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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告书格式

发布时间:2024-04-19 21:09:11 影响了:

上市公告书格式篇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发文:上海证券交易所

日期:2006-05-19

关于发布《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第一章 总则

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指引编制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说明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作适当修改,但应作书面说明。发行人未披露本指引规定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报告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向证券交易所申请豁免。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六条 发行人在上市公告书中披露的所有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上市公告书应符合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万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根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上市公告书应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应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或诋毁性的词句。

第八条 发行人应在其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并将上市公告书文本备置于发行人住所、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住所、有关证券经营机构住所及其营业网点,以供公众查阅。

第九条 发行人可将上市公告书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十条 上市公告书在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的信息,或利用这些信息谋取利益。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在披露上市公告书后10日内,将上市公告书文本一式五份分别报送发行人注册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上市的证券交易所。

第十二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十四条 发行人应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上市而作出的相关承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披露: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股票发行的核准部门和文号;

(三)股票上市的核准单位和文号。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点;

(二)上市时间;

(三)股票简称;

(四)股票代码;

(五)总股本;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增加的股份;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十一)股票登记机构;

(十二)上市保荐人。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以及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和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债券情况等。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名称或姓名,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或姓名、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发行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发行方式;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项目、每股发

上市公告书格式

行费用;

(六)募集资金净额;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

第五节 其他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披露招股说明书刊登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前已发生的可能对发行人有较大影响的其他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主要业务发展目标的进展;

(二)所处行业或市场的重大变化;

(三)原材料采购价格和产品销售价格的重大变化;

(四)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五)重大投资;

(六)重大资产(或股权)购买、出售及置换;

(七)发行人住所的变更;

(八)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核心技术人员的变化;

(九)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对外担保等或有事项;

(十一)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重大变化;

(十二)其他应披露的重大事项。

第六节 上市保荐人及其意见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法定代表人、住所、联系电话、传真、联系人等。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应披露保荐人的推荐意见。

第二十三条

第三章 附 则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市公告书格式篇二: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的通知

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

式(试行)》的通知 「失效日期」2001-3-1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

市证管办(证监会),国务院有关部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 为了维护证券市场的健

康发展,规范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中国证监会制

订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七号《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试行)》。

现予以公布,于1997年4月1日起开始执行。各公开发行与上市公司应按准则要求履行其披

露业务。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附件: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试行)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

定本准则。 (二)凡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公开发行的股票并申请在经国务院证券委

员会批准可以进行股票交易的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发行人,在股票上市前,应当按照本准则

编制上市公告书。 (三)本准则规定的上市公告书的内容与格式 (1)要览 (2)

绪言 (3)发行企业概况 (4)股票发行及承销 (5)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情况 (6)公司设立 (7)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 (8)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

情况 (9)公司财务会计资料 (10)董事会上市承诺 (11)主要事项揭示 (12)

上市推荐意见 (13)备查文件目录 (四)发行人对本准则列举的各项内容应当进行

披露。但是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适当修

改,同时予以说明。发行人还可以根据其自身的实际情况,增加其他必要内容。 (五)

本准则适用于发行人民币普通股的发行人并自发行结束到挂牌交易日不超过九十日,或招股

说明书尚未失效的公司股票上市。凡不符合该条件的公司股票上市,必须编制全面、完整的

上市公告书。 (六)上市公告书如与招股说明书刊登的财务会计资料在时间不一致时,

可将招股说明书中有关财务会计资料简化刊登,但应有必要的附注说明;上市公告书如与招

股说明书刊登的财务报表在审计时间上不一致时,应在上市公告书中刊登经注册会计师事务

所审核的近期财务报表以及相关的会计资料。 (七)上市公告书不得刊登任何个人、机

构或企业的题字或任何有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词句。 (八)上市公告书中的数字

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上市公告书中有关货币金额的资料除特别说明之外,一般应指人民币

金额。 (九)本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上市公告书正文 一、要览 本节起

提示性作用,把上市公告中关键内容提示性地印在上市公告书之首,以使投资人尽快了解上

市公告书的主要信息。 本节包括下列内容:[!--empirenews.page--] 总股本 可

流通股本 本次上市流通股本 证券编码 上市地 上市时间 登记机构 上

市推荐人等 二、绪言 在绪言中必须声明: 本上市公告书的编写所依据的法规,

所经由批准的部门(例如中国证监会、交易所等),本次上市流通的股本数量及上市股票的类

别(新股、历史遗留问题股票或定向募集内部职工股),发行人董事会成员已批准该上市公告

书,确信其中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或者误导,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个别的和连

