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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没有日期何时生效

发布时间:2024-04-19 23:19:30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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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书没有日期何时生效篇一:简单担保书

保全担保书

担保人:被担保

人: 担保人就被担保人

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担保财产如下:

此致 人民法院担保人:

年 月日1篇二:个人担保书-(对个人) 个 人 担 保 书 : 承您与(以下简称“借款人”)已签订的《》(编号: )

及其所有附件(以下统称“主合同”)的有关约定,为担保您的合法权益,依照诚实信用之原

则,本人愿以个人所有的财产,以无限连带责任的方式,就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

为您提供保证。并在此谨作以下保证:

一、 本人同意您与借款人签订的主合同的全部条款,不对主合同提出任何异议,并保证借款人能够按期清偿所有债务。

二、 本人同意对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您负有的所有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和无限连带

三、 如借款人未按主合同中的约定按期足额向您支付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等其他应付款项,您无须先向借款人追偿或起诉或行使其他担保权利,而有权直接向

本人进行追偿。不论是否有其他担保人(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提供物的担保或保证,您有

权优先要求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本人在此承诺并不因主合同有担保物而对您提出相

关“物保优于人保”的抗辩。如您放弃行使对其他担保物(包括借款人提供的担保物)或其

他保证人的担保权利,本人仍按本担保书的约定承担借款人所应负的全部债务。本人保证在

收到您书面索款通知后立即无条件按照该通知要求的时间和金额将相应款项一次性支付至您

指定的账户内。

四、 本人确认,本人将以个人所有财产承担本担保书项下的连带清偿责任,本人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

1 本人所有的资产和财产性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本人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 使用费、利息、股息、股权、红利、财产租赁、财产转让等所取得现金、实物和有价证

券);

2 夫妻共同财产中本人的个人财产; 3 本人已经及未来因任职、受雇、履约等提供劳务,或将财产出租,或转让建筑物、 土地使用权等财产及转让其他财产,或许可各种特许权的使用,或作为个体工商户进行

生产和经营,或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等所取得的一切资产和权益以及从公司、

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等。

五、 本人承担无限连带保证责任期间自本担保书签订之日起,直至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对您所负的所有债务届满之日起两年。

六、 如本人未按前述约定履行无限连带保证责任,由此而造成您的任何经济损失,包括逾期利息等概由本人承担。您有权根据法律规定以及本担保书,采取一切合法手段向本

人追索所有应付款项。

七、 本担保书是不可撤销、无条件的担保书,其效力不受下述事件的影响,无论该等事件是否事先通知本人:

1 本担保书所涉当事人各自的姓名或名称、职务或身份、地址、章程、法定代表人、

经营范围、企业性质的变更;2 借款人发生合并、分立、停业、撤销、解散、破产等; 3 主合同发生任何修订、变更或补充等。

八、 本人承诺,若本人在借款人履行完毕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前亦对借款人享有债权,本人在此同意在任何情况下放弃优先于您向借款人追索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 借款

人对本人负有应付款项的支付义务;2 借款人将其任何资产或权益抵押、质押或转让给本人; 3 若借款人因向本保证人履行债务而向本保证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一经您要求,本保 证人应立即全额支付给您;

4 在借款人发生破产或任何债务重整的诉讼时,本保证人向借款人收取的任何资产或 款项,应视为代您取得,一经您要求,本保证人将立即全额归还给您。

九、 本人对依据本担保书规定所应付的一切款项,均不得提出任何扣除、抵销或反索偿的主张,亦不得附带任何限制或条件,以保证您实际足额收到本担保书规定的您应得款

项。

十、 您给予借款人和本人的任何宽容、宽限、优惠或延缓行使主合同及本担保书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您依本担保书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不应视

为您对本担保书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也不影响本人在本担保书项下应承担的任何责任。十一、 本担保书为一独立附加担保,您有权在自行决定接受借款人或任何第三者现时或

