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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合作意向书

发布时间:2024-03-29 23:39:02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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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合作意向书篇一:衍生品授权合作协议

动漫衍生品授权开发合作协议

许可方: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手机:

传真:

被许可方:

法人代表:

签约代表:

公司地址:

公司电话:

传真:

鉴于:

1.许可方是著作权人,可以授权他人使用授权标的,许可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著作权证书原件提交被许可方核查,并提交复印件给被许可方作为备份。

2.被许可方希望获得合法授权,在授权商品(定义见本合同第三条)上使用授权标的,促进市场销售。

3.许可方愿意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将授权标的的著作权许可被许可方使用。

为此,双方经协商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一、 授权标的

1.1授权标的:仅限于漫画及动画片全系列中所刻画的所有虚拟卡通角色的名称、角色、标记、设计、肖像和视觉表现。

1.2授权标的具体内容以为准。由许可方提供,经被许可方签收后作为本合同附件。

1.3依照《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本合同项下授权标的著作权属于许可方,被许可方所获许可是在约定期间和范围内、以约定方式对授权标的进行使用。

1.3.1被许可方不得超出本合同约定的授权期间、授权商品品类及指定销售渠道使用授权标的,但许可方有权自行对授权标的外观形象部分申请知识产权保护或主张相关权利;被许可方有权使用授权商品申请参加各类玩具评选活动,但须书面告知许可方。

1.3.2未经许可方书面同意,被许可方不得对授权标的进行任意修改。但许可方可进行与授权标的直接相关的再设计、再创作,但作品的著作权仍属于著作权人。

二、授权类型

1、品类中国大陆区独家授权。即乙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间和范围内,以约定的形式将授权标的用于授权商品的设计开发,并可通过商场、超市、零售店、代理经销商、批发商、团购等一般销售渠道( 以下简称“销售渠道” )销售授权商品。

2、产品建议零售价由许可方和被许可方共同商议定价。

三、 授权商品 独家授权商品是指由被许可方使用授权标的进行设计、开发、生产、制造、销售的等。

四、 授权范围及授权期间

4.1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在中国大陆地区范围开发、生产、销售本合同约定的授权商品。

4.2授权期间为年,另有个月的产品研发期,其中

产品研发期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授权的第一年度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授权的第二年度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

被许可方承诺在合作第一年内开发商品不低于个条码,上市商品不低于__个条码,销售额不低于万;第二年不低于_____个条码,上市商品总销售额不低于万;否则视为被许可方违约,自动放弃下年度独家授权权限。被许可方也可主动放弃独家授权权限,需提前三个月提出。

五、 使用权利和许可性质

5.1许可方授权被许可方,在本合同约定的授权期间、授权地域、授权商品品类范围内,在生产、制造以及通过一般批发和零售经销网络(详见双方约定的销售渠道)所进行的销售活动中,在授权商品及其包装上使用授权标的。

5.2上述使用权利的许可性质为除许可方以外的不可转让的专有使用权。

5.3许可方对本合同项下的许可承担非侵权保证义务,及许可方保证该许可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否则视为许可方违约,因此给被许可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赔偿责任(包括但不限於律师费、诉讼费、赔偿金、调查费、名誉损失费等)由许可方承担,同时被许可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本协议。

5.4被许可方,不得以任何形式,损害许可方授权之品牌形象。由此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包括但不限於律师费、诉讼费、赔偿金、调查费、名誉损失费等)由被许可方承担。

5.5鉴于盗版侵权是本行业难以消除的痼疾,双方承诺相互配合采取合理措施努力控制这一现象,并积极开展打击盗版活动。

5.6除5.1条约定的授权标的使用范围和方式外,被许可方无权就授权标的的行使任何著

作权人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得歪曲、篡改授权标的。

5.7被许可方有权在授权开发、销售、生产的产品中使用标明被许可方的商标标牌。

六、许可方事先确认

6.1被许可方生产制造的授权商品样品、准备使用的授权商品包装形式、标签、任何带有被授权标的的宣传形式和包装物样品,应经许可方确认,方可生产及投入市场。并以书面形式报批,具体流程,后补附件。

6.2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报送的样品、包装、标签及广告宣传形式的确认期间:自许可方收到被许可方报送文件及相关报送品日之次日起的5个工作日内。收到再次报送的则在3个工作日内,许可方在此期间可以答复包括同意、不同意,或作出修改、建议修改的书面意见。如果许可方未在确认期间内做出任何书面确认,视为同意的确认。

