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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警察检讨书

发布时间:2024-04-27 09:17:05 影响了:

人民警察检讨书篇一:警察不穿制服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怀着十分不安及羞愧的心情写下这份检讨书。12月5日那天上午,我由于自身的疏忽,到大队开会却没有穿制服,对此,我十分的自责。作为一名刚上岗的交通警察,连最起码的制服到没有穿,我这样的行为,给单位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同事留下了不好的印象,更不利于自身工作的开展以及接受群众的监督。

我知道,从古至今,制服大都作为一种身份标志,承载着传达其特定内涵的作用,尤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服更是权力的一种象征。警服、警车、警察证等作为一种身份标志也正是如此。制服等身份标志对警察行为具有监督意义。警察的权力涉及到生活的很多方面,最贴近人们生活的行政权力越有可能侵犯人们的权利,所以权力需要在阳光下运行。公众的监督被公认为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警服作为警察执法的明显标志,能有效证明其身份,所以身着警服执法的警察能为人们所有效监督。

交警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在工作方面有其特殊性。制服的穿着,有利于我们在工作当中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更能随时提醒自己肩负的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也对公安人员的着装做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可我自

己没有按规定着制服上班。对此,我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以此书面行式作出检讨,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绝不再(来自: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 网:人民警察检讨书)犯类似的错误。

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事已至此,多说无意,唯有以此教训为诫,以此事件为警,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我将用行动来证明自己的决心,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各项能力和水平,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自己的贡献,树立好一名公安的良好形象!

特此检讨!

检讨人:

2012年12月17日

人民警察检讨书篇二:监狱警察检讨书

篇一:监狱警察工作失职检查

检查

尊敬的领导、同事们:

你们好!在近期的工作中,因为自身失职,在管理罪犯过程中没有按照现场管理规定,连续两次被上级机关通报,不仅影响了监区的形象同时也影响了各位同事的绩效奖,在此我对自己错误的行为向监区领导及各位同事说一声对不起。

通过这件事,我感到这虽然是偶然发生的巧合,但同时也是我对自我要求放松,对工作要求懒散所带来的结果。通过反思我觉得自己在工作责任心上仍旧非常欠缺,对工作制度的落实能力上也做的不是很好。最关键的是我辜负了领导的关心和信任,这件事让我深深的感到这是一个非常不好的倾向,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苗头,如果不是领导及时指出并要求我做检查,而我还继续这样下去,那么后果会极为严重甚至无法想象,即使延寿县看守所杀警越狱事件在我身上再次发生也不会觉得奇怪。

通过几天的思考,我一直在反思自己的行为,这件事情的发生是偶然也是必然。自今年以来,我在工作上有明显的退步,工作涣散作风懒散,找不到自己的位置,完全没有刚工作时那种积极向上的劲头。我甚至开始怀疑我能否做好一名合格的党员,能否胜任庄重而严肃的执法工作,能否真正的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回想四年的工作,我认真的完成工作履行职责,尤其对领导安排的任务,我每次都能严格积极的落实并完成,我以此作为我工作的原则也是我引以为傲的资本。但今天,我不仅没有在工作中更上一层楼,还丢掉了我以往的优良表现。 事已至此,我知道无论如何弥补也挽回不了我给大家带来的损失,因此我不要求原谅,肯定领导能从重处罚我,让我深刻了解自己的错给大家带来的伤害。“不以规矩,难成方圆”这是我在此次教训中感受最深的一句话,我将其当做极其宝贵的经验和财富加以汲取,并深刻铭记于心时常警醒自己。

此致

敬礼

检讨人:贾鹏 2014年9月22日篇二:警察不穿制服检讨书

检讨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

我怀着十分不安及羞愧的心情写下这份检讨书。12月5日那天上午,我由于自身的疏忽,到大队开会却没有穿制服,对此,我十分的自责。作为一名刚上岗的交通警察,连最起码的制服到没有穿,我这样的行为,给单位形象造成了一定的影响,给同事留下了不好的印象,更不利于自身工作的开展以及接受群众的监督。

我知道,从古至今,制服大都作为一种身份标志,承载着传达其特定内涵的作用,尤其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制服更是权力的一种象征。警服、警车、警察证等作为一种身份标志也正是如此。制服等身份标志对警察行为具有监督意义。警察的权力涉及到生活的很多方面,最贴近人们生活的行政权力越有可能侵犯人们的权利,所以权力需要在阳光下运行。公众的监督被公认为是最有效的方式之一。警服作为警察执法的明显标志,能有效证明其身份,所以身着警服执法的警察能为人们所有效监督。

交警作为一个特殊的职业,在工作方面有其特殊性。制服的穿着,有利于我们在工作当中行使自己的权力和义务,更能随时提醒自己肩负的责任。《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也对公安人员的着装做了详细的要求和规定。可我自己没有按规定着制服上班。对此,我已经深刻意识到自己的错误,并以此书面行式作出检讨,保证在今后的工作中绝不再犯类似的错误。

世上是没有后悔药的,事已至此,多说无意,唯有以此教训为诫,以此事件为警,借作此次检查为契机,我将用行动来证明自己的决心,在今后的工作生活中,我一定严格要求自己,

加强自身建设,加强学习,努力提升自己的各项能力和水平,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作出自己的贡献,树立好一名公安的良好形象!

