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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规章制度受法律保护吗

发布时间:2024-03-29 13:15:10 影响了:

以下是博文学习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受法律保护吗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公司的规章制度受法律保护吗篇一:公司管理规章制度(伊欧斯)

2016年12月1 颁布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3 -

第二章 员工守则............................................................................................ - 3 -

一、遵守公德.................................................................................................... - 3 -

二、爱岗敬业.................................................................................................... - 3 -

三、团结协作.................................................................................................... - 4 -

四、遵守纪律.................................................................................................... - 4 -

五、诚实自律.................................................................................................... - 5 -

六、安全保密.................................................................................................... - 5 -

七、仪表大方.................................................................................................... - 6 -

八、言行文明.................................................................................................... - 6 -

九、美化环境.................................................................................................... - 9 -

十、爱惜财物.................................................................................................... - 9 -

第三章 员工行为规范.................................................................................. - 10 -

第四章 员工管理制度.................................................................................. - 14 -

第一节 考勤管理制度.................................................................................... - 14 -

第二节 在职员工薪酬福利............................................................................ - 19 -

第三节 员工奖惩管理条例.......................................................................... - 21 -

第四节 员工保密管理制度.......................................................................... - 26 -

第五章 公司员工宿舍管理制度.................................................................. - 27 -

第一节 总则.................................................................................................... - 27 -

第二节 入住与退宿相关手续........................................................................ - 28 -

第三节 宿舍日常管理制度............................................................................ - 28 -

第四节 附则.................................................................................................... - 29 -

深圳市伊欧斯工业产品设计有限公司

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本公司为建立制度、健全组织与管理,制定此规章制度。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法令及劳动契约另有规定外,悉以本规则办理。

第二章 员工守则

一、遵守公德

第一条 公司员工必须遵纪守法、做维护社会公德的模范,公司绝对

不允许违背公德、违反法律的现象存在。

二、爱岗敬业

第二条 爱岗敬业:热爱自己的工作,勤奋努力,不断提高工作效率

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 尽职尽责:要求员工必须做到三负责,即对社会负责,对公

司负责,对自己负责。全力以赴地完成工作任务和履行职能,对自己的失误承担责任。

第四条 服从领导:员工必须服从领导安排,与领导保持一致把工作

做好,不与领导背道行事。

第五条 逐级上报:员工有事应向所属直接领导汇报,除直接领导有

重大失误或特别情形下,不得越级汇报。

三、团结协作

第六条 紧密团结,精诚合作,工作中相互协调,相互支持,建立起

融洽的人际关系。

第七条 严以律己宽以待人,相互关心,相互尊敬,开展批评与自我

批评。

第八条 不搞小团体、小帮派,倡导同事间密切和谐的关系。

第九条 不拨弄是非,无中生有,挑拨离间,说不利于团结的话。

第十条 保持积极的生活态度和工作态度,以积极包容的心态对待公

司管理中的问题,主动提出改进性的建议和意见,以成熟的方法解决问题。

四、遵守纪律

第十一条 下级服从上级是公司管理的基本原则,员工应自觉服从领

导的安排和工作调动,不得公开顶撞领导,不得无故拒绝、拖延、敷衍或擅自终止领导安排的工作。

第十二条 遵守公司制定的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上下班要打

考勤卡。

第十三条 公司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上班下班时间不擅离职

守,不串岗及私自外出、不聊天、听音乐、吃零食、嬉闹、大声喧哗。未经他人允许,不得翻阅他人文件、资料,动用他人

物品。

第十四条 工作时间要专心工作、精神振作、紧张有序,不用办公电

话打私人电话、上班期间不在公司岗位接待亲友、不办理个人私事,不在禁烟区吸烟,不阅读与工作无关的杂志书刊和不做其他与工作无关的事。

五、诚实自律

第十五条 遵守职业道德,不贪污受贿,自觉抵制社会上的不正之风。 第十六条 不得利用职务和工作之便向他人索取钱财和为个人亲友谋

私利。

第十七条 不得挪用公司财物,更不得利用职务之便将公司财务占为

己有或转送他人。

第十八条 对于其他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和个人赠送给公司或个人的礼

品、财物,必须上交到公司办公室、财务部。

六、安全保密

第十九条 要随时随地地注意防火安全,发现不安全隐患要及时报告

处理。每个员工都要熟知防火设施的位置和使用方法。

第二十条 注意公司现金和贵重物品、财物的安全存放,办公室无人

时要随手关门。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公司的保密制度,严守公司秘密。

公司的规章制度受法律保护吗篇二:规章制度罚款

日常工作规范处罚方案

一、通用规范

(一) 扣罚20元的轻微违纪行为

1. 迟到、早退15分钟以内;

