2012 年 1 月 1日至 2012

年12月30日

一、本人作为公司

正式员工,由于不愿意缴纳社保(养老保险)中员工个人缴纳部分的款项,接受公司保险补

贴300元/月,因此,自愿要求公司不要为本人在就职期间购买该社会保险中的养老保险。

二、本人承诺因公

司按照本承诺书要求未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的,因此而导致本人未享受到社保待遇的后果和

责任完全由本人承担,给自己和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和法律责任一律与公司无关,一切后果

自负。

三、本人签订本承

诺书完全出于自身真实意愿,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

申请人(签字):

公司审批人: 公司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本协议一式两份,

双方各执一份,自签订之日起,即时生效,具有

法律意义。如单方违约,自愿承担一切法律后果。

同业担保书篇二:同业存款履约保证保险三方合作协议

协议号:

同业存款履约保证保险

三方合作协议

甲方:**银行 分行

乙方:

丙方:**银行 分行

甲方:**银行 分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乙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丙方:**银行 分行

地址: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为确保丙方与甲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同业存款合同》的履行,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向乙方投保以甲方为被保险人的履约保证保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三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同业存款履约保证保险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同业存款履约保证保险三方合作协议》(以下简称“本协议”)以共同遵守。

第一条 陈述与保证

(一)甲方保证其具备资格办理本协议项下同业存款业务。

(二)乙方保证其具备资格办理本协议项下的同业存款业务履约保证保险业务。

(三)乙方保证所提供的《银行同业存款业务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保险条款》”)已经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备案。

(四)丙方保证其信用登记和经营状况良好,完全符合与甲方开展同业存款业务和向乙方投保履约保证保险的条件;

(五)丙方保证按甲方和乙方要求提供的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并已如实告知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提出的询问。

(六)甲、乙双方应恪尽职责分别对丙方进行同业存款业务调查和保前调查,不得流于形式。

(七)甲、乙双方应该加强合作与配合,及时沟通企业信息,发挥各

自优势,协调行动,共同加强对丙方的管理。

第二条 甲方权利与义务

(一)《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有关甲方权利与义务。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保险条款》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三)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不违反甲方保密义务的前提下,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必要的丙方资信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丙方银行信用记录、丙方评级信息等。

(四)甲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保险条款》约定,及时将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情形书面告知乙方。

第三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有关乙方权利与义务。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乙方应按照《保险条款》以及本协议的约定向甲方履行赔偿责任。

(三)乙方应接受甲方对其经营状况的监督,根据甲方的合理要求提供财务报表等有关信息、文件、资料,并保证其准确、真实、完整与有效。

(四)乙方发生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金或公司(企业)章程等工商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 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甲方,并附变更后的相关材料。

(五)乙方发生合并、兼并、收购重组、合资、(被)申请停业整顿、(被)申请破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更或重大资产转让、被有

权机关施以高额罚款、被注销登记、被吊销营业执照、涉及重大法律纠纷、财务状况恶化、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第四条 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险条款》中约定的有关丙方权利与义务。

(二)未经甲方及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单方面提前解除包括《保险条款》在内的保险合同。

(三)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可能发生,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3日内通知甲方和乙方。

(四)在未结清

同业担保书

同业存款本息前,未征得甲、乙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用同业存款合同项下的借款形成的资产向第三人提供担保。

(五)乙方向丙方调查、索取同业存款与项目及丙方资信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丙方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业务合作流程

(一)投保

同业存款业务申请通过甲方的初步审核后,丙方就同业存款业务向乙方申请投保《同业存款履约保证保险》,填写投保申请书,向乙方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资料。

(二)调查与评价

1、甲、乙双方分别对丙方进行同业存款调查和保前调查,并将调查情况及时沟通,信息共享。甲、乙双方调查人员可以共同组织对丙方的情况、履约记录等进行实地调查,对丙方同业存款业务金额的合理

性、用途的合规性、还款来源是否稳定、充分等进行独立的分析判断。

2、乙方完成对丙方的调查和评审后,将审核结果通知甲方。对符合乙方承保条件的,乙方向甲方出具《承保意向书》。

(三)签订《同业存款合同》

丙方的同业存款申请通过甲方的最终审批后,甲方与丙方签订《同业存款合同》,并向乙方提供《同业存款合同》副本。

(四)签发保险单

丙方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乙方交纳保险费和提供担保措施。乙方落实抵(质)押登记等担保手续后向甲方提供保险单正本。

