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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不按流程办公证书

发布时间:2024-04-20 19:08:41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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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员不按流程办公证书篇一:公证员违反程序出具失实公证书造成重大损失应如何处理

浅谈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的认定[摘 要]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

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自2009年1月15日施行。本文紧扣该《批复》的认定,

对构成要件展开分析。先建立其认定的框架,指出其关键点,再就各关键点的疑难情形作出详

尽的分析。 [关键词]出具;公证书;公证员 1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认定的分析框架与关键 “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是一个具体罪名,是“九七刑法”规定的罪名(2002年3

月15日“两高”《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将以前前缀“中介组织人员”字样取

消),被归在类罪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的种罪名“扰乱市场秩序罪”下。刑

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是这样规定的,“第一款规定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的证明文件

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第

一款规定的人员”是“承担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

织的人员”。先要给出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的客体、客观方面、主体和主观方面的主要内容。其

客体是国家对中介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其客观方面须有提供严重失实

的公证书的行为,这种失职行为包括不作为。更重要的,必须造成严重后果。这是本罪认定的

核心,是判定罪与非罪的重要标准。其主体属于特殊主体,即具备“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身份,

由公安机关管辖。非国家公务员——不再成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因为玩忽职守罪涉及公职

人员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管辖。而且量刑上,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较玩忽职守罪更轻。

前者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后者有加重情节,即“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

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主观方面须为重大过失。既不是故意,也不是一般过失。前者即公证员

故意提供虚假公证书,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而后者便不够构成犯罪。 2 客观方面中关于“严重后果”的认定《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以下简称《追诉标准》)第七十三条规定:“承担

资产评估、验资、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出具

的证明文件有重大失实,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①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

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②造成恶劣影响的。”

(1)给国家、公众或者其他投资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情形一是在

经济损失上给出了明确的、定量的起点。其认定有两点需要注意: 第一,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必须与公证人员出具重大失实的公证书有直接因果关系。

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规律性地引起某种危害结果的内在联系。而直接因果关

系所表明的内容是,危害行为没有介入中间环节而直接产生危害结果。在有两个以上原因共同

对结果产生直接作用的情况下,多个直接原因的作用往往也存在较大的差别。这时候就需要分

析各个原因的作用,然后结合主观罪过,决定各个原因应当承担的责任。显然,将间接经济损失

纳入计算口径是不合适的:一方面,这有违刑法罪刑相适应的原则,造成罪与非罪的混乱;另

一方面,这不利于我国正处于改革阶段的公证业的发展,造成束缚。 第二,这里说的“直接经济损失”仅指立案确已造成的经济损失。比起以审查起诉作为时

间起算点,更体现刑法精神。也就是说,在立案后审查起诉前,通过犯罪嫌疑人或其亲友自行弥

补,司法部门挽回,公证机构或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不应从经济损失中扣除。

(2)造成恶劣影响的。情形二是在影响程度上给出了柔性的、定性的起点。我们可以从两

方面来认定,要么是出现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行为的次数较多,要么是某次行为对国内或国外

产生了恶劣影响以致发生了某些特定后果。第一,虽然单次损失小于100万元,但达到一定次数。必须注意的是,出现各单次损失小于

100万元,但未达到一定次数,而各次损失加总大于100万元的情况,不能定罪。因为对于过失

犯罪,次数与过失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故不能将过失次数的多少作为定罪甚至量刑的依据。 第二,某次行为“对国内产生恶劣影响”,就是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秩序;“引发某些特定后

果”主要指,造成公司企业停产、停产1年以上,甚至破产,或引起公众的强烈愤慨和新闻媒体

的强烈谴责。而某次行为“对国际产生恶劣影响”,就是公证书严重失实,使得国际上对中国

公证产生质疑,降低中国公证在国际社会中的信誉,也就是损坏了中国的公证公信力。其主要

形式是,出具关于出国人员的财产、人身、学历等公证书时发生重大失实。3 主体中关于“中介组织的人员”的认定

(1)主体已经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能按国家工作人员论,也不是国有事业单位人员。

1982年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明确公证机构属于“国家公证机关”,与之

匹配的公证员属于国家公务员,而公证书便是国家公证机关代表国家出具的证明文件。然

而,1992年9月10日,司法部在《关于设立省、自治区公证处有关事宜的通知》中规定:“新

成立的省、自治区公证处,应按着改革的精神定为事业单位,是独立的法人单位。”到了2006

年3月1日《公证法》正式实施,公证机构作为“依法成立设立的证明机构”得到了立法上的

肯定。所以,公证员履行公证事务,在性质上成为了职业化的法律服务,绝不属于“从事公务”

