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公证书
二手房买卖公证书篇一: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书
委托书
委托人:XXX,男,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
委托人:XXX,男,一九六四年三月十五日出生,身份证住址: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X。
受托人:XXXX,男,一九六五年六月二日出生,身份证
住址:XXXXXXXXXXXX,身份证编号:XXXXXXXXXXXXX。
位于成都市天府新区XXX路XX号XX幢X单元X楼X号(权XXXX)房屋属我们委托人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现准备出售上述房屋,因我们事务繁忙无法亲自到成都市相关部门办理手续,特委托受托人办理如下事项:
一、到银行办理上述房屋的结按手续,注销抵押登记,领取产权证。
二、查询上述房屋相关档案,办理地址变更手续,开具地址变更证明。
三、代为出售上述房屋,签订房屋的买卖合同,并代收房价款。
四、协助买方办理上述房屋的过户手续,领取产权证,
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移登记手续,办理并领取国土证。
五、办理上述房屋的房屋维修资金过户,代缴或免征个税和营业税,办理退税手续领取购房补贴。
六、若买方以按揭方式购买上述房屋,则协助买方办理按揭贷款的相关手续,签订贷款合同并以委托人名义或自己名义开启银行基本账户,(含设立和修改密码),收取按揭款。
受托人在办理上述委托事项时有权向有关部门提供我们的个人资料,签署相关文件我们均予以承认。
受托人有转委托权。
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委托事项办结之日
止。
委托人:
年 月 日
二手房买卖公证书篇二: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篇一:房屋买卖合同、公证书
房屋
买卖合同
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
公民身份号码:0000。 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
×××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乙方:甲方:××,男,一九××年一月十
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乙方:甲方:××,
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
码:0000。
经甲、乙双方协商,
自愿公平、平等的原则,甲方有坐落在××镇××街××号的砖混结构房屋一栋(共一层,
建筑面积×××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编号:字第××号)及该房占用范围内的一宗宅基地
使用权[宅基地面积:××平方米,]一并出售给乙方,达成合同如下:
一、成交价款为人
民币××万××仟××佰元整(00.00元)。
二、乙方应于本合
同签订之日付清上述成交价款。
三、甲方应于本合
同签订之日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
使用证移交给乙方,并应于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前将上述房屋移交给乙方。
四、甲方应协助乙
方办理过户手续,一切税费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自甲、
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二o一×年元月三十日
公 证 书
(201×)×证字第
00号
申请人:××,男,
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
0000。 申请人:××,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
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申请人:××,男,一九××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
×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申请人:××,男,一九××
年一月十七日出生,现住××省×××县×××镇××街××号,公民身份号码:0000。 公
证事项:房屋买卖合同
当事人双方于二o
一×年九月十七日向本处申请办理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经查,当事人双方
经协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均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
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真实。
依据上述事实,兹
证明000、000与000于二o一×年九月十七日来到本公证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签订了前
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上双方的签名、捺印均属实。
贵州省印江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年九月十七日
篇二: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书
房产买卖合同公证书
申请人:
甲(基本情况)
乙(基本情况)
丙(基本情况)) 字第 号(
公证事项:房产 合同
证词内容
一、必备要素
1.申请人全称或姓名、申请日期及申请事项。
2.公证处审查(查明)的事实。包括:
(1)甲方(卖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乙方(买方)及其代理人的身份、资格、及签订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3)担保人的身份、资格及担保能力;
(4)合同标的物的权属情况及相关权利人的意思表示;
(5)出售房产(期权)的基本情况。包括:房产的名称、坐落、房号、朝向、占地面积、建筑面
积、使用面积、售价等;预售房产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查无权利受限制的记录等;
(6)是否履行了法律规定的批准或许可手续。
(7)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是否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取得了一致意见;
