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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唤通知书

发布时间:2024-04-20 20:31:42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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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唤通知书篇一:拘传、传唤、协助调查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拘传与传唤的区别

2014年司法考试刑诉辅导:拘传与传唤的区别。国家司法考试各个科目跨度比较大,涉及内容繁多,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也在紧张进行中,法律教育网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在备考的时候多加研究,多做练习。

在刑事诉讼中,拘传和传唤虽然都是要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案接受讯问,但二者是性质不同的诉讼行为。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使用传票的形式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或审理,性质等同于通知,不具有强制性;而拘传则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对不愿到案接受讯问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强制到案接受讯问,在其抗拒到案的情况下可以使用戒具。

具体来说,拘传和传唤两者的区别表现在:(1)强制力不同。传唤是自动到案,拘传则是强制到案。(2)适用的对象不同。传唤适用于所有当事人,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诉人、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3)适用时是否一定需要法律文书不同。拘传时必须出示《拘传证》,传唤在大多数情况下也需要出示《传唤通知书》,但刑事诉讼法第117条规定,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侦查人员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程序,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不经传唤,直接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关于协助调查的法律探析

( 2012 年 3 月 12 日 )

摘要:“协助调查”因其没有法律规定,对被协助调查人也没有相应的救济措施,而导致越来越多的质疑,本文从它产生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地位开始入手分析,试图厘清它存在的价值和完善的途径。

关键词 协助调查

2009年11月上旬,有一个词像当初的周老虎、躲猫猫、俯卧撑一样迅速蹿红,这个词就是“协助调查”。据不完全统计,国内各家媒体上,到处是被警方带走“协助调查”的人。不到半年,享受这一荣誉称号的人,已经突破50位。[1]如果协助调查的人像病毒一样蔓延扩散,后果只能有两个:一是伤及无辜,二是干扰警方正常办案。显然,从司法程序上说,协助调查、传讯、收审、关押等,其性质截然不同。如果啥事儿没有的人被“调查”了,或者把“协助调查”的人统统称为“抓起来”了,显然对当事人构成了伤害。

一、协助调查产生的法律依据

就我个人观点而言,“协助调查”并不是一个具有非常严格定义的法律术语。《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

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另外,《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警察询问被侵害人或者其他证人,可以到其所在单位或者住处进行;必要时,也可以通知其到公安机关提供证言。”以上这些规定,为“协助调查”提供了一定的法律依据,但与此同时,法律并没有对于针对作证行为进行更细节性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违反这些规定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因此导致“协助调查”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存在着很多变数。

从司法实践情况来看,“协助调查”既有可能仅仅要求普通公民履行作证义务,也有可能是对相关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前臵程序。有时在尚未掌握确凿证据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暂时还无法实施拘留和逮捕,所以就会先以“协助调查”之名与对方接触,然后在盘问出更多证据之后再决定是否采取强制措施。[2]

二、协助调查的法律地位

(一)协助调查与拘留的关系

刑事拘留是刑事诉讼过程中,为防止社会危险性的发生,保证侦查﹑起诉﹑审判顺利进行的一种临时剥夺人犯人身自由的措施,这种措施不具有任何处罚的性质。是指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在刑事案件侦查中,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暂时采取的强制措施。公安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依据

《刑事诉讼法》审理,刑事拘留不是处罚或者制裁。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协助调查没有时间先规定,同样也没有对调查人的范围进行规定,且在事后也没有赔偿机制,因为“协助调查”是公民义务。

(二)协助调查与证人作证义务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西方国家有着发达的市民社会。此外,在欧美法系中,证人作证有特免权。主要针对是自己的证人证言会对自己的亲属等不利,则证人可以拒绝作证。但中国不可以拒绝。

同样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中规定“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并且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此处的“吸收他们协助调查”是指一切与案件有关或了解案情的公民根据侦破案件的进程和需要,被侦查机关收入或纳入办案组并指定协助、参与案件的调查和侦破。公民对这种指定有无条件执行的义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是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的原则和特色。但初查的措施和手段较少,使检察机关的初查在重重压力和干扰下进展缓慢。如果充分运用《刑事诉讼法》第43条赋予的权力,根据案件进程和需要,采用吸收公民协助调查的方法打破与案件有关人员的