2. 请病、事、丧、婚、年、产假,未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3. 工作时间不穿工服、佩戴胸卡上岗,或工服不清洁;

4. 工作时间穿拖鞋、凉鞋上岗;

5. 上班时应坚守工作岗位,出现脱岗、串岗;

6. 岗位责任区卫生不整洁,未按时清理垃圾、油污;

7. 员工下班前必须检查水龙头是否关好,未关水龙头的当事人;

8. 在饭庄工作区域吸烟;

9. 因个人原因漏打指纹卡每次;

10. 员工食用客人剩下食物;

11. 下班后办公室未关闭电气设备。

(二) 扣罚50元的重违纪行为

1. 迟到、早退超过15分钟,在30分钟以内;

2. 在工作时间内未请假,擅自离岗外出;

3. 在工作岗位上与客人发生争吵;

4. 在餐厅内与他人发生肢体冲突;

5. 不服从领导安排,有抵触工作情节;

6. 虚报个人考勤的当事人;

7. 因个人原因遭顾客投诉;

8. 偷吃、偷拿厨房食品原料的当事人;

9. 未经主管领导同意,擅自换班的当事人;

10. 住宿员工未向主管领导请假,夜不归宿;

11. 住宿员工未经主管领导同意,带企业外人员留宿宿舍。

(三) 扣罚100元的严重违纪行为

1. 在工作岗位上与客人发生肢体冲突;

2. 上班时间内饮酒;

3. 捡到客人失落物品不上交,据为己有;

4. 员工盗窃店内用具、餐具、设备及设备零部件;

5. 故意浪费、损坏企业财物,不爱护公物、工具及设备等。 注:损坏企业物品需原价

赔偿。

(四) 按法律法规处理及解除劳动合同的违规行为

1. 连续旷工3日;

2. 偷盗企业财物价值100元以上;

3. 因个人行为造成企业经济损失;

4. 因个人行为造成企业安全事故;

5. 违反国家及企业计划生育规定;

6. 有违反国家法律行为,被行政、刑事拘留;

7. 符合《北京烤肉宛紫竹饭庄有限公司劳动合同书》中规定解除 劳动合同款项。

二、 前厅规范

1. 服务员在上菜时因手指浸入菜中,造成客人退菜,责任人按

菜价的60%赔偿;

2. 餐厅服务员下班前必须严格检查电视、空调、冰箱、电脑、热水器等用电设备,确保关闭,发现漏关电器现象,当事人第一次敬告,从第二次开始扣罚,每次扣罚10元,因为关闭 电器设备引起火灾,照价赔偿;

3. 服务员在前厅工作区域内打闹、大声喧哗、用手机播放音乐、 接打私人电话5分钟以上,扣罚20元;

4. 服务员使用禁语,每次扣罚20元;

5. 服务员不得在工作区域内化妆,每次扣罚20元;

6. 客人落座5分钟内没有服务员接待的,当事人扣罚20元;

7. 每月30日盘点以后,前厅餐具破损率超过5%,由前厅全体 员工均摊按进价赔偿。

三、后厨规范

1. 下班时,各岗位做好原料的存贮,如因存贮不善造成菜品变质、变味、按价赔偿;

2. 食物应在工作台上操作加工,并将生熟食物分开处理、刀、菜墩、抹布等必须保持请

清洁、卫生,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3. 厨师责任心不强,造成汤锅水烧干,菜肴炖枯,蒸笼食品蒸过了、菜品蒸烂了、米饭

煮糊了、原料贮存不当造成厨房成本增大,员工按原材料成本和损毁器皿进价赔偿;

