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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证书认证处

发布时间:2024-04-19 00:52:00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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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公证书认证处篇一:公证书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

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

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

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

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

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

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

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

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 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

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

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

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

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

区的要求。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

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有关不同国家

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

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

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

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

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

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证明公证书上公

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章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

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印章属实。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认证程序,那是办理发往未与

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证,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转请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第三国)驻华使馆

认证。然后发往该国使用。 关于公证机关送认证的程序是:自1986年6月1日起,凡须办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

处直接寄送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然后由该

处再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的证书的转递事宜。还有两个

特殊程序是:(一)自1985年9月1日起,凡广东、福建两省所属公证处及上海市公证处发

往各国使用的公证书,如果只需申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申办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

事认证者,一律由公证处直接向上述两省一市的外事办申请办理。(二)自1985年1月1日

起,凡发往美国、波兰、日本、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如果需办理领

事认证,有关地方公证处可将公证书直接寄送本省(市)外事办认证,并由外事办代办有关

外国驻华总领事馆的认证。但如果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境外文件公证认证程序 境外文件在国内使用的频率越来越多,从境外公司注册证书,到境外结婚证出生证等等,

这些文件在国内使用的前提就是要办理境外文件公证程序,以下将详述有关内容。 首先来看一下境外文件公证的法律依据

1、《关于取消要求外国公文书认证的公约》(convention abolishing the requirement of

legalisation for foreign public documents,简称1961年《海牙取消认证公约》)。 2、2006年4月27日「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外企200681号文」:第五条:申请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审批和设立登记时向审批和登记

机关提交的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经所在国家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

该国使(领)馆认证。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依法提供

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3、证据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如下: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

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 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

定的证明手续。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

手续。

第十二条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4、商标评审规则中有关域外证据公证认证的说明国外公司在中国办理商标相关事务越来越多,涉及商标申请,复议等各个环节,在这其

中涉及的域外证据必须办理公证认证手续。具体描述如下: 商标评审规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

外形成,或者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对方当事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存在怀疑并有相

应证据支持的,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应的公证认证手

续。

可以进行公证认证的文件

1. 股东、董事的身份证明材料;

2. 公司的营业执照(certificate incorporation);

3. 股东名册、董事名册;

4. 法定代表人(即签名董事)证明;

5. 公司资信证明(incumbency);

6. 公司章程;

7. 授权委托书;

8. 诉讼所需的公司盖章或股东、董事签字的文件材料。

9.境外结婚证,出生证,离婚证,死亡证,未婚证,护照,学历证等 境外文件公证程序

怎样

香港公证认证程序

1981年司法部经中央有关主管部门同意即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2002年司法部颁布了

《中国委托公证人(香港)管理办法》对委托公证人制度做出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委托公证

人制度,即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负责对香港地区发生的法律

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出具有关公证文书,该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

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审核并加盖转递章转递后,送回内地使用。台湾公证认证程序

根据使用查证协议和使用查证办法的规定,台湾当事人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件经台湾当地

公证机构公证后,需经过海峡交流基金会(下称“海基会”)将公证书副本转寄境内中国公证

员协会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证员协会。 外国公证认证程序

对于外国当事人所签署的相应法律文件的公证(认证)程序,需视情况而定,若当事人

所在国与我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明确了相关证明程序的则按照条约规定执行,若没有条约规

定的,首先应当由该国或该国内实行独立法律体系区域内有公证资格的机构出具有效公证文

书, 再区分情况分别按如下程序办理:

(一)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

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附中国驻纽约总领

馆认证程序须知(见附3),供参考。其他国家和地区具体认证程序可在中国驻该国使领馆官

方网站查询或电话咨询。

(二)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

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

驻该第三国使领馆的认证。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 阅读144次 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 ●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

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

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

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

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

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

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

向各地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

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反过来,外国有关文书在送中国使用前,也需办理

相应的领事认证。 ●为什么要办理领事认证领事认证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

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

领事认证直接拿到西班牙使用,西班牙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

西班牙当局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西班牙驻华使(领)馆确认。而西班牙驻华使(领)馆

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

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外事办公室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然后西班牙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印章、签字属实。此后西主管

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中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

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公证书或商业文书中出证

单位的印章及主管官员的签字属实,而后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确

认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香港特区出具的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确认并签发上述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即可在上述国家使用。香港特

