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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名担保书

发布时间:2024-04-26 11:43:53 影响了:

联名担保书篇一:民事起诉状

申诉状

申诉人:邵西峰,男,现年60岁,汉族,韩城矿业象山矿井工人,住韩城市金城办象山路象山矿井家属区,韩城市炊事用具厂法定代表人。

被申诉人:皎西平,现韩城市法院院长,法定代表人。 张振伯,渭南市法院院长,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

一、请求依法撤销(1994)韩经初字第20号民事裁定书(1994)韩经初字第20号判决书,(1995)韩象民初字第55号民事判决书,(1994)渭中法经终字第58号民事判决书,(1996)渭经法申字第26号驳回通知书,(2000)陕经监字10号驳回通知书。

二、请求依法查清事实真象,重新审理本案,予以改制。 请求目的:请求返还财产,恢复厂子,赔偿损失,承担 诉讼,停产上访21年的全部费用。

事实与理由

1993年初,韩城矿务局、象山矿党政发文,号召全矿职工干部兴办第三产业,文件名为:《大力兴办第三产业,减轻矿上负担》,文件规定,三产人员享受6个月的全额工资待遇,享受各种津贴,按出勤对待,三产人员矿上可以提供贷款,需有职工联名担保,最长期限不超过两年。(见1993

年元月三产文件),1993年10月6日,象山矿再次发文,韩象矿劳发(1993)42号,名为(象山煤矿关于下发兴办三产实体补充规定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从事集体性质的三产职工要与原煤脱钩,从10月1日起矿按50%支付被分离人员的基本工资和各种津贴,个人必须按照规定交纳一定数量的劳动保险金和退休费统筹金,在从事在三产期间按出勤对待。(见<1993>42号文件)。

依据矿上文件,自己响应文件精神,办起了三产个体企业(韩城市炊事用具厂),同时申办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等手续,并于同年三月底前投入生产(有营业执照为证),产品参加了局三产展销会,受到局长王加琪及市领导的赞扬,上了市上及局电视台,作了专题报道。

由于炊具是民品,销量大,资金周转不开,依据矿上文件规定,逐与韩城矿务局象山矿多种经营公司分别三次签订了贷款合同。第1份1993年4月1日签订,贷款2万元,利息20%,全年交管理费2000元,期限1年;94年3月未到期,有12名职工提供了担保。第二份1994年4月24日签转贷担保合同1份,贷款2万元,利息1%,加管理费5%,逾期不还的,每月按余额的1%加收罚金,期限为一年,有19名职工提供担保。第三份6月24日签订,补充协议1份,贷款4万元,期限以协议为准,均为一年。见(三份协议书及担保书)为证。

公司经理赵德福在没有达到侵吞私欲和索款要求时,公然撕破嘴脸,单方撕毁协议,滥用职权,以卢沟桥事变的方式,派十余人驾驶汽车一辆,趁我不在家之机,非法侵入我家,强行将我厂生产的产成品一抢而空,随之砸烂厂内的石棉瓦,半成品等,并将我妻陈小莉推拉上车,遭到胁迫殴打和恐吓,致陈卧床不起。经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心脏病复发”(见病历及诊断),被抢财产经查数字为34142个,价值7.4万余元。审理中方知为三车。象山矿的行为触犯了国家刑法第136、153条之规定,构成“入侵罪”和抢劫罪。号召三产,又破坏三产,难道听党话错了吗(有判决为证)。

法企勾结,法院程序违法。

1994年2月25日,法贼王福胜参与象山矿的诉前审理违背先刑事,后民事的办案原则,在明知抢在前的情况下,强行以民事进行立案,诉前保全和民事审理,判决,导致案子走向岐途。渭南中院韩邦明,玩弄法术,不顾我及代理的再三强调,本案应属刑事案件,应转刑庭,公安、检察立案,但该不听,并同代理人大吵大闹。强行以民事加以审理。省法院在案件审理中,三换审判员,程序严重违法,导致案子2001年10月,贺玲对事实不清,用“可能吧”“也许吧”驳回诉求,不予裁定,只是通知,导致了申请人21年蒙冤,司法球赛的开始。

立案违法,保全违法,审理违法,判决违法。

1994年2月25日,贪官赵德福,以谈话为由,骗我去他的办公室,逼我在他们早已做好的协约上签字,妄图将我的全部财产拉光,重演1月12日一幕,被我拒绝。赵德福盛怒之下,扬言要拍卖我的房子,他要邵西峰死的情况下,我要起诉赵德福时,王福胜煸动赵德福恶人先告状。

1994年2月26日,韩城矿务局象山矿多种经营公司以“经济合同纠纷”为由,将我韩城市炊事用具厂诉到了韩城法院经济庭。从此,抢人者告起了被抢者,刑事变成了民事,原告反成了被告!