3.公证结论:
(1)当事人签订合同的日期、地点、方式等;
(2)当事人签订合同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
(3)合同内容的合法性。
(4)当事人在合同(协议)上的签字、盖章的真实性。
二、选择要素
1.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重要解释或说明。
2.当事人是否了解了合同的全部内容。
3.合同生效日及条件等。
4.公证员认为需要说明的其他事实或情节。
篇三:房屋买卖合同空白格式及公证书格式
房屋
买卖合同
订立合同双方:
卖方:湖北省嘉鱼
县鱼岳镇 居民 (以下简称甲方)
买方:湖北省嘉鱼
县 居民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甲乙双方在
平等、自愿、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买卖房屋
的基本情况。
乙方购买甲方房屋
座落于嘉鱼县 ,结构为 ,房屋总层数 层(该房所在层数为层).房屋产
权证号为嘉鱼房权证鱼岳字第 号,建筑面积 共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证
号 。
第二条,房屋买卖
的价格及交付方式、时间。
甲乙双方约定该房
的买卖价格为人民币 元整,乙方以现金支付,甲方收到房款后即出具凭证,付款时间
为二00六年月 日。
第三条,交房的时
间和有关凭证的支付。
甲方应当在二00
六年 月 前,将本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乙方使用。该房屋交付时包括单独设立的电表、水
表、有线电视,水电/有线电视在二00 六年 月 日前的费用
由甲方承担,此后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在签字之日起将房屋所有权证交付给乙方,
以便乙方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房屋内的附属设施和装修不另外计费。
第四条,关于产权
过户约定及费用的承担。
此房由乙方负责过
户,由此产生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由乙方承担(个人所得税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双方的违
约责任,如一方违约,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元整,并赔偿相应损失。
第六条,甲方保证
买卖房屋没有产权和债权债务纠纷,因甲方原因,造成该房屋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或发生债权
债务纠纷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本合同一式三份,
甲乙双方,县公证处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二00六年月 日
公 证 书
(2006)嘉证内字第
号 申请人:
甲方: , ,
一九年 月 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嘉鱼县鱼岳镇 号.身份证编号: 。 乙
方: , ,一九 年 月日出生,现住湖北省嘉鱼县 号。身份证编
号: 公证事项:房屋买卖合同。
甲、乙双方于二00
六年 月 日向本处申请办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公证。
经查,甲乙双方协
商一致订立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甲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
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
依据上述事实,兹
证明甲乙双方于二00六年 月日签订了前面的《房屋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合同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字属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湖北省嘉鱼县公证处
公 证 员
二○○六年 月日
篇四:房屋买卖合同(公证处标准合同)
房屋
买卖合同
甲方(出卖人):杨晓龙,男,1 968年10月4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
21132319681004061x,现住凌源市大西街广 永小区2号楼3单元402室。妻子赵玉梅,1 969
年9月 3日 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6909030040,现
住址同上。
乙方(买受人):董
亚日,男,1 967年6月1 7日出生,公民 身份号码:211323196706170617,现住凌源
市光明路
62-6号楼5单元
517室。妻子杨晓芳,1970年8月11日 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700811062x,现住
址同 上。
甲方现有坐落在凌
源市凌钢东区【房屋所有权证:凌房字 第019424号;房屋共有权保持证:凌字第020362
号】,栋号:3-35,砖混结构,建筑面积43.67平方米的住宅房屋和附属设施(仓房、菜窖)
作价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00元)出卖,乙方自愿应价承买。具体事宜双方签订如下
条款共同遵守执行:
一、本合同签订并
经公证之日,乙方公证前支付清结购房 款,甲方将上述房屋交付乙方后,双方实际履行本合
同。
二、由乙方向房屋
权属登记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 记、签署相关文件。平方无异议,房屋权属登记部门
不承担任 何责任。乙方承担支付所发生的一切税、费。
三、一方未经对方
同意解除本合同或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 义务,依据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承担民事责任。
四、甲方未交付给
乙方上述房屋前,甲方以该房屋与他人 设定的一切民事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接受该房屋后
未办理权 属变更登记前发生的上述事实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五、本合同经公证
后发生法律效力,经房屋权属登记部门 登记后发生物权效力。公证费由乙方支付。本合同一
式三份, 双方各持一份,公证处、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各存档一份。