利益共同体,分裂和瓦解犯罪群体内部结构,使之无法形成对抗力量,就能够为检察机关初查成功创造条件。虽然对于公安机关的调查工作,公民有义务进行协助。但是有人已经被调查了多次,而且没有正常的手续,一问就是半天,不符合常理。

(三)协助调查与传唤的关系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传唤的目的是保证刑事诉讼活动有计划进行,及

理由而拒绝到案的,要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经依法传唤而拒绝到案的,司法机关可根据侦查或审判活动的需要,依法采取拘传的强制措施,强制疑犯罪嫌疑人到案。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也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同时,拒绝接受传唤,也可作为对构成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嫌疑人认罪态度的一个表现,在量刑时予以考虑。《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传唤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

在我看来协助调查实际上就是传唤,目的也是取证,但是传唤有正当的法律是由,有时间限制,家属也知道自己的亲人

法院传唤通知书篇二:关于刑事传唤,你应该知道的一切

关于刑事传唤,你应该知道的一切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朱洁清

传唤,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或者其他人发出传票,要求他们在接到通知后,在指定的时间自行到指定的地点接受讯问、询问。从我国当前的立法体系中看来,并没有对传唤的性质作出直接规定的法条,导致许多人甚至包括法律工作者,对传唤的理解存在误区。笔者以列举问题的形式入手,分析与传唤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传唤制度进行较为全面的研究。

一、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有什么区别?

根据《刑事诉讼法》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均有权采取传唤措施,而公安机关除了有刑事传唤权之外还有治安传唤权。本文对传唤的研究,除注明为治安传唤外,一概指刑事传唤。以下对治安传唤与刑事传唤的区别进行列举说明:

1.性质不同:治安传唤是一种行政措施,刑事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

2.适用依据不同:治安传唤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而公安机关的刑事传唤的适用依据为《刑事诉讼法》《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刑警办案须知》;

3.适用对象:治安传唤针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而刑事传唤的适用对象是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4.适用程序不同:治安传唤不需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刑事传唤要求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参见《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之规定);

5.适用时限不同:治安传唤时限为24小时,而刑事传唤时限采取以12小时为一般,24小时为例外的原则。(参见《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6.是否可以强制传唤的规定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人,可以强制传唤。由此可见,治安传唤可以强制传唤。

根据公安部发布的《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因此,刑事传唤不可以强制传唤。

二、传唤是不是强制措施?

1.传唤具有通知功能。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由此可见,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首先,根据《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之规定,传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之规定,侦查机关在采取传唤行为时,可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故传唤具有潜在的强制性;

最后,传唤虽不属于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由此可见,拘传就是不履行传唤的间接法律后果。

4.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对传唤的规定,出现在第十二章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之中,意味着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三、传唤与拘传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如上所述,拘传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六章强制措施的规定当中,是强制力最小的一种强制措施。而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出现在《刑事诉讼法》第十二章侦查的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当中。

2.强制力不同。拘传作为一种强制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人身自由。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高检规则》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对抗拒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到案。

传唤无强制力,不涉及对人身自由的限制。但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

3.审批程序不同。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传唤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而第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拘传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传唤不是拘传的必经途径。虽然《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可以拘传,但是并无法律明确规定拘传之前须经传唤。

四、什么是非法传唤?

作为《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的侦查措施 ,传唤的适用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和明确的适用条件。但在实践中,出现公检法未严格按照法律规定,

而采取传唤措施的行为,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又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些违背法律要求,有以下表现的传唤,是非法传唤:

1.传唤对象不合法。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为不需要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公诉案件的当事人以及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根据《高法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之规定,传唤的适用对象包括诉讼代理人;根据《高检规则》第四百三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对证人也适用传唤。除此之外,针对其他人员适用传唤的,是非法传唤。如要求知情人员等普通百姓配合调查,不适用传唤程序,而只能以其他形式要求相关人员配合查明案件事实。

2.传唤未经审批。《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传唤犯罪嫌疑人应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高检规则》第九十三条规定,传唤应经检察长批准。故公安机关未经办案部门负责人的批准、人民检察院未经检察长批准,即实施传唤行为的,是非法传唤。

3.传唤未出示相关文书。《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传唤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口头传唤的,应当出示工作证件。其中证明文件包括传唤证和侦查人员的工作证件。对于无证传唤,或者口头传唤的对象不是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都是非法传唤。

4.异地传唤。《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对传唤的地点作了明确的规定: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指定的地点应是被传唤人当时工作生活所在市、县的公安局、