同日早8点,韩城法院经济庭,李春荣、张花阁、孙向贤、司青怀来到我家,进行诉讼保全,查封厂子,拉走电机(两台),抛光机(两台),致三产厂子彻底遭到破坏。韩城法院的行为,严重违犯了“最高人民法院1991年4月27日法庭(1991)12号《关于严格依法正确适用财产保全措施的通知》”指示的第一款、第五款、第六款和全国人大《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诉讼保全不能查封、扣压、拉走正在生产使用中的生产设备的指示,查封了厂子,扣押了所有原材料,拉走了机械设备,破坏了厂子,破坏了三产,致厂子至今无法恢复,给我的实体造成二十一年的巨大经济损失。”

保全中,法庭未出示“保全申请和担保书”,未经任何人

同意,而且立案时间有严重问题,26日交诉状,26日8时保全,那么审查案子是什么时间,立案又是什么时间,8时前就立案了吗?况20号裁定书的日期是二月十六日,那么说,诉前10天就裁定了吗?

既然象山矿多经是以“经济合同纠纷”为由诉的,那么法庭是否对合同进行了审查,三份合同是否到期,至立案之日还没一份合同到期,纠纷在那里?况且刑事在前,先刑事,后民事的办案原则,难道不知,刑事没审,民事凭什么立案,合同不到期,又凭什么立案?既认定是“无效合同”,那么无效合同不受法律保护,案子又是怎么立的?审理又是怎么审的?判决又是怎么判的?既认定合同为无效合同,那么就应该终止审理,裁定驳回其诉讼请求!可该院经济庭不但没有驳回,而且以“无效合同立案,无效合同审理,无效合同判决,导致案子脱轨,致使审理判决一错再错,一错到底。”

认定事实错误,一院两审两判自相矛盾,事实相悖。 (1994)20号判决在经审理查明中写到:1994年1月12日下午,公司为了督促邵西峰尽快归还贷款,派人到邵西峰家(该炊具厂)写清了是公司派人,而不是经陈小利同意,而且说是经陈“清点”,记帐拉走产成品三车,存放公司库房,双方加锁等等,可笑至极。清点了多少?都是什么东西?数字是多么,价值是多少?车是什么车,难道就清点了三车,记帐就记了三车吗?证据是什么?难道是在拉土、拉粪,陈

联名担保书篇二:股东合作协议书范本(全)

公司企业股东合作协议书

本协议基于《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基础上所订立。

第一章 ㈠总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四方对《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出资和公司所有股东参与公司的管理事宜,订立本合同。(股东各方以第二章为准)

㈡合作基础

公司名称及性质:

①公司名称为:《淮北市拓辉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___ 年___ 月___ 日,属合伙经营企业; ②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④本协议生效后,原公司《股东合作协议》中的股东权益和义务仅对甲乙丙三方有效; ⑤本协议生效后,所有签订各方均为公司的股东之一,原《股东合作协议》作为本协议的副本,公司所有事宜均以本协议为基准;

⑥本协议经过《 有限公司股东会第2014080001号决议》全票通过;

第二章 股东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丙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身份证: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各方持股方式和出资

第二条 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住所为:_________;

第四条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_________;

第五条 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各方按其持股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

第四章 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万元(RMB_________); 第七条 本协议生效后各股东持股比例如下; 甲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 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 丙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 丁方:_________;持股比例:_____%;

注:宋**先生所占_____%的股份中,12%为公司持有股,暂记宋先生名下,不归宋先生个人所有,不分红,不参与股权责任和利益分配,处置权归公司股东会。

第五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八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充分发挥合作各方各自的资金、场地和技术优势,合法经营,取得预期的经济、社会效益;

第九条 公司经营范围是:**产品的生产、销售、技术支持、技术培训,专利转让; 第六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东

第十条 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和《 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书》的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公司股东。公司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各方承诺,在规定时限内将

各自出资金额汇入公司统一账户。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

(二)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享有表决权;

(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

(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五)按照规定,享有选举和被选举成为公司管理人员的权利;

(六)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

(七)依照法律、公司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

(八)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九)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公司合同;

(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并按持股比例承担公司责任;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

(四)未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拿公司的财产为他人或自己的债务设置抵押、质押或私自以公司的名义为他人出具担保书;

(五)不利用职务之便私自挪用公司的资金、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合同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在行使表决(出自:WwW.HNNscy.Com 博 文学习 网:联名担保书)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

第二节 股东会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公司事务经股东会会议表决后,半数以上(不包括半数)表决同意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事项,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 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公司法人代表;

(三)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四)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五)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八)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九)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合同;

(十三)投票决定公司管理人员的去留;

(十四) 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及修改公司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每半年召开-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懂事或监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他股东主持。

第二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七章 董事和董事会

经所有股东同意,暂不设立董事会和监事会,只设执行懂事和监事。

第一节 执行董事

第二十一条 公司执行董事必须是股东之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

第二十三条 执行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二十四条 执行董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执行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非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批准,不得同其他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三)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公司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四)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五)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擅自将公司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

(六)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有关的佣金;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八)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九)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合法授权,任何人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行事。 第二十六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章 总经理

