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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公证书有效期

发布时间:2024-04-25 19:27:32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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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证明公证书有效期篇一:出生医学证明公证书

出生证,又称为《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出具的,证明婴儿

出生状态、血亲关系以及申报国籍、户籍取得公民身份的法定医学证明。 出生证是每个婴儿(公民)出生都应该颁发的证件,证明其出生时间、地点、姓名、性

别、体重、身高、血型、婴儿号、胎次、出生证号、健康状况、接生医生等出生证情况。出

生证是婴儿申报户口的有效证件之一。 出生证明怎么开

1、《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时间:每周一到周五全天。

2、备齐父母身份证原件和接生医院出具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进行办理。

(1)凭夫妇双方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在分娩医院领取《出生医学记录》。

(2)持夫妇双方身份证明和《出生医学记录》到产妇户口所在办理程序地的妇幼保健院

(所)领取《出生医学证明》。

(3)办理程序:

a、持接生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记录》在挂号处交费。b、办理《出生医学证明》。c、自填单一般有以下内容:父母姓名,身份证号,民族,婴儿姓名,婴儿申报户口地址,

母亲居住地址,床位号等。如果刚住院时还没想好宝宝的名字,可以先用小名代替。但在出

院以前,一定要给宝宝取好大名,不然有些医院是不会发放《出生证》的。 出生证明有什么用

1、证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生人口出生时的健康及自然状况;

2、证明出生人口的血亲关系;

3、作为新生儿获得国籍的医学依据;

4、作为户籍登记机关进行出生人口登记的医学依据;

5、作为新生儿依法获得保健服务的凭证;

6、为其他必须以《出生医学证明》为有效期限的事项提供依据。 办理出生证明注意事项

1、填写《出生医学证明自填单》一定要认真仔细,因为一经填写、打印,就不得更改。

2、当收到《出生医学证明》后要认真核对。如发现有填写错误时,应及时向医院申请换

发。《出生证》严禁涂改,一旦涂改,视为无效。

3、《出生医学证明》是婴儿的有效法律凭证。要妥善保管。

4、在办理出生医学证明”之前,先要起好宝宝的名字。出生证明丢了怎么办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等丧失原始凭证的情况要求补发的,取得原签发单位有

关出生医学记录证明材料后,向所在地县(区)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补发。县(区)级

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申请后,经核实,情况属实的给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并加盖出生

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

具体办法:未报户口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已办

理户籍手续后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者,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 补发《出生医学证

明》须提供由儿童父母或监护人出具的亲子关系声明”;该儿童与其父母(监护人)亲子关系

的旁证;接生人员出具的接生情况证明,儿童父母或监护人任何一方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

委员会或单位出具的证明;父母或监护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转 载 于: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网:出生证明公证书有效期) 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1996年1月1日以

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

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篇二:出生公证委托书 出生公证委托书

办理出生证明授权委托书委托人姓名(新生儿母亲):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 联系电话:_____受委托人姓名: _____性别:_____ 有效身份证件类别: _____ 有效身份证件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人于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在 _____ _____ (新生儿出生地点)分娩,特授

权委托 _____(受委托人姓名)办理 _____(新生儿姓名)的《出生医学证明》。 凡由受委托人在上述委托权利内,代理委托人行为所造成的法律结果,委托人均予以承

认。 委托期限从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起至 _____ 年 _____ 月 _____ 日止。 委托人签字: _____ 受委托人签字: x年x月x日 - x年x月x日 出生公证授权委托书 兹委托 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为我的代理人,代表我办理《出生公证》事

宜,代理人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

义务均由委托人享有和承担。委托代理人: _____(签字) 委托人: _____(签字) 委托人身份证号码: _____ 相关阅读:如何办理委托书公证?