6.3被许可方应在批量生产商品开始销售一周内,免费寄给许可方每款产品1份——5份的产品给许可方留存。

七、质量保证条款

7.1许可方对被许可方提供的授权商品样品、授权商品包装形式、标签、带有授权标的的宣传形式及包装物样品确认后,被许可方应保证其或其生产销售相关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授权商品、包装、标签、带有授权标的的宣传形式与经确认的样品保持一致;其生产工艺质量控制检测手段符合国家标准;产品质量必须达到国家同类产品标准。为了确保许可方的品牌信誉,许可方有权对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的授权标的产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抽查检测。被许可方使用许可方的授权标的,应注明该授权标的、许可方的名称以及许可权利等基本信息。

7.2若许可方发现被许可方或与其生产销售相关企业实际生产、销售的授权商品、包装、标签、带有授权标的的宣传形式与经确认的样品不一致,或产品质量未达到国家同类产品标准的,许可方有权要求被许可方及与其生产相关的企业进行整改。对质量方面双方有重大异议,应有双方认同的第三方权威机构进行检验鉴定。

7.3由于被许可方产品质量所造成的一切纠纷、责任、经济赔偿,均与许可方无关。

八、许可使用费

8.1许可使用费按被许可方的实际销售额分成形式向许可方支付。

提成比例%,销售数量以被许可方从许可方购买的防伪标数目为准。

8.1.1实际销售总额是指:授权商品出货单价×销售数量

8.2与上述许可使用费有关的任何税费,由双方各自承担。

8.3防伪标由许可方有偿提供,价格为元/个(许可方成本价提供,据工艺不同价格不同,一般为3分-5分/个),被许可方现金购买。产品吊牌,由许可方统一提供,价格为元/个(许可方成本价提供)。被许可方不得故意销售未贴授权标贴和吊牌的商品。一经发现,根据情节严重性,被许可方同意赔偿不少于万作为违约金支付给许可方。

8.4许可使用费支付期限

8.4.1许可使用费按季度结算。被许可方应于产品上市后每季度给予许可方核算报表,核算许可方应得之分成金额项,每半年度结束后十日内,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支付上述金额的半年度分成费用,核算报表以许可方书面确认的为准。每年度合作结束后十日内,被许可方向许可方提交该年度的销售报表,产品研发期内,如发生销售许可使用费也并入第一个年度支付。

8.4.2许可费支付方式

被许可方可以如下方式项许可方付款:

■ 转账

许可方的银行账户资料:

授权合作意向书篇二:区域授权合作协议模板

区域授权业务合作协议书

甲方:

地址:

电话:

传真:

指定联系邮箱:

乙方:

电话:

身份证号:

指定联系邮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一定范围开展业务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区域授权合作事宜

1、乙方的作业地域限于云南省境内,以“”的形式开展工作。

2、乙方可开展的业务种类为:业务及其它可开展的业务(如财险公估和车险公估),具体业务范围以甲方经营许可证的内容为限;

3、甲方负责提供乙方所需的营业资质、市场准许资质;乙方外挂招牌和展业宣传时,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行政规章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授权经营的管理

1、甲方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任命乙方为工作。

2、乙方应无条件接受甲方的业务培训,服从甲方的作业操作制度,执行甲方的报告审核及质量监督等规定。

3、乙方负责的“”属预算总承包制,营业所需的一切资金,包括但

不限于人员工资及社保、福利、办公场地的租赁费用、差旅费用、市场拓展费用、培训费及办公费用等,甲方不为乙方垫付任何费用。

4、乙方招聘人员,应将拟聘人员的资料上报给甲方,经甲方同意录用的人员才可以参与有关作业。

5、乙方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自行决定购置为保证业务正常运营的必备办公用品,包括但不限于电脑、照相机、传真机、复印机、高速扫描仪等。

6、对于乙方负责的所辖区域:乙方拟跟踪承接的具体案件,乙方事前应将案件的有关具体信息以短信或邮件的形式通知甲方,案件即使甲方承接到,仍归属于乙方承接;若乙方事前未通知甲方,甲方跟踪承接到了具体案件,则归属于甲方承接。

7、乙方安排参与案件承办的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全职工作人员;获得了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经过总部考核并授权。

第三条、授权经营的收益分配

1、乙方承接的案件,自行承办并全程完成案件工作的,乙方按案件开票金额的70%提取总包干费用。

2、乙方承接的案件,甲方承办并全程完成案件工作的,乙方按开票金额的30%提取总包干费用。

3、甲方承接的案件,乙方承办并全程完成案件工作的,乙方按开票金额的70%提取总包干费用。

4、双方各自分配收入的营业税,按实际缴纳金额各自负担;企业所得税由甲方包干代缴。

5、 乙方全部人员的工资由甲方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

6、收益分配以到帐为前提;如果收入没有全额到帐的,实际到帐收入按照规定比例分配,剩余部份到帐后结算;收入由案件承办方负责催收。

7、对于委托的案件,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案件不能结案或费用收不回来,所造成的一切费用损失及法律后果均由案件承办方承担。

