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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致死协议书

发布时间:2024-04-24 13:16:47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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喝酒致死协议书篇一:2000:《喝酒醉死要不要赔?》

喝酒醉死要不要赔? (《疾病与意外伤害之争》附录案例)(二)

二审判决:某省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中法民终字第6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某保险公司,住所地某市某区某路某大厦。

代表人夏某,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宗某,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保险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甲,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某省某市人,住某区某村某号。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文某乙,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生,某省某市人,住某区某村某号。

共同委托代理人詹昊,北京市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代理人虞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

上诉人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某保险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文某甲、文某乙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00)深福法民初字第12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为,投保人文某某按合同的约定和某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交纳了保险费,双方的保险合同成立,因此,双方对合同约定条款都应予以履行。按照保险法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免责条款的,保险人的订立合同时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解释。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的定义并未作出特别规定和解释,某保险公司在庭审中提出被保险人文某某喝酒致死属免责条款中的故意行为,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信。投保人投保时在合同中并未将醉酒或酗酒作为免责条款。被保险人文某某在喝酒时,因酒精中毒,中枢抑制,呕吐物误吸致窒息死亡,应属意外伤害致死,某保险公司应按约定全额赔付长顺安全甲款保险金人民币995280元。文某甲、文某乙对长发储金甲款保险金64000元的请求,某保险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

确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一、某保险公司向文某乙、文某甲支付长顺安全甲款保险金人民币995280元;二、某保险公司向文某乙、文某甲支付长发储金甲保险金人民币64000元。以上款项1059280元,某保险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逾期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理。宣判后,某保险公司不服,向本院上诉称:一、被保险人文某某系混饮烈性白酒、洋酒引起的酒精中毒致死,不符合"意外伤害"和"突发的"特征,因而其死亡不属于意外伤害致死,原审法院以上诉人未在保险合同中对意外伤害作出特别解释和规定并适用《保险法》第三十条为据作出判决的逻辑上不能成立,系适用法律不当;

二、上诉人保单条款除外责任第八条第(一)项已明确对投保人的故意行为所致的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不负保险责任,而酗酒致死,无论是法律上,还是道德上,均被视为等同于自杀。因此,该条款的除外责任实际上已经涵盖了酗酒而死,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应当在保单条款中列明酗酒或醉酒为免责条款属强人所难。请求本院撤销原判,维护其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文某甲、文某乙答辩称:一、一审中双方举证及法院调查的大量资料已充分表明,文某某酒精中毒的直接结果只能导致中枢神经抑制,不能导致死亡,其死亡的直接原因是"呕吐物误吸至窒息导致心跳呼吸骤停"。上诉人一而再、再而三地将文某某死亡的直接原因(即保险学中的"近因原则")错误地认为是酒精中毒,完全不符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二、文某某的死亡绝对是"非本意的"意外事故所致,不属于故意行为,上诉人不能免责,其所称"文某某之死谈不上非本意的",与事实和法理不符;

三、从《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一条的立法精神与现行条文明确规定而言,保险公司均应理赔。请求本院维持原判。

经审理查明,1997年9月初,被保险人文某某经上诉人某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体检合格后,于同月8日向上诉人投保了长发储金保险甲款64份,长顺安全保险甲款26份和乙款10份,并签订了人寿保险保险单,按约定一次性交纳了全部保险费共计10万元整。保单中约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为文某某,受益人为文某甲、文某乙。随后,上诉人向其交付了人寿保险保险单、保险费收据和长发储金保险及长顺安全保险的条文。其中,长顺安全保险甲款规定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所致的全残或死亡,本公司(即上诉人)给付受益人约定的保险金额,保险责任终止。该保险金额按份计算,每份为38280元,26份保险金额共计995280元。同时,长顺安全保险条文第八条第(一)项规定被保险人的犯罪行为、或由于投保人、受益人的故意行为造成被保险人全残或身故的,保险人不负保险责任,但未将醉酒列为免责条

款。

2000年1月13日晚6时许,文某某与单位同事一道去岗厦海鲜酒家进餐,席间文某某饮了若干白酒和洋酒,突然神志不清,摔倒在地,后被同事扶到沙发上横卧。1小时左右以后,文某某被同事送回家中。不久,家人发现文某某没有知觉、呼吸停止、口吐白沫,即将其送往福田人民医院抢救。同月18日7时52分,文某某死亡。某市某区人民医院死亡通知单载明其诊断及死亡原因为:1、心跳呼吸骤停复苏术后:

