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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住宅大门上张贴处罚决定书是留置送达还是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4-03-28 18:37:33 影响了:

在住宅大门上张贴处罚决定书是留置送达还是公告送达篇一:当事人拒收传票,公告送达助力离婚

当事人拒收传票,公告送达助力离婚 【案情简介】

任女士与高先生协议离婚不成,欲通过法律途径离婚。但高先生一心维系婚姻,坚决拒绝离婚,亦拒收法院寄送至家中的传票、起诉状等诉讼文件。法官电话沟通、两次邮寄送达和一次留置送达均失败后,最终经公告送达成功才得以开庭审理。

【律师说法】 深圳市知名婚姻律师马成律师关于送达方式,解析如下:

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依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和法律文书送交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即为送达。法院送达后,由受送达人或者接受诉讼文书的人员在送达回证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用以证明受送达人已收到相关诉讼文件。科学合理的送达机制,有利于全面保障当事人及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并对保证程序公正和诉讼效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具体来说,普通送达共有七种送达方式:以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为主,还有委托送达、留置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是在其他方式送达有困难的情况下才可以适用,处于辅助地位。今年刚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新增设了一种电子数据送达。送达方式虽多,但只要满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九条任一情形的,即为送达:(一)受送达人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的;

(二)受送达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其法定代理人签收的;(三)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的工作人员签收的;(四)受送达人的诉讼代理人签收的;(五)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签收的;(六)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的。

本案中,涉及到了三种送达方式:邮寄送达、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最终任女士是通过公告送达,具体方式是人民法院用张贴公告、

登报等方法,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但具体报刊名目需依据各地法院的要求。通知受送达人在一定时期内受领诉讼文书的送达方式。其适用有一定的限制,即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自发出公告满六十日视为送达。有一点值得注意: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因此,类似高先生这类拒收任何文书,消极对待离婚诉讼的当事人,公告送达是最后一种救济送达方式。但对于高先生而言,拒收任何诉讼文件,暗藏极大风险,消极应诉,怠于行使诉讼权利,将自行承担不利诉讼后果。当事人积极的行使诉讼权利对保证程序公正、提高诉讼效率及节省司法成本具有重大及深远的积极意义。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

在住宅大门上张贴处罚决定书是留置送达还是公告送达

百三十八条 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方式进行。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

第一百三十九条 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人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法院。

第一百四十条 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用公告送达。

在住宅大门上张贴处罚决定书是留置送达还是公告送达篇二: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有: A.直接送达和间接送达B.留置送达C.公告送

一、整体解读

试卷紧扣教材和考试说明,从考生熟悉的基础知识入手,多角度、多层次地考查了学生的数学理性思维能力及对数学本质的理解能力,立足基础,先易后难,难易适中,强调应用,不偏不怪,达到了“考基础、考能力、考素质”的目标。试卷所涉及的知识内容都在考试大纲的范围内,几乎覆盖了高中所学知识的全部重要内容,体现了“重点知识重点考查”的原则。

1.回归教材,注重基础

试卷遵循了考查基础知识为主体的原则,尤其是考试说明中的大部分知识点均有涉及,其中应用题与抗战胜利70周年为背景,把爱国主义教育渗透到试题当中,使学生感受到了数学的育才价值,所有这些题目的设计都回归教材和中学教学实际,操作性强。

2.适当设置题目难度与区分度

选择题第12题和填空题第16题以及解答题的第21题,都是综合性问题,难度较大,学生不仅要有较强的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以及扎实深厚的数学基本功,而且还要掌握必须的数学思想与方法,否则在有限的时间内,很难完成。

3.布局合理,考查全面,着重数学方法和数学思想的考察

在选择题,填空题,解答题和三选一问题中,试卷均对高中数学中的重点内容进行了反复考查。包括函数,三角函数,数列、立体几何、概率统计、解析几何、导数等几大版块问题。这些问题都是以知识为载体,立意于能力,让数学思想方法和数学思维方式贯穿于整个试题的解答过程之中。

在住宅大门上张贴处罚决定书是留置送达还是公告送达篇三:话说“送达难”