法院传唤通知书篇三:刑事立案通知书

出庭通知书(刑事案件用) ___________:本院受理??一案,定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分在______开庭审

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

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______人准时出庭。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附:

一、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

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

九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制订,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决定开庭审理后,通知人民

检察院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以及翻译人员等出庭时使用。

二、送交本通知书时应使用送达回证。篇二:刑事案件立案文书 第二刑事犯罪照管究刑书。请立管辖 章案嫌辖事主案决 刑事案件立案文书 件立案类文书是公安机关侦查部门对控告疑人的自首以及在工作中直接获得的案件范围

进行审查,认为确有犯罪事实存在,责任时依法制作的以立案或不立案为主旨要包括:接受

刑事案件登记表、现场勘查报告书、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立案决定定书、回避/驳回申请回

避决定书等。

第一节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用登记表是公安机关依法接受案件书面材料的基础上填写的表格式受刑事案件时首先采取

的必要的了解、监督受案单位的工作进展督制约机制,妥善保管案件原始是决定是否立案、

不予立案或移

、材并的笔书检料需法录、举,要律、指和按追文呈定

一、概念与作接受刑事案件时,在报案笔录或报案人法律文书。制作该表是接法律手续,

有利于报案人情况,完善公安机关的监材料以便存档备查。它也送案件的依据之一。

二、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对于报案、

控告、举报或者犯罪人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公安机

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作为公安机关受理刑事案件的原始材料,并妥

善保管、存档备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的适用条件: (一)公民扭送、报案、控告或者举

报的; (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

(三)有关单位移送案件的。上述情况中只要出现任何一种,不管是否符合立案条件或是否属于本单位管辖范围,首

先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然后由领导决定;对于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刑事案件或明显

不属于刑事案件的,也应当先接受再做相关处理。 三、结构内容与制作方法 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由公安部统一制定格式,包括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一)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填报单位(公章)、文书编号。

(二)正文。正文由眉栏、腹栏和尾栏三部分组成。 1. 眉栏填写报案人基本情况和移

送单位情况。其中报案人基本情况栏依次填写报案人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

电话和案件来源。案件来源部分要说明是报案、扭送、举报还是控告、自首的;必要时可注明

是口头、书面 或电话等报案方式。如果是单位移送的,就只填写“单位移送”栏,“报案人”栏用横线

划掉。

2. 腹栏填写报案内容。包括报案方式、已知案情和受害情况。

(1)报案方式。具体写明是被害人或其亲属控告的,还是群众报案、举报、扭送的,或

是犯罪嫌疑人自首的。写明何时、何人以什么方式报案。

(2)已知案情。包括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经过、侵害的对象和结果、犯罪嫌疑人

等。对于控告、举报的,具体写明他们陈述认定的犯罪事实及其根据;对于扭送的,要把当

场抓获时发现的犯罪事实及其相关证据以及嫌疑人交代的情况写清楚;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

件,写明什么时间和地点,在什么情况下自首的,交代了哪些主要犯罪事实和证据。同时根

据接受案件时了解的情况填写涉案人的姓名、性别、单位、住址及其特征等主要信息。

(3)受害情况、损失物品数量、特征。写明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包括受害人的损

伤情况、受害部位、伤势后果、是否死亡,物品特征、损失的数量以及损失程度等。 3.尾栏

填写批示与处理。包括领导批示的内容和处理的结果。 写明公安机关有关领导对受理案件签署的处理意见及其签名。一般有“初查”、“立案侦

查”、“立为治安案件“、“不予立案”、“移送xx人民法院或xx公安局”等批示意见。根据领

导批示意见,填写开展工作处理案件的具体情况。

(三)尾部。尾部由接警单位和接警人员基本情况栏组成,按要求填写即可。 四、使用

说明

(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是在报案笔录或报案材料的基础上提炼后填写的。“报案内容”

要客观、简明,以第三人称角度填写。

(二)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在报送部门负责人审批时,要同时附送报案笔录。

(三)办案人员根据领导批示意见做好相应处理工作:批示“初查”的,要及时审查或

进行调查,针对实际情况制作呈请立案报告书,或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或呈请移送案件报

告书;批示“立案侦查”的,应当制作立案决定书开展侦查工作;批示“立为治安案件处理”

