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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学历证明书

发布时间:2024-04-25 21:56:37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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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大学学历证明书篇一:大学毕业证书编号代码

大学毕业证书编号代码

发布时间:2009-8-25 阅读次数:118

大学毕业证书编号代码

普通高校代码

学校代码 学校名称

北京市 天津市

10001 北京大学 10055 南开大学

10002 中国人民大学 10056 天津大学

10003 清华大学 10057 天津科技大学

10004 北京交通大学 10058 天津工业大学

10005 北京工业大学 10059 中国民用航空学院

10006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 10060 天津理工大学

10007 北京理工大学 10061 天津农学院

10008 北京科技大学 10062 天津医科大学

10009 北方工业大学 10063 天津中医学院

10010 北京化工大学 10065 天津师范大学

10011 北京工商大学 10066 天津工程师范学院

10012 北京服装学院 10068 天津外国语学院

10013 北京邮电大学 10069 天津商学院

10015 北京印刷学院 10070 天津财经大学

10016 北京建筑工程学院 10071 天津体育学院

10017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10072 天津音乐学院

10018 北京电子科技学院 10073 天津美术学院

10019 中国农业大学 10792 天津城市建设学院

10020 北京农学院 10859 民办天狮职业技术学院

10022 北京林业大学 10860 天津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0023 中国协和医科大学 11032 天津职业大学

10025 首都医科大学 12105 天津中德职业技术学院

10026 北京中医药大学 12484 天津滨海职业学院

10027 北京师范大学 12487 天津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10028 首都师范大学 12535 天津青年职业学院

10029 首都体育学院 12719 天津渤海职业技术学院

10030 北京外国语大学 12720 天津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10031 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 12721 天津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10032 北京语言大学 12722 天津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10033 中国传媒大学 12723 天津公安警官职业学院

10034 中央财经大学 12732 天津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10036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12788 天津对外经济贸易职业学院 10037 北京物资学院 12803 天津工商职业技术学院

10038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12880 天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0040 外交学院 12881 天津开发区职业技术学院

10041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 12882 天津文化艺术职业学院

10042 国际关系学院 12883 天津交通职业学院

10043 北京体育大学 13700 天津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10045 中央音乐学院 13701 天津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10046 中国音乐学院 13702 天津城市职业学院

10047 中央美术学院 13863 天津铁道职业技术学院

10048 中央戏剧学院 13911 天津工艺美术职业学院

10049 中国戏曲学院

10050 北京电影学院 河北省

10051 北京舞蹈学院 10075 河北大学

10052 中央民族大学 10076 河北工程学院

10053 中国政法大学 10077 石家庄经济学院

10054 华北电力大学 10080 河北工业大学

10772 北京信息工程学院 10081 河北理工大学

10853 北京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0082 河北科技大学

10857 北京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10084 河北建筑工程学院

10858 北京电子科技职业学院 10085 河北工程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11090 北京京北职业技术学院 10086 河北农业大学

11092 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0089 河北医科大学

11149 中华女子学院 10090 华北煤炭医学院

11232 北京机械工业学院 10092 河北北方学院

11413 中国矿业大学(北京) 10093 承德医学院

11414 中国石油大学(北京) 10094 河北师范大学

11415 中国地质大学(北京) 10096 保定师范专科学校

11417 北京联合大学 10098 承德民族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1418 北京城市学院 10099 唐山师范学院

11625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 10100 廊坊师范学院

11626 北京青年政治学院 10101 衡水学院

11831 首钢工学院 10102 石家庄学院

12448 北京农业职业学院 10103 邯郸学院

12451 北京政法职业学院 10104 邢台学院

12453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 10105 沧州师范专科学校

12561 北京财贸职业学院 10107 石家庄铁道学院

12564 北京北大方正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10216 燕山大学

12565 北京经贸职业学院 10798 河北科技师范学院

12566 北京经济技术职业学院 10837 河北职业技术学院

12567 北京戏曲艺术职业学院 10873 河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2568 北京汇佳职业学院 11033 唐山学院