区发往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免办领事认证,由香港高等法院确认公证人的签字属实即可。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

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香港特区

高等法院和中国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 馆申办认证。 ●澳门特区出具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特区政府指定部门确认并出具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在经澳门公证机

构公证后,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中国外交部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

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

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外国文书送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

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 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

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

馆的认证。《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

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中国驻该国使(领)

馆也可办理认证。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香港特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由中国法

律服务(香港)公司盖章和转递,方可在内地使用。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是否需办理确认手续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篇五:在北京做公证认证流程 在北京做公证认证流程 在讨论如何在北京做公证认证之前,我们先了解一下几个概念。 什么是公证?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

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

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

于领事认证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做公证认证的目的就是为了使一国的文书在其他国家被认可接受。明白了以上概念之后,我们就来讲一讲怎么办理公证认证。公证认证的流程:

第1步:

部分文件先经过贸促会或各地公证处的审核认证,贸促会和公证处审核需领事认证文件

上的印章或者签字是否属实,审核后并由贸促会和公证处出具证明书或者公证书,并且证明书上有公证员的签字及国际商会和公证处的印

章。

第2步:

将带有贸促会或者公证处公证员签字的文件,送至外交部领事司,由领事司认证对商会

和公证处的印章有签字进行认证,在认证的文件上由外交部领事司授权人签字。目前领事司

并不直接接受个人申请的外交部认证及使馆领事认证,办理人员可经过外交部指定机构办理。

(备注:如果文件不需要送至使馆认证的话,到此步骤就认证结束的话,称为外交部单认证,

部分国家部分文件办理外交部单认证即可使用) 第3步

文件由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出后,送去各国大使馆或者领事馆认证,由各国使馆认证外交

部领事司的印章及签字。

长沙公证书认证处篇二:公证书的认证

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怎样办理公证书的认证?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规定和国际惯例,认证由各国的外交、领事机关负责办理,

各国驻外使领馆均有这方面的职权。我国办理认证的机关是外交部领事司和有驻华使领馆的

省、市外事办公室,在国外为我国驻外使领馆。 《公证程序规则(试行)》第42条规定:“公证书费品、理领事认证的,应由东办公证处

远有关部门认证,并代收认证费。”办理公证书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凡发往域外使用的需要办

理认证的民事类公证书,一律由公证书的公证处直接秘到中国旅行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代

办处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并送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认证。对经过“双认证”的公证书,

由签证代办处寄回原公证处发给当事人。经济类公证书可由公证处直接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

认证。

公证文书认证中应当注意以下问题:(1)需要认证;公证书,应接文书使用国的要求陆相

应的外文译文,并附认证页。(2)公证机构要代收认证费、认证代办费、 邮费等有关费用。(3)发往域外使用的公证书必须由具有涉外公证员资格的公证员办理并

盖签名章,承办公证员的签名章必须事先报司法部和外交部备案。 拿到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还须经过认证?程序如何? 随着中国与世界各国经贸往来的深入,中国文书拿到境外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这时怎

么办理相关公证认证手续呢?这里所说的认证,也称“外交认证”、“领事认证”,是指外交、领事机关在公证文书上证

明公证机关或认证机关(包括本国的和外国的外交、领事机关)的最后一个签名或印章属实。

认证的目的主要是为了使发往境外使用的公证书能够被使用国或地区有关当局承认,不致于

怀疑印章和签名是否属实而影响公证书的效力。 发往国外使用的公证书哪些还须经过认证,主要决定于公证书的使用目的和使用国或地

区的要求。一般地说,用于涉外继承、收养等用途的公证书,都须经过领事认征,而用于出

国定居、留学、旅游等用途的公证书,很多国家都规定不需要经过领事认证。有关不同国家

或地区的不同要求是:

一、要求我国发往该国使用的所有公证书都需经我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华使馆认证的

国家有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西班牙、墨西哥、秘鲁和委内瑞拉等。

二、要求用于财产继承、转让、商务等用途的公证书,需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和该国驻