近年来,“送达难”也是困扰审判实务的难题之一,但与执行难相比,并不为公众注目。或许它不直接涉及当事人的权利得失,只给法院添点麻烦;或许它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没有太多“同感”来帮衬响应;或许它属于事务性工作问题,缺少理论深度和广度可供阐述论证,总之,关于它的议论,多局限于法院内部,尤其是在基层人员之间,他们都急切希望给予解决。送达,是指法院按照法定方式将诉讼文书交给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78-84条规定了五种送达方式,分别是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和公告送达。这五种送达方式,有着各自的适用条件和对象,这里不一一列述,将它们与英美德日等国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比较,在种类上毫不逊色,在适用对象和条件设置上也相差不大,那么所谓“送达难”,难在哪里?以笔者之见,送达难,难在时事变迁上。自1991年我国制定民事诉讼法后,经历了12年的翻天覆地变化,物是人非,今非昔比。在当时情形下,若需查找或联系一个人大致可去两个地方,一是住所,二是工作单位,非此及彼,十有八九准能完成送达任务。但是,现在不同了。日新月异的发展代表着变化,流动人口、自由职业、下岗外出、驻外务工、城市拆迁、地址更迭等等新情况不断涌现,无家可归者有之,有房不住者有之,一家数处居所者也有之??,过去那两个寻人的连结点已显得力不从心,蠢笨不灵了。送达难,还难在诚信缺失上。虽然我国是个缺乏诉讼传统的国家,但晚近一段时期“依靠组织解决”还算是时尚,执法者也曾风光一阵,而如今,这都被世弊种种、缺少诚信的现况丢得不知去向。对于个别当事人的不配合,法院送达员起先还能实施留置送达,到后来门都进不去了,如何实施留置?而且,现在的防盗门做得密不漏逢,连纸张都塞不进去。真苦了送达员!为了赶在当事人在家时送达,有时要起早摊黑,加班加点,而对那些出于逃债目的而躲避送达的人士,更象是抓贼一样神出鬼没,玩起了儿时的迷藏游戏。孰不知,在法国,有法律规定“每日6时之前、21时之后不得进行任何执送员送达。星期天、节假日或者停工休息日,亦同”。回顾往昔,执法者还从未落得这般体面。送达的目的,是赋予受送达人了解诉讼文书内容的机会。这一定义,具有权利的整个含义,因此,送达对当事人而言是项诉讼权利,为他们所享有,并可为他们所抛弃,如拒绝受送达或将送达的文书扔掉撒掉;但对法院而言,送达则是义务。甩开这抽象的“权利义务说”不论,送达的实质是让当事人知晓相关诉讼事项,至于当事人拒绝知道或装作不知道,都无关紧要,所以,只要法院能证明已实施了通知行为,并且这一通知在通常情况下可以推知为当事人所知晓,即完成送达状态。有一事例,讲某人家中漏水祸及楼下引发赔偿纠纷,后经当地组织和所在单位劝说调解无效,楼下被迫起诉,法院第一次送达时讨他个不知情、无提防之巧,从此以后,门都敲不开,逼急了法院只好将传票放大加印数张,从其门前贴到楼幢旁、再贴到小区大门口,这一贴真管用!此仁君准时出庭。回想现行送达方式,少些什么?多些什么?值得研究推敲。现行各种送达方式中,存在问题较多的主要有三种:一是留置送达,法律对其在实施方式上的限制不合时宜,如“须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到场、说明情况”,既费事,也难以找到情愿协助的组织和单位;而且留置地点仅限于住所,制约了实施机会,对一些不知其住址或单位但能偶遇的受送达人是否可以实施留置送达,留置在何处?二是公告送达,其所需期间太长,一个简单案件审理至少须经历4个月后才能发生效力,既占时间,又不经济。三是邮寄送达,将其退居直接送达之后,浪费了邮局等现成的社会资源;事实上,现在广为流行的法院专递,在有些地方如城市的实行效果非常好,大约能完成80%以上的送达量,即是对原有法律设计的纠正。但这些问题,仍有待新一轮修法时进一步明确和改进。现实生活中,没有谁会在家专注等待被人起诉而接受送达,他们还有工作和社交等活动,平日早出晚归、无人在家,尚不能说是不配合送达,但法院送达员亦不能折返往复无数,或守在其家门口等候送达;而对哪些有意躲避送达的当事人,则更需要采取特殊办法加以规制。笔者以为,在现行法律条件下,可作如下说明和对策:1、扩展使用邮寄送达方式,利用邮政网络等资源优势,把大量的地址明确、当事人配合的送达工作交给邮局办理,这样一则可以减轻法

院的送达负担,二则可以使法院集中精力对付那些不配合送达的人。2、对当事人拒绝签收,或已确定其住所但拒不开门,或已确定其住所但行踪不定的,均可采取留置送达措施。留置诉讼文书,只要有邻居、居委会干部或小区门卫愿意证明并签名佐证即可;特殊情况下,由二名以上法院工作人员实施也可。3、无法实施上述留置措施,可择重要的诉讼文书(如传票)张贴于其住所醒目处,剩余文书放置于其信箱内。4、对被告下落不明,或其住所变更无法查清,或在外地工作居住又无通信地址和其他联系方式的,采取公告送达措施。前述第3项措施,实际上是短期公告送达方式,现时,可将其理解为对留置送达方式的一种变通,大家不妨一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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