特此检讨!

检讨人:

2012年12月17日篇三:警校检讨书演讲版

检讨书

尊敬的各位领导、同学们:

我于3月5号违反警校规定参与同学寝室饮酒,对于我的错误给各位领导和同学造成的困扰深感愧疚,这是我对自己放松要求的必然后果,经过深刻的反思,我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感到深深的悔恨,更对不起各位院领导对我的谆谆教诲,在此我怀着万分的愧疚做出深刻检讨。 我在寝室的饮酒行为,触犯了学院制定的考核办法及管理制度,这是我平时对校规校纪学习不到位,没有养成自觉的纪律意识,侥幸心理作祟,开学伊始没有及时从假期的思想状态转换到警校严谨、规范的生活和学习秩序中,反思当初自己的行为,悔恨的同时也认识到自己思想上存在很多问题。

一、平时学习态度不严谨,自身要求不高。在平时的警务化学习中,思想态度不端正,没有建立严格的自律意识,没有养成自觉主动的学习和训练风气,得过且过,没有意识到由于平时对自己要求不高而导致的种种问题,忘记了当初自己励志要成为一名优秀警校学员,进而成为一名出色警察的远大志向,这次错误正是我对自己放松要求导致的,同时也是现实对我敲响的一记警钟,提醒我摆正自身位置,认清平时学习中存在的态度问题,重新严格要求自己,严格遵守警校的各项规定。

二、纪律意识松懈,存在侥幸心理。经过一个假期,思想上还处于在家中自由散漫的状态,没有在开学时调整好自己作为一名警校学员的思想状态,这是平时对纪律学习不够深入的直接体现,纪律条令没有时刻牢记在心,通过这件事,我明白了警校的纪律和规章制度是高于地方的,也体会到了平时院领导强调纪律养成的重要性和良苦用心,我也懂得纪律意识的养成要时时用自己的行动来遵守和维护,一刻也不能放松,无论任何情况、任何理由,纪律永远是自己行为的准则,丝毫不能放松对自己的要求,思想上的放松,一定会在行为上表现出来,只有通过刻苦的学习和训练才能成为一名合格的警校学员,才能成为一名出色的警察。

三、思想上对同学关系认识和处理的错误。纪律在警校是第一位的,任何情况下都应当遵守严格的纪律,事发当日,我不但没有制止这次饮酒事件,反参与饮酒,没有摆正纪律和同学的关系,违反了禁止饮酒的警校规定,没有按照一名合格的警校学员的标准要求自己,没有意识到自己是一名预备警官的身份,将警校同学之间的关系处理的庸俗了,将同学之间的感情理解狭隘了,也辜负了我身上的警服和头顶的警徽,今后我一定会同寝室的同学在学习和生活中互相督促、互相激励,以一名警校学员的标准要求自己,努力成为一名合格的警校学员,用自己切实的行动来弥补这次事件对集体荣誉造成的伤害。

从今以后,我将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学习学院制定的考核办法及管理制度,落实到行动中,提升思想认识,恪守警校纪律,将本次检讨作为提升自己的契机,努力寻找、发现和弥补自身不足,在今后的学习和工作中努力提升个人综合素质,保证绝不饮酒,纪律养成排在第一位,培养集体观念、全局意识,将院领导的谆谆教诲牢记心中,坚决杜绝类似此类错误影响集体荣誉的行为发生。

最后,我再次对我所犯下的错误以及造成的不良影响向各位院领导和同学们道歉。 检讨人:lgz

2015年4月10日

人民警察检讨书篇三: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1

公安民警如何正确适用检查权

检查是公安机关办理案件中为查明案情、发现和收集证据而进行的一项重要的调查和侦查活动。《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对治安检查作了原则性规定,但较为笼统。而关于刑事检查的规定则散见于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程序规定中,缺乏系统性,给公安机关正确行使检查权带来了难度。如把握不当,造成不当检查或将检查变为搜查,不仅使获取的证据不具证明力,严重的将构成非法搜查罪,承担刑事责任。下面就现实办案中如何正确行使检查权及不当检查引发的法律后果谈几点学习体会,供参考。

