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担保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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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担保书篇一:保证担保书
连 带 担 保 书:
借款人 于年 月 日与 签订的编号为zzjr 号《 借款合同 》(以下简称主合同),为确保主合同按时、
完全履行,本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承诺如下:
一、保证人已经详细阅读了上述主合同文本。该主合同中约定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
写) 元,(小写)¥ 元,借款期限约定为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还款方式为 。
二、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担保: (一)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二)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全部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 三)
保证期间:主合同项下的借款到期之次日起两年,如出借人根据主合同的约定提前收回借款
时,则保证期间为出借人向借款人通知的还款之次日起两年。
三、出借人与借款人协商变更主合同,除增加借款金额外,无须经本保证人同意,本保
证人仍在本担保书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本担保书独立于主合同,不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如主合同无效,本保证人仍按
照本担保书承担责任。本担保书一经出具,将不可撤销。
五、当借款人未按时还款时,本保证人在接到出借人通知后5日内,首先履行保证担保
责任。
六、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出借人所在地 人民
法院提起诉讼。保证人(签章):
年 月 日 篇二:0220 担保保证书(个人) 担 保 保 证 书
(适用于自然人提供担保)编号:致:【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债权人”)
【编号】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为保障主合同项下在【贷款期限】内
连续发生的债权的实现,本担保人同意为债务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人特做出如下
保证: 一、担保人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人民币(大写金额) 【贷款金额大
写】)、利息及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修改、补充的其他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及有关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罚金、违约赔偿金、其他费用(如债权人追讨债权本息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仲裁
费、财产保全费、为财产保全支付的担保费、调查费、交通费,下同)]。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本担保人保证对债务人的上述主合同项下的债权
本金、利息、主合同或对主合同进行修改、补充的其他文件中约定的义务及有关费用负有法
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务和责任。若债务人未能按它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合同》(以下
简称“主合同”)规定如期归还借款、利息及其他业务,本担保人保证在逾期之日起五个工作
日内无条件地代为清偿借款本金、利息、罚金、违约赔偿金、其他费用等欠款,并不得有任
何异议。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保证书特别说明如下: 本保证书独立于上述协议和合同,上述协议和合同无效时不影响本保证书的效力,担保
人对债务人因合同无效所应承担的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三、本担保保证期间为上述《借款合同》所述借款期间届满再另加两年。
四、担保人的陈述和保证:
1. 担保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保证书的
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
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担保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法律上
的瑕疵。3. 担保人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借款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 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
4. 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家庭财产)承担保证责任;未经债权人同 意,本担保人不得出租、出售、转移、转让或其他方式处分资产清单上所列的全部或大部分财产;
5. 本担保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借款人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 所列财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承担;
6. 本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自本保证书签订之日起, 本担保人非征得债权人同意,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如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 本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如设定抵押、质押,则另行签订的抵押、质押,本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 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承担债权人的费用,则本担保人保证对不足部分继续 承担清偿责任,直到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费用全部还清为止。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担保人仍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但是,未征得担保
人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的,担保人仅按本保证书约定的金额、币种和期限
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
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六、本保证书项下的担保是本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
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也不因债务人是否破产、无力清偿、丧失企业资格、更改组织章程,
以及发生任何本质上的变更而有任何改变。担保人提供无限连带责任保证是一种完全的自愿
行为,是不可撤销、无任何抗辩权的。
七、如因本保证书发生争议,按以下第 项规定的方式解决争议。
1、由 人民法院管辖。
2、向仲 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八、本保证书经担保人签字后生效。债权人收下本保证书后三个工作日且在合理时间内
未提出异议的,视为接受本保证书。
九、本保证书正本一式贰份,债权人和担保人各执壹份。副本按需制备。
十、担保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个人财产清单作为本保证书的附件,个人财产清单是本保