8、甲方应在每月15日前将乙方上月到账业务收入汇总结算,经双方核实确认后,甲方在每月30日前将乙方上月的应得收入款全额划拔。

9、财务均由甲方负责统一管理,业务收入发票由甲方统一开具,严禁乙方私自

收取或坐支任何费用,严禁对外开具收具或收条。

第四条、双方的权利义务

1、本协议未终止之前,除乙方外甲方不得在授权区域范围内设立同类机构,以保障乙方在当地业务的正常开展。

2、乙方在本协议期间不得与其他任何机构签订类似本协议内容的协议,不得私自接受委托。

3、 乙方应主动维护甲方的利益和声誉,不得从事任何有损甲方利益和声誉的活动;乙方在执业中如有违反国家法律、行政规章及甲方规定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或行政处罚。

4、在履行本协议中,甲、乙双方对获得的对方和客户的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性文件、资料和事项,甲、乙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采取必要且可行的保密措施,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泄露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5、本协议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指定账户缴存整”的信誉质量保证金,甲方向乙方出具收到信誉保证金的收据。本协议终止后,甲方负责退还其全额信誉质量保证金,若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出现违反本协议有关约定情形的(包括但不限于乙方中途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本合同),则此笔费用作为乙方违约赔偿金,收归甲方所有。

第五条、合作的终止

1、乙方严重违反甲方业务流程与质量管理规定,给甲方声誉造成重大影响的,甲方可单方面终止本协议。

2、甲方与其他机构进行合并或合作,乙方必须无条件按照甲方与其他机构达成的条件统一合并或合作,否则双方合作关系正常终止,并按“本条第三款”规定进行结算。

3、本协议期满

1)已开票已到帐部份,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2)已开票未到帐部份,在一年内到帐的,按本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一次结算完毕;在一年内未到帐的,不再分配结算给乙方任何费用。

3)未结案部分,乙方必须全部无条件移送给甲方,甲方将乙方在处理案件中实

际发生的差旅费,按财务的有效凭证给予结算支付。

5、乙方若中途

1)截止乙方退出时,乙方已开票已到帐部份由甲、乙双方按本协议约定比例进行分配。

2)截止乙方退出时,已开票未到帐部份,作为乙方中途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违约赔偿金。

3)截止乙方退出时,未完成的案件,乙方必须全部无条件移送给甲方,作为乙方中途无正当理由解除或终止本合同的违约赔偿金。

6、其他严重影响双方合作基础的事宜出现,双方不能就此达成共识的。

第六条 争议解决及补充协议

1、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协议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本着诚实、平等和善意的原则协商解决。

2、对本协议未尽事项和履行本协议中遇到的新问题,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协议的有效期限

1、本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至 日止。

2、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时生效,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一经生效,甲、乙双方不得无故终止。

4、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传达或准许本协议。

甲方:

签约时间: 乙方: 签约时间:

授权合作意向书篇三:数字阅读授权合作协议

数字阅读授权合作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甲方向乙方的投稿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互联网发行权和汇编权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定义

本合同双方依照《著作权法》的规定,同意如下定义在本合同范围内有效:

1. 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2. 互联网发行权:即依托互联网技术以出售或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 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4. 作品:本合同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作品:

1) 文字;

2) 摄影;

3) 美术、建筑;

4)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

5) 甲乙双方认为适用于本合同的其他作品。

5. 作品上架:即将作品在乙方所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发表的行

授权合作意向书

为。

6. 作品下架:即将作品从乙方所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删除的行为。

7. 版权:即著作权。

第二条、合作方式

1. 甲方向乙方提交作品,乙方提供阅读平台(包括但不限于乙方运营的网站;乙方针对个人电脑、平板电脑、智能手机以及其他可能出现的电子设备研发的客户端平台)发表甲方作品,并依托此平台向读者进行收费阅读。收入所得由甲乙双方按约定分成。

2. 甲方对作品拥有完整、有效的著作权。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授予乙方全世界范围内甲方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互联网发行权及汇编权。同时,甲方授予乙方将甲方作品经由朗读、复述等方式制作成有声读物的权利,并可对此有声读物进行传播与发行。此有声读物的销售分成比例,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书面确认。