12569 北京现代职业技术学院 11034 邯郸职业技术学院

12733 北京科技经营管理学院 11104 华北科技学院

12802 北京吉利大学 11105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

13703 北京科技职业学院 11236 河北体育学院

13728 北京培黎职业学院 11238 石家庄职业技术学院

13826 北京锡华国际经贸职业学院 11420 保定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11423 张家口职业技术学院

山西省 11424 承德职业学院

10108 山西大学 11629 北华航天工业学院

10109 太原科技大学 11775 防灾技术高等专科学校

10110 中北大学 11777 承德石油高等专科学校

10112 太原理工大学 11821 邢台职业技术学院

10113 山西农业大学 11832 河北经贸大学

10114 山西医科大学 11903 中央司法警官学院

10116 大同医学专科学校 12352 河北软件职业技术学院

10117 长治医学院 12367 河北石油职业技术学院

10118 山西师范大学 12389 河北建材职业技术学院

10119 太原师范学院 12408 河北政法职业学院

10120 雁北师范学院 12415 沧州职业技术学院

10121 晋中学院 12418 河北能源职业技术学院

10122 长治学院 12424 石家庄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10123 运城学院 12543 保定职业技术学院

10124 忻州师范学院 12773 秦皇岛职业技术学院

10125 山西财经大学 12782 石家庄计算机职业学院

10805 太原电力高等专科学校 12783 石家庄外国语职业学院 10809 山西中医学院 12784 石家庄影视艺术职业学院

10812 吕梁高等专科学校 12785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11242 太原大学 12786 衡水职业技术学院

11243 大同职业技术学院 12787 唐山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1245 山西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2796 石家庄法商职业学院

11630 山西财政税务专科学校 12884 邢台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2111 山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12885 河北省艺术职业学院

12388 长治职业技术学院 12886 河北远东职业技术学院

12704 山西艺术职业学院 12887 承德旅游职业学院

12774 晋城职业技术学院 13070 石家庄外经贸职业学院

12775 山西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13071 河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2776 山西生物应用职业技术学院 13072 河北化工医药职业技术学院 12777 山西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13073 石家庄信息工程职业学院 12778 山西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3074 秦皇岛外国语职业学院 12779 山西兴华职业学院 13075 石家庄东方美术职业学院 12780 北岳职业技术学院 13076 河北京都高尔夫职业学院 12888 山西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13391 保定虎振职业技术学院 12889 山西戏剧职业学院 13392 保定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12890 山西财贸职业技术学院 13393 河北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12891 山西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13394 渤海石油职业学院

12892 山西水利职业技术学院 13395 廊坊职业技术学院

12893 阳泉职业技术学院 13396 唐山科技职业技术学院

13171 临汾职业技术学院 13397 石家庄邮电职业技术学院 13528 山西综合职业技术学院 13398 河北公安警察职业学院 13529 山西煤炭职业技术学院 13399 石家庄工商职业学院

13530 山西金融职业技术学院 13400 石家庄联合技术职业学院 13532 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13402 石家庄外语翻译职业学院

13541 山西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13403 石家庄科技信息职业学院 13691 山西工商职业学院 13690 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13692 山西体育职业学院 13779 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3693 山西警官职业学院 13822 河北女子职业技术学院

13694 山西国际商务职业学院 13823 河北通信职业技术学院 13695 潞安职业技术学院

13696 太原旅游职业学院 内蒙古

13697 山西旅游职业学院 10126 内蒙古大学

13698 山西管理职业学院 10127 内蒙古科技大学

13745 山西电力职业技术学院 10128 内蒙古工业大学

13821 忻州职业技术学院 10129 内蒙古农业大学

13862 山西同文外语职业学院 10132 内蒙古医学院

13913 晋中职业技术学院 10135 内蒙古师范大学

13914 山西华澳商贸职业学院 10136 内蒙古民族大学

13934 山西运城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10138 赤峰学院

10139 内蒙古财经学院

辽宁省 10819 呼伦贝尔学院

10140 辽宁大学 10871 内蒙古建筑职业技术学院

10141 大连理工大学 11427 集宁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142 沈阳工业大学 11429 内蒙古丰州职业学院