证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十一、担保人就履行本保证书所预留联系方式如下,如有变更,须书面通知债权人。 十二、其他事项:担保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通讯地址:担保人(配偶签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联系传真: 通讯地址:
年月 日合同签订地篇三:保证担保书 保证担保书五里信用社:
今有借款人刘忠红,因扩建厂房在你社借款8万元,我自愿为其担保,并按签约的保证
合同第七条、第八条等条款,承担偿还货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保证责任。 担保人: 年 月日篇四:担保保证书(自然人) 担保保证书致:根据 (下称“债权人”)与 (下称“借款人”)签署的相关《借款协议》
的约定,借款人共计向债权人借款人民币元。 在此,本担保人应借款人的请求,愿意以担保人的身份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现出具以债
权人为唯一受益人的、无条件的、不可撤消的、连带责任的担保保证书,并做出如下保证:
一、担保责任范围包括:借款人所借债权人的本金、利息、罚金、违约金、赔偿金、其
它有关费用,以及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差旅
费)。
二、本担保人保证对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的所有费用负有法律上和经济上代为清偿的义
务和责任。若借款人未能按其与债权人签署的《借款协议》的规定按期履行义务,本担保人
保证在收到债权人通知书后立即无条件地代为清偿本保证书第一条所约定的所有费用,并对
此不持任何异议。
三、本保证书不因上述借款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删除,而受到影响或失效,本担保
书不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本担保书始终有效。
四、本担保人在此确认并保证:
1.本担保人的财务状况足以保证本担保人有能力履行此项担保;
2.本担保人愿以拥有的全部资产(包括家庭财产)承担保证责任;
3.本担保人同意向债权人提供全部资产清单,如债权人认为有必要,可对清单中所列财
产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本担保人承担;
4.本担保人保证对清单中所列财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本担保人
非征得债权人同意,不再自行处分以上财产(包括设定抵押、质押、转让等)。如债权人认为
有必要,可对其中部分财产进行保险、设定抵押、质押,本担保人保证协助办理有关登记手
续(如设定抵押、质押,则另行签订抵押、质押协议,与本保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如以上全部资产尚不足以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本担保人保证对不足部分继续承担清
偿责任,直到本保证书第一条所述款项全部还清为止。
五、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是本担保人的连续性义务和责任,其连续性不受任何争议、索
赔和法律程序的影响。本担保书更不受借款人与其他方签订的任何合同、协议、文件的制约,
本担保书在有效期内始终有效。
六、本保证书的签订、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国当时有效的法律、法
规。
若因本保证书发生争议,应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依法向本保证书签订地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本保证书自本担保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本担保保证期间自本保证书生效之
日起,直至借款期间届满再另加两年。
八、本保证书为201年 月 日签订的《借款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担保人: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签约地点:深圳市xx区。篇五:保证担保书 担保书
债权人: 债务人:
第一条被担保的主债权:是指根据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因履行已订立的或即将订立的所
有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而形成的债权。
第二条担保方式:本保证为连带的、无条件的、不可撤销的、独立的,本保证的效力不
受主合同效力的影响,不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保证人对债务人因主合同无效而应承担的责
任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担保期间:债务人最后一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第四条担保范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
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费、差旅费等)。
第五条本担保书生效后,主合同的任何条款的更改或补充,包括同意债务人延期履行,
不论是否征得保证人的书面或口头同意,保证人均继续根据本担保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第六条保证人保证在债务人付清或由保证人代为付清本担保书项下的所有款项前,不向
债务人追偿。
第七条争议解决:因本担保而造成的任何纠纷,均可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主合同或者保证人过错造成本担保书无效的,保证人应在保证范围内赔偿债权人全部损失。
第八条本保证书自保证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保证担保书篇二:担保合同范本
担 保 书
甲方(债权人):******
乙方(债务人):******
丙方(担保人):******
本担保于 2012年 12月 29日由以上三方在***************签订。 为了确保甲方与乙方于 2012年 12月 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合同编号:NJ20121229001,借款合同本金为人民币 圆整)的全面履行,丙方应乙方的要求,自愿为乙方因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签定的主合同,导致乙方对甲方产生的债务,提供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经三方经友好协商,就上述担保相关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担保书。
一、担保内容
1、本担保书所担保的债权为乙方不履行、不完全履行、无法履行上述甲方、乙方于 2012年 12月 29日签订的主合同的约定,产生的甲方对乙方享有之债权。
2、丙方以其拥有的全部资产作为抵押担保,且丙方向甲方提供的担保的范围包括甲方为履行上述借款合同所支付全部款项,甲方追索逾期借款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调查取证费、违约金、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等。
3、丙方根据本担保以保证方式向甲方提供不可撤销无限连带担保责任。
4、本担保书约定的担保期限为二年,自本担保书订立之日起计算。
5、保证期间,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丙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6、本担保书自丙方盖章,甲方、乙方签字之日起生效;主合同无效或失效
并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本担保书项下的担保延及丙方在主合同无效或失效后的法律责任。
7、丙方特别承诺:丙方在签署本担保书前,已经充分理解、明确认识到签
署本担保书的法律后果,因此确认本担保书不因上述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即使主合同因某种原因无法履行或无效,均不影响本担保书的效力,不影响丙方对甲方的担保责任。
8、本担保书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依
照主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予以解决。在诉讼期间,本担保书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二、其他事项
1、本担保书未尽事宜,由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另行协商解决。