二手房买卖公证书篇三:二手房买卖一般出什么公证书
公证书
申请人:
公证事项:
兹证明到我处,在本公证员的面前,在前面的委托书上签名,并表示知晓委托的
法律意义和后果。
的委托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深圳市深圳公证处 公证员时间:篇二:共有人在国外的二手房买卖过程的公证认证问题 共有人在国外的二手房买卖过程的公证认证问题 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如果其中一方或多方在国外,其提供的书面证明必须履行公证认
证手续,方可被认可。以下用一个实例的问题来说明。 问:我购买一套二手房,已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交纳了1万元定金,但该房共有人现
居住于加拿大,卖方说可以让共有人出具书面证明。合同约定,卖方违约,向我支付房款30%
的违约金,如果这套房子买不成,我能否追究卖方的责任? 答:这涉及三个层次的问题。
1、处分共有财产,应当经共有人同意。《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
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
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卖方出售共有房屋应当征得其
他共有人书面同意,否则该行为为无权处分。《合同法》第51条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
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该房屋为
共有,除非共有人追认或者出卖人取得全部产权,否则你与出卖人订立的合同为无效合同。
2、共有人书面证明的法定要求。共有人同意出售的书面证明形成于国外,应当符合涉外
证据的法定要求。《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1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
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
证明手续”,出卖人提供的书面证明不符合此证据要求,应当要求其限期完善。
3、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可以要求出卖人返还定金与赔偿损失。《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
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
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如果合同无效,可以要求返还定金和赔偿损失。买卖合同约定了违
约金条款,但违约金以合同有效为前提,因买卖合同无效,自然不能要求支付违约金。 2015二手房买卖公证委托书范本委托人: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性别: 受托人: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性别: 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购买位于***市**路**弄**号***室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
托人***为本委托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房地产代表本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项(共
计**项)事项,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上述房地产所实施的法律
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委托人:年月日
附录:
1、代为签订定金协议
2、代为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屋交接书/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出售合同/买卖合同
3、代为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
4、代为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转按揭相关手续
5、代为办理预购商品房(来自: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 网:二手房买卖公证书)抵押预告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6、办理有关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
7、代为领取上述有关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权证》
8、代为支付房价款
9、代为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包括向物业管理部门支付物业管理
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10、代为收楼
11、代为办理购买上述房地产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12、维修并管理房屋
13、代为进行房地产出租、签订出租合同、收取租金、办理与出租有关的文件登记备案
手续,并领取《备案证明》
14、代为办理还贷手续、代为办理退保手续
15、代为行使监护权篇四:公证对二手房交易市场的规范 论公证对二手房转让活动的法律规范 邢慧颖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做为民事主体之一的自然人越来越多地拥有了
私人财产。房产做为不动产的典型代表,已成为私有财产中最具有经济价值和政治意义的部
分。与新建商品房买卖相比,导致二手房产权转移的条件和程序更为复杂,从而使二手房转
让充满了变数。通过政府行政手段对相关活动进行规范力度有限、鞭长莫及;通过司法手段
进行事后裁判或救济也只起到补救作用,无法预防纠纷的发生。本文认为,公证介入二手房
转让活动填补了制度空白,对于帮助规范法律行为、保护各方合法权益、防范法律风险、节
约行政成本和司法成本均起到积极的作用。
一、 二手房转让的情形“二手房”是对非新建商品房即存量房的俗称。狭义的二手房转让仅指二手房的买卖、
赠与;广义的二手房转让还包括根据法律规定使房产权发生转移的情形,如继承、法院判决
等。与新建商品房买卖不同,导致二手房发生转让的情形多种多样,纷繁复杂。根据《城市