4. 后厨人员下班前必须严格检查各个用火点,保证油、气、电、水、火各个部位关闭,

发现未关闭的现象,值班负责人扣罚50元,组员扣罚20元;发现设备设施开关、阀门存在

故障及时保修并填写记录;

5. 工作粗心,因菜品卫生或质量问题导致客人退菜,责任人按售价的60%赔偿;

6. 不按操作规程生产 ,损坏厨房设备和用具者,承担维修费用;

7. 厨师将过期变质食物加工出售,造成客人食物中毒者,承担民事责任,及赔偿企业损

失;

8. 不得在熟食面板、案板上摘菜、堆放垃圾,违反此规定,当事人扣罚20元;

9. 食物应保持新鲜、清洁、卫生、并于清洗后分类用塑料袋包紧、或装在盖容器内分别

储放冷藏区或冷冻区,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10.凡易腐败的食物,应储藏在0度以下冷藏容器内,熟的与生的食物分开储放,防止食物

间串味,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11.严禁人为浪费,违反此规定扣罚50元;

12.不得在厨房内躺卧或住宿,亦不许随便悬挂衣物及放置鞋屐、或乱放杂物等,违反此

规定扣罚50元;

13.厨房员工不得接受供货商的馈赠,违反此规定扣罚50元;

14.每月30日盘点以后,后厨餐具破损率超过5%,由后厨全体员工均摊按进价赔偿。

四、库房规范

1. 实行烹饪原料先进先出原则,合理使用原料,避免先后程序不分,先入库房原料

搁置不用,扣罚20元;

2. 高档原料派专人保管,严格按量使用。其它原料同样做到按量 使用,物尽其用,发

现丢失现象未上报,每月盘点后,按丢失物的进货价格赔偿;

3. 验收人员必须严格按验收程序完成原料验收工作,未对入库商品进行验收,每次

扣罚20元;

4.库房管理元要做到物品实物库存数量与账面记录一致,出现一

项不一致扣罚20元;

5.库房重地,不得存放汽油、酒精、煤气等易燃物,违反此规定 扣罚50元;

6.验收人员必须了解即将取得的原料与采购定单上规定的质量 要求是否一致,拒绝验收

与采购单上规定不符的原材料,违反此规定扣罚50元;

7.库房盘点要详实,虚报、瞒报库存物资数量,进货价值在500元以内的扣罚100元;进货价值超过500元,解除责任人劳动合同,并移交公安机关。

五、维修、采购规范

1.各部室保修事项,无特殊原因需3日内完成,违反此规定扣罚 20元;

2.维修过程中需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违反此规定扣罚20元;

3.企业提供的维修设备负有保管责任,发生丢失照价赔偿;

4.定期负责车辆保养,未定期保养扣罚50元;

5.按照厨房所需物资时间,保质、保量采购,无特殊原因未完成 采购任务扣罚50元;

六、财务规范

1.未对发票上网检验,出现假发票,一张扣罚20元;

2.财务室内无人未锁门,一次扣罚20元;

3.未定期上网查询菜价,一次扣罚20元;

4.财务报表出现错误,一项扣罚20元;

5.丢失财务账簿及重要资料,一册扣罚50元;

6.费用支出手续不齐全,一次扣罚50元;

7.收取现金未当面验收,收取假币,按假币金额赔偿;

七、安全工作规范

1.无特殊原因,灭火器过期未更换,一具扣罚20元;

2.组织消防培训、应急演练,未作记录一次扣罚20元;

3.签订安全责任书,漏签一人扣罚20元;

4.每月未定期对消防栓、灭火器进行检查,漏检一具扣罚20元;

5.每月未按期向集团提交报表,漏交一次扣罚20元;

6.发现安全隐患没有通知相关部室或责任人整改的,一次扣罚 50元;

7.各种安全资料备份存档,丢失一册扣罚20元;

8.每年组织2次安全应急演练,少一次扣罚50元;

9.每月组织进行安全大检查,漏查一次50元;

八、人力工作规范

1.签订劳动安全责任书,漏签一人扣罚20元;