2、本担保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丙方三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盖章)
日期: 日期: 日期:
保证担保书篇三:标准保证担保合同范本
标准保证担保合同
合同编号:_________
保证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开户金融机构及账号:_________
债权人:_________法定住址: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
联系人:_________电话:_________传真:_________帐号:_________电子信箱:_________
为确保_________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_________愿意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债权人经审查,同意接受_________作为保证人,双方经协商一致,按以下条款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保证担保的范围
1.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律师费等)。
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_________。
2.合同双方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3.合同双方在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责任范围超过法定的保证责任范围的,对保证合同的效力没有影响,但超过法定保证责任范围的部分没有强制执行的效力。保证人自愿履行的,法律不禁止;保证人在自愿履行后又反悔的,不予支持。
第二条 保证担保方式
1.本合同的保证方式为:
(1) 一般保证;
(2)连带责任保证。
2.本合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人对主合同中的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债务人没有按主合同约定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4.两个以上保证人对同一债务同时或者分别提供保证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5.连带共同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6.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三条 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2.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4.保证期间,主合同的当事人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除_________以外的其他内容,应当事先取得本合同保证人的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5.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7.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动主合同内容,但并未实际履行的,保证人仍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8.在本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9.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保证人或者物的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或者物的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也可以要求其他担保人清偿其应当分担的份额。
10.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物的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或者担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灭失而没有代位物的,保证人仍应当按合同的约定或者法律的规定承担保证责任。
11.债权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届满后怠于行使担保物权,致使担保物的价值减少或者毁损、灭失的,视为债权人放弃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担保。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减轻或者免除保证责任。
第四条 保证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保证人发生机构变更、撤销或其他足以影响其保证能力的变故,保证人应提前_________天书面通知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全部义务由变更后的机构承担或由保证人在日之内落实为债权人所接受的新的保证人。
2.保证期间,保证人不得向第三方提供超出其自身负担能力的担保。
3.本合同的主合同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1)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5.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6.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保证人可以参加破产财产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7.在本合同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如再向他人提供担保,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并须征得债权人的同意。
第五条 债权人权利义务
1.保证期间,债权人有权对保证人的资金和财产状况进行监督,有权要求保证人提供其财务报表等资料,保证人应如实提供。
2.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提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同意提前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者发生其他严重违约行为;
(2)主合同履行期间,债务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致使债权人债权落空,或者债务人有违约情形等。
3.在订立保证合同之前,债权人有权以债务人提供的保证人不具备清偿能力为由拒绝与其签订保证合同;但保证合同一经订立,保证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并不影响保证合同的有效性。
第六条 保证人违约责任
1.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应向债权人支付被保证的主合同项下金额_________%的违约金,因此给债权人造成经济损失且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所受损失的,应赔偿债权人的实际经济损失。对上述违约金、赔偿金以及保证人未承担保证责任的金额、利息和其他费用,债权人有权直接用保证人存款账户中的资金予以抵销。
2.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因此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由保证人与债务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七条 保证人在此向债权人作出以下声明和保证:
1.保证人是依照_________法律正式成立及有效存在的_________,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能够以其本身名义起诉和应诉及拥有其资产和经营其现在或计划经营的业务;
2.保证人有充分的法定的权利、权力和权限签订本担保书和履行本保证书下的责任;
3.本保证书在主合同生效时同时生效,即对保证人构成合法、有效和具约束力的义务,可以按其条款付诸实施,并可以随时在_________法庭执行;
4.保证人在签署及/或履行本保证书都不会
(1)违反或触犯任何法律或条例、或保证人的章程或成立文件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