来提供的任何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或者解除或变更已持有的抵押、质押等其他担保

时无需通知本人。任何情况下,本人均应按照本担保书对借款人在主合同项下的所有债务承

担个人无限连带保证责任。十二、 本人在此确认,若您将主合同或本担保书项下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第三人,

人亦按照本担保书的规定对您的受让人、继受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未经您的书面同意,

本人向第三人转让本担保书项下任何权利义务的行为均无效。 十三、 本担保书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根据中国法律解释。与本担保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均

提交至主合同约定的管辖法院解决。 十四、 本担保书自本人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本担保书项下全部债务履行完毕为止。本

保证对本担保书中的所有债务不提出任何抗辩。 十五、 本担保书如有任何修改、补充、变更均须征得您的书面同意。十六、 送达条款。本人确认本担保书中填写的联系地址即为有效的通讯地址,本人的联

地址变更的,应在变更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您,若本人未及时向您发出书面变更通

知的,您或您的受托人均可向本担保书所记载的本人联系地址发出相关通知书或文件。您或

您的受托人发出前述通知或文件的,自发出日起满7个自然日,视为已送达。若您与本人之

间的争议进入诉讼或仲裁程序,则下述地址亦作为本人接收各项诉讼或仲裁文件的联系地址。担保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住址: 本人系保证人之配偶,对本保证书所涉保证人之权利义务及应承担的还款担保等责任均

无异议,本人愿共同履行。

保证人配偶签字:保证人

配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号码:篇三:个人简单安全保证书 个人简单安全保证书

为保证实现公司xxxx年安全生产目标,杜绝各类安全事故,个人实现“三不伤害”目标,

切实做到“珍爱生命,落实责任”,特签订个人安全保证书。若上述目标不能实现,我愿接受

上级领导的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从xxxx年 月 日到xxxx年12月31日,为实现上述目标,

我保证做到: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要求,贯彻落实公司各项安全规章制度,认真

履行本部门、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职责。

2、认真做好工作场所的防火、防盗工作,离开工作场所时及时关闭电源、关锁门窗。

3、不向外泄露涉及公司机密的信息、资料、文件,未经许可不向外泄露公司员工个人信

息。

4、同事间团结合作,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互相提醒,做到“三不伤害”(不伤害自己、

不伤害别人、不被别人伤害)。

5、进入施工现场参观或工作时,自觉佩戴安全防护用品并严格执行施工现场各项规章制

度和操作规程。

6、自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做到并监督身边的人做到“不违章、不酒后驾车、不

疲劳驾车”。

7、做好工作外的个人家居安全、出行安全、饮食安全,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8、积极参与公司组织的安全知识、安全技能培训和其它有关安全主题的活动,提高个人

安全意识和安全操作技能。签书人 (员工)

字: xxxx

年 月 日篇四:2016简单的保证书 2016简单的保证书

简单的保证书

尊敬的xx-x: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保证书,以向您表示我对吸烟的不良行为,深刻认

识改正错误的决心!

我以前对吸烟的行为.觉悟不深,在写这份保证书的同时,我真正意识到这件事情的严重

性和错误,我感到非常愧疚!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朋友,家人间造成了极其坏的影响,破坏

了形象。而我这种表现,给别人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国家的建设 知道你是非常的关心我,

爱护我,所以我今后要听你的话,充分领会理解你对我的要求,并保证以后努力要求自己.

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你的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你对我的这次

深刻的教育。

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

我保证以后不再吸烟,恳请你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正错误。 保证人xx-x

年月日

简单诚恳的爱情保证书亲爱的:

这两天又惹你不开心了,对不起.想想有时候自己挺不懂事儿,总是把自己思想.情绪没有

经过大脑就发泄出来.其实每次惹你生气后,我都对自己说:是不是做的太过分了,其实我都明

白,就是控制不住自己,经过这次事件,我真的不想再这样再有下次了,因为:我怕失去你.失去

你.我明明知道我们彼此相爱的很深,但是还是三番两次的让你心烦,给你添乱,宝意识到自己

错了......