的,交有关部门处理;批示“不立案侦查”的,应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通知控告人;批示“移

送”的,应制作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案部一式一份 示例 填报(公章)门四交在份给制作该登记表

的同时,应当填写接受案件回执单,一份由受案单位存入诉讼卷,一份报主管部门,案件主

办部门,一份交报案人收执。:

单位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编

五、根据以下材料制作一份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00x年11月5日晚8时左右,xx巡警大队巡警崔xx与高xx开车至惠顺街xx保洁品厂

不远处看见一女青年跑过来 逃窜经查遭到一个工地犯罪队。 一现行书究供和现记是二《有必查何安当章也查现于

行三现(现点时处、场勘。案了法场录主、刑关要人单机写。是笔场与记、场一场,间所 。于是开车,受害人邢抢劫,手提,还有身份民工,身份嫌疑人及作 追赶将其擒获。

xx是保洁品厂下班女工,刚出厂门不远就包中有人民币200元,“诺基亚”牌手机证、

化妆品等。犯罪嫌疑人魏x系附近xx证号码为xxxxxxxxxxxxxx。两位巡警遂将案凶器匕首

一把移送xx公安分局刑警大

第二节 现场勘查笔录概念与作用

勘查笔录是公安机关侦查人员对与犯罪有关的场所进验、检查时所制作的反映勘查过程

及其结果的证据文该文书通过固定现场的痕迹物证,为侦查人员分析研情,判断案件性质,

确定侦查方向和制定侦查计划提重要依据。它也是甄别犯罪嫌疑人口供,证实其作案庭定罪

量刑的重要证据之一。

勘查笔录与现场照相、现场绘图三部分组成现场勘查。其中现场勘查笔录是现场勘查记

录的重要组成部分,件;现场照相和现场绘图是附件。 法律依据与适用条件 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侦查人员对于与犯罪的场所、物品、人身、尸体应当进

行勘验和检查。在的时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在侦员的主持下进行勘查、

检验。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任位和个人,都有义务保护犯罪现场,并且立即通知公关派员勘

验。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勘验检查的情况应成笔录,由参加勘验、检查的人和见证人签名或

者盖《办案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百九十七条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的法律依据。立

卷归档时,现场勘录归入诉讼卷。勘察笔录的适用条件是:适用于公安刑事侦查部门对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人身、尸

体勘验或者检查进录。

结构内容与制作方法

勘查笔录分为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 )首部。首部包括:文书名称,发现/ 报案的时间,保护人的姓名、单位、到达现场时

间,勘查时间、地勘查人员及见证人基本情况,现场条件。其中填写的要精确到“分”,勘查

地点指犯罪现场,要写明具体,现场条件要填写天气、光线、温度、湿度等情况。

(二)正文。正文即勘查的过程及结果,是现场勘查笔录的核心部分。包括前言、现场

勘查情况和勘查结果三项内容。

1. 前言

(1)报案情况。写明报案的时间和报案的方式,案件发生或发现的时间、地点,报案人、

当事人的姓名、职业、住址以及所述报案简要内容。

(2)出现场情况。写明公安机关接报案后的行动情况。包括勘查领导人、参加人的姓名、

职务,赶赴现场时间。 (3)报案人陈述。写明到现场勘查之前报案人对发案经过的主要情

况叙述。

(4) 现场保护情况。写清现场保护人员姓名、职业和住址,到达现场的时间和采取的

保护措施以及发现的情况。 (5)见证人情况。写明见证人的姓名、性别、职业和住址。 (6)

现场勘查工作分工情况。 2. 现场勘查情况 (1)外围现场情况包括现场的地址、具体方位及其周围的环境。如现场在室内,应写清相邻街道、马路的

名称,四周的建筑物、院落等,即“四至”,同时写明发案现场楼房的座向、朝向。如现场在

野外,要写明周围地形、地物、道路走向等情况。便于办案人员了解现场方位,全面分析作

案环境,推断出犯罪分子在何种情况下作案。 (2)中心现场情况 中心现场是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主要场所,也是留有痕迹物证最多的地方。记清勘查情