带的责任等。 三、发行公司概况 本节包括以下内容: 1.发行公司主要发起人简

介:指主要发起人的历史状况,主要有: 法定名称 注册资金 法定代表人 成

立日期 经营范围 所属行业 注册地址及联系电话 2.发行公司历史沿革:指发

行公司的改制或组建过程 包括:(1)股份制改制过程 (2)历次股票发行情况 四、

股票发行及承销 1.股票公开发行:是指本次上市前进行的社会公众股的公开发行。 包

括: 社会公众股发行数量:指经批准的社会公众股的发行数量。 公司职工股:指向

公司职工发行的占社会公众股10%的部分。 股票发行价格 募集资金总额 发行方

式 配售比例 配售户数 持1000股以上的户数 发行费用总额 每股发行费

用 发行市盈率 2.股票承销 包括: 社会公众认购股票后,由承销商包销股票

的数量 主承销商及承销团成员分销比例及数量 3.验资报告 包括:募集资金的入

账时间 入账金额 入账账号 开户银行 4.所筹资金未能及时入账的金额及原因

五、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股情况 本节内容包括: 1.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人员变动情况 2.新增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简介 3.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持股数额和比例 六、公司设立 本节内容包括: 公司创立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交易的决议公司注册资金 公司注册时间 公司注册地点 营

业执照注册号码 七、关联企业及关联交易 1.关联企业:如果发行人与控股公司或被

控股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时,应列出所有的关联企业名称及关联企业概况。 2.关联交易:

如果存在关联交易时,需要详细描述可能出现或导致的关联交易及在关联交易中如何保护发

行人股东的利益。 八、股本结构及大股东持股情况 本节说明上市前的股权状况及前

十名股东的持股情况。 1.上市前的股本结构[!--empirenews.page--] 总股本万元

尚未流通股份: (1)发起人股份 其中: 国家持有股份 境内法人(或自然人)

持有股份 外资法人(或自然人)持有股份 (2)募集法人股 (3)内部职工股 可

流通股份: 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 (1)本次公开发行股份 其中:公司职工股

(2)内部职工股(占用额度部分) 境内上市外资股: 境外上市外资股: 2.前十

名股东所持股数及比例 九、公司财务会计资料 本节列示发行人上市前的主要财务会

计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各项: 1.审计报告 2.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利润分配表、

财务状况变动表或现金流量表 3.财务报表附注 4.新增的财务资料 十、董事会上

市承诺 本节列示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发行人董事会自愿作出的如下承诺: 本公

司董事会将严格遵守《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

披露实施细则》、《……证券交易所交易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自股票上市之日

起作出如下承诺: 1.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程序和要求披露重大的信息、并接受证券主

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的监督管理。 2.及时、真实、准确地公布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并备置于规定场所供投资者公众查阅。 3.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如发生人事

变动或持本公司股票发生变化时,在报告证券主管机关、证券交易所的同时向投资者公布。

4.在任何公共传播媒介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本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时,本公

司知悉后将及时对该消息予以公平澄清。 5.本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将认真听

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和批评,不利用已获得的内幕消息和其他不正当手段直接或间接从事股票

买卖活动。 6.本公司没有无记录负债。 十一、重要事项揭示 本节列示公司股票

发行后发生或将会发生的对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主要指股票

发行后发生的或将会发生的对公司资产、负债和股东权益有较大影响的重要事项,已在招股

说明书中披露过的内容不再重复披露。包括但不限于。 1.重要会计政策的变动; 2.

会计师事务所的变更说明; 3.市场和商品价格重大变化; 4.企业购并; 5.企业

迁移; 6.公司主要生产协作关系更换;

7.较大技术项目投产; 8.重大的投资决策及产生效益情况; 9.涉及公司的重大法律

诉讼案件; 10.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上市公告书格式篇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2013年12月修订)

深证上〔2013〕475号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四节

第五节

第六节

第七节

第三章 股票发行情况 财务会计资料 其他重要事项 上市保荐机构及其意见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申请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当按本指引编制和披露上市公告书。

第三条 本指引的规定是对上市公告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无论本指引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在招股意向书披露日至上市公告书刊登日期间所发生的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发行人均应当披露。

本指引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经本所同意,发行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出适当修改。

第四条 由于商业秘密等特殊原因致使某些信息确实不便披露的,发行人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指引披露,经本所同意豁免的,发行人可以不予披露,但应当在上市公告书相关章节说明未按本指引要求进行披露的原因。

第五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以采用相互引征的方法,对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不必要的重复。

第六条 发行人在编制上市公告书时还应当遵循以下一般要求:

