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计划说明书
信托计划说明书篇一:信托计划说明书-终
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 明 书
保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一一年七月
特别提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信托公司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本信托计划说明书是本信托计划信托合同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说明书与信托合同有不一致的,应以信托合同的约定为准。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一、释义
在本信托计划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信托计划:指“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信托合同:指《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信托文件:指与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相关
的各种《合同》、《协议》、《说明书》等书面文件及对该书面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委托人:指加入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主体,即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及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5.受托人:指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6.受益人:指在信托合同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7.股权收益权回购人:张咸文先生
8.出质人:张咸文先生
9.信托财产:指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也归入信托财产。
10.信托收益:指信托
财产扣除应由信托财产承担的信托费用、信托税费后的剩余信托财产。11.保管银行: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2.信托财产专户:指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即受托人在保管银行开立的信托财产专用账户,即信托财产保管账户。
13.信托单位:用于计算、衡量信托财产净值以及委托人认购信托份额的计量单位。本信托成立时以人民币1元为1个信托单位。
14.信托份额明细表:记载委托人持有的信托单位份数及其变化、认购、以及信托单位净值的清单。
二、信托公司基本情况
1.名称: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薛季民
3.住所: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50号金桥国际广场C座
4.公司简介:
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陕国投)设立于1985年元月,1992年增资扩股向社会发行股票,1994年元月“陕国投A”(股票代码“000563”)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2001年,公司在全国首批、西北首家完成重新登记,2006年7月完成股权分置改革,2008年8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重新为公司换发了新的金融许可证。公司实际控制人为陕西省国资委,第一大股东为陕
西省高速公路建设集团公司。
公司经营范围为:⑴资金信托;⑵动产信托;⑶不动产信托;⑷有价证券信托;⑸其他财产或财产权信托;⑹作为投资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公司的发起人从事投资基金业务;⑺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业务;⑻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⑼办理居间、咨询、资信调查等业务;⑽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⑾存放同业、拆放同业、贷款、租赁、投资方式运用固有财产;⑿以固有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⒀从事同业拆借;⒁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20多年来,公司积极发挥信托投资功能支持地方经济兴业,先后累计为企业和项目提供了数百亿元信托贷款、信托投资、融资租赁、信用担保、财务顾问、风险投资等优质金融服务,同时推动公司自身得到快速发展,诚信铸就了良好的“陕国投”品牌。
三、信托计划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陕国投·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四、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计划为指定用途的集合资金信托,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即委托人和受益人为同一人。
五、信托计划目的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信托资金交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信托资金加以运用,用于购买信托投资标的收益权。
六、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
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按如下方式和规则管理运用信托财产:
(一)管理运用方式
1、受托人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的规定,以最多不超过9200万元的信托资金受让张咸文先生持有的1500万股“广西黄氏甲天下乳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代码:002329,简称:皇氏乳业)限售流通股股权收益权(以下简称标的股票或质押股票)。张咸文先生作为出质人将该股票质押给受托人。
股权收益权的具体内容如下:
(1)标的股票在任何情形下的卖出收入;
(2)出质人因持有标的股票而取得的股息红利、任何形式的送股或转增股票、配股(配股所需资金由股权收益权回购人负责缴纳);
(3)质押股权清算时,出质人因持有标的股票分配的剩余财产;
(4)出质人因持有标的股票取得的其他任何收入。
2、根据《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1500万股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格最多不超过人民币9200万元;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和到期之日,张咸文先生须以合同约定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率回购上述股权收益权。
3、在本信托计划成立时,若募集的信托资金达到或超过本信托计划约定的最低资金金额7000万元,但又低于约定的9200万元时,则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金额就为1500万股皇氏乳业股权收益权的转让价格,股权收益权回购总的溢价率不变,并以此计算股权回购人实际回购股权收益权总价款。
(二)管理运用规则
1、张咸文先生因标的股权取得股息红利等现金收入的,应当在取得相关收入后2个工作日内支付至信托账户。
2、信托期限内,张咸文先生出售标的股票,需要解除质押的,在办理解除质押手续前,应当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
3、张咸文先生有义务于本信托计划届满之前按合同约定向受托人支付剩余的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款;本信托计划股权收益权回购款按如下方式支付:
(1)回购人于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给受托人3.4%的股权收益权回购款,用于受托人支付相关信托费用;
(2)在信托计划期满之日须支付本信托计划剩余的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溢价款及本金。
4、为确保股权回购人履行其在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项下的义务,受托人与股权回购人签署《股权质押合同》,并共同办理质押股票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并对《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若回购人未按合同约定时间办理相应的股权质押登记手续,受托人有权要求股权回购人继续履行股权质押登记手续的义务,并按每延期一日向受托人支付股权收益权转让款总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5、在信托期限内,若股权收益权回购人发生《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规定的违约情形,受托人有权要求股权回购人提前归还本信托计划的全部股权收益权回购款,股权回购人应当于受托人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
