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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检举信

发布时间:2024-04-20 02:25:48 影响了:

招标检举信篇一:政府招投标采购-质疑函,投诉函、举报函参考格式

投 诉 函

关于xxxxxxxxx

项目编号:xxxxxx

xxxxxxxxx:

我公司依法参与xxxxxxx,项目编号:xxxxxxx的采购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我公司认为在本次采购项目xxxxx的采购活动中,要求xxxx具有“xxxx”强制所投产品必须xxxx认证,显然限制了其他潜在投标单位,有失公平、公正原则,特提出投诉。

一、具体投诉事项如下:

1、招标文件不合理参数及相关规定内容;

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内容依照有关法规建议删除,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二、所质疑事项的法律依据及相关陈述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第五款:招标人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同时上述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的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为了保护投标人的合法权益,保证竞标项目的公平公正,希望××招标公司对我公司的质疑及时给予明确答复。必要时,本公司将请求相关机构介入调查,或者诉诸法律。

投诉人:xxxxxxx (签章) 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

2016年x月x日

招标检举信篇二: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

诉处理办法》的通知

云建建[2003]205号

各地、州(市)建设局,各有关委、办、厅、局:

为加强对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现将《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云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本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维护招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云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相应的行政监督活动中存在的违法、违规及其它不公正行为进行的举报、投诉及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举报、投诉招标投标方面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之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

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四条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分级管理权限内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实行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责任制,应当设立并向社会公布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信箱(包括通信地址、邮政编码)、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要指定业务能力强、工作认真负责的同志专门负责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工作。

第六条 对工程招标投标活动以及参与活动的当事人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一般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

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收到属于下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处理的举报、投诉,可以转交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也可以会同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

对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投诉,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上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受理。

第七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在处理举报、投诉时,需要其他部门配合的,应当及时提请其他部门配合。

第八条 招投标各方当事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以下简称举报、投诉人),可以自己或者委托他人,采用正式文件、信函(含电子邮件)、传真、电话、来访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举报、投诉。

第九条 鼓励和提倡举报、投诉人表明自己的身份,提供真实姓名、工作单位及有效通讯方式,以备查询和回复。

对不愿公开自己姓名、工作单位和通讯方式的举报、投诉人,尊重其意愿。

举报、投诉人应当对所举报、投诉的内容负责。

第十条 鼓励和提倡举报、投诉人用正式文件、传真、信函(含电子邮件)等书面方式进行的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及时拆封、装订和登记,并注意对资料的保护。

对以电话或者来访方式的举报、投诉,接受举报、投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听取陈述,并做好书面记录(详见附件一)。

对来访形式的举报、投诉,接待人员应当有2 名以上,并应当做好记录,将记录向举报、投诉人宣读或者交其阅读,经确认无误后,请举报、投诉人签字;如果需要录音,须事

先征得举报、投诉人同意。

第十一条 举报、投诉的内容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提供被举报、投诉单位的真实名称、地址或者被举报、投诉个人的真实姓名、职务、所属单位;

(二)描述基本事实、现状及已经或者可能产生的不良后果;

(三)提供有效线索或者证据;

(四)书面方式的举报、投诉,要求字迹清楚。

第十二条 各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举报、投诉之日起在3个工作日内指定承办人。承办人填写《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登记表》(格式见附件二)。

承办人应当对举报、投诉的问题进行初步调查,并根据初步调查的结果提出处理建议,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做出处理决定。

处理决定应当向署名并留有详细联系方式的举报人回复。

第十三条 以下范围的举报、投诉应当受理:

(一)对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

(二)对事实清楚、情节恶劣,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

(三)上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交办的举报、投诉;

(四)达到有关受理条件,需转交下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举报、投诉。

第十四条 以下举报、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的内容与已发生的事实明显不实的;

(二)未提供有效的线索、证据,难以查证的;

(三)投诉的事项已经进入司法程序的。

第十五条 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

(一)简易程序

1、凡事实清楚、情节轻微,违法、违规行为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可进入简易程序,要求当事人限期改正;

2、具体承办人应当填写《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结案审批表》(格式见附件四),将处理的过程和结果予以记录,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后结案。需对被举报人进行简易程序行政处罚的,报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3、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资料等整理归档。

