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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错方悔过书

发布时间:2024-04-26 04:51:51 影响了:

过错方悔过书篇一:出轨保证书范文

老公出轨后,所写“保证书”有效吗?

【导语】今日我们接受了一位严女士的咨询:她老公李先生是个成功的企业家,严女士

成功抓到老公与其女秘书“车震”后,为取得严女士的谅解,李先生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以

后不再出轨,否则夫妻二人所有的财产均归严女士一人。严女士咨询我们:如果老公以后再

出轨,这份悔过书约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严女士所说的保证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其实就是所谓的“忠诚协议”,是法学理论和实

务界一直争论不断的话题。2010年南方周末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标题叫《夫妻“忠诚协议”,

难倒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领域,忠诚协议一直是所谓“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对于这

个问题,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给予明确规定,制定婚姻法解释三时,最初的草

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

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而最终相关条

款全部被删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纠结啊!众口难调,制定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

法律确实不易。“忠诚协议”,持肯定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

忠实的原则要求。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能够实现自我保护,同时可以减少离婚时财

产分割方面的争议。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约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只是一种价值

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范畴。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上海

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1)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

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

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2)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

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3)

贾某与曾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

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

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法院判决,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

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支持诉请。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

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纷

纷效仿。然而,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2013)杨民一(民)

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

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

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 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结语】关于“忠诚协议”效力如此争论不休,显然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以笔者浅见,

这个问题试图从法理上去争论,会陷入无意义的文字游戏。就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实

践为例,上海市闵行区2002年的判决支持了所谓的忠诚协议,说理不能说不充分。而在上海

高院精神指导下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

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不能支持是否就能让人信服呢?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

逻辑上看,所有的法律义务都应该是道德义务,但是道德义务不一定是法律义务。既然夫妻

之间应该忠诚的义务在《婚姻法》第4条予以明确规定,它怎么就不是法律义务了呢? 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维护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上海律协保险业务委员会委员)篇二:丈

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依旧出轨

丈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依旧出轨 曾经,他们是相爱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写下多份婚姻保证书,其中,有“最慷慨保证书”,

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还有“最狠保证书”,承诺“婚外情一次,就交罚款15万元给

老婆”。

如今,他们是法庭上的“敌人”。3月9日,这对夫妻拿着这些婚姻保证书,闹到同安法

院,打响“离婚大战”。

再多的婚姻保证书,最终都成了“空头支票”,也无法阻止婚姻破裂。第一份保证书:

“绝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化名)说,夫妻二人同岁,经亲戚介绍相识,22岁时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小

萱回忆,她还在怀孕期间,大女儿还没出生时,一个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

当时一名女子拨打他的手机,小萱接起电话,“她竟然告诉我说,我老公答应在情人节那天送

她礼物”。

这样磕磕绊绊过了1年,夫妻二人的矛盾继续升级。小萱说,第一份保证书写于2010年夏天的一个凌晨。将近5点的时候,阿毅醉醺醺地回

来,倒头就睡,小萱却彻夜未眠。醒来后,阿毅说自己一定改,并主动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

证书没有起效,出轨、争吵都还在继续,后来,阿毅又陆续写下几份保证书。不过,这些保

证书小萱并没有全部留存,有的已经丢失。目前,小萱手中保留了2份书面保证书,上面都有阿毅亲手按下的手印。这些保证书内

容大同小异,就是承诺绝不再和别的女人搞婚外情,如果再犯愿意接受惩罚等等。“最慷

慨保证书”:“所有财产归老婆”其中,有一份“最慷慨保证书”,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 小萱说,写保证书的前一天晚上,丈夫带小姐到酒店开房,很晚都没有回家。经过一番

打听,小萱从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又和别的女人去酒店开房了。 凌晨1点多,小萱来到酒店大厅,等了半个多小时,丈夫才下楼和她一起回家。夫妻

争吵过后,阿毅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纸,写下了“最慷慨”的承诺:“本人带小姐在酒店开房,

