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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非营利性协会成立规章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19 08:01:48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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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非营利性协会成立规章制度篇一:中国船舶工业协会简介

协会简介

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批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具有法人资格,成立于一九九五年四月。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是由船舶制造与修理、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企业和科研设计院所,与船舶行业相关联的高等(专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件的同业经济组织,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性船舶工业行业组织。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政府业务主管部门是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受国家有关政府部门以及中国工业经济联合会的业务指导。现有团体会员530余家,包含了全国船舶行业规模以上的大、中型企事业单位,其产品产量占全国船舶工业总产量的90%以上。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产生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其常设办事机构是秘书处,下设办公室、市场工作部、信息工作部、对外工作部。为了便于会员管理和开展地区性活动,协会设哈尔滨、大连、天津、济南、上海、江苏、合肥、杭州、武汉、西安、重庆、南昌、福州、广州、梧州、昆明等16个地区联络处。为了便于开展专业性活动,协会设船艇、修船、柴油机、甲板机械、舱室机械、船舶自动化、锚链、铸锻、焊接以及物资等10个专业分会。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在政府的宏观指导下,坚持以服务为宗旨,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沟通政府与企事业单位的联系,为企事业单位、行业服务,为政府、社会服务,维护会员单位和行业的合法权益。以服务、自律、维权、协调和监督为基本职能,其主要任务: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协助国防科工委对船舶工业实施行业管理;向政府部门提出船舶工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单位之间的关系,为会员单位提供咨询服务;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和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和参与行业名优产品和各类工业奖项的评价、申报和推荐工作;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及资质认证;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举办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等;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船舶工业有关经济信息,编辑出版发行会刊、资料和出版物,以及承担政府和企业委托的其它有关事项。

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将在政府部门的指导下,进一步依靠广大会员单位,为实现船舶工业做大做强贡献自己的力量。

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名称

本会名称为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英文名称CHINA ASSOCIATION OF THE NATIONAL SHIPBUILDING INDUSTRY(缩写为CANSI)

第二条:性质

本协会是由船舶制造与修理、船舶配套设备制造企业,船舶和船舶配套设备科研设计院所,船舶检验部门,与船舶行业相关联的高等(专业)院校和企、事业单位以及符合条

件的同业经济组织,按平等自愿的原则组成的非营利性的全国船舶工业行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条:宗旨

高举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伟大旗帜,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和纲领,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办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政府部门服务,为行业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服务,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在联系政府和企事业单位之间发挥桥梁纽带作用,在协调会员单位关系、行为方面发挥行业自律作用,成为政府管理行业的重要支撑,促进行业技术经济发展的重要途径,对社会宣传船舶工业的重要窗口,密切与国内外同行交往的重要手段。壮大船舶工业实力,推动我国成为世界造船大国、强国。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国防科学技术委员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挂靠中国船舶工业集团公司和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

第五条:本协会会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结合本行业情况,积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接受政府委托,协助国防科工委对船舶工业实施行业管理;

(二)受政府委托,组织和实施行业调查、进行综合统计和分析,向政府部门提出行业发展规划、经济技术政策和经济立法等方面的建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三)积极向政府部门提出船舶工业存在的共性问题,反映会员单位的意愿,维护会员单位合法利益:

(四)开展市场调查,分析市场形势,开发信息资源,建立信息网络,为会员单位、政府部门提供信息咨询服务;

(五)推进本行业的企业改革、技术进步与产业发展,组织经验交流和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培训,提高企业现代化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能力;

(六) 组织和参与行业名优产品和各类工业奖项的评价、申报和推荐工作。参与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认证及企业资质认证工作,提高船舶工业的队伍素质。

(七)参与制定、修订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并进行监督;开展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调会员单位、行业之间的关系,为会员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八)组织本行业开展各项与国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活动,包括组织考察、举办展览会、经贸洽谈会等,促进会员发展对外贸易和经济技术的合作与交流:

(九)积极开展新闻宣传,收集、分析、发布国内外船舶工业有关经济信息;编辑出版发行会刊、年鉴、资料和出版物;

(十)承担政府和企业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的会员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参加本协会的意愿,并承担会员义务,按时交纳会费,积极参加协会活动;

(三)会员必须是在船舶行业及相关联行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协会秘书处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两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

加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讨论和决定本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必须有三分之二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须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

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

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推迟或提前或采

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四、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船舶工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 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人选应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后,再由社团按其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国防科工委和报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长不得超过

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 员

代表表决通过,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

实情况;

(三)聘任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

(四)代表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人员的聘用;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会员单位及社会各界的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所得;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本协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

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

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各项资金接受审计机关、业务主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年度财务决算和审计报告应报主管单位备案。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改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民政部和国防科工委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有关规定

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国防科工委审查同

意并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

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国防科工委审查同意,并报民

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四条:本协会终止前,须在国防科工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

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国防科工委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

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2006年5月23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

中国船舶工业协会组织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非营利性协会成立规章制度篇二:中国金融协会名单

一、中国现有的一些金融协会和学会

协会:

1、中国金融协会

中国金融协会(China Finance Association以下简称“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成立的,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全行业与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反映企业的愿望和要求,沟通企业与政府之间的联系,推动会员单位之间、国际同行之间的合作与交流,与时俱进,开拓创新,为提高金融行业快速发展作出贡献。协会接受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财政部等部委的业务的法定监管。会员主要来自中央企业、全国各省(市)金融局(办)、地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类企业和其他跟融资有关企业等机构、单位和组织。

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金融行业经济运行、企业改革、技术进步、资产重组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制定金融行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政策、法律法规及行业改革与发展方向等提供建议和服务;对与金融发展有关的技术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法律法规的贯彻进行跟踪研究,及时向政府部门反映金融行业和企业的意见和要求。

二、收集、整理、分析和发金融经济与技术信息;跟踪了解国外同行的发展情况、国内外市场动态和技术进步趋势,进行市场预测预报,为会员单位、金融行业、政府和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三、组织会员单位、金融企事业单位赴国外考察和学习,为国内金融企业开拓国外市场创造条件。

四、推广金融行业先进技术和工艺;开展优秀品牌培育工作。

五、组织展会、研讨会、论坛、培训等。

六、编辑内部资料和协会刊物,与出版社合作出版书籍。

2、中国金融管理协会

中国金融管理协会,是全国各银行、证券、保险业等相关单位为适应中国金融改革与发展的需要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非盈利性专业社会团体。中国金融管理协会于2008年5月正式成立。会员单位包括各类商业银行、证券、保险、投资担保、各类农村金融机构、金融研究机构和金融媒体等,至2009年底,已发展会员单位总计300余家。

服务功能:

·宣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收集、分析各金融行业(场所)的运行动态,组织开展会员单位间的情况交流与信息沟通。 ·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单位的诉求和建议。

·向会员单位提供相关的培训,定期组织会议表彰优秀单位。

·协会组织机构: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金融专家团、金融媒体联盟等。

协会组织过的活动包括:“农村金融论坛”、“地方金融论坛”、“金融发展高峰论坛”、“金融生态城市论坛”等等。

3、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

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一般指中国互联网协会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是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内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政府部门和社会团体组成的全国性、非营利性民间组织。互联网金融工作委员会的成立旨在凝聚中国互联网金融领域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社会团体力量,专注于互联网推动金融创新发展,反映成员诉求,维护成员利益,加强从业企业和

政府主管部门之间的联系与沟通,促进成员单位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有效聚合产业力量,推动互联网金融健康持续发展。