的范围。也就是这种行为不再构成玩忽职守罪和国有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的主要原因。

(2)由不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公证机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证明活动而造成公证 员出具公证书重大失实后果的,二者都可成为本罪主体。在实践中,确实存在这样的情况。

公证机构内部会成立不同的小组,而每个小组中有具有公证员资格的人员,也有那些尚未取得

资格的办事人员或见习人员。由于资源有限、业务量大,常由后者办理审查部分内容,再由前

者盖章认定,出具公证书。显然,具有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如果符

合刑法定罪标准,就须承担刑事责任。而没有公证员资格的工作人员也要按由公证员资格的工

作人员论,主要原因是他们完全符合《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承担资产评估、验资、

验证、会计、审计、法律服务等职责的中介组织的人员”的描述。换言之,其犯罪主体要件的

关键在于实质意义上的职责,而非形式意义上的资质。

(3)公证员出具公证书严重失实不因公证机构盖章成为单位犯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

十一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法律上

不排除公证机构作为单位过失成为该罪的主体。然而,该罪在本质上是渎职,渎职不存在单位

犯罪。但本罪因为主体不属于特定职务人员,也不属于行政人员,故被分在“破坏社会主义市

场经济秩序罪”下。公证机构具有行业特殊性,虽是法律服务中介组织,因为其出具的公证书

具有很强的证明力,赋予了公证员特殊的、“职权性”的使命。况且,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第

四十一条规定,并非每次公证都需要单位决策机构参与,而是审批重大、复杂的公证事项时,

在审批前提交公证机构集体讨论。也就是具有单位意思并非常态,而是例外。这样,仅因公证

员出具的严重失实的公证书上该有公证机构的公章,不能使公证机构成为本罪的主体;而因为

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串通造成公证书严重失实的,二者都应定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篇二:

20090115最高检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已

于2009年1月6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

2009年1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检察院

二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2009年1月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甘肃省人民检察院: 你院《关于公证员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是否构成犯罪的请示》(甘检发研〔2008〕17

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施行以后,公证员在履行公证职责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

出具的公证书有重大失实,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以出

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追究刑事责任。 此复。篇三:2013年公证与律师制度试题及答案[1] 全国2012年7月

1.公证文书在民事诉讼中的证据地位是( b )a.绝对不得推翻

c.属于鉴定结论 b.当事人可举出足够可信的证据推翻 d.公证机构必须派员出庭作证

2.居住在a市的甲出差到b市,回来途中经过c市时突遇洪水侵袭,将所携带的单位的

材料丢失。为此,甲欲申请对此事故公证。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是(c)a.a市公证处

b.b市公证处 d.甲的经常居住地的公证处

3.甲住所地是广州市a区,经常居住地在上海浦东区。甲父乙现居南京市b区,乙在南

京市d区有一房屋。如果乙生前想将此房屋过户给甲,受理申请的公证处是(c) a.南京市b区公证处

b.广州市a区公证处 d.上海浦东区公证处

4.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后,除不可抗力外,从受理到出证的最长期限为( a )c.10个工作日 b.30个工作日 d.6个月

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公证书的生效时间是( a ) c.申请人约定的日期 b.申请人申请之日起 d.公证书出证后的第二天

6.根据我国担保法第43条的规定,抵押物未办理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当事人办理

位于农村的个人私有房产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 b )a.抵押物所在地的公证部门c.第三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d.抵押权人所在地的公证部门

7.在提存公证时,依照法律规定,公证处办理提存申请受理与否的法定期限是( a ) b.10日内 b.7日内 d.15日内

8.下列事项中,不属于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受案范围的是( d ) . a.死亡公证

c.婚前财产公证 b.抽奖公证 9.下列事项中,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必须进行公证

的是(a) c.未婚证明 b.担保贷款合同 d.运输合同

10.中国公证员协会的最高权力机关是(a) c.常务理事会 b.全国会员大会理事会 d.司法部

11.根据《律师法》规定,我国律师的性质是(d) a.自由职业者

c.公务人员b.国家的法律工作者

12.律师有权拒绝辩护的情况为(d)

a.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 b.犯罪嫌疑人罪行重大 c.被告人认罪 d.被告人要求收买证人

13.不.得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的情形有( a )a.故意犯罪受刑罚处罚的 b.未取得学士学位的 c.多次参加司法考试未通过的 d.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生