被老婆当场抓到??再也不犯同样的错误,如有犯错,本人不得好死,还有,从此以后不会跟

别的女人联系。” 最重要的是,在这份保证书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诺,表示,“如果再次被发现将给

予老婆50万元作为补偿,离婚后两个孩子归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现金500万元整,所有财

产归老婆所有。”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2013年11月23日,小萱一直保留至今。 “最狠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还有一份保证书,可以说是“最狠保证书”,其中的惩罚条款相当惊人。 这天凌晨3点多,阿毅依旧没有回家。小萱电话联系他,听筒却传来一个女人暧昧的叫

声。

“你在哪里?”小萱问。

“我在欢唱ktv唱歌。”阿毅答。 “你是不是又和别的女人睡在一起?”小萱气愤地说。 “没有啊。”

“还说没有,我明明听到女人的叫声。”小萱再次质问。这时,电话被挂断。小萱再次拨打时,语音提示手机已关机。随后,她开车到现场,把

住在ktv楼上酒店的阿毅接回家中。随后,阿毅又写下了“最狠”的承诺:“我如果有婚外情让老婆知道,每一次罚款15万

元。”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2014年1月16日。 如今,七年感情破裂,夫妻闹上法庭。法庭之上,夫妻双方展开激烈争辩。 小萱亮出这些婚姻保证书,起诉要求丈夫兑现承诺,将所有财产(包括房子一套和现金

500万元)全部归她所有,并偿还自己淘宝多年在虾米农屋店铺给丈夫买的保健品和丈夫家

里人的滋补品,还要另外支付给她50万元补偿。 丈夫回应:因遭胁迫,才写保证书 法庭之上,阿毅说,这些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那都是他在“非自愿”的情况下

写的。“她手里的保证书我看过,上面的字确实是我写的,但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写的。”

近日,阿毅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说,保证书是他在酒后不清醒时写的。 在法庭上,阿毅答辩说,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纠缠不休,为了安抚老婆才按对方

要求写下保证书。但是,小萱反驳说,保证书并非酒醉当晚所写,而是第二天才写的。 “三问”保证书 1问:有没法律效力?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

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

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2问:哪些约定受保护?徐长青律师: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

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一

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

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

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

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

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3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徐长青律师: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

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

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篇三:从合同角

度论婚姻保证书的效力

三.婚姻保证书的常见条款从上述对婚姻保证书的具体条款分析来看,只要婚姻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我国法律的规

定,就应该是有效的,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实际上,由于婚姻保证书目的的特殊性,内

容的多变性,及现在婚姻保证书并无固定的文本等情况,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以一概全,

而应该具体分析。特别是在财产条款与其他基于身份关系的条款之对比下,又由于本文前述

的财产条款对婚姻弱势方的重要性,对于财产性条款我们更不能一概而论。笔者在下文中就

此进行阐述。

四.财产条款的分析

2首先,我们分析保证书中给付财产的条款性质:有一种观点认为,一方给付,另一方无

其他的义务承担,这是一份典型的赠与合同。由于赠与合同是实践合同,只有在给付实现时

合同才生效,在此前,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因此在离婚案件中负给付义务的一方可以撤

销该合同,因财产未交付,另一方只得向法院请求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法院并不能以