4、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成立于2013年11月,是全国金融机构、互联网机构以及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企业、实体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会团体。围绕提升从事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自主创新能力和自我发展能力,提高从事互联网金融的企业家素质和经营管理水平,维护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合法权益,反映从事互联网金融行业人员的建议和要求,为互联网金融行业开拓市场和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而开展各项活动。在政府、企业与互联网企业以及金融机构之间发挥投融资平台的作用,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做强做大,帮助各地形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当地经济转型升级,通过金融创新工具为会员单位提供各项增值服务,使其健康、稳定、可持续发展。

5、中国金融办工作协会

由国内外知名金融专家、资深学者和相关业内机构人士共同发起并积极参与而组建形成的全国性、不以赢利为目的的社团机构。协会接受国家发改委、中国银监会、中国保监会、中国证监会、最高人民法院、工信部、财政部等部委的业务的法定监管。会员主要来自中央企业、全国各省(市)金融局(办)、地方银行、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投资公司、投资管理公司、典当公司、融资类企业和其他跟融资有关企业等机构、单位和组织。 协会的主要职能是:

1、宣传贯彻国家对外开放、加快发展方式和结构调整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2、整合资金和项目的合作资源,为会员投资合作提供信息咨询、项目担保、价格信用、促成合作等服务,实现共同利益。

3、适时举办国际、国内金融论坛交流会议,学习借鉴发达资本主义国家金融市场先进管理模式,推进中国与发达国家金融市场、金融人才人力资源的接轨。

4、倾听会员单位对金融市场发展、金融人才人力资源、金融服务等方面的改革呼声,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会员对促进经济发展和改善金融政策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为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服务。

5、适时举办会员单位需要的金融人才培训班、金融管理研讨会和相关考察活动等,促进共同提高。

6、及时向会员披露国际经济和贸易市场的最新动向和相关国家政局稳定情况,提醒会员规避发展风险。

7、组织联谊活动,增进会员之间的友谊与合作,增强会员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和相互了解;

8、办理政府有关部门和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

6、中国银行业协会

中国银行业协会(China Banking Association,CBA)成立于2000年5月,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和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是中国银行业自律组织。2003年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中国银行业协会主管单位由中国人民银行变更为中国银监会。凡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含在华外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会员单位。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均可申请加入中国银行业协会成为观察员单位。

7、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成立于2000年12月29日,是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

全国期货行业自律性组织,为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法人。协会的注册地和常设机构设在北京。协会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协会由期货公司等从事期货业务的会员、期货交易所特别会员和地方期货业协会联系会员组成。

协会宗旨是:在国家对期货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期货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期货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坚持期货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期货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保护投资者利益,推动期货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8、中国证券业协会

中国证券业协会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立的证券业自律性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指导下,团结和依靠全体会员,切实履行“自律、服务、传导”三大职能,在推进行业自律管理、反映行业意见建议、改善行业发展环境等方面做了一些工作,发挥了行业自律组织的应有作用。

协会的宗旨是:在国家对证券业实行集中统一监督管理的前提下,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发挥政府与证券行业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为会员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促进证券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证券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9、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是由市场参与者自愿组成的,包括银行间债券市场、同业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在内的银行间市场的自律组织,会址设在北京。

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银行间债券市场、拆借市场、外汇市场、票据市场和黄金市场的参与者、中介机构及相关领域的从业人员和专家学者均可自愿申请成为协会会员。协会单位会员将涵盖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信用评级公司、大中型工商企业等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

10、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

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是由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经国家民政部注册登记,具有法人地位的社会团体。现在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由商务部主管。中国外经贸企业协会的性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和《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以全国进出口企业为服务主体,吸收专家、学者参加,从事外经贸行业的研究与发展,维护进出口企业权益的全国性行业组织。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不以盈利为目的,不从事与本身业务无关和与会员利益相冲突的业务活动。

11、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

中国经济贸易促进会是在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推进改革开放的新形势下由经济贸易界知名人士发起,中国工商企业界和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创办的全国性、综合性、非营利性的民间社团组织。会员由不同行业、不同地区的民营企业、国有企业、海外华人企业、企业服务机构、企业社会团体,以及关心并支持中国经贸发展事业的政府有关部门、国内外经贸专家学者和新闻界、文化界的知名人士组成,注册地香港。