(来自: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 网:喝酒致死协议书)2、酒精中毒;3、有枕叶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4、多器官功能衰竭。该院召集院内外专家会诊文某某的死亡原因是:酒精中毒,中枢抑制,呕吐物误吸,致窒息,呼吸、心跳骤停,时间过长,脑不可逆损害而死亡。

2000年4月3日,被上诉人文某甲、文某乙向上诉人提出索赔申请,上诉人仅同意赔付长发储金保险甲款64份保险金额64000元,同时认为文某某死亡不属意外伤害致死,不同意按长顺安全保险甲款给付保险金额,但向被上诉人表示,愿意将文某某的死亡按疾病死亡对待,给付长顺安全保险乙款险种项下的保险金额66360元。双方为此发生议,诉至原审法院。

本院认为,醉酒虽属一种故意行为,但醉酒后误吸呕吐特致窒息,并最终导致死亡则不属故意范畴,上诉人在长顺安全保险条文中亦未明确将此列为免责条款,故上诉人上诉所称该保险条文第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除外责任中的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行为实际已涵盖这一情形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基于上诉人对意外伤害的含义规定不明确,其保险条文免责条款中又未对醉酒后因其它原因引起死亡作出规定这一情况,在双方当事人发生争议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和第三十条规定的精神,作出有利于受益人的解释,并无不当,上诉人认为原审判决关于文某某死亡系意外伤害致死的认定是错误认定,其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至于长发储金保险甲款保险金的赔付问题,双方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判决如下: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06元,由上诉人某保险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喝酒致死协议书篇二:赔偿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2014年12月7日凌晨,在麦地那KTV喝酒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打架,乙方用刀具将甲方造成腹部重伤,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过失程度,经双方主动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自愿赔偿甲方除住院治疗费外,需另外支付甲方误工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肆万伍仟元(¥45000元)。

二、乙方于月 日前以现金方式 给予甲方上述费用,如不履行,此协议不生效,甲方有权选择走法律程序。

三、甲方将在一星期首次复查,如身体一切正常,就按此赔偿协议履行,甲方将在医生允许条件下出院,回家保养。如在复查时发现甲方身体异常,乙方有义务继续为甲方治疗,并承担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赔偿费另议。如乙方不同意,则甲方有权走法律程序。

四、甲方在出院一个月后再次复查,复查所有费用由乙方支付,如甲方身体出现异常,乙方继续承担治疗期间的所有费用。

五、甲方在以后的生活中,如身体出现不适,经正规医疗单位鉴定,与本次受伤有关,乙方将继续支付甲方的治疗费用,如医疗单位鉴定不与本次受伤有关,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纠缠乙方。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且理解无误,是双方平等、自愿协商的结果。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从发,经双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双方代表人以此为据,履行本协议。

甲方:

乙方:

年 月日

喝酒致死协议书篇三:安全协议书

学生安全责任协议书

为了确保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安全,严格责任界限,健全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一体化网络,根据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签订本安全责任协议书。

1、学生的监护人为学生的父母或依法确定的监护人,其监护关系不因学生的入学而转移给学校,学校与学生只是教育管理关系。监护人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学生在校期间学校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和遵纪守法教育。

2、学生造成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其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损害赔偿纠纷,按本协议第3条处理。

3、学生在校生活、学习期间,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身体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伤害的,应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因自身造成伤害的,由本人负责。如给他人造成伤害的,一般由学生或监护人承担赔偿责任。如能够证明学校有过错的,按学校过错的大小确定学校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学生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4、符合下列条件即可确定学校无过错:

(1)损害事件的发生与学校的设施无关,或者虽与学校的设施有关,但学校的设施并无缺陷;(2)学校或老师履行了应尽的教育管理职责,损害事件仍不可避免地必然发生;(3)损害事件不属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直接所致;(4)地震、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或来自校外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损害。

5、学生放学后应立即离校回家,非学校或教师的原因学生在校内滞留、嬉戏玩耍,造成伤害的,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住校生原则上只能在规定时间才可出校,若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造成的事故者,责任自负。学生上学、放学、离校、