该种条款为证据判决一方负给付义务;另一种观点认为,婚姻保证书是一份双务合同,一方

承诺与另一方维系婚姻关系,另一方负有在婚姻存续期间不为一定行为的义务,这种行为往

往表现为不出轨或者对婚姻保持忠诚,所以我们也常称之为忠诚协议。可见,保证书双方都

享有一定权力并互负义务,那么在婚姻保证书中关于给付相当财产的条款可以看作违约条款,

因为在此种条款中常伴随着先行行为,且这种行为正是保证书所对抗的。由此,这种观点的

持有者认为,婚姻保证书中的财产给付条款都是有效的,并能作为证据得到法院的确认。 但是笔者持不同于上述两种的观点。首先,从婚姻保证书的目的来说,我们可以适用《合

同法》关于合同目的的规定。对第一种观点而言,若对财产性条款完全否定其法律效力,明

显与婚姻保证书的订立目的相违背,婚姻保证书的目的不仅在于事后的救济,更在于事前对

婚姻关系存续的精神“鼓励”,这与和谐社会的法治理念相统一。如果婚姻一方可以享有任意

撤销权,那么对另一方来说,本已存在裂痕的婚姻既没有事后的救济可能,又勿论事前的信

任可能性,以此还要求其维系婚姻关系,承担婚姻随时破裂的不安,明显显失公平,实践中

也不会再有人相信婚姻保证书的作用,不利于婚姻关系的修缮。其次,从合同基本的意思自

由原则来说,对第二种观点而言,全盘承认的婚姻保证书也并不可行。婚姻保证书的订立往

往发生在婚姻产生矛盾之后,其中的条款对婚姻不忠的一方有诸多的限制和不利。现实生活

中,当事人常出于人际关系和社会压力,被迫地订立相应地条款,甚至有些完全慑于另一方

当事人家属的威胁而承诺。因此,在这种现实情况复杂的情况下,对于忠诚协议订立的意思

自由不能保证,全部承认的司法规范也明显违背合同意思自由的原则。所以,笔者认为,上

述两种观点都存在瑕疵,但是结合后适用到司法实践中能产生更好的作用。我们在司法实践

中,首先因以意思自由和保护婚姻弱势方为原则,有限地承认婚姻保证书中对财产给付的约

定,但是对一些数额明显偏大,或者数额虽不大但会影响义务人基本生产生活的,应该对数

额做相当调整,或者对给付方式组织双方调解。其次,对一些明显显失公平或者意思表示不

自由的案件,因调查清楚,根据实际判决。这样一来,既能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又能使

案件在合理范围内审结,平衡双方利益,使法治社会的要求与和谐社会的要求相统一。

过错方悔过书篇二:出轨保证书

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

婚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

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

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

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

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

依据,且附条件生效。篇二:丈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依旧出轨丈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依旧出轨 曾经,他们是相爱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写下多份婚姻保证书,其中,有“最慷慨保证书”,

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还有“最狠保证书”,承诺“婚外情一次,就交罚款15万元给

老婆”。

如今,他们是法庭上的“敌人”。3月9日,这对夫妻拿着这些婚姻保证书,闹到同安法

院,打响“离婚大战”。

再多的婚姻保证书,最终都成了“空头支票”,也无法阻止婚姻破裂。第一份保证书:

“绝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化名)说,夫妻二人同岁,经亲戚介绍相识,22岁时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小

萱回忆,她还在怀孕期间,大女儿还没出生时,一个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

当时一名女子拨打他的手机,小萱接起电话,“她竟然告诉我说,我老公答应在情人节那天送

她礼物”。

这样磕磕绊绊过了1年,夫妻二人的矛盾继续升级。小萱说,第一份保证书写于2010年夏天的一个凌晨。将近5点的时候,阿毅醉醺醺地回

来,倒头就睡,小萱却彻夜未眠。醒来后,阿毅说自己一定改,并主动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

证书没有起效,出轨、争吵都还在继续,后来,阿毅又陆续写下几份保证书。不过,这些保

证书小萱并没有全部留存,有的已经丢失。目前,小萱手中保留了2份书面保证书,上面都有阿毅亲手按下的手印。这些保证书内

容大同小异,就是承诺绝不再和别的女人搞婚外情,如果再犯愿意接受惩罚等等。“最慷

慨保证书”:“所有财产归老婆”其中,有一份“最慷慨保证书”,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 小萱说,写保证书的前一天晚上,丈夫带小姐到酒店开房,很晚都没有回家。经过一番

打听,小萱从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又和别的女人去酒店开房了。 凌晨1点多,小萱来到酒店大厅,等了半个多小时,丈夫才下楼和她一起回家。夫妻

争吵过后,阿毅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纸,写下了“最慷慨”的承诺:“本人带小姐在酒店开房,