(五)同业存款业务管理与保后管理

甲、乙双方应该严格遵守恪尽职责的原则对丙方进行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和保后管理,甲、乙双方应该加强合作与配合,及时沟通企业信息,发挥各自优势,协调行动,共同加强对丙方的同业存款业务管理和保后管理。并重点关注以下方面:

1、甲、乙双方应不定期对丙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进行密切跟踪和实地了解,及时做好风险预警和采取相应风险补偿措施,并将检查情况定期或不定期通报给对方。

(六)保险责任终止

丙方按照《同业存款合同》的约定按期履行义务,足额归还存款的本金和利息,保险责任终止。

(七)索赔与追偿

1、丙方未按照《同业存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履行债务时,甲方

同业担保书篇三:参考---外资银行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外资银行信用证:

一场融资铜、融资矿的风险传闻正在坊间发酵。由于人民币汇率贬值,铜及铁矿石贸易融资风险显露。在银行信用证信贷收紧等多重隐忧下,相关企业可能遭遇资金链断裂风险。铜期货是一个非常成熟的品种,不太可能因为融资铜引发系统性风险。

融资铜,一般是指贸易商通过银行开出的延期付款(90-180天)美元信用证进口铜至中国,然后在国内市场销售,或注册保税库仓单并质押获得美元贷款(仓单融资),或进行再出口,最终获得人民币。据银行有关人员反应,就连做农药的企业也在做融资铜的贸易。

融资铜的贸易模式最为成熟,融资铜已经演绎出很多模式,最常见的就是进口贸易和转口贸易。铜贸易商的风险防范意识也最强。一般情况下,铜贸易企业在境外市场“点价”(即在境外市场做一个买入交易)的同时,也会在国内市场做一个相应的空头头寸(头寸即款项的意思),即“保值头寸”,以锁定风险。一些大型贸易商为了防范汇率波动风险,会同时对人民币也进行保值操作。

融资铜公司进行保值,铜价涨跌对他们影响不大,7000美元的铜价和1000美元的铜价没啥差别;真正影响融资铜利润的是境内外市场铜价比价。除了利率和汇率等,而影响贸易商“点价”的另一个重要指标,是LME(伦敦金属交易所)和上海期货交易所两地铜比价。

大家都会把融资铜融来的钱去买理财产品,赚取利差。比如贸易公司拿着银行开的一张90天的美元信用证到国外买铜,进口到国内后,20天完成贸易流程,收回货款,然后用这笔资金去买个70天的理财产品,到期时再换成美元还给银行。在人民币升值的时候,还可以赚汇差。但也有些去投入股市、楼市,甚至高利贷市场,风险极大,造成银行坏账。从去年开始到目前,特别是青岛事件后,银行大部分已经停止了对进口废铜和进口电解铜的企业发放信用证。

目前在铜融资贸易上,国内商业银行并不占主导地位,现在很多境外投资银行,包括商业性质的银行,在境内做铜融资贸易的量比国内银行大得多。因为境外银行借款利率比境内银行低,很多国内贸易商宁愿选择境外银行开信用证做铜融资贸易。做融资贸易的公司,本身在境外有分支机构,他们很多都会取道境外分支机构从境外银行直接获得融资贷款,利用信用证去买铜。而境外银行中,像渣打、巴克莱、花旗等银行,都是融资贸易的信用证的提供者。“

从汇率的角度来讲,中国离岸人民币数量非常有限,不存在国外投资者抛售人民币的概念,人民币在短时间内贬值10%、20%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因此,融资铜引发系统性风险的可能性也不大。如果大宗商品暴跌,或者融资者本身在这个过程当中没有妥善保值的话,资金链肯定会有问题。不过,铜作为一个非常成熟的品种,贸易商一般都有保值,不存在铜价下跌导致资金链断裂风险。而铁矿石大部分没有保值,很多现货商都硬挺着。一旦价格跌得太多,倒是可能有风险。” 近期铁矿石暴跌主要原因是担忧融资矿贸易商债务违约,无法收回贷款导致资金链断裂。目前,融资矿有一些企业做新加坡的铁矿石交易,但量不是很大,部分原因在于国内期货市场成熟度不够。从近期持仓数据看,铁矿石持仓量上升,可能与一些企业开始套保,锁定价格风险有关。有些企业还在博价格回升。目前从一些贸易商企业了解到,如果6月份信用证到期不能还贷的话,可能出现破产。

