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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5 14:00:00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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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园管理规章制度篇一: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湿地公园管理制度 为了我们有一个更好的休闲环境,也为了我们的家人和孩子的生命安全,请自觉遵守以下条款。

在公园和广场管理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乱丢果皮、纸屑、烟头等废弃物及随地吐痰、便溺等;

(二)制造超标噪声,影响他人工作、休闲;

(三)采摘花果,损坏树木,宿营、烧烤,焚烧荒草、枯枝、落叶;

(四)擅自驾(骑)车辆进入;

(五)在非指定区域内垂钓、游泳、滑冰、踢球等;

(六)损坏游乐、娱乐、康乐设施,攀爬、损坏园林建筑、雕塑、围栏、防护网,移动坐椅、保洁设施;

(七)擅自进入动物豢养区或者投打、捕捉、伤害动物;

(八)携带限养犬只以及其他有碍人身安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的宠物;

(九)擅自散发广告宣传品或者在树木、建(构)筑物等各类设施上喷涂、悬挂张贴广告宣传品;

(十)酗酒赌博,打架斗殴,从事占卜算命等迷信活动; (十一)擅自砍伐、移植植物;

(十二)向公园、广场排放烟尘、污水、有害气体,倾倒废弃物; (十三)擅自携带易燃易爆及其他危险物品;

(十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公园管理规章制度篇二:公园管理考核办法 (2)

公园管理考核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公园的日常管理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工作效率,确保公园整洁有序,特制定管理考核办法如下:

一、出勤考核:

公园管理人员在工作过程中不得迟到、早退、脱岗、扎堆聊天、玩忽职守或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一经发现,每次罚款20元;有事一定要向上级领导请假,在上班期间要穿着工作服。

二、工作考(出自:WwW.HNNscy.Com 博 文学习 网:公园管理规章制度)核:

公园管理人员应将保证公园秩序、市民游园安全作为重点工作,加强日常巡逻力度并做好书面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如发现井盖缺损、设施损坏等情况,应及时上报并维修;如发现有在湖面滑冰、游玩的游客要及时劝告并阻止; 如发现警示牌破损的一定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如发现游客有损坏花草、树木、公共设施等的不文明行为,要及时制止,并对此进行批评教育;如发现有非法设摊经营、车辆乱停乱放、开荒种地、结网捕鱼、聚众赌博、非法集会等影响公园秩序的情况,应立刻劝阻并及时上报。若有不听劝说的游客一定要拍照取证,找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如发现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未尽到以上管理职责的,每次视情节严重程度扣除工资50—200元。

三、卫生考核:

1、管理人员必须按照要求,保持公园的清洁卫生,确保保洁区域内无垃圾杂物、道路无杂草淤泥,做到路面无烟蒂、无纸屑、果皮、垃圾;

2、警示牌、导游牌、宣传栏每天都要进行保洁,如发现有破损现象一定要及时上报(尤其是警示牌,如发现警示牌破损或警示语字迹不清一定要及时进行维修或更换);

3、雨、雪过后要及时清理,要做到路面、广场无积水、积雪;

4、要实行全天候巡回保洁法,要做到随时垃圾清扫及时,一经发现卫生工作不合格的,每次罚款50元。未按要求完成突击性清扫任务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罚款50—200元。

四、巡更考核:

公园管理人员每日需按照规定路线进行巡更打点,白天每1小时巡逻一次,每日至少巡逻10次。每周上报巡更记录,巡更记录一定要如实填写,如发现有少巡、漏巡现象,少巡一次扣除工资50元,漏巡一个点扣除工资10元。

五、工作情况汇报考核:

公园管理人员组长每周一要准时交公园巡查每日工作情况汇报表及每周工作情况总结,将每天的工作情况要如实填写,不可弄虚作假,如发现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将给予批评并扣除当月的组长代理费。

备注:

1、以上的罚款在工资中直接扣除;

2、没有达到考核标准被通报后,要按照要求迅速整改,逾期没有完成的,将以该项扣费额度的上限实行处罚;

3、公园按照该办法规定在一年之内对管理人员实施过四次或四次以上处罚的,将在年度劳动合同期满后不再续签。

4、在对游客不文明的行为进行劝导时一定要文明劝导,不可与游客发生吵架、动粗的行为。

公园管理规章制度篇三: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城市公园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园建设和管理,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美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园,是指具有良好的园林景观、较完善的设施,具备改善生态、美化环境、游览休憩、文化健身等功能,面向公众开放、实行相对封闭管理的公益性场所。包括综合性公园、专类公园及社公园。

第三条 本市规划域内公园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规划域内公园的行业管理、业务指导和监督工作。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内公园的管理检查工作。规划、建设、国土、城管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做好公园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公园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公园建设和管理经费按年度列入预算,促进公园事业发展。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公园事业发展。

第二章 建设与保护

第六条 本市公园建设发展总体规划,由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部门划定公园的保护范围,实施控制管理。保护范围内新建建(构)筑物的高度、色彩及建筑风格等应当与公园景观相协调。

第八条 公园新建、改建、扩建方案,由建设单位按照公园的发展规划、特性和规模编制,园林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规划和建设部门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经批准的公园建设方案,不得擅自改变;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批部门批准。

第九条 公园建设应当充分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景观,提高文化品味和园林艺术水平。

新建公园应当合理布局,优先选择历史文化遗址、遗迹及自然景观良好的域、地点。鼓励利用荒滩、荒地等建造公园。

第十条 公园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建设项目竣工后,经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在公园保护范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公园的用地规划性质及用途,不得占用、出租公园用地,不得在公园用地上进行经营性开发建设。

第十二条 因建设确需占用公园用地的,市规划和国土部门应当征得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临时占用公园用地的,经市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规定办理临时占用手续。

第三章 管理与服务

第十三条 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公园管理机构。公园管理机构负责公园的日常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公园管理制度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二)设立服务指示牌及相关的警示标志,制定游园管理规范;

(三)保持公园环境卫生整洁、设备设施完好,定期维护检修;

(四)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公园正常游园秩序;

(五)保护公园财产和景观设施,制止破坏公园景观和财产的行为;

(六)管理园内的文化健身娱乐、商业配套服务等活动;

(七)规范公园管理和服务行为,为游客提供文明、优质、高效、周到、快捷的服务;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公园内游乐设施应当设置在规划确定的域内,与公园景观协调,其技术、安全指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新增大型游乐设施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公园内游乐项目竣工的,应当报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五条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的单位应征得公园管理机构同意,并报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在公园内进行工程施工、设施设备维修时,应当在施工现场进行围挡,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保持现场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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