被老婆当场抓到??再也不犯同样的错误,如有犯错,本人不得好死,还有,从此以后不会跟

别的女人联系。” 最重要的是,在这份保证书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诺,表示,“如果再次被发现将给

予老婆50万元作为补偿,离婚后两个孩子归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现金500万元整,所有财

产归老婆所有。”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2013年11月23日,小萱一直保留至今。 “最狠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还有一份保证书,可以说是“最狠保证书”,其中的惩罚条款相当惊人。 这天凌晨3点多,阿毅依旧没有回家。小萱电话联系他,听筒却传来一个女人暧昧的叫

声。

“你在哪里?”小萱问。

“我在欢唱ktv唱歌。”阿毅答。 “你是不是(转 载 于: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网:过错方悔过书)又和别的女人睡在一起?”小萱气愤地说。 “没有啊。”

“还说没有,我明明听到女人的叫声。”小萱再次质问。这时,电话被挂断。小萱再次拨打时,语音提示手机已关机。随后,她开车到现场,把

住在ktv楼上酒店的阿毅接回家中。随后,阿毅又写下了“最狠”的承诺:“我如果有婚外情让老婆知道,每一次罚款15万

元。”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2014年1月16日。 如今,七年感情破裂,夫妻闹上法庭。法庭之上,夫妻双方展开激烈争辩。 小萱亮出这些婚姻保证书,起诉要求丈夫兑现承诺,将所有财产(包括房子一套和现金

500万元)全部归她所有,并偿还自己淘宝多年在虾米农屋店铺给丈夫买的保健品和丈夫家

里人的滋补品,还要另外支付给她50万元补偿。 丈夫回应:因遭胁迫,才写保证书 法庭之上,阿毅说,这些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那都是他在“非自愿”的情况下

写的。“她手里的保证书我看过,上面的字确实是我写的,但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写的。”

近日,阿毅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说,保证书是他在酒后不清醒时写的。 在法庭上,阿毅答辩说,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纠缠不休,为了安抚老婆才按对方

要求写下保证书。但是,小萱反驳说,保证书并非酒醉当晚所写,而是第二天才写的。 “三问”保证书 1问:有没法律效力?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

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

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

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2问:哪些约定受保护?徐长青律师: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

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一

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

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

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

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

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3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徐长青律师: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

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

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篇三:出轨后写

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出轨后写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要知道,为什么520除以3除不尽?因为爱情的世界里容不下小三。如果老公婚后出轨,

面对“除不尽的小三”,你是一哭二闹三上吊,还是让他写份保证书?比如:保证今后不会再

犯,否则净身出户等。 那么,这样的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三问保证书:一问:有没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

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

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

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二问:哪些约定受保护?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

序良俗综合判断。

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

1、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

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

2、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

3、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

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

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三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若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

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 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

定财产份额。

面对另一半的出轨,原配的痛苦是可想而知的。保证书作为离婚案件中的常规证据,学

会正确书写,使其有效,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婚姻不易,且行且珍惜。篇四:老公出轨后,

所写的“保证书”有效吗? 老公出轨后,所写“保证书”有效吗?

【导语】今日我们接受了一位严女士的咨询:她老公李先生是个成功的企业家,严女士

成功抓到老公与其女秘书“车震”后,为取得严女士的谅解,李先生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以

后不再出轨,否则夫妻二人所有的财产均归严女士一人。严女士咨询我们:如果老公以后再

出轨,这份悔过书约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严女士所说的保证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其实就是所谓的“忠诚协议”,是法学理论和实

务界一直争论不断的话题。2010年南方周末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标题叫《夫妻“忠诚协议”,

难倒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领域,忠诚协议一直是所谓“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对于这

个问题,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给予明确规定,制定婚姻法解释三时,最初的草

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

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而最终相关条

款全部被删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纠结啊!众口难调,制定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

法律确实不易。“忠诚协议”,持肯定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

忠实的原则要求。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能够实现自我保护,同时可以减少离婚时财

产分割方面的争议。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约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只是一种价值