宗旨是代表会员利益,协调会员间的关系,维护会员从事经济贸易活动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呼声,沟通并保持会员与政府的联系; 参照国际惯例,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府制定的各项政策,开展促进中国与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世界各国、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

12、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在中国证监会和国家民政部的正确领导下,创新立业,励精图治,秉承“服务、自律、创新”宗旨,积极履行新《基金法》赋予的职责,在推动行业自律规范、

促进行业创新发展等方面取得了积极成效。

致力于持续推动解决制约行业发展的瓶颈问题,落实《基金法》,推动完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基金持有人、管理人与股东长期利益相一致的激励约束机制,支持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上市和发债,推动私募基金管理人转为公募基金管理人,以资产证券化产品备案为契机,大力发展固定收益产品,打造跨周期配置的养老理财产品,推动市场主体创新商业模式、业务结构、产品设计和服务方式,支持行业多元化、集团化、专业化、特色化发展,努力打造专业、高效的资产管理服务产业链,稳步推动行业双向开放,不断提升行业核心竞争力,共同推动我国资产管理行业健康发展。

13、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

中国股权投资基金协会接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和业务支持,服务于在全国注册的各类基金及管理、中介机构等,致力于建设行业自律监管机制,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提高会员从业素质,加强会员与境内外股权投资基金界的合作与交流,促进我国股权投资基金产业健康发展。

14、上海金融理财师协会

上海金融理财师协会是由从事金融理财工作或在金融理财岗位上拥有丰富经验、具有金融理财师中高级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的宗旨是: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府政策和社团管理有关政策规定的前提下,认真履行自律、管理、维权、服务、协调职能,引进国际先进的金融理财服务理念,提升金融理财整体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促进提高全社会金融理财理念和素质,推动金融理财业的创新和发展,为上海资产管理中心建设打造国际化、专业化、实用型的金融服务人才队伍,为加快推进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建设作出贡献。

15、中国循环经济协会

中国循环经济协会是经民政部批准(2013年8月15日)由原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更名成立的跨地区、跨行业、全国性的社团组织,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业务上接受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指导。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成立于1995年,经原国家经贸委批准,民政部注册,2003年国务院机构改革后由国务院国资委管理。

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基本国策,落实循环经济促进法,依靠广大会员,联系各方力量,发挥协会桥梁纽带作用,为构建覆盖全社会的资源循环利用体系,提高资源利用效率,源头防治环境污染,推进绿色、循环、低碳发展,加快建设生态文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实现可持续发展,建设美丽中国做出积极贡献。

16、中国投资协会

中国投资协会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登记,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会团体。其主管部门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协会的宗旨是: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推进投资体制改革和完善资本市场;发挥政府与投资主体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维护投资主体合法权益,严格实行行业自律;促进投资决策与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

学会:

1、中国金融学会

中国金融学会是从事金融科学研究的全国性学术团体。中国金融学会经当时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批准成立。1991、2000年经民政部重新登记。中国金融学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登记管理机关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学会宗旨是组织金融行业和社会金融研究力量开展

经济、金融理论研究,向社会公众宣传金融政策、普及金融知识,提高金融理论和金融业务水平,促进我国金融业发展。

2、中国宏观经济学会

中国宏观经济学会是研究中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宏观经济科学的群众性学术团体。中国宏观经济学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遵循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通过对宏观经济理论、政策和方法的研究,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高和完善我国宏观经济管理水平,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服务。

3、中国金融会计学会

中国金融会计学会成立于1992年8月,是在中国人民银行领导下,由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业会计部门和金融会计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全国性金融会计专业社会团体,是中国金融学会和中国会计学会的团体会员。本会接受社团管理机关民政部的监督管理。