下面是给你的保证:如下:

1.要学会成熟稳定,不能冲动任性,不能无理取闹

2.以后尽可能不惹你生气,要经常与你沟通,增进彼此感情.

3.可以吃醋,但要少吃.(要知道其实吃醋并不酸;没有资格吃醋才更酸呢) 好了,我只能写出这些,我不知道怎么写才好.因为这是第一次,希望你看后满意,保证书

的生效日期你看后在定吧!爱你一生! xx-x

简单实用的学生保证书敬爱的老师:

今天,我怀着愧疚和懊悔给您写下这份保证书,以向您表示我对逃课这种不良行为,深刻

认识以及再也不逃课的决心.早在我踏进校们,老师就已三申五令,一再强调,全校同学不得逃课.而我对错误的认识不

足,导致这样的事情发生.在写这份保证书的同时,我真正意识到了这件事情的严重性和我的

错误,违犯了学校规定,再次,我这种行为还在学校同学之间造成了极其坏的影响,破坏了学

校的形象。做为学生本应该听从老师教导,服从老师的安排,尊师重教.而我这种表现,给同

学们带了一个坏头,不利于学校学风建设 老师是多么关心我们.爱护我们!而我却给老师找烦

恼,添麻烦,所以我今后要遵守学校规定,听老师的话,充分领会理解老师对我的要求,并保证

不会(有类似)的事情发生.希望老师给我改过自新的机会.通过这件事情我深刻的感受到老师

对我这种败坏学风的行为心情,使我心理感到非常的愧疚,我太感谢老师对我这次深刻的教

育。

我保证以后不再无故矿工,不再有类似的情况发生,我真诚地接受批评,并愿意接受处 理。对于这一切我还将进一步深入总结,深刻反省,恳请老师相信我能够记取教训、改

正错误!

保证人您的学生xx-x年月日篇五:就业担保书 西安于夫心理咨询有限公司 syxl2013091701担保书(亲属)

担保人(亲属)责任:本担保人在此承诺:

自被担保人任职于贵公司,并且就担保人对贵公司经济,名誉方面造成的任 何经济损失时,本担保人保证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并且该责任是连带的,不可撤销并具有追溯力。

本担保书在被担保人与贵公司结清各项手续前有效。担保人签名:

年 月 日

附:1、被担保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职业:身份证号:与担保人关系: 家庭电话(固定): 移动电话: 家庭地址:

2、担保人担保资格证明:

本单位兹证明担保人为本单位正式职工并具有固定收入,

其以下基本情况属实。

3、担保人情况:

姓名: 性别: 职业: 工资: 身份证号:与被担保人关系: 联系电话(固定): 移动电话: 本市固定住址:

工作单位:

家庭房产情况: 家庭经济状况: 单位公章:担保人家访情况:家访人(签字): 年 月 日附注:

1、本担保书必须有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和户口本复印件。

2、被担保人在本公司办理完毕所有离职手续后,公司即可退还担保书,解 除担保责任。

3、亲属担保:父、母、配偶或兄弟姐妹(必须有经济能力)其中一人担保。

4、提供与被担保者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公安局或者居委会或者村委会。

担保书没有日期何时生效篇二:合约生效日期及还款担保

合约生效日期及还款担保

1. SAJ与NEWBUILDCON的相关条文

这方面在SAJ标准格式合约是Article XIX如下:

“This Contrac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as from the date of execution hereof by the BUYER and the BUILDER.

However, in the event that Export license and Construction Permit for the Vessel shall not have been issued by the Japanese Government with (日子) days from the date of this Contract, then, in such case, this Contract shall automatically become null and void, unless otherwise mutually agreed in writing between the parties hereto, and the both parties hereto shall be immediately and completely discharged from all of their obligations to each other under this Contract as though this Contract had never been entered into at all”

在NEWBUILDCON,有关的内容是在Clause 44如下:

“44 Effective date of Contract

(a) This Contract shall become effective when the conditions stated in Box 25 have been satisfied. If no conditions are stated in Box 25 then the effective date of the Contract shall be the date stated in Box 1. The parties shall immediately notify each other when the conditions stated in Box 25 relevant to that Party have been satisfied.