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范畴。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上海

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1)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

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

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

赔偿”。(2)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

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3)

贾某与曾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

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

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法院判决,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

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

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支持诉请。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

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纷

纷效仿。然而,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

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2013)杨民一(民)

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

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

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 定双方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约定,也不应该作为夫妻财产分割的依据。”

【结语】关于“忠诚协议”效力如此争论不休,显然两种观点各有其道理。以笔者浅见,

这个问题试图从法理上去争论,会陷入无意义的文字游戏。就以笔者所在的上海市的司法实

践为例,上海市闵行区2002年的判决支持了所谓的忠诚协议,说理不能说不充分。而在上海

高院精神指导下的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

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因此不能支持是否就能让人信服呢?首先,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从

逻辑上看,所有的法律义务都应该是道德义务,但是道德义务不一定是法律义务。既然夫妻

之间应该忠诚的义务在《婚姻法》第4条予以明确规定,它怎么就不是法律义务了呢? 诚协议符合婚姻法的精神,维护了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的原则。文/杜继业(上海市专职律师,民商法学硕士,上海律协保险业务委员会委员)篇五:婚

姻保证书

如何让婚姻中的保证更加保险作者:杨鹏 时间:2011-03-11 本文由作者为郑州人民广播电台fm88.9法律在身边所创作 系原创作者:杨鹏律师免

费咨询电话 13803710271 主持人:

随着我们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面对各种问题的同时我们更多的会考虑如何去如何防范

这些,进而最大限度的保护自己利益。但如何更加规范这些防范措施,如合使得这些措施得

到法律的认同,这就是我们法律学科以外的公众所要面临的难题。婚姻、感情始终伴随我们

人生不离不弃,但当这一切需要我们以保证书的形式得以维系,您会怎么考虑呢?如何让婚

姻中的保证更加保险,这就是我们今天的命题。 今年32岁的李茹,丈夫赵阳原先是某企业的一名普通职工,2006年,单位效益不景

气,李茹的丈夫辞了工作,和朋友合伙做起了生意,几年下来,丈夫的腰包鼓了起来,人也

变了样。前段时间,李茹发现丈夫与一名女子交往频繁,经过询问,丈夫总是推说是生意上

的朋友。直到有一天,李茹撞见了丈夫与那名女子在一起,丈夫这才承认自己与那名女子搞

“婚外情”。也许是意识到自己的出轨伤害了李茹,丈夫恳求妻子能够原谅自己,同时为了表

示自己不再与该女子来往的决心,丈夫还主动提出写“保证书”,内容是“我做了对不起妻子

的事情,我非常后悔,决心要痛改前非。我以后绝不再做对不起妻子的事,决不再打骂妻子,

听妻子的话,否则,放弃所有的共同财产。。”然而,丈夫的保证并没有维持多长时间,李茹

再次发现丈夫与第三者继续来往后,终于下定决心,和丈夫离婚。于是,李茹向当地法院提

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丈夫净身出户。这上学时期,学生给老师写保证书是会得到老师的认可,可在婚姻中的保证书能得到法

律的认同吗?这样的保证对于婚姻关系中的双方究竟有什么意义呢? 评析:

主持人:根据您的分析我们得出,李茹于丈夫之间的保证书是合法有效的,那么我是否

可以理解为李茹的诉求法院是支持的? 嘉宾:我们很多的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但至于是否具有可操作性,是否得到法院的支

持,那就要依据协议的具体内来识别。赵阳写给李茹的保证书以法律的角度审查,他并不具

可执行性,一旦产生争议,法院很难依该份协议的约定支持李茹的请求,主要原因在于,该

协议给付财产生效的条件太过于模糊,不够准确、具体。 比如,“对不起妻子的事情”包括

哪些?他是不是也包括不给下了班的妻子做饭?这月的工资没有如实上缴?对于这些宽泛、

模糊的条款,我们是无法识别的,因此法官也很难判断。还有一点就是这样的保证书很大程

度上存在执行难度在真正的诉讼活动中,这些保证书的效力十分脆弱,多数是不被法庭采纳

的。比如,保证有过错后就如何如何,但从保证书上是无法真正证明犯有任何过错的。只有

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的证据才能够证明一方确实犯有过错。再有,在保证书中常常有“如犯