14.在涉外民事诉讼中,当事人( a ) a.只能委托中国的律师代理诉讼 b.必须亲自出庭参加诉讼 c.必须委托律师代理 d.可以委托外国律师代理

15.律师作为刑事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其查阅案件材料的范围是( d ) a.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及相关案件的材料 b.除涉及国家机密之外的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c.法院所有的卷宗材料d.所承办案件的卷宗材料

16.律师的代行上诉权( d )a.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取得 b.是律师的独立权利 c.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束缚 d.须经当事人同意或特别授权

17.以下证据,属于书证的是(b)a.证明死者身份的尸体纹身 b.证明犯罪时间的手表 c.海关查获的走私电脑 d.书信上的指纹

18.律师在民事诉讼中无需举证的事项有( a ) a.当事人自认的事实 b.诉讼时效 c.对方当事人存在诉讼欺诈的事实 d.原告因客观原因不能举证的事项

19.律师在执业中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尚不构成犯罪的,

所承担的责任为(

a.停业6个月以下 c.罚款10万元 d.终生不得执业

20.律师在民事诉讼案件中申请诉前证据保全,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 a ) b.10日

c.30日 d.60日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21.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设立公证机构,所应当具备的条件有( acbd) a.有自己的名称 b.有固定的场所 c.有两名以上公证员 d.有开展公证业务所必需的资金 e.公证机构必须设在省会城市

22.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公证的范围有( abce) a.合同 b.继承

c.公司章程 d.夫妻忠贞公证e.学位公证

b)

23.担任公证员的条件有( abc) a.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c.通过国家司法考试e.硕士学位以上

24.债权文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条件有( abc)a.文书以给付为内容

c.经过合法公证

e.债务人存在过错

25.根据我国公证法的规定,应当由当事人或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亲自申办理(转载于:www.hNNsCy.coM 博 文 学 习 网:公证员不按流程办公证书),不能委托

他人代理的公证事项有(abd ) a.遗嘱公证

c.提存公证

e.债权公证

26.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审查的事项有( abcd )a.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 b.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c.申请公证的事项是否真实、合法 d.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e.申请人是否受过刑事处分

27.下列人员中,不得兼任执业律师的有(abc )a.国家机关的现职工作人员c.司法人员退休未满2年的e.国有企业董事长

28.律师的下列哪些行为属轻微违法行为?(abde )a.同时在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执业 b.以不正当手段承揽业务的 b.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

人员 d.从事法律研究的教授 b.生存状况公证 d.收养关系公证 b.文书中载明债务人愿意

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d.先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b.年龄六十五周岁以下 d.在公证机构

实习一年以上

c.法官在离任后两年内从事非诉讼业务的 d.拒绝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e.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的

29.律师在刑事案件中会见的被追诉人包括( ace) a.犯罪嫌疑人

c.被告人

e.被上诉人

30.律师对待犯罪嫌疑人口供的正确做法是( cd ) a.重口供、轻其他证据b.完全不信任口供

c.与案件其他证据结合审查b.犯罪嫌疑人的亲属 d.被告人的利害关系人 d.对于检举他人犯罪的情况,及时向司法机关反映核实 e.告诉作伪证的法律责任

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3分,共12分)

31.涉外公证:是指公证机构对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依法证明其合法性与真实性的

活动。

32.提存公证:是指公证处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对债务人或担保人为债权人的利益而交

付的债之标的物或担保物。

33.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

人员。

34.律师解答法律咨询:是指律师对于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自然人提出的

涉及法律的问题予以解答和说明,或者提供法律方面的意见或建议。

四、简答题(本大题共3小题,每小题6分,共18分)

公证员不按流程办公证书篇二:办理公证流程及所需资料

继承权公证 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的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性、合法性,确认继承人的继承权的活动。 可继承的财产范围:

1、公民的收入;

2、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3、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4、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5、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6、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继承顺序: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办理继承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所有继承人身份证、户口簿;

2、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材料(如死亡证明,或火化证、墓地证等);

3、被继承人的父母、子女、配偶情况证明;

4、遗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5、弃权人的身份证件(有继承人放弃继承时);

6、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是指公民生前对自己的财产作出安排,并经国家公证机关公证,于死亡时立即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

遗嘱可处分财产的范围:

应为遗嘱人个人所有。其中如果有配偶的遗产尚未分割的,应当先办理继承权公证,然后再办理遗嘱公证。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财产份额。

办理遗嘱公证应提交的材料: 1、立遗嘱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立遗嘱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遗嘱承受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4、遗嘱涉及的财产所有权的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明等;

5、亲属关系证明(当事人与遗嘱承受人有亲属关系时);

6、遗嘱中指定遗嘱执行人的,应提交执行人的身份证明;

