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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视权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4-19 07:26:52 影响了:

以下是博文学习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探视权申请书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探视权申请书篇一:2016年申请离婚协议书范本

男方:xx,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xx,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男方xx与女方xx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 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xxx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xx年x月x日 xx年x月x日

【知识扩展阅读】

离婚协议的性质是什么?

参照《》第31条,《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离婚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协议或者意见。则是离婚协议的书面形式,《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3款规定,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

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探视权申请书篇二:囚犯向监狱申请结婚

被判刑12年的邓勇还有9年铁窗生涯,但深爱他的女友让邓勇做出惊人之

举——

囚犯向监狱申请结婚

昨日是成都监狱一月一次的探视日。26岁的陈玲丽来到六监区,探视服刑男友邓勇,探视时间只有30分钟。“我们办结婚证的事要两年后才可能被受理。”陈玲丽告诉邓勇,我等你。探视室外,下着淅淅沥沥的小雨。

理由:为了让他好好改造

4月6日,成都监狱六监区领导收到一份结婚申请,申请人是六监区服刑人员邓勇的女友陈玲丽,申请的理由是与邓勇相恋8年,感情很深,为便于照顾邓勇60多岁的老父,让邓勇安心接受政府的改造。4月24日,邓勇也向监区递交了结婚申请。“监区领导说这是件好事。”陈玲丽说。六监区的许多服刑人员都知道了这件事,感到很振奋。

去年7月,邓勇被从看守所移至成都监狱,“为了让他好好接受改造,我提出和他结婚,他开始不相信我。后来,他劝我找个人好好过日子。他不愿让我在苦苦的等待中受折磨。”陈说这句话时,脸上带着甜蜜的笑意。

选择:我们是坦荡的一对

“我母亲和哥、嫂对我的选择顾虑重重,邓勇还有9年刑期,谁知道邓勇出来后是什么样子?我了解邓勇,他人聪明,本性不坏。为了消除顾虑,感化邓勇好好改造,母亲和哥哥、嫂嫂专门从乐山赶来,到监狱探视他。现在他们理解了我的选择。”

除每月探视外,陈玲丽从去年7月到今年初,与邓勇书信往来不断,细细一数,有20多封。她说:“我想通了,既然我俩是真心相爱,是坦坦荡荡的一对,我又何必在乎别人怎么说呢?何况邓勇已经答应我,以后一定会堂堂正正地做人。”

法律:办证还要等两年

5月10日,记者来到四川省监狱管理局,“服刑人员与作为社会人的女友提出结婚申请,这在四川还从没出现过,这是第一例,在全国监狱系统也很少见。”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邓勇还处于入狱阶段的严管期,过了3年严管期而且确实表现良好,才具有办理结婚证的可行性。省监狱管理局对符合法规又能促进罪犯改造的行为表示支持。

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登记双方必须到场,而且还要履行婚前体检的义务,这对处于严管期的邓勇来说,还不能成为现实。泰和律师事务所赵鑫说,服刑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从法理上讲享有婚姻权利,但对邓勇来说,只有过了严管期并获得监狱部门的批准,才可以办理结婚证。云源

《江南时报》 (2002年05月13日第五版)

探视权申请书篇三:论探望权与强制执行

开放教育试点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

论探望权与强制执行

姓 名李 灵

学 号 20071410050089

学 校新乡电大

指导老师任保国

写作时间2008年10月

目 录

摘 要…………………………………………………………………………….3

一、探望权的概述……………………………………………………………...4

二、探望权的中止……………………………………………………………...6

三、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有关内容……………………………………………...7

(一)执行难的原因………………………………………………………7

(二)解决执行难的对策............................................................................7

(三)强制执行应遵循的原则……………………………………............8

(四)关于强制执行赔偿的有关问题........................................... ............8

四、小结…………………………………………………………………………9 参考文献………………………………………………………………………...10.