10143 沈阳航空工业学院 11631 河套大学

10144 沈阳理工大学 11709 内蒙古民族高等专科学校

10145 东北大学 12057 包头职业技术学院

10146 鞍山科技大学 12443 兴安职业技术学院

10147 辽宁工程技术大学 12670 呼和浩特职业学院

10148 辽宁石油化工大学 12671 包头轻工职业技术学院

10149 沈阳化工学院 12672 内蒙古财税职业学院

10150 大连交通大学 12673 内蒙古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10151 大连海事大学 12674 内蒙古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10152 大连轻工业学院 12675 内蒙古化工职业学院

10153 沈阳建筑大学 12676 内蒙古商贸职业学院

10154 辽宁工学院 12677 锡林郭勒职业学院

10157 沈阳农业大学 12797 内蒙古警察职业学院

10158 大连水产学院 12894 内蒙古体育职业学院

10159 中国医科大学 13699 乌兰察布职业学院

10160 锦州医学院 13740 通辽职业学院

10161 大连医科大学 13741 科尔沁艺术职业学院

10162 辽宁中医学院 13824 内蒙古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0163 沈阳药科大学 13864 包头钢铁职业技术学院

10164 沈阳医学院 13915 乌海职业技术学院

10165 辽宁师范大学

10166 沈阳师范大学 吉林省

10167 渤海大学 10183 吉林大学

10169 鞍山师范学院 10184 延边大学

10171 朝阳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186 长春理工大学

10172 大连外国语学院 10188 东北电力学院

10173 东北财经大学 10190 长春工业大学

10175 中国刑事警察学院 10191 吉林建筑工程学院

10176 沈阳体育学院 10192 吉林化工学院

10177 沈阳音乐学院 10193 吉林农业大学

10178 鲁迅美术学院 10199 长春中医学院

10179 抚顺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200 东北师范大学

10180 锦州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201 北华大学

10181 营口职业技术学院 10202 通化师范学院

10182 铁岭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10203 吉林师范大学

10841 辽宁对外经贸学院 10204 吉林工程技术师范学院

10845 大连职业技术学院 10205 长春师范学院

10957 辽宁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10206 白城师范学院

11035 沈阳大学 10207 长春税务学院

11036 鞍山市高等职业专科学校 10208 吉林体育学院

11037 抚顺职业技术学院 10209 吉林艺术学院

11249 辽阳职业技术学院 10847 辽源职业技术学院

11250 阜新高等专科学校 10964 吉林华桥外国语学院

11258 大连大学 11044 四平职业大学

11430 辽宁科技学院 11261 吉林财税高等专科学校

11432 辽宁警官高等专科学校 11262 吉林商业高等专科学校 11500 辽宁交通高等专科学校 11263 吉林粮食高等专科学校 11632 沈阳工程学院 11436 长春汽车工业高等专科学校

11735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 11437 长春工程学院

11779 辽东学院 11439 吉林农业科技学院

12026 大连民族学院 11440 长春金融高等专科学校

12063 盘锦职业技术学院 11441 吉林公安高等专科学校

12590 沈阳航空职业技术学院 11726 长春大学

12591 辽宁体育运动职业技术学院 11823 长春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2592 铁岭农业职业技术学院 12049 吉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12593 辽宁林业职业技术学院 12305 吉林对外经贸职业学院 12594 沈阳职业技术学院 12306 长春东方职业学院

12595 锦州商务职业学院 12901 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12730 大连商务职业学院 12902 吉林电子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12839 大连艺术职业学院 12903 吉林工业职业技术学院

12840 大连东软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12904 吉林农业工程职业技术学院 12895 辽宁金融职业学院 13161 长春职业技术学院

12896 辽宁信息职业技术学院 13706 吉林医药学院

12897 辽宁广告职业学院 13743 白城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12898 辽宁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13916 长春信息技术职业学院 12899 辽宁经济职业技术学院 13917 松原职业技术学院

12900 辽宁石化职业技术学院

12931 渤海船舶职业学院 黑龙江省

辽宁大学学历证明书篇二: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四部分)

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四部分)----规章制度细则2

五、辽宁大学国家及辽宁省政府助学金评选办法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的关怀,帮助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进取,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分别于2004年和2005年起设立“国家助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助学金”。为做好我校国家及辽宁省政府助学金的管理工作,把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工作落到实处,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国家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财教[2005]75号)和辽宁省财政厅、教育厅《辽宁省助学奖学金管理办法》(辽财教[2005]543号)文件,结合我校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资助对象