信用证代付与进口的押汇的区别

信用证代付就是指在信用证付款的日期之前如果进口商有需要融资的,并且在开证的银行的资金紧缺或者是资金的成本比较高的一个情况下,由开证的银行联系其他的外资银行或者是海外的银行代为付款,到了融资的期限的时候再偿还信用证的所用款项和融资的利息。 因为信用证代付与进口押汇有点相似,所以许多人都对这两个概念分不清楚。其实从融资的

角度上来说的话,信用证的代收和进口的押汇是有一些相似的,它们都是开证的银行向进口商提供一个短期的融资的方式,但是有点不同就是在于资金的来源上,代付的资金是来源于代付银行的,而押汇的资金是由开证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提供的。

由资金的来源可以看出信用证的代付是不会占用开证银行的资金的,并且还能够有效的去缓解开证银行资金方面上的问题。

所谓进口代收押汇,指的是代收银行当收到相关单据时,接受进口商的要求,将进口代收单据作为抵押,代替其本身进行对外垫付的一种融资性垫款。例如,国内A企业进口韩国C企业的设备,贸易双方确定以托收作为结算方式,即对于国内A企业而言,是一笔进口代收业务,对于韩国C企业是一笔出口托收业务;如国内A企业由于资金周转困难,欲请国内的代收行在付款日垫付本来应该由自己支付的进口代收货款,最直接的、也是最“名正言顺”的融资方式就是向国内代收行申请办理进口代收押汇业务。进口代收押汇的最为主要的作用,就是凭借单据作为质押,获得短期融资,用来进行付汇,这样可以有效的利用手中的资金,而且手续简便,融资快捷。但是所得的融资只能又来结汇,不可它用。

关于接受外资银行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为对客户授信保证的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章 额度管理

第四章 函证审查

第五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行接受外资银行担保函及备用信用证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及文件要求,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系指外资银行(境外银行或者境内外国银行分行)开立的以我行为受益人,对被担保人的有关债务本金及其利息和其他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

第三条 外资银行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担保项下的授信对象仅限于资本金已按期、足额到位而且未减资、撤资的外商投资企业。

第四条 我行各分支行可接受由外资银行开立的以我行为受益人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作为全额担保或部分担保,在此项下向客户提供表内外授信业务,包括:发放人民币贷款或外汇贷款,对外开立信用证、办理进出口押汇及打包放款,开立银行承兑汇票和保函等。外资银行担保(包括担保函及备用信用证)项下的人民币贷款不得用于购汇。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接收外资银行开立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是对外资银行的一种授信,总行对此实行额度管理制度,在综合授信体制下,总、分行各职能部门对此项业务的管理职责如下:总行国外业务部负责制定可接受保函、备用信用证的外资银行授信名单和授信额度,并正式通知总行授信管理部;同时对授信同业的资信情况进行实时监控,根据需要和可能,适时调整授信名单和授信额度。

总行授信管理部负责下发可接受的外资银行授信名单,对授信额度在全行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使用管理并根据需要提出新设或者增加有关同业额度意见。

各分支行国外部在收到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后,根据市场营销部的具体要求和授信管理部的授信通知,按照国际惯例(主要包括国际商会第458号、500号出版物或ISP98)对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基本条款进行审核(包括鉴别真伪)、修改、建立案卷、通知和索赔。各分支行的市场营销部负责授信调查,落实有关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与授信协议的衔接(金额、期限和付款条件等),并负责与授信部、国外业务部在办理接受外资银行授信的各个环节进行衔接,包括提出额度使用需求、落实授信条件、提出函、证修改意见及通知国外部对外追索等。