摘要

随着我国计划生育国策的实施,独生子女日益增多,父母一旦离婚,双方争要孩子的现象及其普遍。有专家认为:父母的离异给未成年子女造成的伤害仅次于死亡。为了使非抚养一方能更好地与子女沟通和交流,减轻子女的家庭破碎感,促进子女身心健康成长,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2001年4月28日九届人大常委会第21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确定了离婚后子女探望权制度。不仅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或母行使探望子女的权利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而且使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裁判有了法律依据。确立探望权是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是作为婚姻立法的补充。虽然探望权在婚姻法中的确立对于我国离婚制度的完善及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意义,但在具体操作方面还不够完善,而且还存在一些值得我们关注和思考的问题,本文就其探望权及其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关键词:探望权探望权的中止强制执行

论探望权及强制执行

《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这是我国婚姻法首次就离婚后父或母探视权问题作

探视权申请书

出规定,对离婚后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更进一步。

一、探望权概述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亲一方或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依法享有的在一定时间,以一定方式探视、看望子女的权利。

(一)探望权在我国婚姻法中的确立

探望权在国外又称探视权或交往权,起源于英美法系。这一制度为处理离婚后父母探望子女提供了法律依据,保障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感情联络,为各国立法和法理所接受,也是现实的需要。确立探望权符合世界婚姻家庭制度发展的潮流。婚姻法修改以前,探望权在我国学术界一直被称为"探视权",在2001的婚姻法修改讨论过程中,根据有关提议将其改为更为"探望权"一词.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进行,离婚案件以及由此产生的探望未成年子女纠纷不断增加,同时由于有些父母在离婚后,放松甚至不管子女的教育问题导致青少年犯罪问题不断增加.迫切要求出台一些关于离婚后未成年子女教育抚养方面的规定。来解决这一系列的社会问题.而在婚姻法修改以前, 不论法律是否有明文规定,夫妻离婚后,任何一方都是有权探望子女的,这个权利也是存在的。因为离婚解除的只是因法律行为而产生的配偶关系,而不能消灭具有自然血缘的亲子关系,但是法律大多侧重于在抚养费用等物质方面的规定.对于如何行使教育及监护权,尤其是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的权利,并无具体的规定,给司法实践带来诸多不便,同时也不利于保护离异家庭中的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正是在这种情形之下,探望权在我国婚姻法中被确立了下来, 现在,法律正式规定了这个权利,就使它从幕后走到了前台,成了名正言顺的法定权利。其后果就是确定了探望子女在一方是权利,在另一方就是义务,不履行义务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它的确立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母行使探望权提供了具体的法律依据.这对于弥补1980年婚姻法的不足,进一步完善我国离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二)探望权的主体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义务主体为直接抚养子女的另一方。此处的父母包括婚生子女与父母、非婚生子女与父母、养父母与养子女及同意继续抚养的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与继子女。由于中国国情,一对夫妇只生一个孩子,由于探望权是亲情的延伸,应该对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感情需要给予必要的重视。《继承法》也规定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孙子女或外孙子女可为代位继承人。如果祖父母没有行使探视权的权利有违背基本人情,也与我国良好的传统伦理与善良民俗不符,因此应在特殊情况下,有条件的赋予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探望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权利,在确定探望方式、时间、地点应考虑到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感情需要。

(三)探望权的内容

探望权分为看望式探望、逗留式探望及其他交往方。探望式探望时间短,方式灵活,便于达成协议,但不利于探望人与子女间的深入交流和沟通。为了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该方式只适用于5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权利人不能擅自实施逗留式探望或要求子女共同生活。逗留式探望时间相对长,被探望子女可由探望人领走并按时送回,有利于探望人与子女深入了解与交流。但是直接抚养人要承担不与子女一起生活的不利后果,且子女要有充足的时间。其他方式包括互相交换照片、书信往来和网上聊天等方法。无论哪种方式都不得损害子女与他人的关系或造成教育困难。

探望权是贯穿于父母子女身份关系的一种派生权利和探望权是和直接扶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而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协助义务是指协商确定合理的探望时间、地点、方式,或按照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协议安排探望时间,人民法院应根据探望权人的实际情况,本着“以未成年子女为基准”的原则来确定具体探望方式。对探望权的安排因情况不同而有所区别,主要是周末探望和假日探望。如每周或每隔一周的周末,或是每月一次;署假或寒假的一段时间;重大节日或子女生日等特殊日子。法院在判决或调解协议中应对探望权的安排作出明确规定,增强可操作性,避免当事人在执行时发生争议。当子女拒绝探望时,应做好子女的说服工作;不得设置障碍或教育子女拒绝探望,否则就侵害了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父或母的探望权利,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探望权的行使

探望权的行使是父母基于亲子关系而享有亲权的体现,是当事人应自然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婚姻法》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从这个规定可以看出,婚姻法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问题上,规定了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两种方式,并且确定了“协议优先”的原则。按照协议优先的原则,父母应该本着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基本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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