(b) If any of the conditions referred to above have not been satisfied within the number of days stated in Box 26 after the date of this Contract stated in Box 1, this Contract shall be deemed null and void and both Parties shall immediately be relieved of any obligations or liabilities to the other party under this Contract.”

2. 先决条件与后续条件的介绍

有许多的合约,双方当事人在他们之间的谈判完结并且已经是双方签署了合约后,实际上可以说已经达成协议,互相约束,甚至可以开始履行,但有各种原因无法或者不愿意无条件受到约束,而希望有一个脱身的机会,针对如果在某一些剩下的重要要求如果办不成或者是不满意。在造船合约而言,这种重要的要求会是船厂把船东需要他们公司董事局的批准(特别是一个大企业,这要求会是真正需要),或是双方需要得到银行的融资(船厂会需要建造船舶的融资,因为船东分期付款通常是不足够满足在造船期间流动资金的需要,另需要银行提供还款担保,而船东则需要银行融资去支付船价),或者是需要政府的批准与出口许可证(例如日本以前就需要政府签发出口证,这个要求现在已经取消,但仍然需要交通部[现在改名为Ministry of Land, Infrastructure and Transport]签

发一份批文)等。

上述重要的工作都有一个可能存在问题,是无法去预先准备,去进行只能是整个造船合约已经是在一份完整的文件中确定与正式记录了。换言之是船东或船厂不能尚在谈判的时候,对最后能达成什么结果没有底,就去进行例如向中国进出口银行申请还款担保。即使达成了造船合约,去进行的时候也不能把双方整个谈判过程存在大量文件往来去交出,让董事局、银行或者政府当局去慢慢找出双方到底同意些什么条文/内容,而必须是去把这些谈判中的文件往来整理出一份完整的造船合约。

这一来,希望解释了为什么船厂与船东谈判与签署造船合约后,还有一个脱身的机会。因为船厂需要取得出口证才能去合法建造船舶,或船东取得银行融资才能去支付船价,但如果不成功,显然该造船合约无法生效或者履行下去。这一来,去在造船合约中提供给双方在一份签署了的合约中有一个合法脱身的机会就是本章所要介绍的合约有效日期条文(Effective Date of Contract Clause)。它也可以用其他的标题,例如是AWES标准格式第16条名为“令合约生效的条件”(Conditions for the Contract to Become Effective)。在该些条文中,会清楚规定了是有哪一些重要的要求或条件必须去进行。它也会去规定一段时间,例如是一、两个月不等,如果办不成就可让船厂与船东从该造船合约中脱身。去规定一个时间是为了避免双方去无止境的受到造船合约的约束或是不肯定,例如在Total Gas v. Arco British (1998) 2 Lloyd‘s Rep. 209。

去让双方脱身的文字/措辞可以是令该造船合约从来不生效或是令已经生效的造船合约变为是无效,前者可称为是先决条件(condition precedent)后者则是后续条件(condition subsequent)。它们如果出现在一个已经谈判完结与签署了的造船合约,会是差别不大,反正合约就是有条件(conditional)才能生效下去。前者会是针对双方什么都不用做,只去等待先决条件的满足的情况。而后者会是订约双方要去做一些造船合约规定的事情,例如是船东支付5%的船价,然后等待后续条件的满足。如果办不成,就存在船厂要归还船东已经支付了的船价。在造船合约,NEWBUILDCON的第44条文与AWES的第16条文在文字/措辞上显然是先决条件,但SAJ之Article XIX显然是后续条件。但已经是说过,它们之间带来的后果差别不大。

总而言之,“条件”(condition)一词是可以有许多的解释:Wickman v. Schuler (1973) 2 Lloyd‘s Rep. 53。笔者比较喜欢的名称是如果一个合约是有条件,不论是先决还是后续条件,这可被称为是“可能发生的条件”(contingent condition),条件发生双方就可以从合约脱身,不存在违约索赔。另一种可被称为是“承诺的条件”(promissory condition),是订约一方向另一方作出承诺。这一来如果做不到就会构成违约,并根据它们的轻重分为保证条文(warranty)与条件条文(condition)。这方面可以参阅Total Gas v. Arco British (1998) 2 Lloyd‘s Rep. 209。