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习态度端正、道德品质优良的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

(二)评选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并按规定缴费注册;

3、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生活俭朴;

4、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5、勤奋学习,积极向上,在上一学年考试成绩中不及格科目在两门以下;

6、无违规、违纪记录者;

7、吸烟、酗酒、沉迷于网络游戏及有其它不良嗜好者不予评选;

8、当年获其他大额资助者,不参与评选。

(三)助学金金额及发放方式

“国家助学金”每人每年1500元,“辽宁省政府助学金”每人每年1000元。以上两项助学金均为按月发放(每年按10个月计)。

(四)名额分配

根据国家和辽宁省政府划拨我校名额,按照院系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五)评定程序和时间

1、每年10月上旬,由个人向所在院系申请;

2、每年11月下旬左右教育厅下达受助名额到校,院系按学校所分配名额,对所有申请者按照民主公开的原则综合评定,等额确定符合条件人选,在院系内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报学生处助学办公室;

3、学校审查后通过校园网在全校范围公示(学生工作处网页、学校BBS)一周,无异议者列入推荐名单上报辽宁省教育厅。

(六)其他

1、我校将实行持续监督机制,设立投诉电话并随机抽取获助学生进行家访,如发现受助学生所报信息与事实不符或有滥用助学金奢侈挥霍等行为,学校有权终止发放其相应助学金。

2、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或辽宁省政府助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自费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或省政府助学金。

3、同一年度内,两项助学金不兼得,与每年发放的国家奖学金和辽宁省政府奖学金亦不兼得。

(七)本办法由辽宁大学学生处负责解释。

六、辽宁大学学生勤工助学制度

勤工助学是培养学生劳动观念和自立精神的有效途径,是使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的重要手段。为加强对勤工助学的管理、指导、保证学校的教学秩序和教育任务,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 学生要坚持以学业为主,在积极完成学习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勤工助学活动。

(二) 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经院系同意并填写勤工助学备案表,报学生处备案。

(三) 听课时间、实验时间及班级、院系、学校集体活动时间,不得参加勤工助学活动,违者按旷课论;晚间出外参加勤工助学的,要按时归寝,不得外宿。

(四) 勤工助学应与专业学习和能力培养相结合,学习压力大的学生不宜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五) 勤工助学不得从事以下活动:

1、在校园内,宿舍内进行推销商品的经营活动。

2、非法传销活动。

3、营业性舞厅、饭店、酒店伴唱,陪舞,陪酒等活动。

4、有伤风化及有损大学生形象的活动。

5、其他违法、违规的行为。

(六) 从事家教者,应通过合法中介,并签订合同,不应以其他形式建立聘教关系。

(七)学校内的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1、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主要面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2、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可由用人单位公开招聘的形式并报学生处备案,也可由学生处或院系推荐。

3、学校勤工助学岗位的用人单位须与学生签订服务合同。

4、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人员录用应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确定人选。

5、参加勤工助学的学生必须按合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

6、学校勤工助学经费由计财处统一划拨,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劳动性质,核定勤工助学学生的酬金,由学生处审核,到财务处领取酬金。

(八) 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学生均应该注意安全,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并学会运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九) 违反本制度,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七、辽宁大学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根据国办发[2004]5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 国家助学贷款的机构设置

为保证国家助学贷款的顺利开展,学校成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担任组长,学生处、财务处、教务处、各院(系)分管学

生工作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国家助学贷款领导小组下设助学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按全日制普通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在校生规模的比例,逐步调剂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全面负责学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二) 国家助学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为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中经济困难的研究生、本科生、高职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5) 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三) 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

1、贷款申请

(1)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办法。

(2)学生在入学后一个月内向所在院(系)提出申请,贷款学生所在院(系)对学生的基本情况初审。初审合格后,由各院(系)到校助学贷款办公室领取《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统一组织填写。申请贷款学生须如实填写所有材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和完整。

(3)各院(系)对贷款学生材料的真实性、齐备性、准确性进行审查,并在院系公示一周。审查及公示无异议后,将《辽宁大学借款学生明细表》(电子版统计表)录入完整从校园网传至学生处并将其它规定材料一并报送至校助学办公室。