各分支行授信部负责授信审查,包括审定是否可以接受外资银行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及向总行授信部申领相应的额度,每季将额度使用情况报总行授信管理部。

没有开办外汇业务的分支行在办理上述业务时,须将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报请管辖分行国外业务部代办有关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的审查、接受、通知、索赔、结汇、退还已失效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业务。

第六条 分支行各有关部门应加强协作与沟通,各部门之间应建立工作联系单制度,以保证各个环节的有效衔接和我行的最终利益。

第三章 额度管理

第七条 总行对使用外资银行授信额度较大的分行,制定并下达该分行可接受往来外资银行的名单、相应额度及使用期限。经总行下达额度的分行,可在授权和额度内自行办理对外资银行的授信。若需要超额度授信或新增外资银行名单及授信额度,须经总行批准后方可办理。

第八条 未获总行下达额度的分支行在办理对外资银行授信业务时,应核实担保行或开证行是否在总行下发的名单内,逐笔填写“接受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额度申请表”,向总行授信部申领有关额度。额度到期后将自动失效,下次办理(包括顺延)时应重新申请。

第九条 各分支行在办理授信业务中如遇到提供担保的银行不在总行下发的外资银行授信名单之列,不管该笔授信是否在分支行权限之内均须事先向总行授信部申请增设对该银行的接受同业担保或备用信用证额度。此额度申请经授信部商国外业务部同意后通知分支行。分支行在授权范围内的可自行审批;需上报总行的,授信部按有关规定程序审批,如申请未获同意,在分支行授权范围内的,分支行可自行决定接受其他担保的保证措施;需上报总行

的授信业务,授信部可将国外部的不同意见及可替换的其他保证措施连同原申报的授信业务一起上报总行领导或总行贷审会审议。

第四章 函证审查

第十条 接收外资银行开立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原则上应参照可接收外资银行担保函及备用信用证参考样本(见附件一、附件二)。

第十一条 我行接受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时,应优先考虑接受备用信用证。如需接受担保函,也应严格审查,确保所接受的保函是独立性保函。审查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条款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几点:

1.原则上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申请人与借款人应是同一人,如不是同一人,应明确借款人与申请人之间的授权关系,确保函、证的代偿性。

2.不得接受担保人对国家风险、外管政策、经营者过失等因素造成的损失提出的免责条款。

3.严格辨别函、证的真伪,根据不同的开立方式、通知行等,做好核实、查询工作,确保函、证的真实性。

4.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中应明确我行贷款金额、贷款利率等合同要素,其项下有关权力和义务应与授信协议保持一致。

5.有效期要将对外索偿的时间考虑在内,至少要晚于授信业务的到期日15天以上。

6.如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的授信额度需要在担保时效内多次周转,应在函证条款中予以明确。

7.以外币形式表示的,必须注明该币种与人民币的兑换率以付款当日交通银行公布的现汇买入价为准,不得接受任何境外汇率。若外资银行不接受此条款,分支行在接受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时,应要求适当增加外币担保金额,或在贷款合同中规定此项损失由借款人承担。

8.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中有明确规定的主要条款,如金额、期限、利率、授信品种等发生变化,或有其他可能影响我行到期主张权利的因素发生变化时,必须取得担保人的同意。第十二条 备用信用证项下人民币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三条 发生下列情况时,分支行应及时汇总有关材料,对外索偿:

1.贷款到期后,企业未能还清贷款本息,或出现其他符合担保函和备用信用证索偿条件的情况;

2.在上述担保项下办理开证业务,出现单到或者承兑到期后,开证申请人未能根据开证申请书的条件及时付款,或出现其他符合对外索偿条件的情况;

3.其他分支行认为应提出索偿的情况。

第十四条 如果分支行所接受的担保函或备用信用证所担保的是总额授信时,必须在被担保人发生每笔授信违约时及时主张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规定如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的有关规定有冲突时,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为准。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生效。

附件:

1.担保函参考格式;(略)

2.备用信用证参考格式;(略)

3.交通银行分行接受担保函/备用信用证业务额度申请表;(略)

4.接受外资银行担保函/备用信用证使用情况季报表;(略)

5.接受外资银行担保函/备用信用证使用情况季度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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