一、治安检查与刑事检查的区别

(一)检查的法条规定

1、治安检查。《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和程序。 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1)检查的对象为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这里所称的“有关”,应当是直接有关。

(2)行使检查权的主体,人民警察且不得少于二人。笔者认为应当是办理案件的人民警察,而不是所有的人民警察。

(3)检查程序:①应当出示人民警察工作证件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②检查的情况应当制作检查笔录,由检查人、被检查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被检查人拒绝签名的,人民警察应当在笔录上注明。

(4)特别规定。①对确有必要进行检查的,人民警察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当场检查;②不出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开具的检查证明文件不得检查公民住所;③检查妇女的身体,不得由男性工作人员进行。

(5)值得注意的是:①由于法条对检查的目的没有明确,故对检查对象范围中“有关”的理解容易产生分岐;②人身权作为比公民住所更重要的私权,应在立法上加以特别保护,而现行法律条文缺乏对人身检查的限制性规定;③对拒绝检查的情形没有明确规定。这是制定法条时的一大忽漏。

2、刑事检查。《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了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在办理刑事案件中进行检查的范围、程序。 派出所用得较少,

从法律规定来看,法律对刑事检查的规定明显比治安检查的规定明确、具体。正因为此,《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及六部委《关于实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解释》)等也未就此再作另行规定。

(二)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

治安检查,是指公安机关为了查明案情,依法对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进行实地查看、寻找、检验,以发现和收集有关证据的一种调查活动(见《实务指南》第484页)。笔者赞同将治安检查的法律性质定性为一种调查活动的观点。

1、治安检查是否具有强制性。

我不支持《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以及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

因为:①调查活动是法律赋予的权力,接受调查是公民的义务。但除法律特别规定的以外(如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强制检查),调查活动并不具有强制性。②《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没有授予人民警察强制检查权。③《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检查设定在第四章第一节调查阶段,也说明在行使检查权时对该行为是否违法和是否应当予以治安处罚还存在不确定性。

我认为:法律赋予了人民警察检查权,同时,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的当事人也有配合检查的义务。如有关当事人不履行配合检查义务的,人民警察不能强制检查。正如证人有作证的义务,如证人拒证,人民警察不能强制,因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没有对证人强制的授权。但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可以强制传唤。询问同样是调查活动,法律根据不同对象作出了不同规定。

2、应正确理解法律规定的“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

《实务指南》(第485页)对此作了较详细表述,但笔者认为范围过大,应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理解:

(1)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场所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场所。如实施地、隐藏地等。不包括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间接有关的场所。

(2)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物品应指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直接有关的物品,如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随身携带的物品与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无关,不得检查。否则,即转化为非法搜查。

(3)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关的人身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身体。按照《实务指南》(第488页)中关于检查带有强制性,当事人拒绝检查的,人民警察可以强制检查的观点。如办案中被侵害人拒绝检查,人民警察进行强制检查,则不仅侵犯了人权,又造成被侵害人再次受到伤害。

3、如何应对不配合检查的情况。

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中,如遇到不配合检查的情况,不得强制检查。应在以教育劝说当事人配合为主的情况下,多讲究方法并区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

(1)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不配合检查的,可告知其法律后果。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从重处罚。

(2)对被侵害人应打消其顾虑,说明检查对维护其权利的重要性。

(3)对有关场所,应多做其负责人思想工作。如其本人经教育仍不配合的,可做其他负责人思想工作。对经教育后仍不配合检查的,

如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查证属实并应当予以处罚的,可酌情从重处罚。

上述教育劝说工作,可动员其亲友、邻居、同事等共同参与。检查中,民警应互相配合,协调工作,做好防范。民警在进行检查的同时,应有其他民警顾及四周,防止袭警事件的发生。

我认为,立法者在制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七条时,故意不明确规定检查的目的,可能考虑到了人民警察具有治安检查、刑事检查、盘查的多种执法责任和主体资格,以及执法现场的可变性和危险性,而给予人民警察行使检查权更大的自由空间。因此我们既要对现场发现有犯罪嫌疑的人员依据刑事诉讼法和人民警察法的规定依法检查,对拒绝检查的,强制检查。同时,又要防止检查对象的扩大化,滥用检查权。

二、检查应当适度

检查应当适度,否则极易转化为非法搜查。所谓搜查,是指搜索检查,既包括对他人身体的搜查,如摸索、掏翻等,又包括对他人住宅等场所的搜查,如搜索、翻看、检查、挖掘等。两者最大的区别是检查是查看,不得翻动;搜查是查找,可以采取搜索、翻看、摸索、掏翻等积极的行为。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九条至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搜查的对象、范围、程序等内容。搜查只限于刑事案件中使用,即刑事立案后,经批准程序,依法进行。主体只限于承办该刑事案件的侦查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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