(4)借款学生需如实提交以下材料:

①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②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须加盖乡、镇、街道公章和县、区教育局或民政局公章);

③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④本人及见证老师、见证同学的学生证(老师需工作证)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贷款学生若未成年,须提供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申请贷款的证明)。

2、贷款申请初审

校助学办公室应对学生提交的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对申请材料有欠缺的学生,及时通知其改正、补全;对不符合贷款资格的学生,取消其申请,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查工作完成后,在校园网上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并对有质疑的个别贷款申请学生重新进行资格审查。初审工作无误后,校助学办公室在审查合格的贷款申请书上加盖公章予以确认,将审查结果通知申请人,并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明细表》和申请材料。

3、贷款申请终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交的《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明细表》和申请材料后,及时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对审查合格的,经办银行编制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并送交学校,由校助学办公室在学生工作

辽宁大学学历证明书

处网站上公布获贷学生名单。

4、借款合同

(1)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收到经办银行的批准借款学生名册后,统一安排时间、地点,组织经办银行、贷款学生、见证老师、见证同学四方签署助学贷款合同。

(2)助学贷款合同一式四份,校助学办公室将学生签署的贷款合同提交经办银行。经办银行对学校提交的借款学生已签署的借款合同进行审批签字、盖章。经办银行在签署合同工作完成后,将签署的借款合同(两份)送达学校。学校接到借款合同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其中一份发给借款学生本人,并自留一份备案。

(四)国家助学贷款的总额、发放

1、国家助学贷款分为学费和住宿费两部分,每人每学年最多共可贷款6000元。

2、助学贷款的发放统一由经办银行按学年直接放款到学校财务处。

(五)国家助学贷款的期限、利率、贴息和罚息

1、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六年。

2、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全部由财政补贴,毕业后全部自付的办法,借款学生毕业后开始计付利息。

3、借款学生毕业后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4、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不上浮,不计复利。提前还贷的,经办银行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加收除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5、对没有按照借款学生毕业时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其违约还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以一定形式在社会上公示。

(六)合同变更

借款合同为约束借贷双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借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1、借款学生自愿终止合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经办银行允许借款学生自愿提出终止贷款发放,提前归还本息。有终止贷款发放意向时,借款学生应通过校助学办公室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

2、借款学生转学。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有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所在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3、在借款期间,学生出国(境)留学或定居的,必须在出国(境)前一次还清贷款本息,有关部门方可为其办理出国手续。

在借款期间,学生休学、退学、被开除学籍的;未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的;有违法乱纪行为,受校方行政处分或有关部门刑事处罚的;学习成绩差,无法完成学业的(根据经办银行要求为每学年不及格科目超过两门者);被宣告失踪、死亡、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劳动能力的;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借款学生所在学校方可为学生办理相应手续。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借贷双方应办理合同变更手续,并按变更后的合同执行。

(七)国家助学贷款本金偿还

1、借款学生应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学生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资金,认真履行与银行签订的还款协议,直接向银行还款,承担偿还贷款的全部责任。

2、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定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通告毕业去向、联系方式。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3、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在毕业后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确认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4、经办银行应允许有条件的借款学生提前还贷。

(八) 学生还款约束机制

国家金融管理部门正加快建立全国个人资信征询系统,健全银行风险防范机制。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对违约贷款金额记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学校按期将连续拖欠贷款超过一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的借款学生姓名及公民身份号码、违约行为上报国家助学贷款管理中心,并将提供的违约借款学生名单在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公布。

(九)国家助学贷款的贷后管理?

1、国家助学贷款学生的跟踪管理?