况有利于分析判断犯罪嫌疑人作案的动机、手段等情况,为侦破案件创造条件。因此这部分

是记录的核心,要详细具体,记录的重点是现场的变动和变化情况以及反常现象。记录内容

包括以下方面:门窗的方位,门锁、窗户插销、玻璃有无损坏情况,附近有无攀附、蹬踏痕

迹;室内有无翻动的痕迹;案犯遗留在现场的物品和痕迹,如作案工具、衣物、纸屑、毛发、

血迹、指纹、手印脚印等;是否伪造现场,有何迹象;被害人的情况,写明死者的性别、年

龄,尸体倒卧的位置、姿势、衣着的变化,伤害的具体部位,尸体周围的血迹等,有法医鉴

定的写明尸检结果。 (3)现场勘查结果 这部分记写现场勘查后发现和提取的痕迹、物证的名称、数量、体积、重量、物品上的

标记等,以及拍摄现场照片和绘制现场图(包括录相)的种类、数量。根据《公安部刑事案件现场勘查规则》的规定,在第一次勘查后再次进行勘查,应制作

现场勘查补充笔录。篇三: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刑事案件卷宗装订顺序

一、法律文书部分

(一)卷宗封面

(二)卷内文件目录

(三)立案、管辖文书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2、《立案决定书》

3、《不予立案通知书(副本)》

4、检察院《立案通知书》,《不立案理由说明书(副本)》

5、《移送案件通知书》

(四)回避、律师参与诉讼文书

6、《回避申请书》、《回避/驳回申请回避决定书》

7、《安排会见非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通知书》

8、《涉密案件聘请律师决定书》

9、《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通知书》

10、《不准予会见涉密案件在押犯罪嫌疑人决定书》

(五)强制措施文书

11、《呈请拘传报告书》、《拘传证》

12、《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副本)》

13、《延长拘留期限通知书(副本)》

14、《提请批准逮捕书》

15、检察院《批准逮捕决定书》,《不批准逮捕决定书》

16、《要求复议意见书》、检察院《复议决定书》,《提请复核意见书》、检察院《复核决定

书》

17、《逮捕证》、《逮捕通知书(副本)》

18、《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副本)》、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

书》,检察院《不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决定书》

19、《延长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副本)》

20、《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通知书》

21、《释放通知书》、《释放证明书》(对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

22、《取保候审申请书》(已经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不予取保候审通知书》

23、《取保候审决定书(副本)》,《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24、《取保候审保证书》

25、《收取保证金通知书》

26、《退还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27、《没收保证金决定书、通知书》

28、《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

29、《对保证人罚款/没收保证金复核决定书》

30、《责令具结悔过决定书》、《悔过书

31、《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副本)》

32、《监视居住决定书(副本)》、《变更强制措施通知书》

33、《解除监视居住决定书、通知书(副本)》

(六)侦查文书

34、《传唤通知书(副本)》

35、《继续盘问通知书》、《暂存物品清单》

36

法院传唤通知书

、《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37、《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

38、《搜查证》

39、《提讯证》

40、《通缉令》、《撤销通缉令通知》

(七)结案文书

41、《起诉意见书》

42、检察院《补充侦查决定书》、《补充侦查报告书》

43、被害人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有关材料

44、《撤销案件决定书》

45、《死亡通知书》

46、采取有关行政措施的文书材料

二、证据部分

(八)犯罪嫌疑人供述、辩解

47、当场盘问、检查/继续盘问笔录

48、讯问笔录

49、犯罪嫌疑人亲笔供词、辩解材料

(九)询问笔录

50、《询问通知书》

51、《未成年证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到场通知书》

52、询问被害人、证人笔录(报案材料、被害人亲笔陈述材料、证人证明材料)

(十)勘验、检查、搜查、调取、辨认所获证据及相关文书

53、《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绘图、现场照片、《复验复查笔录》及照片

54、《检查笔录》及照片

55、《侦查实验笔录》及照片、绘图

57、《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

58、《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

59、书证

60、物证及照片

61、视听资料记录件、打印件

62、《处理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

63、《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

64、《销毁物品、文件清单》

65、《扣押/解除扣押通知书》

66、《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冻结/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十一)检验、鉴定、认定结论等技术鉴定文书及相关材料

67、《解剖尸体通知书》,《尸体检验报告》

68、《鉴定聘请书》,《鉴定结论通知书》,补充鉴定申请书,重新鉴定申请书

69、《鉴定书》(刑事技术鉴定、法医鉴定、精神病医学鉴定、价格鉴定、毒品鉴定、会

计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十二)犯罪嫌疑人身份等证明材料

70、身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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