(二)一般程序:

1、凡事实清楚、情节恶劣,违法、违规行为已经或者可能会造成严重后果的举报、投诉,可进入一般程序;

2、承办人按照规定全面、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3、调查结束后,承办人提交《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投诉的主要内容;

(2)、调查的基本过程;

(3)、调查获取的各种证据附件;

(4)、调查结论及处理意见;

(5)、填写《云南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审批表》(格式见附件三)。

4、承办人将《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调查报告》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提出处理意见。《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审批表》需要会审或者会签的,经会审或者会签后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审批。

5、投诉处理完毕后,承办人填写《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投诉结案审批表》,经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负责人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需对被举报人进行行政处罚的,报请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由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行政处罚。

6、署名的举报、投诉并且留有有效联系方式的,承办人应当在结案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回复举报、投诉人。

7、承办人将调查、处理过程形成的有关表格、文书、图件、照片、资料等编目装订,立卷归档。

第十七条 对违法、违规行为需要实施行政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依法转入行政处罚程序。

第十八条 对于举报、投诉的核查一般应当在30日内完成,并做出处理决定;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3个月。

对于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转交核查的举报、投诉,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完成核查工作,并向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提出处理意见;对于情况复杂,一时难以查清或者需要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后方可提出处理意见的,应当定期向上级部门反馈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九条 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下级招标投管理机构受理和处理举报、投诉情况的监督检查,必要时应当派人到承办地区或者单位进行督办。

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发现下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对依法由其处理的举报、投诉不处理或者不及时处理的,应当责成其处理,或者依法自己处理;发现处理不正确的,应当责令改正,或者依法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 举报、投诉内容不是针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相应行政监督活动的,或者不属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职责内的,应当转送其他有关部门处理;或者请举报、投诉人向 有关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处理举报、投诉的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原则,并严格遵守下列保密制度: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举报、投诉材料,不得私自摘抄、复印、借阅、扣押、销毁;

(二)严禁将举报、投诉情况透露给被举报、投诉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有可能对举报、投诉人产生不利后果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严禁泄露举报、投诉人的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情况;

(四)调查情况时,承办人不得出示投诉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的身份。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交办的举报、投诉调查处理完毕后,下一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将《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笔录》、《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调查报告》、《云南省工程招标投标举报投诉结案审批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若有)等上报交办的上级招标投标管理机构。

第二十三条 在举报、投诉处理过程中,举报、投诉人要求撤回举报、投诉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可以中止举报、投诉处理。但对于已经查实有明显违法违规等行为的举报、投诉,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应当继续查处。

第二十四条 在举报、投诉调查处理过程中,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认为可能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下达行政监督意见书

招标检举信

,通知招标人暂停招标事宜。

招标检举信篇三:招投标投诉

聂义明律师接受浙江河海建设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进行招投标投诉,取得良好的效果。

案情简介:

浙江河海建设工程公司参与了““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湖北黄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赤野湖清淤工程”投标,开标后确定为投标最低价,但被评标委员会以“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欠缺解讫联而作废标处理”。投标人找到聂义明律师,经聂义明律师分析案情并向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投诉后,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局决定招标项目从新进行评标。

附:聂义明律师的《招标投诉书》

招投标投诉书

投诉人: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盐仓街道兴州大道西段(189)702号 联系方式:13797005957

法定代表人:董剑平 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聂义明,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路19号中科开物大楼16楼

联系方式:027-87877677,18672783500,邮政编码:430072

被投诉人:黄冈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路口镇路口大道115号城东新区指挥部

联系人及方式:李翔,0713-8454760

投诉人于2016年6月18日向被投诉人对“亚洲开发银行贷款湖北黄冈城市环境综合治理项目赤野湖清淤工程(合同编号: HGH-C1.1,项目编号:HGJY(2016)0044,招标编号:HGJYGC-2016-39)” 中标结果公示发出《质疑书》。2016年6月20日,投诉人收到被投诉人《关于浙江河海建设有限公司质疑书的回复意见》,投诉人认为回复意见欠缺法律依据。现,投诉人向贵单位提出投诉。

投诉请求:

1、请求责令被投诉人暂停赤野湖清淤工程项目招标投标活动;

2、请求确认中标结果无效,并依法重新确认投诉人为中标人。

事实与理由:

2016年4月6日,被投诉人发布赤野湖清淤工程招标公告。2016年5月6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递交投标文件。当日,被投诉人在黄冈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层开标室,进行开标工作。开标时,投诉人的投标价格为5,195,335.70元,是十名投标人的投标最低价。被投诉人当场确认,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为银行汇票,金额为162000元。

2016年6月14日,被投诉人发布的赤野湖清淤工程评标结果公告表明,投诉人的投标价格5,195,335.70元为投标最低价,但被投诉人却以“递交的投标保证金无效,投标被拒绝”为由将投诉人的投标认定为废标。经与被投诉人沟通得知,被投诉人以投诉人的银行汇票欠缺第三联“解讫通知联”,而认定投标保证金无效。

投诉人认为,被投诉人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应予撤销。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和招标文件要求,应被确定为中标人。分条陈述如下。

一、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不要求入账,且能起到投标保证金的担保作用,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

投标保证金的法律性质是担保作用,对采用银行汇票的投标保证金无须要求资金进入招标人账户,投诉人提交的银行汇票能起到担保作用,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法律规定。被投诉人以银行汇票欠缺“解讫通知联”,投标保证金无法入账为由认定废标与法律规定不符。

法律规定: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除现金外,可以是银行出具的银行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支票。”及第四款:“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

据以上规定,投诉人以银行汇票的方式支付投标保证金,无须从基本账户中转出资金,故未提交“收讫通知联”符合法律规定,不影响投标保证金的担保性质和合法性,应被认为有效。

二、招标文件没有要求银行汇票必须入账,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开标时经被投诉人认可

《赤野湖清淤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保证金的规定:

第一章第三节第19条19.1规定:“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投标人应递交投标保证金原件,其人民币金额在“投标资料表”中规定。”

第一章第三节第19条19.3规定:“凡没有按“投标人须知”第19.1款的规定包括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业主视为不响应招标文件而被拒绝。”

第二章投标资料表第三节第19.1款规定:“投标保证金的金额为:人民币162, 000元的银行保函或银行汇票。”

据以上规定,招标文件只要求银行汇票和相应金额,并未要求银行汇票需到银行汇兑和转账,投诉人采用金额为162000元的银行汇票,支付投标保证金,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且,开标时,此汇票已经被投诉人认可。投标保证金应被认为有效。

三、银行汇票欠缺“解讫通知联”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不应以此作为废标理由,投诉人的投标不应以此为由而被拒绝

根据法律规定,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否决投标人投标的情形包括: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一)投标文件未经投标单位盖章和单位负责人签字;(二)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三)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四)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五)投标报价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六)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

响应;(七)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13修订)》第五十条第二款作出相同规定。

结合本案,投诉人明显不具备以上规定第(一)、(二)、(三)、

(四)、(五)、(七)条,同时投诉人认为作为投标保证金的银行汇票欠缺“解讫通知联”不构成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应被认定为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

《赤野湖清淤工程招标文件》中关于投标响应性的规定:

第一章第五节第29条29.2规定:“实质性响应的投标应与本招标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是指:(1)实质上影响了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工程范围、质量或性能;(2) 实质上限制了合同所规定的业主权力或投标人义务,并与本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

(3)如果进行更改,将不公平地影响到递交了实质性响应投标的其它投标人的竞争地位。

第一章第五节第29条29.3规定:“业主应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建议书进行评审以确认本招标文件第六章所提出的要求全部得已满足,不存在实质性的偏差、保留或遗漏。”

第一章第五节第29条29.4规定:“如果投标没有实质性响应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它将被业主拒绝。投标人不得通过修正其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从而使其成为实质性响应投标。”

可见,只有当投标对招标文件出现实质性偏差、保留或遗漏时,投标才构成未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才能被业主拒绝。

结合本案,银行汇票欠缺“收讫通知联”并不会导致“(1)实质上影响了本招标文件第六章规定的工程范围、质量或性能;(2)实质上限制了合同所规定的业主权力或投标人义务,并与本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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