3. 双方约定,上述所授权利均为非独家授权。

第三条、版权权属保证

甲方保证拥有本合同中约定授予乙方的权利,并承诺其授权的合法性和正当性。因上述行为侵犯他人著作权及其他知识产权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将甲方的侵权作品下架;出现第三方向乙方主张在先合法权益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乙方及第三方一切经济损失。

第四条、甲方权利

1. 除甲方在本合同范围内授予乙方的权利外,甲方保留其它著作权,故甲方在合同有效期内仍有权授予杂志社、出版社发行作品的权利。

2. 自甲方向乙方提交作品之日起三十日内甲方未收到乙方通知决定发表的,甲方有权将该

作品在私人博客、公共论坛以免费形式在互联网上传播,乙方不得干涉。

3. 甲方有确定作品署名的权利。如乙方需要变动甲方提交作品的名称,或对作品进行修改、删节,应征得甲方许可。

4. 甲方有权决定何时向乙方提交作品。

5. 甲方有权向乙方查询上架作品的销售情况,包括作品的销售数量、收入金额等。

第五条、甲方义务

1. 甲方承诺,如甲方作品被乙方采纳,发表在乙方的阅读平台上,则甲方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网站、私人博客、公共论坛等互联网平台上以免费形式传播该作品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作品全部内容的十分之一。如有违反,甲方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

2. 甲方承诺,如甲方作品被乙方采纳,发表在乙方所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则甲方不得在乙方未指定但隶属于乙方的互联网平台上传播该作品。隶属于乙方的互联网平台包括但不限于豆瓣网小站、豆瓣网用户日记、豆瓣网社区小组话题、豆瓣网图书期刊条目页面的论坛话题等。

3. 如乙方发现甲方在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网站、私人博客、公共论坛等互联网平台上以免费形式传播已上架的某作品全部内容,则甲方有义务接受乙方的协商要求。

a. 如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书面同意删除其自行在非乙方所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以免费形式发表的作品,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执行了删除,则乙方将继续出售该作品。

b. 如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不同意删除其自行在非乙方所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以免费形式发表的作品,则乙方将该作品下架,甲方应向乙方进行经济赔偿,赔偿金额与该作品的全部销售金额相等,即与甲乙双方从该作品获得的全部收入金额相等。乙方有权从甲方的分成收入中扣除上述赔偿金。如甲方的分成收入金额不足以支付上述赔偿金,甲方应以其他方式向乙方缴纳赔偿金以补足所缺金额。

乙方获得上述赔偿金后将对所有在乙方所指定平台上购买过该作品的用户进行全额退款。

4. 甲方应在提交作品前对作品进行审读,避免作品含有本合同第九条禁止作品含有的内容。

5. 甲方同意作品一经上架即为独立存在,豆瓣用户对作品的批注、评分、评论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意见表达除非含有本合同第九条和豆瓣社区指导原则禁止含有的内容,否则甲方不得干涉。

6.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如有违反,乙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

第六条、乙方权利

1. 乙方有权决定是否上架甲方提交的作品。

2. 与甲方书面确认后,乙方可以对作品做必要的技术性修改或删节。

3. 乙方有权决定上架作品的价格。

4. 乙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将甲方的上架作品下架,不必征得甲方许可,但应及时告知甲方上述行为

a. 甲方作品含有本合同第九条禁止作品含有的内容。

b. 甲方作品含有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做出的命令、决定、通知、新法颁布禁止作品含有的内容。

c. 经第三方书面通知,甲方作品含有或涉嫌含有侵犯合法著作权内容的。

第七条、乙方义务

1. 如乙方决定上架甲方某一作品,应向甲方通知上述行为,并告知甲方具体上架时间。乙方应在乙方所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展示该作品。

2. 乙方承诺甲方,上架作品拥有独立介绍页面,页面内容包括作品简介和付费阅读者的评价。

3. 乙方承诺为甲方上架作品提供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即Digital Rights Management, 简称DRM),尽力保护甲方作品不受恶意盗版侵害。如甲方作品因发表在乙方所指定的互联网平台上而被第三方盗版,乙方应尽力与第三方交涉,争取消除侵害甲方著作权的行为,但乙方不对DRM的失效承担任何责任。

4. 乙方保证向读者提供阅读其购买作品的技术支持,包括但不限于各种阅读终端如网页终端、iPad终端、手机终端及读者批注功能。

5. 在合同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所约定的权利转让给第三方。如有违反,甲方有权要求经济赔偿并终止合同。