2.每月一次劳动安全卫生会议,并作会议记录,漏开或没有会议 记录一次扣罚20元;

3.新入职员工填写三级教育卡,漏填一人扣罚20元;

4.每月按期向集团提交报表,漏交一次扣罚20元;

5.员工工资合算出错,一人扣罚20元;

6.劳动档案管理,丢失一册扣罚20元;

7.未经领导同意,保险、公积金擅自增减员一人扣罚50元;

九、综合办公室工作规范

1.撰写各项工作总结和报告,漏写一份扣罚20元;

2.每月检查一次各部室工作规范落实情况,漏检查一个部室扣罚 20元;

3.负责档案保管工作,丢失一份扣罚20元;篇二: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规定罚

款权

用人单位不可以在规章制度中 规定罚款权作者:吕炎焱 目前,一些用人单位往往根据本单位的规章制度、员工手册等的规定,对员工违反规章

制度的行为予以一定数额的罚款。那么,用人单位的这种罚款的行为是否合法?用人单位能

否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是否拥有对员工罚款的权利?答案是否定的。 首先,罚款只能由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条款。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不受侵犯。罚款,在一定意义上说,就

是剥夺公民的财产权。因此,罚款属于财产罚的范畴。依照《立法法》和《行政处罚法》的

规定,对财产的处罚只能由法律、法规和规章设定。各用人单位无权在规章制度中设定罚款

条款,除非有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 其次,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经于2008年1月15日废止,

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1982年国务院颁布施行的《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

(共七项)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一)??

(七)”。 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这是我国劳动法律关系中对企业职工罚款的直接法律渊源,现实中很多用人单位也是参照了

这两条规定在其规章制度中赋予自己对员工罚款的权利。这种做法被法律理论和实践所接受。

然而,国务院 2008年1月15日发布的《关于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16

号)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已被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

动法》和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所代替,《企业职工奖

惩条例》已经废止。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

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 第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对用人单位的罚款权做出任何规定。 《劳动法》第四条提到了:“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

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至于对用人单位如何“依法”、依据哪部法律,来制定内部处罚规

章制度没有给出明确规定。但这也进一步说明了,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的

要求。对于涉及需要法律授权内容的,必须有明确的法律授权。《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

“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

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22条和第23条规定: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

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可见,根据《劳

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于劳动者严重违反法律、规章制度以及严重失职、营私

舞弊造成用人单位重大损害的行为,用人单位只能采取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劳动者赔偿损失

以及按约定支付违约金等措施,而并不能采取罚款的处罚。 综上分析,劳动者的财产权受法律保护,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应当有法律的授权。按照

我国现行有效的法律,用人单位对员工罚款是没有法律依据的,用人单位在规章制度规定或

员工手册中约定,对于员工的违章行为采取罚款措施是没有法律授权的。对员工的违规违纪

行为,用人单位不享有罚款权,如无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规定,

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要求员工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的权利。因此,笔者建议劳动者,

面对没有法律依据的处罚、违反法律的责任承担方式,要敢于说“不”,维护自己的权益。篇

三:公司处罚制度(试行) 处罚制度

第一条 目的

为创建公司高效工作团队,奖励先进,促进落后,规范员工行为与调动员工工作积极性,

提高工作效益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处罚原则

一、

二、

三、

四、

五、 处罚有依据的原则:处罚的依据是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的岗位描处罚及时的

原则:为及时纠正员工的错误行为,使处罚机制发挥应有的处罚标准严格的原则:员工的表

现应达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当员处罚公开的原则:为了使处罚公正,公平,并达到应

有的效果,处罚结处罚公正的原则:防止公司员工特权的产生,在制度面前公司所有员工述

及工作目标等。 作用,处罚必须及时。 工的表现达不到公司对员工的基本要求,应给予相

应惩戒。 果必须公开。 应人人平等,一视同仁。

第三条 处罚项目设置

一、 本公司员工处罚分为下列五类:

1、 警告;

2、 记过;

3、 记大过;

4、 降级(薪酬调整为相应标准);

5、 终止劳动合同,扣除押金及当月工资。 二、

三、 累计处罚:2次警告视为1次记过,2次记过视为1次大过,2次大过公功过相抵:

凡处分期间有立功表现的员工,公司将依照功过相抵的原则司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酌情予以

撤销处分的处理。一次嘉奖抵一次警告,一次记功抵一次记过,一次记大功抵一次记大过。

第四条 处罚细则

一、 有下情节之一(不仅限于以下情节),经查证属实或有具体证据者,予以警告,并

给予相应经济处罚:

1. 不按规定穿戴工装、工牌、安全帽及其他劳保用品者,每次罚款50元/人;

2. 上班无故迟到一小时之内者,每次罚款50元/人(超过一小时不足四小时按旷工半天

处理,超过四小时不足八小时按旷工一天处理,具体处理办法参照最新《考勤管理规定》);

3. 随地吐痰、践踏草坪、乱丢垃圾或杂物者,每次罚款50元/人;

4. 上班时间从事与本工作无关事情者,吃零食、听音乐、玩手机、上网、玩游 戏等每次罚款50元/人,睡觉、打牌等每次罚款200元/人,其他情况视情节而定;

5. 下班离开办公室不关电脑、灯棍、空调、饮水机或其它电器者,每次罚款50元/人(部

门内公共用品未关闭者,每次罚款100元/部门);

6. 在厂区内骑车、不按指定地点停放车辆者,每次罚款50元/人;

7. 私自拆、装宿舍照明电线、插座、灯头或使用电炉等电器者,每次罚款50元/人;

8. 私自翻看他人文件或使用他人电脑,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9. 品行不端、缺乏礼貌、辱骂他人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0. 出入厂不配合门卫检查,情节轻微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11. 无故不参加公司组织的会议、培训或其他集体活动者,每次罚款100元/人;

公司的规章制度受法律保护吗篇三:公司法务部管理制度

受控号:

法务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编 制:

审 核:

批 准:

2012年5月10日发布2012年5月10日实施

有限公司

1、目的

为规范企业法律事务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经营,防范和化解企业在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特根据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度本制度。

2、范围

适用于集团内部法务事务的处理

3. 法务人员(部)职责:

3.1 完善、健全企业法务管理体系,指导、协调企业法律事务处理,保证其合法性、规范性和一致性,确保公司的权益不受损害,以达到公司利益最大化和风险的最小化。

3.2 起草、审核企业中的各类合同,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制度,包括合同会签、签订权限授予、示范文本制作、合同登记、合同履行等,保障和促进各项经济活动的顺利进行,及时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争议,做好合同变更、补充和解除手续。

3.3 起草、修改和审核企业出具的承诺书、保证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

3.4 制作、审核公司各类劳动合同文本,协助公司人事部门协调劳动关系并及时做好劳动合同续订和解聘的相关法律工作;起草、制定员工竞业禁止协议和商业秘密保护协议;协助人力资源部门协调并及时解决各类劳动争议。

3.5 参与公司重大合同、项目谈判,配合其他部门做好招标事务,进行法律论证,出具法律意见。

3.6 代理公司处理各类诉讼、非诉讼、仲裁案件;提出解决方案,根据事实和法律,积极维护企业权益。

3.7 保障企业在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方面的权益。

3.8 其他法律事务。

4. 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程序

4.1企业法律事务管理

4.1.1 企业法务人员(部)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如:合同制度、工作制度等。

4.1.2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法律事务,业务部门须告知法务人员(部),由法务人员(部)进行分类登记,报送法务主管人员,由其根据岗位职责和工作量,制定承办人员。如需要企业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的,业务部门应交送书面情况说明及相关材料,法务人员(部)

根据业务部门提供的说明及材料在收到之日起三到七日内出具书面法律意见书。

4.1.3 一般法律事务由承办的法务人员提出处理方案。

4.1.4 重大、疑难的法律事务,经法务人员(部)和其他相关人员集体讨论后,制定具体处理方案。

4.1.5 企业在对外正式签订合同,或出具、接受承诺书、担保函、声明等具有法律效力、可能承担法律责任的各种书面文件前,应先由法务人员(部)审核,并由主管人员签字后转下一程序,经会签后方能对外签订、出具或接受。需要法务人员(部)参与起草、谈判的,业务部门应该在谈判前五天将主要谈判内容告知企业法务人员(部)。