2.1 先决条件的定义

在这里不妨先给出先决条件与后续条件权威的定义。首先,先决条件是在《Chitty on Contracts》第29版之2-145段中写到:

“Effects of agreements subject to contingent conditions precedent: in general. Where an agreement is subject to a contingent condition precedent, there is, before the occurrence of the condition, no duty on either party to render the principal performance promised by him: for example, a seller is not bound to deliver and a buyer is not bound to pay. Nor, in such a case, does either party undertake that the condition will occur. But an agreement subject to such a condition may impose some degree of obligation on the parties or on one of them. Whether it has this effect, and if so what degree of obligation is imposed, depends on the true construction of the term specifying condition. Various possible degrees of obligation are discussed in …”。

另在12-028也说:

“Condition precedent. The liability of one or both of the contracting parties may become effective only if certain facts are ascertained to exist or upon the occurrence or non-occurrence of some further event. In such a case the contract is said to be subject to a condition precedent. The failure of a condition precedent may have one of a number of effects. It may, in the first place, suspe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both parties, as, for instance, where the parties enter into an agreement on the express understanding that it is not to become binding on either of them unless the condition is fulfilled. Secondly, one party may assume an immediate unilateral binding obligation, subject to a condition. From this he cannot withdraw, but no bilateral contract, binding on both parties, comes into existence until the condition is fulfilled. Thirdly, the parties may enter into an immediate binding contract, but subject to a condition, which suspends all or some of the obligations of one or both parties pending fulfillment of the condition. These conditions precedent are, however, normally contingent and not promissory, and in such a case neither party will be liable to the other if the condition is not fulfilled.”。

《Chitty on Contracts》接下去也讲到根据该先决条件的文字/措辞又会有几种可能性程度不同的解释。一种可能性就是双方都可以随时脱身,令一个文书的合约变为“根本不是一个合约”(not an agreement at all):Pym v. Campbell (1856) 6 E & B 370。

另一个可能的解释是如果有关的要求或者条件可以满足,但时间还没有到,双方不可以脱身。但如果是规定的时间过了,或者是明确该条件不能满足,双方就可以脱身。这一来,所谓的先决条件事实上等于一个后续条件,这是《Chitty on Contracts》在2-147段所说:

“… However, if it becomes clear that the condition has not occurred, or that it can no longer occur, within the time specified in the contract, the parties will be under no further obligations under the contract. In such a case, the effect of the non-occurrence of the condition is that the parties are ?no longer bound‘ by the contract, or that the contract is ?discharged‘. What the parties have called a ?condition precedent‘ can thus operate as, or have the effect of, a condition subsequent.”。

第三种可能的解释是在该要求或者条件满足之前,双方都不能做任何事情去对该条件的满足造成障碍:

“A third possibility is that, before the event occurs, the main obligations have not accrued; but that in the meantime neither party must do anything to prevent the occurrence of that event. … ”。

2.2 后续条件的定义

至于后续条件在《Chitty on Contracts》中的定义是在12-030段如下:

“The obligation of one or both parties may be made subject to a condition that it is to be immediately binding, but if certain facts are ascertained to exist or upon the occurrence or non-occurrence of some further event, then either the contract is to cease to bind or one or both parties are to have the right to avoid the contract or bring it to an end. In such a case the contract is said to be subject to a condition subsequent. An example is provided by the case of Head v. Tattersall (1871) LR 7 Ex 7 where A bought a horse from B which B warranted to have been hunted with the Bicester hounds. If it did not answer to its description, A was to have the right to return it by a certain day. The horse did not answer its description and A accordingly returned it before the day. In the meantime, however, the horse had been injured without A‘s fault. It was held that the injury

