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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是什么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24-04-19 13:50:02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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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是什么读书笔记篇一:《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内容摘要: 孟德斯鸠作为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其思想在法学界影响深远。《论法的精神》是他伟大的作品,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有着十分深远的影响。最近有幸拜读了这一著作之后,有了许多体会和心得,下面我就这部著作谈谈我的感受,愿与大家作为分享。

关键词: 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

一、作者简介:

孟德斯鸠(1689-1755),法国著名的启蒙思想家、社会学家、法学家,是与伏尔泰(1694-1778)、卢梭(1712-1778)齐名的法国资产阶级革命的思想先驱之一。孟德斯鸠出生在一个贵族世家,历代服务于纳瓦尔朝廷。1716年孟德斯鸠继承了其伯父波尔多议会会长的职务,并依遗嘱承袭了伯父“孟德斯鸠男爵”的尊号,这个称号也就同时标记着他的贵族世家的身份。他既好学,又有雄厚的经济力量和充裕的时间去周游列国,阅读资料,吸收经验和知识,从事著述,终于完成了《论法的精神》这部重要的著作。他作为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

二、写作背景:

此书出自孟德斯鸠时代,也就是法国十七世纪末和十八世纪前半期,此时政治法国的封建主义和君主制发展到最高峰正急剧转向没落的时代,也就是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大革命风暴席卷法国的前几年。当时的法国统治阶级是封建地主阶级,它包括贵族和高级僧侣两大社会集团,专职的国王政府就是这个阶级的专政机关。其余则是“第三等级”,包括各阶层的居民,其中除

了资产阶级和农民之外,还有手工业者和尚未形成为独立阶级的手工工厂工人。这是法国的封建地主阶级和专制政府对广大人民的压迫是无所不用其极。加上长期的战争、饥饿,疫病,真是民不聊生。农民的起义,此起彼伏,说明政治、经济危机已非常尖锐。

三、内容概要:

《论法的精神》这本书,分为上、下两册,四个部分,共三十一章内容,包含基本理论、政治理论、法律理论和经济理论四个部分。在这本书里,孟德斯鸠企图以丰富的历史事实为依据,建立起国家与法的一般性的规律与原则,寻找出历史演进的规律。与此同时,他从历史、生活、风俗习惯种种方面去研究法律的“精神“,还从社会的演进去探求这种力量在政治、法律方面所起的作用和一般的规律。孟德斯鸠的思想被资产阶级用作反封建、反暴政的武器,孟德斯鸠关于分权和法制的理论被一些资产阶级国家所采用。孟德斯鸠最大的影响在于他的思想成为资产阶级世界基本社会理论——“宪政论”的主要组成部分,也对中国民国时代的的宪法和法制产生了极其深远的影响。

四、读后感:

通观这本书,其部分政治、法律和经济方面的理论,让我留下深刻的印象。

(一)政治方面的理论主要有政体分类理论,自由理论和三权分立学说。 其一,关于政体的划分,不同思想家都有各自的划分,划分的标准不完全相同,却有一个共同点:它们都根据统治者的人数以及统治的正当性进行划分。孟德斯鸠将政体划分三种,即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或一部分人民掌握最高权力的政体,分为民主政体和贵族

政体。民主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全体人民手中的政体,而贵族政体是最高权力掌握在一部分贵族手中的政体。君主政体是指最高权力掌握在一个人手中,但是,君主是按照固定的法律进行统治的政体。而君主根据自己反复无常的意志来统治的政体则是专制政体。

其二,在自由理论方面,孟德斯鸠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想干什么就干什么,自由仅仅意味着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做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的话,那么他就不再自由了。法律是公民自由的界限,一旦公民的行为越过法律,那么他的自由便不复存在。在他看来,一切有权力的人都会无休止的滥用权力,所以必须对权力进行限制来捍卫自由。因此,他提出了三权分立理论。即立法,行政和司法的分开。这三种权力必须分开行使,在分立的同时实现制衡。如果两种或三种权力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构手中,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其三,在三权分立学说方面,孟德斯鸠则从与政治自由相对立的层面上来论述其三权分立理论。在他看来,权力具有这种特性,即“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因此,他便设法给权力某种界限。他设置限制的方法乃是“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他因此合乎逻辑地提出了权力分立理论,即他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有关国际法事项的行政权力和有关民政法规事项的行政权力。在其后又详尽地论述了三权之间的制约对于保障公民自由的作用。他说,“当立法权与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之手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