4.1.6 公司从事招、投标活动,应在招、投标前五日告知法务主管人员(部),法务主管人员将指派法务人员全程参与,并出具法律意见。

4.1.7 法律事务处理完毕后,承办的法务人员应在一周内制作结案报告,并按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将报告及有关材料归档封存。

4.1.8 以上法律事务涉及重大、疑难法律问题的,必须报请公司主管领导审核。

4.2. 企业合同(协议)管理

4.2.1 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工程建设合同、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等)管理按本节的规定办理。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

公司的规章制度受法律保护吗

以及劳务合同则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

4.2.2 法务人员(部)负责企业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的法律意见给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

4.2.3 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者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前五个工作日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及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但在送交法务部门之前,主办部门必须先行对合同进行初步审核,并保证合同中内容与谈判记录相符。

4.2.4 法务人员(部)在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情况时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务主管人员(部)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为保证合同质量,此特殊要求只能作为个例,不能作为常规)。

4.2.5 送交法务人员(部)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务人员(部)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

4.2.6 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交公司办公室备案。

4.2.7 需要企业法务主管人员(部)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前三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务主管人员(部)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

4.3 企业规章制度管理

4.3.1 以企业或者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务主管人员(部),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

4.3.2 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

4.3.3 本节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度的有关生产、经营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4.4 企业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

4.4.1 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交法务主管人员(部)审查。

4.4.2 本节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

4.5 企业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

4.5.1 企业法律事务确定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务主管人员(部)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者分管领导同意。同时,法务主管人员(部)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

4.5.2 企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

4.5.2.1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由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

4.5.2.2 有关法律事务必须由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

4.5.2.3 其他确实需要聘请外部法律中介结构的。

4.5.3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法律中介机构。

4.5.4 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应当与其签订聘用协议(合同)。

4.6 企业诉讼与仲裁案件管理

4.6.1 本节所指诉讼与仲裁是指以本企业为一方当事人或者作为第三人,通过人民法院、仲裁机构采用诉讼、仲裁方式解决纠纷的法律事务活动。

4.6.2 企业的诉讼与仲裁案件的处理须遵循有效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和充分协调必要关系

相统一的原则。

4.6.3 案件起因人或部门负责人负有配合、协助法务主管人员(部)处理案件中的相关问题、收集和提供案件的原始证据及相关依据的责任。

4.6.4 在企业经营、管理或其它活动中,被其它组织或个人起诉而被动参与(包括可能涉及)诉讼、仲裁活动的,当事人、有关责任人和所在部门或单位应及时以法律事务报告书的形式向法务主管人员(部)说明案情并提供相关材料,以备应诉工作的顺利开展。

4.6.5 对于案件处理进程中所需要的必要条件和关系协调,案件关联部门及相关人员应积极、主动配合法务人员(部)开展针对性工作,保证案件处理的顺利进行。

4.6.6 案件知情人应坚持保密原则,不得泄漏案件信息内容。

4.6.7 在案件审结完后,依据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的生效裁决、调解书,法务人员(部)应继续做好执行阶段的工作。对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调解、裁(判)决时,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应及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报法务主管人员(部)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4.6.8 法务人员(部)应当系统全面地对案件材料进行整理并编撰成卷,建立案件归档制度,发挥好信息库作用。

4.6.9 其他与司法活动相关事宜。

4.7. 企业非诉讼事务管理

4.7.1非诉是指以本企业为一方当事人,采取协商、调解、行政复议等方式解决有关纠纷或法律问题的法律事务活动。

4.7.2需要以企业名义启动非诉讼活动程序的,由法务人员(部)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管理制度第4.5节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

4.7.3 办理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活动等事宜。

4.7.4非诉讼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务人员(部)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企业主管领导并送交有关业务部门。

5.相关记录

《案件立案申请表》BSD/D-(C-JS-01)-001

《案件汇总记录》BSD/D-(C-JS-01)-002

《案件处理汇报》 BSD/D-(C-JS-01)-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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