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申请书 > 正文
 

土地纠纷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4-25 17:38:49 影响了:

下面是博文学习网小编为你分享的土地纠纷申请书,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帮助,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如果喜欢就请继续关注我们博文学习网(www.hnnscy.com)的后续更新吧!

土地纠纷申请书篇一:纠纷调处申请书

关于山林被××砍伐

请求调处申请书

×××人民政府:

申请人×××,男,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电话:×××

对方当事人: ×××,女,汉族,现年××岁,家住××省××县××镇××村,电话:×××

申请目的

请求××人民政府确认我家的山林(土地)权属,协调关于我村村民××未经本人及家人同意,擅自砍伐我家罗盘石自留山林地共计××棵树,要求我村村民××赔偿我因这次纠纷造成的经济损失××万元(人民币大写××元整)。 事实与理由

我家林地共有0.9亩,其中自留地房前屋后林地有0.3亩、自留山林地为罗盘山林地有0.5亩和松树咀林地有0.1亩。罗盘山林地的0.5亩东与我村××林地打石为界,南与××包产地为界,西与××林地打石为界(林权证上为这样写的,但事实上,应该南与××林地打石为界,西与对方当事人家包产地以罗盘石一条小路为界),北与××连界,权属及边界历来清楚,与对方当事人××家并无纠纷。

2013年12月24日,对方当事人××以砍伐树木为由,

骗取森林砍伐证,但对我经营管理的山林的树木进行了砍伐,砍伐我山林的树木共计××棵树(以松树为主,其次是沙树,其他为杂树)。因此,引起经济纠纷。对方当事人砍伐我在该山林上的种植物,造成我家经济损失××万元。对方当事人××已将砍伐的××棵树木卖掉,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17条、第39条的规定,向××人民政府提起调处申请。

上述边界范围内山林(土地),历代为申请人管理使用,留下了明显的边界和证据,主要有:

一、有明显的山林边界。1984年,我家开始划分林地,我家自留山林地的罗盘山林地与对方当事人的包产地相连,以罗盘山的一条小路为界,当年划分林地人员为本村××(当年的生产队队长),××(当年的社员代表),××(当年的大队文书),可以作证。我家罗盘山林地为各种树木为主的森林。对方为包产地,种植作物为主。双方各守本份,井水不犯河水,从无争议。

二、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土地),一直由我家行使管理权。1984年初,我家一直管理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到2012年,与对方当事人没有任何纠纷。上世纪八十年代,政府号召植树造林,并制定了“谁种植,谁所有,谁受益”的政策。我家在上级林业部门的指导下,多次在上述林地范围内大规模植树,种植以松树为主,并一直管理至现在,亦未

与人发生过争执。

三、申请人一直持有《林权证》。上述山林经大规模植树造林后,为了使所种植的树林有所收益,我家以1989年向人民政府申请颁发了《××人民政府林权证》。颁发《××县人民政府林权证》过程中,均未与对方当事人发生过争议。

综上所述,无论从历史角度还是从现实管理方面,我家对上述边界范围内的山林(土地)都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使用权)。请求政府本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确认我家的山林(土地)权属,并为我更正《林权证》上填写错误的地方 。同时,请求上级政府依法责令对方当事人赔偿我家因本次纠纷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此致

敬礼!

呈:××人民政府

申请人:

年月日

土地纠纷申请书篇二: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申请人

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赵天伦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157号