贷款学生若出现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伤残、死亡、失踪等情况要及时上报校助学办公室,其中对休学、转学、出国留学或退学、开除的学生必须在其离校前报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负责将有关情况及时告知银行。

2、各院(系)负责加强对贷款学生的管理,监督学生的贷款使用情况,对不良使用贷款的学生应给予警告、教育并及时告之校助学办公室。

3、校助学办公室、各院(系)负责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咨询工作,开展对贷款学生的信用教育和还贷宣传工作,讲解还贷的程序和方法;协助银行做好借贷学生的还款确认和贷款催收工作。

4、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办公室、学部、各院(系)要广泛开展“成才教育活动”,鼓励贷款学生珍惜国家助学贷款,努力学习,成才报国。

(十) 其它

1、其它未尽事宜和变动情况依照国家有关政策、经办银行有关规定和学校相关文件执行。

2、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辽宁大学学历证明书篇三: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五部分)

辽宁大学学生手册(第五部分)----规章制

度细则3

八、辽宁大学全日制本科生纪律处分管理规定

(一)总则

1、为了维护辽宁大学(以下称“学校”)的教学秩序、工作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校各项工作的开展,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合格的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其他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以下称“学生”)。全日制在籍本科学生指按国家全日制本科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辽宁大学学籍的学生。

3、学校尊重学生的权利,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

4、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的学生,依据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和影响程度等,进行审查、认定,作出相应的纪律处分。

5、学校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遵循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的原则。

(二)纪律处分的种类

1、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五种。

2、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警告处分:

(1)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

(2)动手打人未致人伤害的;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斗事态发展的;

(4)在学校对学生违法、违纪、违规事件进行调查时,故意作伪证,造成调查工作困难的;

(5)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

(6)在墙壁、桌椅、门窗等处涂画及刻写的;

(7)损坏财产价值在100元以下的;

(8)购买赃物,情节较轻的;

(9)在学校打麻将的;

(10)踩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或采取其他手段破坏草坪、花卉、树木,不听劝阻的;

(11)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或制造噪音,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

(12)在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在教学场所吸烟、打闹、喧哗或有其它妨碍学习秩序的不文明行为,经劝阻不改正的;

(13)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不听从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它影响安全的;

(14)传播、复制、出租、贩卖非法刊物、出版物、音像制品的;

(15)伪造、涂改学生证等证件或证书,或在办理、补办学生证等证件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或盗用他人证件的;

(16)不遵守学校作息时间的规定,影响他人休息,经教育仍不改正的,或擅自夜不归宿的;

(17)未经学校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寝室留宿同性外来人员的;

(18)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床位,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9)在学校饲养宠物,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0)在教学实验、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指导教师或工作人员劝阻的;

(21)在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10学时,或擅自离校累计超过2天者(不包括节、假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22)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3)将酒精炉、各种电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带入学校,而又无法证明确实未曾使用的;

(24)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25)在学校内携带或存放匕首、三棱刀、弹簧刀等管制刀具未造成后果的;

(26)在学校内携带或存放易燃、易爆品或者其他危险物品未造成后果的;

(27)其它违反道德规范和大学生行为准则的不文明行为的。

本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屡教不改的,处以严重警告处分。

3、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动手打人并造成打架斗殴后果的;

(2)在打架现场带头起哄、摔砸物品等助长打架事态升级扩大的;

(3)策划他人打架,造成打架后果的;

(4)动手打人致他人受伤的;

(5)参与打架斗殴的;

(6)故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造成他人受伤的;

(7)偷盗他人证件、磁卡等财物据为己有,或消费使用的;

(8)拾捡他人证件、磁卡等财物后拒不归还的;

(9)损坏财产价值超过100元或损坏两次以上的;

(10)走私、贩私或违法经营者;

(11)恶意拨打“119、110、120”等特种服务电话及校内应急值班电话的,或者恶意拨打电话骚扰他人的;

(12)使用望远镜或偷窥、偷拍工具窥视他人隐私,或用其他手段窃取他人隐私行为的;

(13)乱写、乱画,收听、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

(14)违反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违反学校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的;

(15)辱骂或者使用暴力阻碍、拒绝学校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16)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教学、管理秩序的;

(17)在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20学时,或擅自离校累计超过4天者(不包括节、假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18)使用酒精炉或者学校明令禁止使用的各种电热器(包括电炉、热得快、电热杯、电饭锅等)的;

(19)私自改动或破坏学校电器装备、电源线、电话线、广播线、网线等公共设施的;

(20)破坏、损毁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的;

(21)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

(22)写恐吓信或者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工作和生活的。

本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屡教不改的,处以记过处分。

4、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记过处分:

(1)进入他人寝室寻衅滋事或者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并进行殴打的;