错就放弃所有财产”等惩罚性条款,这明显不符合我们的法律原则。因为财产权利是不可侵犯的,即使一方犯有过错,

法庭也会按照现行的民事法律原则,在判决上对无过错方进行倾斜性的财产分割来实现对过

错方的惩罚。因为每个人都有财产权和正常生活的权利,完全剥夺过错方一切权利的行为,

不但违反了民事法律原则,还侵犯了其财产权。 主持人:就此案例当中的保证书,如果给您一个修改的机会,您会怎么修改呢?嘉宾:在严谨的合同,他也有考虑不到之处,在此只能说给大家加一个建议。不论什么

保证书,不论保证的是什么,有个前提就是一定对方是过错方,因此保证书的首要就是必须

使对方以书面形式承认自己的具体过错内容,只有这样即使协议其他条款均为无效,那么至

少可以认定对方是过错方,无过错一方可以藉此一点向法院主张损害赔偿。谈到这里我认为

一份合法有效,能够最大限度保护无过错方权益的保证书应当涵盖有以下几点:由于我有婚

外情,并且脾气粗暴,在与妻子结婚后多次对她无故打骂,并对她的父亲有辱骂的行为,导

致现在夫妻感情出现裂隙。现经冷静思考,我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和错误。现保证以后遵循

以下内容:

1、 不实施有不忠实于夫妻情感的行为(如婚外性行为)。

2、 不贬低妻子的人格,辱骂妻子。

3、不刁难、干涉、猜疑妻子以及阻止、限制妻子的人身自由,实施影响妻子正当工作生

活的行为。

4、 不殴打、漫骂妻子的父母家人。

5、不隐瞒和私藏个人收入,双方所有收入都存入同一银行帐号,家庭开支和个人支取应

经双方协商后再从存折上支取。

6、 不以拳打脚踢、咬、掐、拧、推、搡等暴力手段殴打妻子。 如果我今后有以上任何行为之一,或有其他行为导致妻子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视为我

自愿放弃属于我的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所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妻子一人所有。 以上行为是我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人:

当然,以上保证书的内容过于宽泛,而不是仅对婚外性行为的约束,在审判实践中是否

能得到法院支持值得商榷,但可以在庭审中争取主动应当是不争的事实。 此外,尤为重点的一点是,在法庭上如何举证证明另一方做了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比

过错方悔过书篇三:老公出轨后保证书范文

老公出轨后,所写“保证书”有效吗?

【导语】今日我们接受了一位严女士的咨询:她老公李先生是个成功的企业家,严女士成功抓到老公与其女秘书“车震”后,为取得严女士的谅解,李先生写下了保证书,保证以后不再出轨,否则夫妻二人所有的财产均归严女士一人。严女士咨询我们:如果老公以后再出轨,这份悔过书约定的内容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严女士所说的保证书中有关财产的约定,其实就是所谓的“忠诚协议”,是法学理论和实务界一直争论不断的话题。2010年南方周末曾经发表过一篇文章,标题叫《夫妻“忠诚协议”,难倒最高法院》。在婚姻法领域,忠诚协议一直是所谓“同案不同判”最典型的例子,对于这个问题,最高院也曾想在婚姻法司法解释中给予明确规定,制定婚姻法解释三时,最初的草案规定,只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订并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法院应当支持。后来,起草人的态度发生逆转,又规定,法院对这类协议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应该驳回起诉。而最终相关条款全部被删除。由此可以看出,最高院有多么纠结啊!众口难调,制定一个全国统一适用的法律确实不易。“忠诚协议”,持肯定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符合婚姻法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忠实的原则要求。通过夫妻忠诚协议,无过错方能够实现自我保护,同时可以减少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的争议。持否定观点的人认为,忠诚协议约定的“夫妻相互忠诚”只是一种价值观念,属于道德的调整范畴,婚姻关系不属于合同关系范畴。