学会的基本宗旨是: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针。团结全国金融会计工作者,广泛开展金融会计学术研究活动。

学会的活动目标是:组织和推动全国范围内的金融会计学术研究活动,积累研究成果和推广应用,逐步形成并不断完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会计理论、方法体系,为促进金融会计事业的发展作出贡献。

4、中国国际金融学会

5、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

中国国际经济合作学会(英文全称China Association for International Economic Cooperation,缩写CAFIEC)于1983年在北京成立,是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由商务部直接领导、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组织。

学会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专门从事国际经济合作理论、政策的研究与交流,参与策划和制定国际经济合作战略,为政府部门和从事国际经济合作事业的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等提供有关国际经济合作理论政策的研究成果和信息咨询服务及人才培训,是沟通政府与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国内外相关组织的桥梁和纽带。

二、近期将开展的一些活动

1、中国金融管理协会

第十一届中国国际金融品牌创新峰会暨2015年中国“金鼎奖”颁奖盛典 时间:2015年7月2-3日

地点:上海国际会议中心

2、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 协会将于2015年8月15-16日举办“第四批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员集中学习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应用及风险防范”暨“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产业升级领袖人才培养计划(高级)”开班第二课。届时将举行第四批会员单位牌匾授予仪式、第三批会员单位协会职务任命仪式、协会专业委员会委员聘任仪式、“2015年度互联网金融榜样企业”颁奖仪式及为部分第一、二、三批会员单位开设的“中国互联网金融与产业升级领袖人才培养计划(高级)”开班第二课《私募股权基金投资实战应用》。

3、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非营利性协会成立规章制度篇三: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2013-9-16

《中国银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为中国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英文名称为 ChinaBanking Association,缩写为 CBA 。

第二条 协会是全国性银行业自律组织,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以下简称民政部)登记注册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法人。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三条 协会以促进会员单位实现共同利益为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经济金融方针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认真履行自律、维权、协调、服务职能,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维护银行业市场秩序,提高银行业从业人员素质,提高为会员服务的水平,促进银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协会住所:中国北京。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自律职责:

(一)组织会员签订自律公约及其实施细则,建立自律公约执行情况检查和披露制度,受理会员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投诉,采取自律惩戒措施,督促会员依法合规经营,共同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二)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制定行业标准、业务规范及银行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推动实施并监督会员执行,提高行业服务水平;

(三)建立健全银行业诚信制度以及银行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信息体系,加强诚信监督,协助推进银行业信用体系建设;

(四)制定银行从业人员道德和行为准则,对从业人员进行自律管理,组织银行从业人员的相关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五)对于违反银行业协会章程、自律公约、管理制度等致使行业利益受损的会员,可按有关规定实施自律性处罚,并及时告知中国银监会;

(六)对涉嫌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投诉件和发现的业内涉嫌违法违规的行为,要及时报告中国银监会,并做好中国银监会批转投诉件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六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维权职责:

(一)组织会员制定维权公约,通过开展区域信用环境评级,发布诚实守信客户或违约客户名单,实施行业联合制裁等措施,制止各种侵权行为,维护银行业合法权益;

(二)参与中国银监会等部门组织的有关银行业改革发展以及与行业权益相关的决策论证,提出银行业有关政策、立法和行业规划等方面的建议;

(三)向中国银监会等部门反映涉及银行业改革和发展的问题,建立与有关部门的沟通机制,争取有利于银行业健康发展的外部环境;

(四)组织会员开展行业维权调查,及时向会员进行风险提示,促进会员加强债权维护和风险管理。

第七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协调职责:

(一)接受会员委托,协调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之间的关系,协助中国银监会等部门落实有关政策、措施;

(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建立和完善行业内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公正、合理解决各种矛盾争端,营造良好的业内环境;

(三)协调会员与社会公众的关系,加强会员与社会公众的沟通,维护会员与客户的合法权益;提高社会公众的金融意识和风险意识;

