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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祖屋征收个人有公告书吗

发布时间:2024-03-28 19:19:48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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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祖屋征收个人有公告书吗篇一: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集体土地征收

集体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通过法定程序,将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征为国有的行为。 土地征收方案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土地征收的具体实施部门是各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

一、土地征收程序

第一步:发布征地通告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范围内发布征地通告,告知被征土地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征地范围、面积、补偿方式、补偿标准、安置途径以及征地用途等。通告后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者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第二步:征询村民意见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所在的乡镇政府,就征地通告的内容征询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记录在案,根据村委会或村民提出的意见分别处理并协调解决。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补偿方式有异议的,应告知被征地相对人有权提出听证申请,并依法组织听证。国土资源局应将村民对征收土地的意见和听证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

第三步: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会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实地调查被征土地的四至边界、土地用途、土地面积,地上附着物种类、数量、规格等,并由国土资源局现场填制调查表一式三份,由国土资源局工作人员和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共同确认无误后签字。国土资源局应将所有权人、使用权人签字的材料作为报批的必备材料归档上报。第四步:拟订“一书四方案”组卷上报审批

由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征询、听证、调查、登记情况,按照审批机关对报批材料的要求拟订“一书四方案”即:“建设用地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供应土地方案。”并组卷向有批准权的机关报批。第五步: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地所在村进行征用土地公告。 征用土地公告的内容:

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第六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根据省或国务院征用土地批准文件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以村为单位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内容:

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

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

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

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提出。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

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七步:报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县或市级国土资源局将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步: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市、县政府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批准后,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并交由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九步:土地补偿登记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用土地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土地承包合同)到指定地点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未如期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的,其补偿内容以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

第十步:实施补偿安置方案和交付土地

按规定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按期交付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2条第4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第46条:“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25条第3款:“……。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45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4月9日发布了《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从案件受理、审查、执行和新旧规定衔接等程序和实体方面,对人民法院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作出了具体规范。

据有关负责人介绍,《规定》着眼于提高操作性、指导性,有利于从制度上理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秩序,防范强制执行过程中发生违法和侵犯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规定》共11条,自2012年4月10日起施行。多重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

【提要】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起诉;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起诉;政府申请强制执行的应审查和裁定;执行中存在违法情形的可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人表示,《规定》充分考虑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多重保护。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人民法院在办理房屋征收与补偿相关案件中,可以通过四个方面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对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司法救济和保护手段:

首先,当事人对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其次,当事人对补偿决定不服或者补偿协议达成后反悔的,也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三,当事人既不起诉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有关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对征收补偿决定的合法性、正当性进行审查并作出准予或者不准予执行的裁定;

第四,行政机关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存在违法或者不当情形,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还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或者行政赔偿诉讼。

这些机制的设置与执行,对于切实保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权力滥用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明确“裁执分离”的强制执行方式

【提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据介绍,《规定》明确了“裁执分离”为主导的强制执行方式。

所谓“裁执分离”,是指作出裁决的机关(机构)与执行裁决的机关(机构)应当分离,即不能由同一机关(机构)既行使裁决权又行使执行权,从而体现权力的监督与制约,防止权力的滥用侵害相对人合法权益。

体现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的强制执行方面,“裁执分离”主要体现为两种情形:

一是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也就是说,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不能自行决定强制执行,而必须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审查后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二是就人民法院内设机构而言,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由行政审判庭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定,需要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由人民法院的执行机构组织实施。

集体土地祖屋征收个人有公告书吗篇二:集体土地征收强制执行法律适用分析

集体土地征收强制执行法律适用分析

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建设项目用地经有权国家机关批准征收;负责实施的地方人民政府发布土地征收公告;地方政府下属的国土资源部门发布了经地方政府批准的“项目建设土地征收实施方案”,责成项目实施区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集体土地征收工作。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如果个别被征收人对土地征收补偿标准有异议,可以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裁决。从目前土地征收的实际情况来看,对补偿标准提出异议的极少;但找种种借口拒不强顶征收补偿安置协议,不拆除房屋,不清理其他地上附着物,不交出土地的情况较多。在此情况下,如何正确运用现有法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棘手的土地征收问题成为基层政府和相关部门面临的难题。

一、关于行政处理方式的分析。

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面临的以上问题,结合现行法律对强制征收土地问题行政处理方式分析如下:

合法性分析

(1)现行的《土地管理法》授予了土地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土地征收的权力,但没有授予土地管理部门采取强制方式征收集体土地的权力。

《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由法律设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该条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之规定,在被征收人拒不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拒不交出土地的情况下,组织征收的有关部门在准备好强制执行所需的各种材料后,经土地管理部门审查符合条件的作出“责令限期交出被征收土地决定书”送达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如仍拒不交出土地,土地管理部门方可申请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据此分析得出结论: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是一致的,即申请法院执行是强制执行的唯一合法的途径。

(2)《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及相关法律不能作为行政机关实施强制征收的法律依据。

有些观点认为:《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同时《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法》均规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所以,以此作为行政机关自己强制执行的依据。

笔者认为该观点值得商榷。从立法的精神和法条规定来看,行政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是不同的两个概念,虽然实质都是依照法定的程序、方式贯彻执行政策或决策,其关键区别在于是否使用强制方式进行执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所指的“实施”是运用动员、沟通、协调等正常行政行为,通过行政、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来落实行政决定书确定的义务,其中并未出现“强制”的字眼。所以仍然是通过和平方式的执行,并非强制执行。而且在《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已经将强制执行权授予人民法院的情况下,已经明确排除了用其他方式的强制执行授权。如果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由作出决定的行政机关组织所谓的强制执行显然是违法的。