一、办理委托公证,应提交以下的证件和材料:

1.公民个人办委托书公证的,应提交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法人委

托的,应提交法人资格证明及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在提供委托人的

身份、资格证明的同时,还应提供受托人的身份、资格证明;

2.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委托他人办理卖房事宜,委托人应提交该房屋的所有权

证明,委托他人办理继承权公证的,应提交有关继承权的证明);

3.转委托人申办转委托公证时,应提交有转委托权的证明;

4.委托书草本或委托合同草本。

二、办理委托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1.办理委托公证,应向委托人住所地或委托行为发生地的公证处办理。

2.无行为能力人不能实施委托行为,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委托行为,须经其监护人同意

方为有效。

3.委托是与人身有密切联系的法律行为,因此必须由委托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不

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如有特殊情况(如行走不变、患重病等)可向公证处提出申请,由公证

处选派公证员到其住所地办理公证。

4.委托行为必须是委托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委托内容应真实、合法。

5.委托书是委托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只有在受托人表示接受委托时才能生效。

6.转委托人要有转委托权,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三、委托书应具备以下内容:

1.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基本情况(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在住址);

2.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关系;

3.委托的原因;

4.委托的权限(委托权限要明确、具体);

5.委托期限;

6.受托人有无转委托权;

7.其他应明确的内容。

四、委托合同除包括委托书的内容外,一般还应有有无报酬和解除委托合同的时间等内

容。篇三: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制度

一、入库登记制度《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应建立《出生医学证明》入库登记,实

施台帐管理。做到专人管理,专室保管。在证件运到接收时,须有2名以上证件管理人员在

场清点证件数量后,将证件的起直编码与数量登记入册,并由接收人和验收人分别签字。

二、领发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与签发机构在证件领发时,将每次领发《出生医学证明》的日期、

单位、证号登记入册,并由领证人签字、发证人签字备查。

三、首次签发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实行计算机打印。各助产机构应在新生儿出生后及时出具《《出生

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作为签发《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始凭据。填写《《出生医学证

明》首次签发登记表时,需提供新生儿父母人效身份证件原件;表中的分娩信息和新生儿姓

名及其父母相关信息分别 由接生人员和领证人填写,所有项目要字迹清楚;若出现涂改,相

应内容须由接生人员或领证人确认。签发机构凭新生儿父母有效证件原件及《《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出具《出生

医学证明》,做好签发登记.《出生医学证明》正本由新生儿父母亲领取,副员由户口登记机关拆切、保管,存根由

签发机构拆切,若领证人不是新生儿母亲还需新生儿母亲签字的委托书,以及领证人本人有

效身份证件原件,对于未提供新生儿父亲信息的,新生儿母亲须提供书面声明(单亲书面声

明)。签发机构可在《出生医学证明》上父亲信息的相应栏目处填写“/”; 对于新生儿母亲

有效证件身份证件原件与住院分娩登记的产妇姓名等相关信息不一致的,领证人需提供法定

鉴定机构有关亲子鉴定的证明。

四、补发制度

补发是指原签发机构所在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为因遗失、被盗等情况造成《出生

医学证明》丧失的亲生儿补办《出生医学证明》。 我市《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由市卫生

局委托市妇幼保健院负责。亲生儿父母或监护人持有效身份证件、书面申请、原签发单位出

具的相应分娩记录和原《出生医学证明》存根复印件,亲生儿父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

是否登记户口的证明等材料,向签发单位所在地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

健机构提出补发申请;经确认情况属实,将丢失证件编号等信息在当地新闻媒体声明作废一

个月后,可予以补发(已申报出生登记的只补发正员,副员由补发单位保存)。 补发的《出

生医学证明》内容须一原证信息一致,并加盖《出生医学证明》补发专用章。补发后及时将

相关信息登记,并由领证人、发证人签字。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使用于1996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对于1996年1月1

日前出生的公民,如需出生证明,以“出生公证书”为合法有效证件。

五、废证登记制度

《出生医学证明》废证是指在运输、存储、发放过程中毁损、遗失的空白《出生医学证

明》或因打印、填写错误未签发的证件,各签发机构要加强废证的管理,认真登记废证编号

和作废原因,严格控制废证率,对于废证率超过1%的应予以整改。 对运输、发放、

签发等工作出现的废证,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将《出

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登记、存档,做好相关信息登记,每年度产生的废证于次年1

月10日前上交至市卫生局基妇科,由市卫生局基妇科统一集中销毁。

六、专人管理负责制度《出生医学证明》入库、领发、签发、换发、补发、网络管理工作等工作实行专人管理,

明确职责。

七、印章管理制度卫生行政部门应严格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标准和式样统一

刻制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及补发专用章,留样后发放给签发单位,并将印章式样抄送本级公