2002年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夫妻不忠赔偿案”。上海市闵行区法院的理由如下:(1)夫妻忠实义务是婚姻关系最本质的要求,婚姻关系稳定与否,很大程度上有赖于此。正因此,新修订的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并在第46条规定,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等情形之一而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2)对违反夫妻“忠诚”义务、情节尚未达到“重婚”、“与人非法同居”等严重程度的一方如何承担相应责任,法律未做具体规定,但法律也未明文禁止当事人自行约定。(3)贾某与曾某约定30万元违约责任的“忠诚协议”,实质上正是对婚姻法中抽象的夫妻忠实责任的具体化,“完全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和精神”。也正是这一具体的协议,使得婚姻法上原则性的夫妻“忠实”义务具有了可诉性。所以,法院判决,既然协议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且是在双方没有受到任何胁迫的平等地位下自愿签订的,协议的内容也未损害他人利益,因而当然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支持诉请。这是婚姻法修改后,忠诚协议具有法律效力的首起判例。它开了一个先河:即通过协议的合法方式,让法律作用于婚外情。此后,不少法院纷纷效仿。然而,两年后,上海市高院发布内部司法解答意见,规定类似诉讼法院不予受理,表明了和闵行区法院不同的态度。在此精神下,如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在(2013)杨民一(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判决书中写道:“婚姻法上的忠实义务,是一种道德上的义务,并非法律上的义务,原、被告所签订的婚前协议并非真正的财产协议,而是一种忠诚协议,该协议中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约定不应作为确篇二: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丈夫出轨后写的 保证书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来说,常见的男方出轨后写的保证书大概内容都有例如:本人以后再也不和某人(即婚姻第三者)来往,否则共同财产全部归妻子所有。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如果丈夫所出具的保证书的内容未超出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也未违反强制法的规定,则属于该丈夫本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受女方胁迫的情形,可以认定为离婚财产分割的依据,且附条件生效。篇三:丈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依旧出轨

丈夫写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依旧出轨

曾经,他们是相爱的夫妻。丈夫向妻子写下多份婚姻保证书,其中,有“最慷慨保证书”,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还有“最狠保证书”,承诺“婚外情一次,就交罚款15万元给老婆”。

如今,他们是法庭上的“敌人”。3月9日,这对夫妻拿着这些婚姻保证书,闹到同安法院,打响“离婚大战”。

再多的婚姻保证书,最终都成了“空头支票”,也无法阻止婚姻破裂。第一份保证书:“绝不再搞婚外情”

妻子小萱(化名)说,夫妻二人同岁,经亲戚介绍相识,22岁时携手步入婚姻殿堂。小萱回忆,她还在怀孕期间,大女儿还没出生时,一个晚上,丈夫阿毅(化名)再次大醉回家。当时一名女子拨打他的手机,小萱接起电话,“她竟然告诉我说,我老公答应在情人节那天送她礼物”。

这样磕磕绊绊过了1年,夫妻二人的矛盾继续升级。

小萱说,第一份保证书写于2010年夏天的一个凌晨。将近5点的时候,阿毅醉醺醺地回来,倒头就睡,小萱却彻夜未眠。醒来后,阿毅说自己一定改,并主动写下了一份保证书。保证书没有起效,出轨、争吵都还在继续,后来,阿毅又陆续写下几份保证书。不过,这些保证书小萱并没有全部留存,有的已经丢失。

目前,小萱手中保留了2份书面保证书,上面都有阿毅亲手按下的手印。这些保证书内容大同小异,就是承诺绝不再和别的女人搞婚外情,如果再犯愿意接受惩罚等等。“最慷慨保证书”:“所有财产归老婆”