房地产管理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无论哪种方式的二手房转让,均需履行登记程序之后
方可产生物权的效力,但基于不同的法律基础,物权发生效力的条件却各不相同。
(一)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二手房转让。该情形大都以当事人双方达成合意为权属变
更的条件,如买卖、互换、赠与;但也有以单方法律行为作为转让条件的,如以房产作为出
资的,出资人只需明确表示出资的意思,即可使房产权发生转移。 基于法律行为的二手房转让是物权变动的常态。《物权法》
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 律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上述规定是不动产物权生效的一般
规定。依据该条款,房产权属自登记之日变更,新的权利人自登记之日起所实施的关于该房
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 行为均受法律保护。
(二)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二手房转让。该情形不依当事人的意思而以法律事实的存
在为权属变更的条件,如继承、受遗赠、法院或仲裁委的生效判决或裁定。 与基于法律行为而发生的二手房转让不同,基于法律规定的二手房转让是物权变动的非
常态。此种情况下虽然也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但不依登记为物权生效的要件,而是
依据法律的特殊规定,如《物权法》第28条规定:“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
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
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法律效力”,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
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因继承、受遗赠、法院或仲裁委的生效判决或裁定导致二手
房转让的,权属变更仍需要进行登记,但登记的作用仅体现在处分权的效力。《物权法》
第31条规定:“依照本法第28条至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
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也就是说,自继承或受遗赠时,或
自判决、裁定生效时,新的权利人占有、使用、收益的行为均可发生物权的效力,但如果未
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其处分的行为不发生物权的效力。
二、 二手房转让的法律风险在现实生活中,二手房转让情形复杂多变,相关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及参与人身份、角
色、利益、目的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矛盾突出、风险频出,因此有人形容二手房转让“到处
充满陷阱”。二手房转让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一)法律目的和法律行为不一致,留下纠纷隐患。案例一:甲以按揭方式购得房产一套,尚有贷款5万元未偿还,此时该房产总价值50
万元。如果甲将5万元提前还清,则以该房产抵押可获得更多贷款,但甲没有还款能力。一
家中介公司向其建议:由中介公司介绍出资人垫资5万用于帮助甲清偿贷款、解除抵押,然
后再由甲以房产抵押向银行申请贷款,成功后部分偿还出资人,余款自用。为保证甲按约定
履行,中介要求甲出具委托书,委托出资人代为办理提前还款、解押、卖房等手续,目的是
一旦甲在抵押解除后拒绝向银行申请贷款或拒不偿还5万元借款,则出资人可持委托书出卖
房产以挽回自己的损失。
在该上述案例中,甲出具委托书的真实目的是为自己的借款作担保,但采用的方式是授
权出资人出卖房产。在出具委托书时,甲被要求不得在委托书中载明:“委托人不还借款时方
可卖房”,因为委托人可能无法就上述条件举证,从而使委托书不能被房管局采用。这样操作
的风险在于:对于借款人来说,出资人有随时出卖房产的可能 ;对于出资人来说,要求借款
人出具委托书属趁人之危,但自己也不是没有风险,如果在贷款还清并解押之后,借款人以
房产证丢失为由到房管局重新申领房产证,则在出资人手中的房产证就形同废纸、毫无用处
了。该案例的法律性质,应属法律目的和法律行为不一致。如果双方诉诸法律,法院对双方
的委托关系是不予认定的。
(二)对法律规定不了解,做出错误决定。 案例二:甲将准备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产出售给乙,乙在明知甲妻已亡,且甲和妻子有
一个5岁女儿的情况下,认为妻死财产必然归丈夫所有,于是双方签订了买卖协议,乙缴纳
定金1万元并对该房产进行了装修。后因甲无法单独继承遗产,房产不能 过户,乙遂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赔偿装修费用并承担违约责任,甲认为自己并非故意,
只同意返还1万元,不愿意赔偿损失、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发生纠纷。在上述案例中,卖方甲无权处分房产却签订了买卖协议,买方乙由于对法律的无知,使
买卖未能成功且财产受损。如果在交纳定金前就尽到足够的注意,就不会发生此纠纷了。 上述两个案例是现实生活中经常发生的情况。除此外,还有以下常见的风险:
(三)故意欺诈。如:故意隐瞒婚姻状况骗取房产证、故意遗漏继承人骗取继承权、中
介阻碍买卖双方见面吃取差价、一房多卖骗取房款、持假房产证骗取贷款。
(四)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如:为逃避国家税收,假赠与真买卖、假买卖真赠与、
假委托真买卖、虚报交易价格。(无)合同内容不完备。如:赠与人希望将房产赠与受赠人一人却没有在合同中明确指
出;约定分期付款的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付款方式、违约条件和违约责任。
(六)互不信任导致交易流产。如:卖方担心过了户买方不付款,买方担心付了款卖方
不过户,双方由于缺乏交易保障使买卖未成交。 (七 )产权登记错误。这是房屋管理部门在房产转让活动中最经常遇到的法律问题。《物
权法》将登记机关的义务界定为以履行形式审查义务为主、实质审查为辅。从实际情况来看,
登记机关进行实质审查的能力有限,仅进行形式审查无疑加大了登记错误的可能性。《物权法》
第21条第2款规定:“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
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说明登记机关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现实生活中,