华使馆认证的国家和地区有美国、加拿大、香港、法国、德国、科威特、伊朗、澳大利亚、

新西兰和比利时等。

三、英国和东欧各国只要求办理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办理该国驻我国使馆认

证。

四、美国、加拿大、日本、法国等国家对不涉及财产和收养关系的有关民事公证书,与

我国互相免除认证手续。 认证的一般程序是:先由我国的外交部领事司或有关省市外事办认证,证明公证书上公

证机关的印章和公证员的签名章属实;然后由公证书使用国的驻华大使馆、领事馆认证,证

明公证书上我国外事部门的印章属实。另外,还有一种特殊的认证程序,那是办理发往未与

我国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使用的公证书的认证,可经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后,转请与该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第三国)驻华使馆

认证。然后发往该国使用。 关于公证机关送认证的程序是:自1986年6月1日起,凡须办认证的公证书,均由公证

处直接寄送中国旅行社总社签证代办处,由该处汇总后送外交部领事司办理认证,然后由该

处再代向有关外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并负责对办完认证手续的证书的转递事宜。还有两个

特殊程序是:(一)自1985年9月1日起,凡广东、福建两省所属公证处及上海市公证处发

往各国使用的公证书,如果只需申办我国外交部领事司认证而不用申办有关国家驻华使馆领

事认证者,一律由公证处直接向上述两省一市的外事办申请办理。(二)自1985年1月1日

起,凡发往美国、波兰、日本、法国、德国和澳大利亚等国家使用的公证书,如果需办理领

事认证,有关地方公证处可将公证书直接寄送本省(市)外事办认证,并由外事办代办有关

外国驻华总领事馆的认证。但如果有新的规定,应按新规定办理认证手续。 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 阅读144次 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 ●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

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

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

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

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

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

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

向各地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

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反过来,外国有关文书在送中国使用前,也需办理

相应的领事认证。 ●为什么要办理领事认证领事认证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

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

领事认证直接拿到西班牙使用,西班牙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

西班牙当局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西班牙驻华使(领)馆确认。而西班牙驻华使(领)馆

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

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外事办公室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然后西班牙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印章、签字属实。此后西主管

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中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

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公证书或商业文书中出证

单位的印章及主管官员的签字属实,而后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确

认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香港特区出具的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确认并签发上述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即可在上述国家使用。香港特

区发往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免办领事认证,由香港高等法院确认公证人的签字属实即可。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

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香港特区

高等法院和中国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

馆申办认证。 ●澳门特区出具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特区政府指定部门确认并出具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在经澳门公证机

构公证后,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中国外交部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

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

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外国文书送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

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 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

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

馆的认证。《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

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中国驻该国使(领)

馆也可办理认证。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香港特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由中国法

律服务(香港)公司盖章和转递,方可在内地使用。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是否需办理确认手续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篇四:国外证据公证及中国大使馆认证国外证据公证及中国大使馆认证一家外贸公司在国内法院办理诉讼,其中涉及到一份国外证据,法院要求提供该国外证

据的海牙认证及中国大使馆认证材料,这使得该公司一头雾水,不知道该怎么办理,那么国

外证据海牙认证及中国大使馆认证到底是什么,该怎么办,以下将详细讲述。在讨论上述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弄清楚几个概念:

1、国外证据 所谓国外证据,是指在我国境外所形成的并经法定程序收集、提交我国法院的证据。

2、海牙认证 也叫国际认证或外交部认证,其全称是《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简称”海牙公

约“)认证。海牙认证是由国家政府机构统一出具, 广泛得到其他国家认可的认证文件。 1961年根据海牙公约开始实施。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是海牙公约的成员国。 认证过程就是对原认证的签发人(通常是当地公证处)进

行二级认证,并在认证书的公证词上方加盖印章或贴标签。这个印章或标签就叫加签。与通

常的认证不同的是,海牙认证不是对认证文件内容的认证,而仅仅是对认证的第一级签发人

(公证处)的认证,证明其真实性并有权利进行认证。

3、中国大使馆认证 大使馆认证,简称领事认证(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外交认

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

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中国大使馆认证,即中国驻外

使领馆对于送往中国使用的文书,在办理好当地公证及该国外交部认证(海牙认证)后,对

上一步签章真实性予以确认。

通过上述名词的解释,我们应该清楚,一国文书要拿到另一国使用,必须办理相关公证

认证手续。如果双方都属于海牙公约认证国,那么文件只需要经过该国公证人公证,然后该国外交部门或授权机构办理认证后,即可在另一国使用,如果其中

有一方不属于成员国,则在办理好外交部认证后,还需办理使用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由于目前中国还未加入海牙公约认证成员国,因此国外证据拿到中国使用,必须首先公