(2)策划他人打架或参与打架,造成人身伤害或损坏公、私财产的;

(3)持械打人的;

(4)勾引、唆使矛盾双方以外的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

(5)购买赃物,情节较重的;

(6)窝赃、销赃的;

(7)参与赌博或变相赌博的;

(8)实施猥亵他人,或骚扰他人等流氓行为的;

(9)在参加各类大型活动中,故意制造混乱或挑起事端的;

(10)在与外国人交往过程中,违反有关规定,行为有损国格的;

(11)在寝室留宿异性或在异性寝室留宿的;

(12)在一学期内,未经请假,不参加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累计超过30学时,或擅自离校累计超过6天者(不包括节、假日),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本条规定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或产生恶劣影响的,或屡教不改的,处以留校察看处分。

5、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被处以拘留的;

(2)动手打人致伤他人较重的;

(3)为首进行结伙打架斗殴的;

(4)打架斗殴事件已终止,事后报复者;

(5)敲诈、勒索或抢夺公私财物者;

(6)以营利为目的陪舞、陪唱、陪酒,或从事有伤风化活动的;

(7)吸毒和唆使他人吸毒的;

(8)在发生打架斗殴等违法、违纪、违规事件后,用不正当手段私下解决的;

(9)辱骂、殴打教师及学校工作人员的;

(10)策划他人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或殴打他人的;

(11)先动手打人的;

(12)勾引非本校学生参与打架斗殴的。

依据本条规定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间屡教不改,再次发生违法、违规、违纪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1)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2)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3)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4)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违反校规、校纪,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7)屡次违反学校校规、校纪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7、学生对其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失或损害进行全额赔偿。

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重或者加重纪律处分:

(1)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实施报复的;

(2)为逃避处分,隐瞒不报,私下了结的;

(3)恶意串通,隐瞒实情或者唆使他人提供伪证,给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

(4)同时犯有多种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

(5)受纪律处分后,不思悔改,再次受纪律处分的;

(6)酗酒后寻衅滋事、造成后果的。

9、学生受警告以上纪律处分的,在处分的学期内无权参评奖学金。

10、学生受记过或留校察看纪律处分的,不授予学士学位,不享受困难补助。

11、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12个月。毕业年级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为6个月。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申请按期解除留校察看。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申请提前解除留校察看。

12、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处分解除之前不准予毕业。

13、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三)纪律处分的权限划分和程序

1、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的权限划分:

(1)给予学生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由学生所属院系决定,报学校学生工作处备案,或者,学生工作处直接对学生作出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2)给予学生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所属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决定。

(3)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所属院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后,提交校长会议决定。

(4)对学生做出开除学籍处分的,在学校做出处分决定后,由学生工作处负责报辽宁省教育厅备案。

(5)对在全校范围内有影响的事件或涉及两个以上院系的学生处分,由校学生工作处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提交校长会议决定。

(6)学生违反宿舍、公寓管理制度,应当给予处分的,可由学校后勤集团学生公寓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或者提交校长会议决定。

2、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的程序:

(1)对学生做出纪律处分前,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可以以书面形式表达,也可以口头形式表达。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口头表达要认真做好笔录,学生或其代理人应在笔录上签字。如果拒绝签字,由记录人写出文字说明。

(2)学生所在院系或公安处填写《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并附有学生违法、违规、违纪的事实证据材料,学生或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及申辩材料,笔录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一并上报学生工作处。

(3)根据对学生纪律处分权限的划分作出纪律处分决定后,学校出具《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

(4)学生工作处指定专门送达人将《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送达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并由受送达的学生在《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的回执上签字。

(5)《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送达学生时,除学生工作处指定的专门送达人外,需有两名学生作为见证人在场见证。如受送达的学生拒绝签收,送达人应当在回执上注明学生拒绝签收的理由,并由送达人和两名见证人签名或盖章,标明日期,同时把《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留在受送达学生所在的宿舍。

(6)直接送达学生本人有困难的,送达人可将《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决定书》和《辽宁大学学生纪律处分通知书》送达给学生家长或其直系亲属,送达办法参照本条第4、5款的规定。

3、受送达的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5、学生对学校的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复查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辽宁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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