房管部门因登记错误而当被告的官司不 断,大大增加了行政管理成本。
三、 公证对二手房转让活动的规范二手房转让活动之所以存在如此多的法律风险,并非因为缺乏法律依据,而在于信息不
对称、诚信缺失、法律观念淡泊、法律知识缺乏。如何尽可能使二手房转让活动在规范有序
的状态下进行,以减少风险和纠纷的发生,是法律制度设计者应研究的问题。本文认为,无
论从公证制度的设立宗旨、公证业务的涉及范围、公证文书的法律效力、公证人员的整体实
力、公证责任的赔偿制度,公证对二手房转让活动均可起到积极的规范作用。
(一)我国的公证制度是一项预防性司法制度,其设立的宗旨在于预防纠纷、减少诉讼,
其功能在于防微杜渐、完善法律行为、保障国家法律正确实施,引导当事人依法进行民商事
活动,从而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利益、稳定社会秩序。公证制度的每一个环节,无论诉求表达
机制、利益协调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莫不是从上述几方面考虑设计。二手
房转让活动是典型的民商事活动,在此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因各自立场不同而采用各种不同手
段使自己利益最大化,从而引起冲突或触犯法律。如果公证介入二手房转让活动,因公证所
担负的使命,必然对相关行为进行合理的规范,调节各主体之间复杂的法律关系,从而有效
地解决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本位和社会本位的矛盾。如:在前述案例一中,委托人申请办理
委托公证,公证员依据办证经验,通过与委托人交谈或察言观色,一般可发现该委托事项背
后隐藏的真正目的,公证员会通过向其宣讲委托的法律意义和法律风险 、履行告知程序,从
而使委托人打消委托意图,另谋他法; 如果委托人坚持办理,公证员可依法拒绝受理。在案
例二中,如果双方签订买卖合同时申请公证,则公证员将向买方指出法律障碍,此后的纠纷
也就不可能发生。篇五:二手房交易公证委托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购买位于上海市 路弄
号 室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本委托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房地产代
表本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项(共计 项)事项,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上述房地产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
均予以认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附录:
壹、代为签订定金协议贰、代为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屋交接书/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出售合同/买卖合同 叁、
代为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房地产转移登记 肆、代为签订房地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转按揭相关手续 伍、代为办理预购商品房
抵押预告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手续 陆、办理有关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 柒、代为领取上述
有关房地产登记证明、《房地产权证》 捌、代为支付房价款 玖、代为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包括向物业管理部门支付物业管
理 费、维修基金等费用) 拾、代为收楼 拾壹、代为办理购买上述房地产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拾贰、维修并管理房屋 拾叁、代为进行房地产出租、签订出租合同、收取租金、办理与出租有关的文件登记备
案 手续,并领取《备案证明》 拾肆、代为办理还贷手续、代为办理退保手续 拾伍、代为行使监护权委 托 书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拟在上海购买/出售/出租本委托人名下的房屋,因故无法亲自办理上述房屋购买/
出售/出租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本委托人的代理人,代表本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
中所列的第
项(共计 项)事项,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购买/出售/出租本人名下房屋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
法律后果,委托人均予以认可。上述委托的期限自200 年 月日至200 年 月日止。委托人:
年月日
附录:
壹、代为签订定金协议贰、代为签订房地产预售合同/房屋交接书/预售合同权益转让书/出售合同/买卖合同 叁、
办理有关合同公证、领取公证书肆、代为办理房地产转移登记、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伍、代为签订有关房地产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办理还贷、退保、办理转按揭相关手续 陆、
代办预购商品房抵押预告登记、房地产抵押登记及其变更、注销登记 柒、代为领取《房地产
权证》、《房地产登记证明》 捌、代为支付房价款 玖、代为收取房价款拾、代为支付上述房地产买卖过程中应付之相关税费 拾壹、代为交房 拾贰、代为收楼拾叁、代为办理房地产买卖过程中的其他相关事宜 拾肆、维修并管理房屋 拾伍、代为进行房地产出租、签订出租合同、收取租金、办理与出租有关的文件登记备
案 手续,并领取《备案证明》 委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 受托人: 性别: 出生日期: 身份证件号码: 委托人因故无法亲自办理出售位于上海市 路 弄
号室房屋的相关事宜,特委托受托人 为本委托人的代理人,就上述房地产
代表本委托人办理下列附录中所列的第 项(共计 项)事项,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受托人在上述代理权限内就上述房地产所实施的法律行为及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委托人
均予以认可。
上述委托的期限自委托人签署本委托书之日起至受托人完成委托事项之日止。 委托人:
年月日 附录:
壹、代为签订定金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