证,外交部认证和中国使馆认证。 同时《证据规定》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在国外形(转 载于: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网:长沙公证书认证处)成的证据要经过公证、认证。第1l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

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

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根据此条的规定,今后凡在国外形成的

证据,没有经过公证、认证或者没有履行按照双边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的,均不能作为证

据使用。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是否要认证 这是个在领事认证中被经常问到的问题。要解答这个问题,我们就首先要了解中国驻外

使领馆公证和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关系。中国驻外使领馆可受理驻在国或领区内中国公民的公证申请。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公证的法律依据 中国驻外使领馆主要办理以下几类公证声明书公证、委托书公证、婚姻状况公证、健在公证、部分证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公证

等。 中国驻外使领馆办理领事认证,是对申办领事认证的文书上驻在国外交部门或者认证机

构的印章及签字予以确认的活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我馆受理符合以下条件的认证申请:

(一)辖区范围内的认证申请。我馆辖区范围为驻在国全境/×××(请领馆具体列明辖

区范围);

(二)驻在国认证机关及人员的印章、签字在我馆进行了备案,符合规定形式;不符合

印章、签字备案要求的文书,不能在我馆办理认证;

(三)文书真实合法,没有明显违反中国法律或可能损害中国国家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内

容;

(四)申请认证的文书在两页以上的,应装订成册,不易被拆换。应采用火漆加封或加

盖骑缝章或加盖钢印等,以保证文书的完整性。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中国驻外使领馆公证针对的是持中国护照的中国人,加入外籍的华

人是不能办理公证的,只能办理认证。 因此,中国的使领馆办理的公证书在国内使用可以直接使用,无需认证。

长沙公证书认证处篇三:公证与认证的联系和区别

公证与认证的联系和区别

公证与认证二者之间的几个主要差别在于:

一、二者性质不同 按照我国台湾地区的公证立法和公证学理通说,公证是由公证人证明当事人之间某一种特定的法律行为(如契约)或私权事实的成立或存在,并证明其内容的真实性。认证则是由公证人证明公、私文书的副本、译本或复印件与原件相符,或者证明某一特定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上的签名确实是由当事人本人所签。公证人仅对文书的副本、译本、复印件或者文书上的签名、画押的真实性进行证明。

二、二者审查程序与审查责任不同 我国台湾地区《公证法》对于公证与认证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分别做出了不同的规定。其七十一、七十二条分别规定“公证人于作成公证书时,应探求请求人之真意及事实真相,并向请求人说明其行为之法律上效果;对于请求公证之内容认有不明了、不完足或依当时情形显失公平者,应向请求人发问或晓谕,使其叙明、补充或修正之。”“公证人对于请求公证之内容是否符合法令或对请求人之真意有疑义时,应就其疑虑向请求人说明;??。”根据以上条款以及德国、日本《公证法》的相关规定

可以看出,在以上地区和国家,对公证事项的审查采用的是实质性审查。除了要对申请人或代理人的身份、权限、行为能力等要进行审查外,还需要对待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同时,公证人对被证明的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的真实性与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而认证与公证相比较,其审查程序相应简便。例如,我国台湾地区《公证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公证人认证私文书,应使当事人当面于私文书签名,或承认为其签名,并于认证书内记明其事由。认证公文书之原本或正本,应就其程序及意旨审认该文书是否真正。认证公文书或私文书之缮本或影本,应与经审认为真正之原本、正本对照相符,并于缮本或影本内记明其事由。??。”由此可见,公证人对文书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文书的真实性主要由申请人本人来承担责任,公证人通常只证明该当事人是在公证人面前于文书上签名或者盖章,或者文件的副本、抄本、复印本、译本与原文相符即可,公证人对文书一般不承担实质审查的责任。

三、二者的证据力不同 根据以上公证立法及相关诉讼法律之规定,对于经过了实质审查程序并依此制作的公证书除了具有形式证据力外,更有证明该项法律行

为成立或该项法律事实存在的实质证据力。而对于只经过形式审查程序的认证书而言,其只具有形式上的证据力。 除以上几点主要不同外,二者在证书内容,证明方式等其它方面也有所区别,例如,在公证书中须记载行为人的权限、行为的内容或者意思表示,而在认证书中一般则只须记载认证的场所、时间和签名人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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