(一)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

(二)不得以公司资产为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三)未经股东会同意,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二十五条 未经公司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的合法授权,任何董事不得以个人名义代表公司或者董事会行事。

第二十六条 董事连续两次未能亲自出席,也不委托其他董事出席董事会会议,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董事会应当建议股东会予以撤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董事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

第二十八条 如因董事的辞职导致公司董事会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时,该董事的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缺额后方能生效。

余任董事会应当尽快召集临时股东会,选举董事填补因董事辞职产生的空缺。在股东会未就董事选举作出决议以前,该提出辞职的董事以及余任董事会的职权应当受到合理的限制。

第二十九条 董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对公司和股东负有的义务在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以及任期结束后的合理期间并不当然解除,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在其任职结束后仍然有效,直至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根据公平的原则决定,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间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第三十条 任职尚未结束的董事,对因其擅自离职给公司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不以任何形式为董事纳税。

第三十二条 本节有关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董事会

第三十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董事会由七名董事组成。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定修改公司合同方案;

(十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应当聘请经验丰富的,在高新技术领域内有造诣的技术专家及其他管理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辅助董事会进行对管理层递交投资项目的决策。公司董事会可以自行决定以不超过公司总资产80%的资金进行投资,但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产生或决定罢免。

第三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督促、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签署董事会重要文件和其他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其他文件;

(四)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五)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理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六)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八条 董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董事长应当指定其他董事代行其职权。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董事长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联名提议时;

(三)监事会或监事提议时;

(四)总经理提议时。

第四十一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三日以前书面通知全体董事。

如有本章第四十三条第(二)、(三)、(四)规定的情形,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具体人员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四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四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决议采取记名方式投票表决,每名董事有一票表决权,董事须在赞成、反对或弃权项中选择一项举手投票。董事会作出的决

议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同意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用书面或传真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四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代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董事的权利。董事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四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出席会议的董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说明性记载。董事会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保存,保留期限为五十年。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会议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

(二)出席董事的姓名及受他人委托出席董事会的董事(代理人)姓名;

(三)会议议程;

(四)董事发言要点;

(五)每一决议事项的表决方式和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所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及投票董事姓名)。 第四十八条 董事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并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合同,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由会议记录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的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第八章 总经理

第四十九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五十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五十一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总经理可连聘连任。

第五十二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公司合同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三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五十四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以及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对外投资项目,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净资产20%(含20%)的单项贷款与担保。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总经理有权决定不超过公司总资产50%(含50%)的单项短期投资,但须按照公司制订的决策程序进行。

第五十五条 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合同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

联名担保书篇三:复耕保证书

篇一:复耕保证书

土地复耕保证书

县国土局:

兹有**镇**村委会,为了进一步加快我村省级新农村建设试点工作,改变部分村民的居住条件,经村两委研究并上报镇党委政府批准,计划由我村30户农民集资在原****旧址修建住宅楼一栋,村委会负责修建,现已开始动工,工程预计于今年11月中旬竣工并交付农户使用。我村一定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利用土地,在住宅楼建成交付农户使用后,督促农户退还原住所所占用的土地,保证复耕,如不按规定执行,愿意接受县政府的处理。 保证单位:****村委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日土地复耕联名保证书

县国土局:

兹有**镇***村关羽等30户村民,由于原住房居住时间长,加上2003年地震,房屋墙体多处出现裂缝,无法确保居住安全,同时,为了积极响应新农村建设的号召,计划在原****旧址修建住宅楼一栋,由村委会负责修建。工程现已开始动工,预计于今年11月中旬竣工并交付使用。我们一定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合理利用土地,在住宅楼建成交付使用后,积极退还原住所所占用的土地,保证复耕,如不按规定执行,愿意接受县政府的处理。 保证人: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日篇二:土地复垦保证书

土地复垦保证书

为了加快我市农业现代化进程,促进农业规模经营和农民持续增收保障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设施农用地管理工作的通知》(黑政办发

[2012]19号)文件精神,经铁力市良种场和铁力市农业局审核同意后,孙祥录将对其承包耕地用于规模化种植,面积0.7879公顷。

为了落实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土地的基本国策,规范土地复垦活动,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你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土地复垦条例》的相关规定,在承包期满后对该地块进行复垦,如没进行复垦,铁力市国土资源局可以按相关规定处理。

特此保证。

保证人:

二〇一二年九月三日篇三: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书

设施农用地复垦保证书

我叫 ,系镇 村人,为发展经济,新上农业建设用地项目一处,使用本村土地平方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特作如下保证:

1、 节约、集约用地,切实保护耕地。

2、 严格执行《设施农用地协议书》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3、 认真履行耕地复垦义务,项目用地停止后,及时恢复原土地等级标准和耕作条件,用于农业耕种。

4、 保证不破坏耕作层、不建设永久性建筑,并自愿缴纳耕地复垦保证金 元。

特此保证

保证人: (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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