无论分权还是制约,都服务于保障自由的目标。其权力理论与自由观是相互支撑的,作为保障自由实现的手段,权力分立反映了他对集权主义和暴

政的厌恶及对自由的向往。其自由观是建立在坚实的人性论基础上的,因此,其考察英国政治得出的权力分立理论也有相当的基础。虽然当时英国的政治并非如他所想,但他的理论在美国的成功实施无疑可以证实其天才的设想的智慧。在我们谈到权力分立有助于自由的保障与实现时,不可忽视的是,权力分立与制衡也能较好地保障社会秩序的稳定。作为一个自由主义者,他似乎以秩序为自由之前提。“在良好政治下生活的人民,总比那些没有规章,没有领袖,在森林里游荡的人民要快乐些......”同时他认为,应采用温和手段改进社会顽疾以使法律恢复效力。从以上两点,我们可以对无秩序状态的否定。

(二)在法律方面

孟德斯鸠认为,法主要是由事物的本性产生出来的必然关系。他将法律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是人定法之前天然存在的法律。它源自我们的自然本性,而人定法是建立在社会之后,人们自己制定的法律。而后,孟德斯鸠又接着分析了法律与防御力量,进攻力量,政治制度自由、公民自由、气候、土壤、贸易、税收、宗教习俗、货币等事物的关系。孟德斯鸠在书中论述了许多具体的刑法与民法理论。孟德斯鸠认为,立法应与政体的原则相适应。在民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平等和节俭;在贵族政体下,立法应该限制贵族的骄横;在君主政体下,立法应该鼓励荣誉;而在专制政体下,立法要倾向于恐怖。他主张制定法时,表述简洁以事实为基础,无充分理由不变更法律,删除无用的理由,以有利于有用的法律。

(三)在经济方面的理论

孟德斯鸠对经济问题是非常重视的。在他的著作中,它不仅对法国经济制度上的弊端进行了揭露和抨击,而且针对当时已经陷于崩溃边缘、民穷财

尽的法国经济状况,提出了改革经济的主张和理论。他认为,“爱俭朴”是实行民主政治的共和国的国民应当具有的美德。共和国的国民是以俭朴为乐的。因为,在共和国里,“每一个人既然都应该有同样的幸福和同样的利益,那么也应该享受同样的快乐,抱有同样的希望。”孟德斯鸠的经济思想,尤其是关于贸易问题的思想,是18世纪法国资本主义经济日益发展的产物,它反映了18世纪上半叶法国新兴资产阶级力图摆脱封建桎槁,发展资本主义工商业的迫切要求。它也是孟德斯鸠反对封建专制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中所包含的许多合理因素,对我们今天仍具有很重要的现实意义。

五、结语:

在十八世纪法国启蒙时期,进步的资产阶级是首先以思想斗争的形式向腐朽的封建主义进攻的。这时期的进步思想是推动其后的政治、革命斗争的重要动力。孟德斯鸠是这个时期杰出的先进思想家之一,他的著作是人类进步传统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是人类文化的宝贵遗产。就《论法的精神》而言,该著作的内容向我们诠释了他的热情、智慧、渊博的知识和犀利的文笔,更向我们集中展现了他的思想结晶。通过以上我对孟德斯鸠的部分经济和宗教思想的介绍,我们应该能够感受到孟德斯鸠的思想对今天社会发展和人类生活的贡献和作用,同时也能看到那些思想带来的现实意义。孟德斯鸠的思想牵涉的范围很广,我们不能够一一加以论述和解释,只能抓住符合今天历史发展的某些思想,在了解和学习的同时,继续坚持、借鉴和创新。站在前人的肩膀上,我们可以看得更远,做得更好,唱的更响。感谢上天赐予我们伟大的孟德斯鸠,带给我们后世如此震撼的思想理论,使得今天的社会能够稳健的发展。

论法是什么读书笔记篇二: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读书笔记

阅读书目:《论法的精神》

作 者:孟德斯鸠

出 版:法律出版社

《论法的精神》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影响最大的著作,也是一部综合性的政治学著作。全书分为三卷。第一卷主要是关于法的概念以及法与政体之间的关系;第二卷讨论的是发于与政治权力的关系;第三卷论述了法律与地理环境的关系。该书中提出的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对世界范围的资产阶级革命产生了很大影响,被载入法国的《人权宣言》和美国的《独立宣言》。

本书作者孟德斯鸠是十八世纪上半叶法国接触的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是资产阶级法的理论的奠基人之一,他认为法的基础是人的理性;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是理想的政治制度。孟德斯鸠是法国启蒙运动的最重要代表人,他在英国(转载于:www.hNNsCy.coM 博 文 学 习 网:论法是什么读书笔记)启蒙思想家洛克的分权学说下进一步提出三权分立。、探寻和阐释法律的精神,是本书的中心内容,也是本书对法理学的最主要贡献。孟德斯鸠主张从法律占其他事物的普遍联系中探求法律的精神实质。他认为法律与国家政体、自由、气候、土壤、民族精神、风俗习惯、贸易、货币、人口、宗教都有关系;法律与法律、与它们的渊源、立法者的目的以及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各种事物的秩序也有关系。主要阐述以下几种关系:

第一,法律与政体的联系:首先政体有无与如何与法治直接相关。专制政体意味着恐怖、专横和暴力;君主政体虽由单独一人执政,却遵照固定的和确定了的法律;共和政体,是全体人民紧紧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其次,政体对立法权的归属有重要影响。在共和政体下,君主和少数贵族握有立法权。在专制政体下,则无所谓立法权。

第二,法律与自由的统一。在法治国中行政权没有专横垄断的余地,只有在法治国家才有自由,一个人只有受法律支配才有自由,我们自由式因为我们生活在法律之下。自由不是胡作非为二十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是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

第三,法律与自然地理环境的关系。这是《论法的精神》在法理学上独树一帜的一个重要标志。孟德斯鸠非常强调自然环境对社会政治法律制度的作用,甚至认为这种作用具有决定性。他认为,在拥有广阔平原的亚洲不能不实行专制,“因为如果奴役的统治不是极端严酷的话,便要迅速形成一种割据局面,这和地理的性质是不能相容的。”“欧洲,天然的区域划分形成了许多大大小小不相等的国家,在这些国家里和保国不是格格不相入的。”炎热的气候和肥沃的土壤使人们懦弱而不能维持自己的自由;相反,贫瘠的土壤和寒冷的气候能磨练人的意志和性格,使人勇敢坚强而一心捍卫自由。所以,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首先要考虑这些因素。

第四,法律与其它事物现象的联系。孟德斯鸠在分析法律与居民谋生方式的关系时说,一个从事商业与航海的民族比一个只满足于耕种土地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范围要广得多。从事农业的民族比那些以牧畜为生的民族需要的法典,内容要多得多。从事牧畜的民族比以狩猎为主的民族所需要的法典,内容就要多了。

本书的贡献还体现在所运用的历史主义和整体主义的研究方法上。孟德斯鸠的全部理论

都建立在对历史事实和世界各国古今政治、社会占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基础之上,从社会——历史——文化以及人们生存环境中国的各个因素相互联系与影响的动态关系中把握已过政治与法律发展变化的规律。这是对传统政治学、法学研究方法的超越,在社会理论“前科学”时期,使政治学和法学的研究向科学前进了一大步。

作者阐述了自然理论、法和法律定义、法律与政体的关系,以及政体分类、各种政体的性质和原则等问题。阐述政治自由和三权分立学说,并以英国为例提出了君主立宪制的政治主张。并罗马继承法和法国民法的起源和变革。严格区分各种法律规定的范围和制定法律应遵循的原则及应注意的问题。十九世纪各国的资产阶级革命都在不同程度上受到这种著作的影响。

《论法的精神》是资产阶级法学最早的经典著作,它不仅为法国和其它国家的资产阶级提供了武器,而且也为资产阶级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建立提供了模式和原则以及追求自由、主张法治、实行分权的理论。

本书亦是一本百科全书,它跨越多学科,研究一系列的话题。“法律和它们的渊源,和立法者的自由,以及和作为法律建立的基础的事物秩序也有关系。”可见,孟德斯鸠又在微观上寻找法的精神,他认为,每一类型的法律,其立法目的又是各不相同的。“不应当把法律和它所制定的目的分开来谈”,“不应把法律和它制定时的情况分开来谈”。

有这样一段话,我认为很经典:

在人民完全无权参加政府事务的国家中,人民会像管理国家事务那样为某位演员而狂热。当没有阴谋诡计的时候,也预示着共和国的悲哀将至。这一切发生在人民被人用金钱收买的情况下。人民变成了冷血动物,他们迷恋金钱,不再热衷于国事。他们并不为政府分忧,为不关心政府为何有打算,而是悠悠地等着薪金。

我们不知道,第三卷是如何在几百年前得出这样的语句的,但这并不正好是几百年后我们的写照吗?