被申请人:赵天现 男 汉族 初中文化 56岁 住界首市王集镇赵集行政村赵玉庄

请求事项:请求依法确认,将位于赵玉村东头桥西柏油路南的一宗土地的使用权(东邻赵天现、西邻沟北邻路南邻地)确权给申请人使用。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同住赵玉庄,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和被申请人赵天现的父亲赵金拔是亲兄弟。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在世时,因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小时候给姓李的了)1988—1998年在赵玉村桥西路南烧吊窑,占用赵集寨瞿金佳组的荒地,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就把自己的可耕地1.7亩,和同村村民赵天山的可耕地(东地大园子)进行调换,赵天山又和同村村民赵锦金的可耕地(在赵集寨后)进行调换,赵锦金又和瞿金佳进行调换。这样经过四次调整,就把赵集寨瞿金佳组在赵玉村东头的可耕地调到了赵集寨后。1998年申请人赵天伦的弟弟李修贤不烧吊窑时,又把此1.7亩可耕地,退还给申请人赵天伦的父亲赵金亮。1993年因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年老多病,就把此地块交给被申请人赵天现代耕代种至今。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死后,有申请人赵天伦一人出钱出物办的丧事,其他人没有出过一分钱,因为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仍然在世,

申请人赵天伦并没有主张使用权,因此地块的收入属于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受益,现在申请人的继母曹美荣已去世,申请人依法要回此地块的使用权。申请人赵天伦多次找到被申请人赵天现协商解决此事,但被申请人赵天现,以替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看病付过药费(没有任何证明只是口说)和此地块已经曹美荣调到梁庄西头为由拒不把此地块的使用权交给申请人赵天伦。经村干部、镇司法所多次调解无效。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十六条、《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十条 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申请王集镇人民政府依法支持申请人的请求。

附:1、身份证复印件一份以证实自己有诉讼的权利。

2、1994年地改时赵玉村的地亩册子以证明所争议地块的使用权属于申请人的父亲赵金亮。

3、2005年3月3日赵天现与赵华东签订的合同及被申请人领取租金的证词一份以证明被申请人赵天现说2005年之前已调整为假话。

此致

王集镇人民政府

申请人:

土地纠纷申请书篇三: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山林土地权属争议确权申请书

申请人:黄治平,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4907131134,住广东省

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7号。联系电话:

申请人:黄克凡,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550118111X,住广东省

和平县大坝镇街镇东一路2

土地纠纷申请书

号。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黄相志,男,身份证号码:442523197006101134,住广东

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被申请人:黄相汉,男,身份证号码:44162419751129111X,住广东

省和平县大坝镇水背村委会横塘村9号。

行政处理请求:

将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所有权确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共同所有。

事实和理由:

坐落于黄沙乡跌鬼山东至黄沙乡 、南至黄镜犬山、西至山脚、北至叶甫山处山林土地,面积为333.5平方米,该山林地本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财产继承下来,但上述争议山林地并未具体划分权属,实为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被申请人祖父黄锦标共同所有。1953年和平县人民政府组织进行土地所有权登记时,由于申请人父亲黄志伟及母亲均不在家中,故由申请人叔父黄锦标家人作为代表家族进行登记所有权人,当时由于只向和平

县人民政府申报黄恒星(黄锦标之子,申请人堂兄,被申请人父亲)作为权属登记,导致和平县人民政府遗漏申请人父亲黄志伟所有权人身份,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错误确权为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一人所有。

多年来,申请人一直不清楚和平县人民政府已将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颁发给被申请人父亲黄恒星,而认为是两家共同所有并且在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共同作业。直至近年来,被申请人宣称,上述争议山林地为其一家所有,不准申请人进行任何形式劳作经营活动,双方产生纠纷。

综上,申请人认为,上述山林地本为父亲黄志伟及叔父黄锦标从祖父黄延鉴手中继承,本应两家共同所有。由于人民政府在50年代末进行四固定时没有详尽调查,遗漏被申请人父亲黄志伟作为共同所有权人的身份,错误颁发上述争议山林地权属证书,导致产现时的纠纷。

因此,为了保障申请人的财产合法权益,尽快解决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纠纷,特申请对上述争议山林地进行产权确认。

此 致

和平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局

申请人:(签名捺印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1.申请书副本 份;

2.证据目录清单份及相关证据份。

相关热词搜索:申请书 纠纷 土地 农村土地纠纷申请书 土地纠纷申请书范文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17 版权所有 博文学习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湘ICP备0900588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