安部门户籍登记部门和市级机构备案。 签发机构名称或印章发生损毁、被盗等情况应及时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申请刻制

新印章签发机构撤并或被取消签发管理资格的,辖区证件管理部门应及时将专用章、存根及

其他相关材料收回并妥善保存。

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应由专人管理,证章分开,严格使用手续,严禁滥用印章。

八、证件丢失和假证报告制度各地发生证件丢失事件时,管理和签到发机构要及时查找原因,必要时需立即向公安机

关报案,保护现场。做好调查取证,在一个月内将数理、编码等相关情况书面报告区(市)

级卫生行政部门,将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数理编码、丢失原因、处理结果等以书面形式

逐级上报管理机构和行政部门。签发地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生医学证明》

的真伪鉴定工作。发现可疑伪、假《出生医学证明》,应及时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及证件管理

机构进行鉴定,明确真伪。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户口登记机关等相关单位需要进行真伪

鉴定的信函后应积极配合进行核查、鉴定,并及时将结果给予书面反馈。

九、统计报告制度

各签发单位负责本机构内信息统计上报,各级管理机构负责辖区内的信息汇总、审 核并逐级上报;按照市卫生局要求上报当年申领数、首次签发数、废证数等相关信息;

各项数据应认真填写,仔细核查,不得出现空项。

十、档案信息管理制度签发机构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要求,将《出生医学证明》

存根及其相关资料按首次签发、换发、补发等分类进行归档,永久保存。 管理和签发机构要做好亲生儿相关个人信息的保密工作,除工作需要外,未经当事人书

面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泄漏。篇四:新西兰出生医学证明公证认证费用时间及流程怎

样新西兰出生医学证明公证认证费用时间及流程怎样 小孩新西兰出生,取得新西兰出生医学证明,现在要在中国使用新西兰出生证明,需要

办理新西兰出生医学证明公证认证,那么费用时间及流程怎样?新西兰认证时间主要由新西兰律师公证,新西兰内政部和外交贸易部及中国使馆认证的

时间制约。

新西兰公司文件拿到中国使用必须办理新西兰公证认证手续。 新西兰认证流程:国际公证人公证,新西兰内政部和外交贸易部认证,中国驻新西兰使

馆认证。

新西兰认证时间在15工作日左右。新西兰认证费用包含公证员收费,政府收费,国际快递费用。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规范《出生医学证明》使用,保障公民的合法

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和《河

北省母婴保健条例》及《河北省出生医学证明管理使用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出生医学证明》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规定,由医疗保健机构

为我国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出具的法定医学证明文书,是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出生登记的重要依

据。凡在我市境内出生的新生儿,医疗保健机构应依法为其出具《出生医学证明》。本办法另

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由卫生部统一制发。基本联次分三联,第一联为正文,由申领

人保存;第二联为副页,由户籍登记机关作为登记凭证存档;第三联为存根,由签发机构单

独永久保存。

第四条 公民在申请领取、换发、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时,《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机

构和签发机构应当贯彻以人为本,方便、科学管理的原则,及时为群众办理。

第二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五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与监督,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可直接或委托妇幼保健机构负责《出生医学证明》的事务性管理工

作。

第六条 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定期对出生医学证明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严

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伪造、倒卖、骗取、转让、出借、私自涂改或使用非法印制的《出生医学

证明》。

第七条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出生医学证明》 的管理和监督,负责申请人在办理新生儿出生户口登记时,对《出生医学证明》的查验

鉴别工作。

第八条 《出生医学证明》实行属地管理,以县为单位统一申领。各地在领取证件后,应

有两名证件管理人员现场验收,按清单核实数量、编号并确认无运输损坏后入库,填写“出

生医学证明发放回执单”,在5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第九条 《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分设专人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和“出生医

学证明专用章”, 并将人员名单逐级报县、市两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建立证件领取、发放

登记制度,定期对储存的《出生医学证明》进行检查并记录,发现《出生医学证明》被盗、

损毁等情况,要认真查找原因,采取相应措施,在5个工作日内将数量、编号等相关情况向

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问题严重的要及时逐级报告并向公安机关报案。丢失《出生医学