程序性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0]8号)第八十七条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根据该条,结合《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法院应当受理该案件,但法律同时规定了法院受理这类非诉执行案件的时效。结合该司法解释第八十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和《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第4号)第二条第二款也有相同的规定。这些规定表明:土地管理部门在“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指定给被征收人的三个月行政诉讼时效期满后才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才会受理;且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超过三个月才申请的,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法院不予受理。由于多数乡镇工作人员在很长时间

内多次上门口头动员,但没有在工作受阻的情况下及时启动法定程序,甚至有些还存在附着物尚未清查登记、补偿项目没有公示、补偿款尚未兑付的情形,这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 和“法释[2000]8号”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案件受理规定。不完全具备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即使提交法院也不会受理。

二、在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由制定征收方案、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行政部门组织强制执行的后果。

由于一些地区在农村征地和房屋拆迁中,相继发生多起致人死伤事件,群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十分恶劣。2010年5月15日 ,国务院办公厅下发《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同年6月26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从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的角度对进一步加强征地拆迁管理工作提出具体要求。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三十一条:“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参照该条可以看出,采取暴力、威胁或其他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征收土地造成损失的,直接责任人要承担法律责任。在集体土地征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条件不成熟的情况下,如果为了推进土地征收工作进度,由行政机关非法联合组织“强制执行”,如果发生意外事故,有关部门和个人将要承担法律、党纪或政纪责任,有很大的法律风险;同时是严重侵犯被征收群众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

解决集体土地征收问题的可操作性办法。

由于集体土地的征收必然涉及农民宅基地上房屋的拆迁,所以在集体土地征收时,制定土地征收安置补偿方案即可,房屋作为地上附着物一并征收补偿。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并公布后,如果个别被征收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征收安置补偿协议,负责土地征收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采取如下办法:依据已经调查清楚的事实,将案件依照《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移交给国土资源部门,尤其依法作出并非向被征收人及时送达“责令交出土地决定书”,并告知其相关陈述申辩的权利以及不服该决定书的法律救济途径。

因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作出修订之前,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要参照新颁布的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精神执行。在申请法院裁定强制执行之前,制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对强制执行的社会稳定风险予以评估。

在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被征收人不履行该行政决定,既不自行拆迁又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由国土资源局立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符合受理条件,人民法院立案后,经依法审查作出强制执行的裁定。关于强制执行的操作,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执行的,一般由作出征收补偿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

综上所述,集体土地征收工作要有序开展,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不损害群众利益,必须提高基层政府和行政部门的执法水平,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工作,每个步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新法规的规定办事是关键,力争做到实体合法、程序合法;照顾群众的切身利益,有效减少社会矛盾。

参考书目:

1、《土地管理法新解读》(全新升级第3版),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8月1日出版。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解读》,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行政法室著,乔晓阳编,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7月1日出版。

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专家解读与法律适用》,王锡锌著,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年6月1日出版。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1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2次会议通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2年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法释(2012)4号。

集体土地祖屋征收个人有公告书吗篇三:集体土地征收程序(编)

集体土地征收程序

一、办理用地申请

基本工作流程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使用土地的,用地单位应按规定办理征用集体土地的各项手续。

1.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用地单位需要征用土地进行项目建设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提交相关文件、资料,提出用地申请。

2.征用集体土地受理:区、县级国土房管局接受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集体土地申请,经审查对提交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建设用地申请予以受理。

申请内容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应当提交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申请单位名称;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立项、规划选址等情况;

3.建设用地基本情况,包括用地位置、用地面积、土地利用现状等。

申报文件

用地单位提出用地申请时,在建设项目用地申请书后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用地单位有关资质证明;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3.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

4.初步设计或者其他有关批准文件;

5.建设项目总平面布置图;

6.占用耕地的,必须提出补充耕地方案;

7.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建设项目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

二、拟定征地方案

基本工作流程

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用地单位提出的征用申请后,应自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拟定各项征地方面方案,征地方案包括以下内容: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4.供地方案。

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以下要求,根据不同情况拟定征地所需相关方案:

1.建设只占用国有农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局只需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2.建设只占用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区、县国土资源局只需拟订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3.建设只占用国有未利用地,按照相关规定应由国务院批准的,区、县国土管理局只需拟订供(来自:WWw.HnnscY.com 博文 学习 网:集体土地祖屋征收个人有公告书吗)地方案。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三、征地审查

基本工作流程

1.编制呈报说明书:国土局根据各项征地相关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2.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国土局将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供地方案及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一并报送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3.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对上报的文件、资料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各项主要内容:

1.项目用地安排情况;

2.拟使用土地情况;

3.其他应说明的呈报内容。

申报文件

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时,应附具以下各项文件、资料:

1.经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占用基本农田的)

2.由用地单位提交的、有资格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地籍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以有偿方式供地的,还应当提供草签的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及说明和有关文件;

5.为实施城市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四、征地审核与批复

基本工作流程

1.征用土地的审核: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收到上报的建设项目呈报说明书和有关方案后,对文件、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日内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

2.征用土地的审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逐级上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并将审查所需的文件、资料及时送该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3.征用土地的审定: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按规定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30日内审查完毕。

4.征用土地的批复: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同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批件后5日内将批复发出。

申报文件

1.农用地转用方案;

2.补充耕地方案;

3.征用土地方案;

4.供地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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