(一)引用的数据应当有充分、客观的依据,并注明资料来源;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外,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万元或者亿元为单位;

(三)发行人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或者其他需求,编制上市公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文文本上注明:“本上市公告书分别以中、英(或者日、法等)文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四)上市公告书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面为209×295毫米(相当于标准的A4纸规格);

(五)上市公告书封面应当载明发行人的名称、“上市公告书”的字样、公告日期等,可以载有发行人的英文名称、徽章或者其他标记、图案等;

(六)上市公告书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不得有祝贺性、广告性、恭维性、推荐性或者诋毁性的词句或者题字。

第七条 发行人应当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上。

在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应当在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前,将上市公告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将上市公告书的提示性公告刊登在至少一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上。

提示性公告应当披露下列内容:

“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本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将于XXXX年XX月XX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上市公告书全文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招股说明书全文披露于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www.xxxx.xxx),供投资者查阅。”

提示性公告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股票简称;

(二)股票代码;

(三)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四)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五)发行人和保荐机构的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

(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八条 发行人可以将上市公告书或者提示性公告刊载于其他报刊和网站,但其披露时间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 在上市公告书披露前,任何当事人不得泄露有关信息,或者利用相关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条 发行人及其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上市公告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 上市公告书

第一节 重要声明与提示

第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重要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上市公告书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诺上市公告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证券交易所、其他政府机关对本公司股票上市及有关事项的意见,均不表明对本公司的任何保证。”

“本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注意,凡本上市公告书未涉及的有关内容,请投资者查阅刊载于XX网站的本公司招股说明书全文。”

第十二条 发行人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初期的投资风险作特别提示,提醒投资者充分了解风险、理性参与新股交易。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本所创业板上市的发行人,还应当在上市公告书显要位置作如下声明与提示:

“本公司股票将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市场上市,该市场具有较高的投资风险。创业板公司具有业绩不稳定、经营风险高、退市风险大等特点,投资者面临较大的市场风险。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创业板市场的投资风险及本公司所披露的风险因素,审慎做出投资决定。”

第十三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发行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作出的重要承诺及说明,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发行前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二)关于所持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的,其减持价格不低于发行价,以及公司上市后6个月内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持有公司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长至少6个月的承诺;

(三)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对判断发行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实质影响的,将依法回购首次公开发行的全部新股,且发行人控股股东将购回已转让的原限售股份的承诺;

(四)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于招股说明书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的承诺;

(五)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关于在发行人上市后三年内公司股价低于每股净资产(根据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告计算)时稳定公司股价的预案;

(六)关于发行人公开发行前持股5%以上股东持股意向及减持意向的说明;

(七)关于发行人及其控股股东、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等公开承诺事项未能履行时的约束措施的说明;

(八)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的其他承诺。

第十四条 保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作出以下承诺:如果为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赔偿投资者损失。

第二节 股票上市情况

第十五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股票发行上市审批情况,主要包括:

(一)编制上市公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股票发行核准部门、核准文件及其主要内容;

(三)本所同意股票上市文件的主要内容。

第十六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股票上市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

(一)上市地点;

(二)上市时间;

(三)股票简称;

(四)股票代码;

(五)首次公开发行后总股本;

(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七)发行前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及期限;

(八)发行前股东对所持股份自愿锁定的承诺;

(九)本次上市股份的其他锁定安排;

(十)本次上市的无流通限制及锁定安排的股份;

(十一)公司股份可上市交易日期,以表格形式(具体格式见附件1)逐项列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首次公开发行股份数量、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其中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已发行的股份应当分股东列明所持股份数量和占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后总股本比例、以及可上市交易日期;

(十二)股票登记机构;

(十三)上市保荐机构。

第三节 发行人、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情况

第十七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公司基本情况,包括中英文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住所、经营范围、主营业务、所属行业、电话、传真、电子邮箱、董事会秘书。

第十八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任职起止日期以及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的股票、债券情况等。

第十九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个人,应当披露除发行人以外的其他投资情况;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当披露营业执照号及最近一个年度报告期的主要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第二十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本次上市前的股东人数,持股数量前十名股东的名称、持股数量及持股比例。

第四节 股票发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发行人应当披露本次股票上市前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情况,主要包括: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数量;

(二)发行价格;

(三)发行方式及认购情况;

(四)募集资金总额及注册会计师对资金到位的验证情况;

(五)发行费用总额及明细构成、每股发行费用;

(六)发行人募集资金净额及发行前公司股东转让股份资金净额;

(七)发行后每股净资产(以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资产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净额的合计数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计算);

(八)发行后每股收益(以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发行人股东的净利润和本次发行后总股本摊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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