证明》应在报刊或电台、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布并声明作废。

第十条 对运输、发放、签发等工作中报废的《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和签发机构应在《出

生医学证明》三联上标识作废,并登记《出生医学证明》编号和作废原因。作废《出生医学

证明》每年年底逐级交至市卫生局集中处理。 第十一条 任何《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和人员不得以生育证(卡)等作为附加条件,拒

绝为新生儿出具《出生医学证明》。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出生医学证明》自2009年1月1日起实行免费发放,严禁变相收费。各级《出

生医学证明》的管理费用,由当地财政解决。 第十三条 《出生医学证明》自2009年1

月1日(省内其他地市从2010年3月1日)起全部实行微机打印,签发时必须按号码顺序开

具,做到规范填写,项目齐全,内容真实准确,字迹清楚,严禁涂改,全部联次一次打印,

加盖签发机构“出生医学证明专用章”或“出生医学证明补 发专用章”。

第十四条 《出生医学证明》签发机构及有关工作人员应为新生儿及监护人所提供的个人

资料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以外,未经当事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卫生行政部门以外的第

三方披露或泄漏。

第十五条 各地要加强《出生医学证明》信息统计工作,建立年报统计制度。各县(市)

区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于每年3月1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出生医学证明》管

理使用情况年度统计表”(附件

出生证明公证书有效期篇二:出生公证书认证

360教育集团介绍,首先去荷兰留学需要做出生公证,然后做完出生公证后还要做出生公证

的双认证。那为什么要做双认证呢?什么是双认证呢?这里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你在荷兰

办理vvr居住许可的时候要用到你在国内做的出生公证,那么国内做的出生公证如何能在另

外一个国度使用呢,这就需要办理中国对这份公证书的认证和荷兰对这份公证书的认证,简

言之就是双认证。

中国的哪个机构可以做这个认证呢?如果是直辖市,那就是该市的外事办,例如上海,

那就是上海外事办,如果是其他地方,则在该市的省外办,一般在省会城市,例如宁波那就

是在浙江省外事办,在杭州。荷兰的哪个机构可以做这个认证呢?荷兰驻中国的使领馆,

根据区域管辖来分,一般是在北京的荷兰大使馆,或者上海,广州的荷兰领事馆。 程序上做这个出生双认证一共需要:公证处公证+中国外交部认证+荷兰驻大使馆认证。但是根据荷兰驻中国大使馆2012年6月1日起新政策,要做出生公证双认证不能仅提供

出生公证书。还需要提供佐证这份出生公证书的相关材料一起认证。简单的说就是学生本人

到荷兰需要使用到的只是出生公证双认证。但是想要荷兰驻中国大使馆给做这个出生公证的

双认证,还必须同时做佐证材料的双认证。凡是1996年3月1日前出生的申请者需提供

下列三项公证文件:

1、出生公证双认证:由当地公证处做好公证件,再到当地省外办做单认证,再到使馆做

双认证。关于出生公证书,出生公证的内容需要注明本人的姓名,出生日期,出生地点,

以及父母的姓名等详细情况。以下方法均可办理出生公证,但牵涉到不同的公证处会有不同要求,具体可以向当地公

证处咨询。a单位档案部门开具的证明(原件)+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适用于因父母

职业特殊情况,而不能登记同一户籍上的情况) b由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开具的出生证明(原件),需要本人和父母信息在同一户籍本。c出生医院开具的证明,并明确注明可用于登记办理户口。

2、户口本双认证:如学生和家长是在不同的户口本里,学生和家长的户口本都要进行公

证,然后再到当地省外办做单认证,再到使馆做双认证。

3、申请者出生医院所签发的证明并明确证明该证明是可办理户口的出生登记或者当地公

安局/派出所出具的关于申请人的出生证明(1b情况)。都需要做公证再做双认证。 到使馆做双认证时要求以上材料齐全,使馆才会给学生做双认证。如第三项无法办理,

可以用第一和第二项材料去做双认证,但是很可能会被再要求,所以建议学生尽量准备齐全

去办理以免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凡是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申请者需提供下列两项公证文件:

1、出生医学证明原本

2、出生医学证明副本公证件的双认证。 对于已经办理完成出生证明双认证和已经递交并且正在办理中的申请者还需再补充上诉

第二,三项公证文件,如有新学生申请则必须按照上诉新规定执行。b获得公证处的出生公证后先到当地的外办办理外交部认证。 c再到领事馆办理认证,领事馆只要求外交部认证过的公证书和你得认证目的佐证材料

(即户籍本公证和医学出生证明公证)。需要注意的是使馆认证受理范围根据出具公证书的公证处所在领事区,所有公证书必须

是同属一个领事区才能在同一个使馆或领事馆办理认证。如果一份出生公证书属于广州领事

区,户籍公证书属于北京领事区,那这两个使馆都不能给予办理双认证。 另外认证证的有效期一般为6个月,但出生公证比较特殊,可能时效相对会长些,具体

还要看国外当地政府机构的规定。所以建议学生最好在开始办理留学申请时就做好相关的公

证书,再获得学校录取的同时开始办理认证的程序。篇二:出生公证书中英文样板_15311

出生公证书中英文样板

公证书 兹证明xxx(名字),男(女 性别),于xxxx年xx月xx日在xx省xx市出生。公民身

份证号:公证事项:出生

xxx(名字)的父亲是xx(名字),公民身份证号: xxx(名字)的母亲是xx(名字),公民身份证号: notarial certicicate

applicant: xxxx(姓名), (性别 male 男/ female 女)subject of notarization: birth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xxxx(姓名),xxxx(性别 male 男/ female 女),was born

on xx(月份),xx(日期),xxxx(年)in xxxx(城市名),xxxx(省)。his /her(她或他)

father is xxxx(名字) citizen id no.: ,and his /her(她或他)mother is xxxx。

citizen id no.: 此公正翻译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公证处翻译为准!篇三:外国出生证明公证认证 外国出生证明公证认证 小孩在外国出生,取得外国出生证明,现在要在国内办理签证延期,需要提供外国出生

证明公证及中国领事馆认证。国外出生证明在拿到中国使用之前,要对其进行中国驻出生证明发出国的使馆认证,办

理国外出生证认证流程如下:

1、由律师从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出生证的核证副本;

2、经核证的出生证送交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认证;

3、中国驻当地使馆认证。经过以上三步,国外的出生证才能拿到中国有效使用。

(一)国外出生证公证认证程序

1、委托国际公证律师或公证员将国外注册的出生证进行公证;

2、将公证过的出生证送该国外交部进行认证;

3、将经过该国外交部门认证的出生证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进行认证;

4、国外律师将认定过的法律文书寄会国内使用。

(二)香港出生证公证认证

1、委托香港的中国司法部指定的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包括查核和公证);

2、委托香港律师到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专用章;

3、将该份文件寄回内地使用。

(三)澳门出生证公证认证委托澳门的中国司法部制定的公证律师做公证。 需要说明的是,公证书是否需要中国法律服务(澳门)有限公司加章转递,目前尚无明

确要求。公证书认证有关知识

作者: 01 录入时间:2010-11-2 来源:济源司法局 阅读144次 领事认证知识 (公证书认证有关规定) ●什么是领事认证领事认证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

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认证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认证的特殊

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什么时候需要办理领事认证 按照国际惯例和中国领事实践,我国公民在国外学习、工作、居住,或是在国内办理出

国签证时,常需要使用一些由国内公证处出具的涉外公证书,如出生公证、未受刑事处分公

证、授权委托书公证、合同公证等等。这些公证书在送国外〔或外国驻华使(领)馆〕使用

前一般需要办理领事认证;中国企业法人因境外经贸活动需要,常需向贸促会或其地方分会

申请原产地证、发货清单、形式发票、规格证明、重量证明、装箱单、提单、保险单等,或

向各地出入境检验 检疫机构申请原产地证明、商品检验证明书、动植物出口检疫证明书等,这些文书在发

往国外使用前,一般也需办理领事认证。反过来,外国有关文书在送中国使用前,也需办理

相应的领事认证。 ●为什么要办理领事认证领事认证的目的是向使用文书的外国机构证实文书的真实性,避免因其怀疑文书上签字

或印章是否属实而影响文书的使用。比如说,国内公证处出具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如果不办