7、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办理遗嘱公证,遗嘱人应当亲自到公证处办理,不能委托他人代办;

2、立遗嘱人应神智清晰,能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思,无受胁迫或受欺骗等情况;

3、原来已在公证处办过遗嘱公证的,现要变更或撤销原遗嘱公证的,应当提交原来的遗嘱公证书并到原公证处办理;

4、立遗嘱人死亡后,遗嘱继承人应当持遗嘱公证书、死者死亡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来本处办理继承权公证。如遗嘱受益人不在法定继承人范围的,为受遗赠人。则受遗赠人必须在知道受遗赠后二月内来本处办理接受遗赠的声明书公证。

是指公证处根据委托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的委托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

委托公证的方式:

1、委托书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委托人授权他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某种法律行为的意思表示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2、委托合同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法证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签订委托合同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

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委托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委托事项的依据,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

3、委托人的婚姻状况证明,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夫妇共同委托时;

4、受托人的身份证或户口簿;

5、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名或盖单并写明委托书的年月日;

2、代理权限应注明是全权代理还是专项代理,有无转委托权;

3、代理期限应注明代理的起止时间。

是公证处依法证明赠与人赠与财产、受赠人收受赠与财产或赠与人与受赠人签订赠与合同真实、合法的行为。

赠与公证的形式:

1、 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将财产无偿赠与他人; 2 、赠与人的赠与书;是指受赠人单方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赠与;

3 、受赠人的受赠书;是指赠与人与受赠人双方以书面形式,就财产无偿赠与而达成的一种协议。

办理赠与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赠与人及受赠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赠与人的婚姻状况,如结婚证、户口簿或居(村)委会证明;

3、财产所有权凭证,如房地产权证、存折、股权证等;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赠与人赠与的财产必须是赠与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2、赠与人是公民的,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办理不动产赠与公证的,经公证后,应及时到有关部门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否则赠与行为无效;

4、办理赠与公证后,赠与人即丧失任意撤销权。

指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或监护人)的申请,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出生这一法律事实的真实性活动。

办理出生公证应提交的资料:

1、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

2、出生证明,如医院的出生或证居(村)委会证明;

3、被证明人的父母情况证明;

4、公证员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

注意事项:

1、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2、当事人姓名要真实,一律采用简化字;

3、当事人出生日期应具体写明年月日。

4、出生公证只能证明在域内出生的事实,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公证处不予公证。当事人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区),地名要写全称。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以括号加注原地名全称;

5、出生公证书中父母姓名只能是生父母的姓名。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同时注明养父母姓名,以及从何时起被收养。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应如实证明其生父、母的姓名,必要时可进行亲子鉴定,查证属实后再予以办理。生父母查找不到的,可注明父母不详。继父母不要注明。

6、本公证处只办理在国内(不含港、澳、台)使用的出生公证。

公证员不按流程办公证书篇三:办理公证基本流程

办理公证基本流程

一、提出申请

声明书、委托书、指纹等公证必须由本人亲自来我馆办理,并在领事官员面前,在有关文书上签名或捺指印。 当事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理。

法人申办公证,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代表。其他组织申办公证,应当由其负责人代表。

当事人应当按要求逐项如实填写《公证/认证申请表》,并在相应位置签名或捺指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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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提交的申请材料及具体要求

申请公证的当事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填写完整并由申请人签名的《公证/认证申请表》一份(请点击下载,此表为PDF格式,可直接填写后打印下来)。

(二)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或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其他组织的资格证明及其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三)有效的在美合法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如绿卡、工卡、I-20表等)。

(四)根据申请的公证种类,应当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见下表)。

应提交的其他申请材料列表

(五)委托他人代为 申请公证或者由法定代理人(即监护人)代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委托代理人应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以及由公证当事人出具并经公证的授权委托 书;法定代理人应提供其身份证明以及能证明其与当事人监护关系(一般即父母子女亲属关系)的材料等。

(六)涉及重要财产权利转让、变更等与当事人有重大利益关系的事项,应根据领事官员要求谈话,并在《接谈笔录》上签名或捺指印。

注:申请人草拟《委托书》、《声明书》、诉讼文书等时,可以在网站上“表格下载”的“常见文书空白表格”栏中(点击下载)下载有关表格,这些表格均为PDF格式,可直接使用Acrobat Reader填写后打印下来。或者用墨水笔书写,字迹必须清楚、工整,不得涂改。请勿事先签名或填写日期,待领事官员审核通过后在领事官员面前签名并填写日期,否则必须重新抄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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