孟德斯鸠的主张及《论法的精神》著作对现代司法仍具有一定的启示意义,就是要求执法者在适用法律时,既要从宏观上体现公平、正义的要求,又要从微观上探寻某个部门法律的立法目的和原意,使司法更合乎立法目的和原意,只有这样,才能做到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正确适用法律。

论法是什么读书笔记篇三:《论法的精神》之读书笔记

《论法的精神》之读书笔记

作者:吴晓颖

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7期

有一本书,鸿篇巨制,内容广博,以法律和政治为中心,遍涉经济、社会、宗教、伦理、历史、地理、气候等诸方面,更以特定的方式阐述了宪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国际法学等法学内容,近乎为法学的百科全书。这本书就是《论法的精神》,这个人就是《论法的精神》的作者,18世纪法国著名思想家孟德斯鸠。

《论法的精神》研究指向的是什么问题,或者说,孟德斯鸠在该书中主要想解决什么问题?这也是我写这篇读书笔记所想要和大家分享的。接下来,我将对本书中的几个重要的观点加以阐述。

一、政体决定法律

在孟德斯鸠的思想中,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政体。孟德斯鸠把国家政体分为两大要素:政体性质和政体原则。在政体的两大要素中,对法律影响最大的是政体原则。

(一)政体性质决定基本法律

在孟德斯鸠的语言中,所谓“政体的性质是构成政体的东西”。因此,我们可以这样理解,政体性质就是指国家权力结构和行使的最基本现象,或最本质因素。

孟德斯鸠将政体按照传统的方法划分为三种: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体。共和政体的性质就是全体人民或仅仅一部分人民握有最高权力的政体。共和政体又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民主政治—由全体人民握有最高权力;另一种是贵族政治—有一部分握有最高权力。君主政体的性质是单独一个人遵照固定的和确立了的法律执政的政体。专职政体的性质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的政体。

(二)政体原则决定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政体的原则不同于政体的性质。政体的性质是“政体本身的构造”;政体的原则是“使政体运动的人类的感情”。同时,孟德斯鸠强调,所谓政体的原则,不是说各种政体中已有的或现有的东西,而是应有的东西,即“应该要有这些原则,否则政体就不完全。”总的看来,孟德斯鸠所说的政体的原则主要是指处于某一政体中的人们的思想、品质、情感、观念之类的主观精神状态。简单的说,孟德斯鸠所谓的“政体的原则”是一种政体中的主导性群体所应当具有的精神、观念、情感、意识等。

二、对安全的追求决定法律

(一)为保障国家安全、防御外敌而采取的措施,决定相应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都是从同一个原则出发,就是:?人民的安全就是最高的法律?。”对安全的追求,是一个国家要考虑的首要问题。不同的政体有不同的保障国家安全的办法。共和政体从本质上说,并不安全、稳定。他认为,“一个共和国,如果小的话,则亡于外力;如果大的话,则亡于内部的邪恶。”无论是民主制的共和国还是贵族制的共和国都不能避免这种弊端,以至它们都容易被君主专制所取代。专制国家通常用荒废边境部分土地以便与外界隔离,或者设置藩镇以便与外敌隔离的办法来保障本国的安全;君主国家通常用设置要塞、驻扎军队的办法保障自己的安全,这些都分别表现为相应的法律规定。

(二)为自卫而攻击、征服他国后所采取的统治被征服地居民的措施,决定相应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就像公民拥有自卫权一样,国际法也规定国家有进行自卫战争的权利。孟德斯鸠甚至认为,如果一个民族预见到他民族可能会发动旨在灭亡自己的攻击行动时,就可以主动攻击该民族。不同政体的国家对被征服地会采取不同的统治措施,这会决定被征服地的法律。一般来说,征服国对待被征服国有下列四种统治方式:“(一)按照被征服国原有的法律继续治理其国家,而征服国则仅仅行使政治及民事方面的统治权;(二)在被征服国建立崭新的政治和民事的治理机构;(三)毁灭这个社会而把它的成员分散到其他的社会里去;(四)把它的公民全体灭绝。”

孟德斯鸠指出,根据自然法,万物莫不力求保存其种类,可以推论出,政府是为了取得,包含着保存和使用,而不能是破坏。传统上认为征服者在征服之后可以屠杀被征服者的权利是不存在的。同样,有杀人权引申出的奴役权也是不存在的。如果一个民主共和国征服了其他国家,应当将被征服国纳入民主范围;应当尽可能地以良好的政治法规和民事法规来弥补征服统治的弊端。

(三)对自由的追求,决定了国家政体和相应的法律

孟德斯鸠认为,自由是人们珍视和重视的东西。对政治自由的追求,可以是一个国家的政治的目的。围绕着实现政治自由这一目的,对一个国家有关政体的法律和有关公民行为的法律都形成一些原则性要求。

孟德斯鸠首先着手阐明自由的含义。孟德斯鸠认为,尽管不同的人对自由有不同的理解,但确切的说,“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这种心境的平安是从人人都认为它本身是安全的这个看法产生的。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

三、自然地理环境决定或影响法律

孟德斯鸠在人类思想史上率先从自然条件的角度看待法律问题。他认为,自然地理环境条件对法律的产生、发展有重大影响作用,甚至可能有决定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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