(四)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和联系,制定实施银行业舆情监测、引导及应对机制,正确引导社会舆论,自觉接受舆论监督,维护银行业声誉和经营秩序。

第八条 协会履行下列行业服务职责:

(一)建立会员间信息沟通机制,组织开展会员间的业务、技术、信息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提供信息服务;

(二)组织开展银行业国际交流与合作,参加相关国际组织,推动和其他国家及地区的相关资质互认工作;

(三)加强与证券业、保险业等行业协会的沟通和协调;

(四)发挥行业整体宣传功能,协调、组织会员共同开展新业务、新政策的宣传

和咨询活动,大力普及金融知识,提高公众的金融意识;

(五)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了解和友谊,培育健康向上的行业文化。

第九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或中国银监会等有关部门和会员交办、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十条 协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凡承认本章程的下列机构,均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会员:

(一)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银行业协会。

第十二条 经相关监管机构批准设立的、非法人外资银行分行和在华代表处等,承认本章程,可申请加入协会,成为观察员。

第十三条 会员、观察员申请加入协会时,应当按照协会的要求提交相关文件,经协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查同意后,向申请人颁发会员、观察员证书,申请人即取得相应资格。协会根据需要对会员进行分类管理。会员、观察员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等情形的,其资格相应变更或终止。

第十四条 协会应在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是否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并将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未做答复视同接受申请。

第十五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出席会员大会,并行使审议权、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要求协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三)参加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获得协会提供的服务;

(四)通过协会向有关部门反映意见和建议;

(五)对协会工作进行监督,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

(六)要求协会为其保守商业机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非营利性协会成立规章制度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八)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 会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协会的决议;

(二)关心、支持协会工作,参加协会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承担协会委派的各项任务,接受协会有关的询问和调查,并提供协会履行职责所需的有关资料;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会员大会决议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七条 会员应委派其法定代表人出席会员大会,如法定代表人因故不能出席,可委派其他主要负责人出席。

第十八条 协会统一编制会员名录。会员名录中所填事项发生变更时,会员单位须在15日内书面通知协会,以作相应变更记录。

第十九条 观察员不享有本章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权利、部分享有第十五条

第三款规定的权利、享有第十五条其他款规定的权利,承担第十六条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条 会员、观察员在一年内无故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或不缴纳会费的,经协会秘书处发函确认后,视为自动退会,并由秘书处向会员单位作内部通报。 第二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会员、观察员资格终止:

(一)自动退会;

(二)自愿退会;

(三)违反本章程规定,被取消会员、观察员资格;

(四)会员法人资格依法终止。

第二十二条 会员、观察员自愿退会应书面通知协会。

第二十三条 会员、观察员违反本章程和行业自律制度,协会根据情节轻重可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观察员权利1-6个月;

(四)取消会员资格。

受到上述处分的会员、观察员有权向理事会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会员大会申请

裁决。理事会收到复议后应做出答复,会员对答复不服的,可向会员大会申请裁决。会员大会裁决为最终裁决。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四条 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由全体会员组成,每个会员享有一个投票权。

第二十五条 会员大会行使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修改协会章程;

(二)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协会财务收支报告;

(三)审议批准协会的工作计划

(四)选举和罢免协会理事、监事;

(五)选举和罢免会长、专职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

(六)审议取消会员资格的处理决定;

(七)审议通过会费的缴纳标准;

(八)决定终止事项;

(九)审议批准需经会员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三年,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会员的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临时会员大会不得研究提议议题之外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会员大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参加方能召开。会员大会作出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八条 协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由会员理事和非会员理事组成。会员理事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的会员理事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主要负责人担任。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等非会员理事由中国银监会推荐,并须经会员大会选举通过。

协会设理事若干名,理事每届任期三年,理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会员理事在任期内如发生离任等情况时,应由所在单位函告协会,继任者自动接任前任在协会理事职务的任职,并由协会公告各会员单位。该理事为常务理事的,一并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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