第八条、收入分成

1. 双方约定采用下列提成的方式及标准,计算分成收入:

甲乙双方确认:如甲方发表在乙方阅读平台上的作品被售出,所得金额为作品销售收入。而双方将就作品销售净收入进行分成。净收入即作品销售收入扣除渠道成本后的金额。其中,渠道成本指除乙方自有渠道外的第三方渠道成本,包括但不限于:在苹果平台上进行应用内销售会被苹果抽取作品销售收入的30%等。

甲方收入为作品销售净收入的70%,乙方收入为作品销售净收入的30%。

a. 未经过乙方汇编的作品:某单篇作品在某一月份的分成收入数额 = (该单篇作品定价 × 当月售出篇数 - 渠道成本)× 分成比例。

b. 经过乙方汇编生成的作品:某单篇作品在某一月份的分成收入数额 = (该单篇作品所在汇编作品定价 × 当月该汇编作品售出篇数 × 该单篇作品占所在汇编作品份额 - 渠道成本)× 分成比例。

2. 支付方式:用户付款阅读甲方所发表作品,乙方代收费用,扣除渠道成本后,双方根据上述约定在约定时间进行收入分配。双方约定乙方采用支付宝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分成收入;因支付分成收入产生的转账费用由乙方承担。(未来可能会支持支付宝之外的支付方式,例如银行帐号。)

3. 结算及支付时间:

如通过乙方自有渠道销售甲方作品获得的收入,双方于每月15号前结算,乙方将甲方上个月应得的分成收入转到甲方支付宝账户。

如通过第三方渠道销售甲方作品获得的收入,双方于第三方渠道统一结算日后三十个工作日内进行结算,乙方将甲方结算周期内应得的分成收入转到甲方支付宝账户。

4. 甲方同意乙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为甲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甲方最终实际收入为税后收入。

第九条、作品内容规范

1. 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作品中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 反对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

2) 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3) 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

4) 煽动民族分裂,侵害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民族团结;

5) 泄露国家机密;

6) 宣扬淫秽、迷信或者暴力,危害社会公德和民族优秀文化传统;

7) 侮辱或者诽谤他人;

8)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2. 甲方向乙方提交的作品中不得含有侵犯他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等人身权的内容。

3. 甲方作品含有本条前两项所述内容的,甲方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有权将甲方作品下架,并终止合同。

第十条、不可抗力

本合同甲乙任何一方遇到人力不可抗拒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火灾、水灾、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做出的命令、决定、通知、新法颁布等不可预见或不可避免的无法控制的情况致使其不能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该合同方对此不负责任。本合同规定的该合同方的履约时间自动延长。其延长的时间应相当于因人力不可抗拒事件直接或间接地使该合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时间。受人力不可抗拒时间的影响的合同方应在合理时间内,用电话、电子邮件或传真将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通知对方,并于事件发生15日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有关不可抗拒事件证明提交对方。

第十一条、商业秘密

1. 本合同商业秘密,包括但不限于任何未经公开有关商业或技术的资料、本合同内容以及任何一方明示为商业秘密的相关信息等。无论该商业秘密是通过口头、书面、视觉或其他形式取得的,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对方的商业秘密透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合同对方已经事先书面授权该第三方取得该被透露的商业秘密。

2. 合同双方对保护对方商业秘密的谨慎程度应不亚于该合同方对自己拥有的商业秘密的谨慎程度,但在任何情况下合同任何一方采取的保护不能低于合理的标准。

3. 如果由于合同任何一方的过失或故意导致对方的商业秘密被泄露,泄露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4. 本合同双方在合同有效期内和合同终止后,不得泄露对方的商业秘密,也不得将对方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超出合同范围使用。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双方因合同的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合同的变更、续签及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商定。

第十三条、有效期及终止合同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合作期限三年,到期后双方权利义务履行完毕后本合同终止。如甲乙双方在合作期限到期前三十天内未提出任何异议,合作期限自动顺延三年,以此类推。

2.在合作期限内,任何一方要求提前终止本合同需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对方,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合作支付的成本、费用以及因合作终止所遭受的损失。

第十四条、其他

1.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为凭,具有同等效力。

2. 本合同生效前双方确认或签署的协议、合同、纪要、备忘录等(包括但不限于口头、书面等)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作废,双方的权利义务皆以本合同为准,且本合同条款适用于甲

方与乙方合作的全部作品(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签署前已上架作品及本合同签署后上架作品等)。

3. 如本合同部分条款因法律确认或法律修订后无效,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效力。除无效条款外,本合同继续履行。

4. 本合同未尽事项,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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