信托计划说明书篇二: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模版
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产品说明书模版
一、产品概要
1. 名称:xxx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2. 受托人:xxx信托有限公司
3. 保管人: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营业部
4. 规模:不超过12000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单位约90000万元,劣后信托单位约30000万元,优先信托单位和劣后信托单位的比例不超过3:1。受托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第i期信托单位的规模。信托计划的规模可能因信托单位的注销而相应变化,以信托计划项下实际存续的信托单位总份数为准。
5. 运用:信托资金用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购买黄金、在上海钻石交易所购买钻石等文化消费品原料,并委托专业公司加工为黄金、钻石等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在其渠道销售。1%的信托资金用于认购信托业保障基金。如有闲置资金可投资于债券、基金、银行理财产品和银行存款等。
6. 期限:本信托计划期限自信托计划成立日起5年,信托计划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或延期。受托人发行第i期信托单位、募集第i期信托资金时,有权确定第i期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延长第i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限或者提前终止全部或部分第i期信托单位。第i期信托单位的预期存续期限不超过12个月,具体以受托人发布的相应募集公告为准。
7. 首次募集期(即信托计划推介期):2015年5月25日至2015年8月28日,受托人可根据信托募集的实际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或延长推介期。
8. 优先信托单位:本信托计划优先信托单位包括A类和B类优先信托单位。A类信托单位以现金认购和分配信托利益,但受益人也可选择在该期信托单位届满前15个工作日前以当日的转换价格(原料价+一定加工费用+手续费)以信托利益认购选定(定制)的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并于该期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分配日向受益人交付。B类信托单位以现金认购,在信托计划通过公开市场购买原料时即转为一定重量的标准投资金条或一定数量、质量的裸钻或一定标准的其他消费投资文化产品的原料,其中B1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在该信托单位终止时取得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原材料,B2类信托单位受益人取得专业公司生产的消费投资文化产品。
9. 第1期信托单位和预期收益:
第1期信托单位总规模约为60000万元,其中优先信托单位45000万元,劣后信托单位15000万元,优先信托单位中A类信托单位预期信托收益率见下表: 信托单位分类
A1类优先级 100-300万 预期年化收益率 9.00%
A2类优先级
A3类优先级 300-800万 800万以上 9.40% 9.80%
B类信托单位不设预期信托收益率
10. 信托计划成立条件:
在信托计划推介期内,募集的信托单位达到1000万份且优先信托单位与劣后信托单位的配比比例为3:1时,受托人有权宣布信托计划成立。信托计划成立之后,受托人有权随时运用募集的信托资金。推介期内各销售期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于其认购/申购的信托单位计入日起视为认购成功并加入信托计划,享有信托利益。
11. 第1期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
A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为自信托单位记入日起12个月,B类信托单位存续期限为自该B类信托单位记入日起至该B类信托单位终止日止。
二、产品结构
1. 交易结构:
受托人向社会投资人募集优先信托单位,并由劣后委托人深圳市xxx优先公司(以下简称")按照1:3的比例认购劣后信托单位。信托资金用于在上海黄金交易所和上海钻石交易所购买黄金、钻石等文化消费品原料,并委托专业公司加工为黄金、钻石等消费投资文化产品在其渠道销售。取得销售回款后优先向优先信托单位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全部实现剩余部分向劣后信托单位受益人分配。
2. 保障措施:
① 次级受益人xxx现金认购25%劣后信托单位,为优先信托单位信托利益的实现提供保障;
② 在国内公开市场和权威交易所购买原料,并取得发票;
③ 借助优质专业公司的加工能力和销售渠道投资文化产品。第1期信托单位中的优质专业公司为xxx股份有限公司,详情请见下方合作方介绍。
④ 专业公司或其实际控制人对其管理与销售义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1期信托单位由xxx实际控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⑤ 外派管理人员现场管理。
3. 合作方介绍:
xxx是一家成立于1999年的致力于贵金属文化产品创意设计、研发、生产加工和销售、经营为一体的国际化股份制集团企业。国富黄金作为上海黄金交易所综合类会员及中国黄金协会第一届理事单位、深圳市乃至全国黄金珠宝行业最早一批获"中国名牌"殊荣的企业之一,取得了2008北京奥运会、2010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2011深圳大运会及2012伦敦奥运会等近年来一系列国际重大活动赛事贵金属产品特许生产商或经销商资格。
目前xxx的合作伙伴包括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等,是上述大型金融机构重要的贵金属业务合作公司。尤其在中国银行系统,国富黄金是唯一一家拥有自己产品研发、加工工厂并通过其总行认证的民营企业品牌。
三、产品购买
1. 认购条件:
加入本信托计划的资金应当是人民币资金。认购信托单位的投资者须是合格投资者。A类信托单位自然人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以1万元的整数倍递增,且其中投资额低于300万元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不超过50人;机构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00万元。B类信托单位投资者交付的单笔认购/申购资金不低于人民币1万元。
2. 信托专户:
开户人:xxx信托有限公司
开户行:x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账号:
3. 签约须知:
自然人投资者需携带下列文件到我公司签约:银行划款凭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以投资者身份在任何一家银行开立的信托利益分配账户及账户卡片。
机构投资者需携带下列文件到我公司签约:银行划款凭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司章程复印件(上述复印件需加盖公章,并请携带公司公章)。
4. 信息披露: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将按照法律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进行信息披露。受托人制作的披露文件将以下列方式之一进行披露:办公场所存放备查;在受托人网址上公告;受益人来函索取时以邮寄方式递送;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向委托人/受益人发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信托文件规定的其他形式。
5. 风险提示:
在签署有关信托合同前,委托人应当仔细阅读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及信托合同,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定,并保证交付的信托财产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财产,其所有权无争议。委托人加入本信托计划属于自愿申请,委托人在认购风险申明书上签字,即表明已认真阅读并理解所有的信托计划文件,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本资料仅作为信托计划的说明材料,并不构成对潜在投资者的要约行为。投资者购买
信托产品时,请以信托文件约定的内容为准。
信托计划说明书篇三:财富1号结构化信托计划说明书
陕国投·财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说 明 书
保管银行: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经纪人:中国建银投资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目 录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 2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 2