返校途中发生的伤害事故,以及课间、中午休息和虽在校内但是由学生之间造成伤害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禁止学生在校内“疯打闹”,如果不听从教育发生事故者,责任自负。节假日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自行到校发生的事故,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6、严禁教职工侮辱、殴打、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此造成后果的由教职工本人负责或由教职员工和学校共同负责,学校还可根据情节对教职员工进行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但教职员工履行职责,进行正常的批评教育,出现意外后果的,学校不负责任。

7、学校开展校内外集体活动,因组织不周 ,造成意外伤害的,学校应承担相应责任;因学生不听指挥,违反有关规定,自己造成意外伤害的,由学生承担责任;他人造成伤害的应由他人承担责任。日常上课期间,学生未到校或私自离校,学校知道后应及时通知学生的监护人,学生因此造成社会危害或出现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8、学生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出现交通事故的,由肇事方负责;严禁在校内骑自行车,违者出现事故,学校不负责。

9、学校严禁学生玩火、玩电、玩水、玩甩炮、火炮、玩锐刃钝器物等,因此发生的赔偿纠纷,应由肇事者承担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情形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0、严禁学生熄灯后在寝室、教室点蜡烛,否则,因此发生的损害事件,由学生自己负责;如果肇事方或受害方能证明学校、老师明知有上述危险而不制止的,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1、学生应按学校指定地点食宿,在校外食宿和购买零食吃造成意外后果的,学校不承担责任。学校指定的提供食宿方应按有关要求和学校签订的责任书履行

职责,否则造成意外后果的,由提供食宿方负责。如果受害方能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的,学校可承担部分责任。

12、学校应加强校舍等设备设施的检查管理,及时消除隐患。若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必须加以封闭并增设警示标志,并且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若未消除隐患又无警示标志,又未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又不属学生故意造成学生伤害的,由学校承担赔偿责任;学生故意造成的伤害,由本人或监护人负责;他人故意造成的,由他人负责。

13、严禁学生私自到河塘、沟堰等处洗澡,学生违反规定造成意外事故,学校不负责任。

14、学生在校园活动中发生安全事故或受到意外伤害,学校应积极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事后应积极配合家长向保险公司申请索赔(限入保的)。

15、安全事故发生后,学校应积极进行协商调解。受伤害的学生的父母(监护人)不愿协商调解的,或经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学生在该校学习期间。

该协议书一式二份,班主任存一份,学生及学生家长留一份。

甲方(盖章): 班主任(签字):

乙方(学生): 学生监护人(签字)

年月日

为了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明确学校、家长及学生三方在安全工作中各自所承担的责任,确保学生安全,特制定此安全责任协议书。

一、学校

1、保证上好安全教育课,让学生熟悉必要的安全常识。

2、督促学生参加人身保险。

3、依法治教,规范教职工的教育行为。

4、学生出现病、伤等意外事故,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如设法送往医院,通知家长以及协助家长向保险公司索赔和协调处理事故等)。

二、家长

1、利用子女在家的时间进行安全教育。

2、教育子女在校遵章守纪。

3、将子女参加人身保险。

4、非正常放假时间子女回家或在家逗留,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

5、正常放假时间,子女不按常规回到家中,及时与学校取得联系。

6、经常与学校保持联系,以及时了解子女在校的表现情况。

7、不给子女包摩的、货车及运行不良的车辆。

8、不让子女在校园以外的摊点买小吃或就餐。

三、学生

1、认真听好安全教育课,增强自己的安全意识。

2、在校遵章守纪,不得干违法乱纪的事。

3、不得擅自离校,在校外游荡,不与社会闲杂人员交往,不得在校外娱乐场所游玩、赌博等。

4、不爬栏杆、不翻门窗、堡坎和围墙等。

5、上实验课,听从实验员指挥,不违规操作;体育课动作要规范。

6、不带凶器进校参与打架斗殴。

7、不购买、不吃、不饮变质食品、饮料,以防中毒。

8、不私自下塘下河洗澡,严防溺水。

9、注意用电安全,严防触电。

10、生病要及时向班主任报告。

11、出校门横穿公路或在公路上行走要注意行驶车辆。

12、同学之间玩耍不出格。在教室、楼道、上、下楼梯、开会、看电影进出等,不要推拉拥挤。

13、来校、返家途中乘船、赶车注意安全,如遇危险应注意避免。

14、不玩耍一切不安全的物品,如玩具枪、炸药等,不做不安全的游戏。

15、主动参加人身保险。

四、出现下列意外事故,学校不承担责任

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理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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