担保书没有日期何时生效

did not cause A to lose his right to return the horse and he could recover the purchase price paid.”(已经马上约束双方的其中一方所作出的承诺是以一个条件为准,如果该条件的事实被确认是存在或是一些将来应该会发生的事情没有发生,合约就变得不再约束双方或双方有权去避免该合约或去中断。一个著名的先例是Head v. Tattersall,案情涉及了A向B购买一匹马,它有经验与猎犬一起打猎。合约并说明了如果该匹马并非有该经验,A就有权在某天前把它退还给B。结果是该匹马并没有这种经验,A就马上把它退还给B。但该匹马受了伤,而受的伤并非是A的过错引致[上面已经讲过如果一方有过错就可能不适用,因为合约已经存在,或是A作为该马匹的托管人至少会有赔偿损失的责任]。法院判A有权退还该匹马并取回已经支付的钱)。

3. 有条件合约下的默示地位

上述的有条件合约(conditional contract)或可能发生的条件(contingent condition),通常都会有一个默示条件就是双方都不能去做一些事情阻止有关要求或者条件的满足。这实际上是与另一个默示的大道理是一致,就是任何人不能以他的过错去取巧(no man can take advantage of his own wrong)。了解这一个默示地位对造船合约是十分重要,因为这种合约的签订通常是有条件的,加上去满足这些要求或者条件往往需要时间。但由于船价市场有非常大的波动,所以就会有其中的一方在对他而言市场逆转的时候去取巧。加上,造船合约会同意一些同样船价的“造船选择权协议”(optional agreement),并允许选择权在很后期去行使,这更加会造成相隔多年后,船价市场变了与造船合约的船价是有天壤之别:Gyllenhammar v. Split (1989) 2 Lloyd‘s Rep. 403。例如,船厂故意不去申请针对船东选择增加建造船舶的出口许可证、批文或者是还款担保,等。笔者更加见过船厂主动对船东说:“除非你去抬高10%的造船合约的船价,否则我不继续申请与取得还款担保”。这一来,船厂是否是违约,毕竟是已经解释过,还款担保应该只属于可能发生的条件而不是一个承诺的条件。如果造船合约去多加了一句说明:“船厂必须行使它最大的努力去取得还款担保”(the builder shall use best endeavour to procure refund guarantee)。这等于去多加了一个承诺的条件,可以令船厂如果没有去做到就构成违约,令船东可以提出索赔。但如果造船合约没有去多加一个承诺的条件,这就要看英国法律默示的地位了,以下去介绍有关的先例:

3.1 案例之一:New Zealand Shipping Co. Ltd v. Societie des Ateliers et Chantiers de France

这里第一个先例是New Zealand Shipping Co. Ltd v. Societie des Ateliers et Chantiers de France (1919) A.C.1。案情有关一个法国的船厂,他在1913年同意了一个造船合约,承诺了完工日期是1915年1月3日。造船合约中有一条允许延长交船日期的条文,就是针对一些船厂无法控制的情况所导致的延误。造船合约也另有一条说明是如果延长交船日期超出原来约定的日期18个月,该合约就变为无效,船厂并要归还船东预付的船价。换言之,该条文是写作一个后续条件。后来由于法国卷入第一次世界大战导致延误超出了18个月,到了该天,1916年7月30日就有了争议是船厂能否去中断该造船合约。贵族院判在这样的情况下,船厂没有过错(延误是属于可允许的延误),所以不影响船厂去以后续条件中断合约。

Atkinson勋爵曾说有过错或者因他的行为而导致的一方不能去依赖后续条件去中断合约:

“If the … contract shall be void on the happening of an event which one or either of them can by his own act or omission bring about, then the party, who by his own or omission brings that event about, cannot be permitted either to insist upon the stipulation himself or to compel the other party, who is blameless, to insist upon it, because to permit the blamable party to do either would be to permit him to take advantage of his own wrong.”。

担保书没有日期何时生效篇三: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

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

《担保法》

第五条 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

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 该观点认为,

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2001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结论

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

《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2001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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