其中,有一份“最慷慨保证书”,承诺再有外遇就“净身出户”。

小萱说,写保证书的前一天晚上,丈夫带小姐到酒店开房,很晚都没有回家。经过一番打听,小萱从丈夫朋友口中得知,丈夫又和别的女人去酒店开房了。

凌晨1点多,小萱来到酒店大厅,等了半个多小时,丈夫才下楼和她一起回家。夫妻争吵过后,阿毅从笔记本上撕下一页纸,写下了“最慷慨”的承诺:“本人带小姐在酒店开房,被老婆当场抓到??再也不犯同样的错误,如有犯错,本人不得好死,还有,从此以后不会跟别的女人联系。”

最重要的是,在这份保证书的最后一段,阿毅作出了承诺,表示,“如果再次被发现将给予老婆50万元作为补偿,离婚后两个孩子归老婆所有,房子一套和现金500万元整,所有财产归老婆所有。”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2013年11月23日,小萱一直保留至今。

“最狠保证书”:“出轨1次罚15万”

还有一份保证书,可以说是“最狠保证书”,其中的惩罚条款相当惊人。

这天凌晨3点多,阿毅依旧没有回家。小萱电话联系他,听筒却传来一个女人暧昧的叫声。

“你在哪里?”小萱问。

“我在欢唱ktv唱歌。”阿毅答。

“你是不是又和别的女人睡在一起?”小萱气愤地说。

“没有啊。”

“还说没有,我明明听到女人的叫声。”小萱再次质问。

这时,电话被挂断。小萱再次拨打时,语音提示手机已关机。随后,她开车到现场,把住在ktv楼上酒店的阿毅接回家中。

随后,阿毅又写下了“最狠”的承诺:“我如果有婚外情让老婆知道,每一次罚款15万元。”

这一份保证书,写于2014年1月16日。

如今,七年感情破裂,夫妻闹上法庭。法庭之上,夫妻双方展开激烈争辩。

小萱亮出这些婚姻保证书,起诉要求丈夫兑现承诺,将所有财产(包括房子一套和现金500万元)全部归她所有,并偿还自己淘宝多年在虾米农屋店铺给丈夫买的保健品和丈夫家里人的滋补品,还要另外支付给她50万元补偿。

丈夫回应:因遭胁迫,才写保证书

法庭之上,阿毅说,这些保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因为,那都是他在“非自愿”的情况下写的。“她手里的保证书我看过,上面的字确实是我写的,但我自己都不知道是什么时候写的。”近日,阿毅在接受导报记者采访时也说,保证书是他在酒后不清醒时写的。

在法庭上,阿毅答辩说,他是在喝醉后,因妻子一直纠缠不休,为了安抚老婆才按对方要求写下保证书。但是,小萱反驳说,保证书并非酒醉当晚所写,而是第二天才写的。“三问”保证书

1问:有没法律效力?

福建天象律师事务所徐长青律师:我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对双方婚内财产或婚前财产的归属方式进行约定,第46条规定因重婚、与他人同居等情形离婚时无过错方有权主张损害赔偿。因此,婚姻保证书具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但这不等于其一概有效。

2问:哪些约定受保护?

徐长青律师:判断婚姻保证书的效力,应针对签署背景、设定条件及处分的权利,结合法律规定及公序良俗综合判断。以下三种情形写的婚姻保证书,一般认为其不具拘束力:一是保证书系出具人在被胁迫下(如在酒店被亲友团捉奸)签署,且出具人及时向法院提出了撤销请求,此时保证书会因被撤销而失效。二是保证书有关抚养权归属的内容无效,法院仍将以有利孩子成长为原则处理。三是保证书剥夺人身权利的内容无效,比如以一方“提出离婚”、与异性通话或交往为成就条件,或保证离婚后不再婚等均属无效。

除上述情形外,以重婚、出轨、家暴等为条件,以财产权利为处置对象的保证书,在判决离婚时一般应认定有效。

3问:“净身出户”能否兑现?

徐长青律师:法院一般尊重当事人的有效约定,但如财产的处分明显失衡,法院也可适当调整。比如法院有时可支持“净身出户”承诺,判决所有财产归无过错方所有,但如过错方因此将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法院也可酌情保留其一定财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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