领事认证直接拿到西班牙使用,西班牙主管当局无法核实这份文书的真伪,因此将拒绝接受,

西班牙当局会要求当事人将文书经过西班牙驻华使(领)馆确认。而西班牙驻华使(领)馆

也没有中国内公证处签字或印章备案,难以核实文书本身的真伪,因此又会要求文书先经中

国外交部领事司或其授权外事办公室认证,证明有关文书中出证单位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然后西班牙驻华使(领)馆再确认中国外交部或外事办公室的印章、签字属实。此后西主管

当局才会接受此文书。●中国内地文书送国外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内地出具的涉外公证书或商业文书送国外使用前,一般应先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或

其授权的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省级外事办公室办理领事认证,确认公证书或商业文书中出证

单位的印章及主管官员的签字属实,而后再由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领馆办理领事认证,确

认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的印章及官员签字属实。 ●香港特区出具的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香港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香港特区高等法院确认并签发上述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即可在上述国家使用。香港特

区发往英联邦国家使用的文书免办领事认证,由香港高等法院确认公证人的签字属实即可。香港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由香港国际公证

人公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港无领事机构,由香港特区

高等法院和中国外交部驻港公署办理认证后,通过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向该国驻华使 馆申办认证。 ●澳门特区出具文书送往外国使用应如何办理领事认证 澳门特区发往《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无需办理认证,由

特区政府指定部门确认并出具公约规定的“附加证明书”。 澳门特区发往非《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使用的文书,在经澳门公证机

构公证后,如使用国要求对文书进行认证,由中国外交部驻澳公署认证后送文书使用国驻澳

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文书使用国在澳无领事机构,可送兼管澳门领事事务或其领区含澳门

的该国驻港领事机构办理认证。如该国在港澳均无领事机构的,可向该国驻华使馆申办认证。●外国文书送往中国(含香港、澳门特区)使用如何办理领事认证与中国有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

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后,再送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与中国 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送往中国使用的公证文书或有关文书,需先经该国外交部或

其授权机构和与中国有外交关系国家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后,再办理中国驻该第三国使(领)

馆的认证。《取消外国公文认证要求的公约》成员国出具的、送往香港、澳门特区使用的文书

无需办理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手续。如香港、澳门特区要求认证的,中国驻该国使(领)

馆也可办理认证。

●中国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应办理哪些确认手续中国内地出具的公证文书发往香港特区使用前,应由中国外交部领事司办理确认手续。香港特区发往内地使用的公证文书,应由中国司法部香港委托公证人出具,并由中国法

律服务(香港)公司盖章和转递,方可在内地使用。 ●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往来的文书是否需办理确认手续中国内地与澳门特区之间的民事和商业文书,可篇五:日本出生证公证认证 日本出生证公证认证

日本,香港,英国等国家在出生公民权问题上实行出生地原则,即凡在其领土上出生的

婴儿都自动成为该国公民,享受当地的福利,这就是出生公民权制度。 因此到一些发达国家

生孩子目前已经成了一些中国家庭的选择,日本、香港、英国、美国是最吸引中国孕妇的几

个国家。

孩子在日本出生,取得日本出生证明,要拿到中国办理孩子入学,上户口等事宜,首先

必须先办理日本出生证公证认证手续,方可在中国有效使用。

出生证明公证书有效期篇三:出生公证书

出 生 公 证 书

(2010)浙开证外字第***号

兹证明***,女,于***年***月***日在浙江省***县出生。***的父亲是***,***的母亲是***。

注意:申请人名字后面需要加注身份证号码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县公证处

公证员

二O一O年二月八日

贴两寸照片加盖钢印(公证处)

NOTARIAL CERTIFICATE OF BIRTH

(Translation)

(2010) ZKZWZ No. ***

This is to certify that ***, female, was born in *** County, Zhejiang Province on July 4, 1989. Her father is *** and her mother is ***..

Notary: *** Signatory seal)

*** County Notary Public Office

Zhejiang Province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Seal)

February 8,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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