三、委托人资格 ................................................................................ 3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 3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 4
六、信托单位的赎回 ........................................................................ 6
七、风险揭示及风险防范 ................................................................ 6
八、受托人简介 ................................................................................ 9
九、信托计划管理团队介绍 ............................................................ 9
十、信托计划的服务机构 .............................................................. 11
十一、法律意见 .............................................................................. 14
十二、备查文件 .............................................................................. 14
特 别 提 示
本信托计划受托人─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是受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具有经营信托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受托人保证“陕国投〃财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以下简称“本信托计划”)内容的真实、完整、准确。本信托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受托人承诺本信托计划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受托人没有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人提供未在本信托计划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信托计划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受托人承诺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依据本信托计划的《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资金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即由委托人交付的资金以及由受托人对该资金运用后形成的财产承担;受托人违背《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本信托计划将于成立后10个工作日内按照《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的相关规定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陕西监管局备案。
证券投资有风险,信托公司、证券投资信托业务人员等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过往业绩不代表本信托计划未来运作的实际效果。受托人不保证本信托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信托计划不发生亏损。受托人管理的其他信托计划的业绩并不构成本信托计划业绩表现的保证。
投资者在加入本信托计划前应认真阅读相关信托文件,籍此谨慎做出是否签署信托文件的决策。
一、信托计划的名称
本信托计划的名称为:陕国投〃财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二、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陕国投〃财富1号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信托合同》,约定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信托计划的主要内容和信托合同内容摘要如下:
(一)信托目的
受托人于信托计划成立后,按照信托计划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计划财产进行专业化的管理、运用,谋求信托计划财产的增值。
(二)信托计划类型
本信托为证券投资结构化信托,次级受益人为签订次级受益人信托合同缴纳次级信托资金的委托人,次级受益人享有次级受益权。次级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只有在优先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利益得到满足后,才能由次级受益人享有。
(三)信托计划规模
信托计划设立时的预计规模不低于人民币10000万元。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持有次级受益权的委托人可追加信托资金;追加信托资金于到帐日当日计入信托财产总额。追加的信托资金,增加信托单位净值,但不改变次级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与优先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的比例,也不改变次级受益权信托单位份数及信托计划单位总份数。
(四)信托计划期限
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期限为10年,自信托计划成立之日起计算。如发生合同规定的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情形时,本信托计划可提前终止。
(五)信托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
信托资金只限于如下运用方向:
国内依法在上海或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和封闭式基金。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投资的其他品种,受托人应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方可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六)受益人
本信托为自益信托,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三、委托人资格
委托人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应当是其合法所有的财产。
四、信托计划的推介和成立
信托计划的推介期为:2011年 月 日至2011年 月 日(受托人根据发行、
认购情况可以公告延长或提前结束推介期)。
本信托计划预计于2011年 月 日成立(受托人根据发行、认购情况亦可公告提前或延期成立)。
推介期结束时,如信托计划不成立,受托人将在推介期结束后的10日内,向委托人退还所交付的信托资金。
五、信托单位的认购
(一)资金最低限额要求
首次认购时,委托人的首次认购金额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信托存续期内,受托人有权调整委托人首次认购金额下限。
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次级受益人可追加信托资金,追加信托资金的最低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超过部分按照1万元的整数倍增加。在本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优先受益人不可以追加信托资金。
(二)信托单位的认购费用
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时,无需另外交纳认购费用。
(三)认购资金的交付
受托人在指定银行开立以下账户作为接受委托人信托资金的专用银行账户。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在信托计划存续期内不可撤销。
户 名:陕西省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开户行:光大银行西安分行营业部
账 号:
受托人不接受现金认购,委托人须从在中国境内银行开设的自有银行账户划款至信托计划专用银行账户,并在备注中注明:“xx(投资者名称)认购财富1号(优先/次级)”。
(四)签约
1.必备证件
提交身份证明文件一式两份(委托人为自然人,需本人的身份证原件、本人的银行卡或活期存折。委托人为法人或其它组织,若经办人为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需提供法人或其它组织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和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证明书;若经办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组织机构负责人本人,则经办人除需持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