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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

发布时间:2024-04-20 13:38:31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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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篇一:梁慧星: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二)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梁慧星 著

法律出版社

一,引言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

三,学位论文的资料

四,学文论文的结构

五,研究方法

六,学术见解

七,文章

八,社会责任

九,结语

附录:

怎样学习法律?

目录

一、引言

(一)写作方法的意义

先谈方法的重要性。德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阿,迈纳(Albert Menne1923----)于1980年出版《方法论导论》一书。书中指出:凡事均离不开方法,科学更是如此。例如要建造一个小屋,必须考虑三个问题:第一是确定目标:在什么地方,建造什么用途的,什么样的小屋?第二是条件:建筑材料,工具,资金,场地,官方许可,道路,生活用品的供给等。第三是实现目的的方法。方法的含义是:在给定的条件下,为得到目的,所采取的行动,手段,方式。但方法的重要性,无论在现实生活中或者科学研究中,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阿,迈纳:《方法论导论》,王路译,三联书店1911年版,第5~6页。)

在科学研究领域,评价一个人是否具有科学研究能力,或者评价其科学研究能力的高低,我们常常很少考虑:科学研究能力究竟是由哪些内容构成的,换言之,科学研究能力包括哪些内容?有一种误解,认为知识就是能力,知识越多,能力就越强。但是,我们也发现这样一种人,他们具有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但不会写文章,特别是不会写学位论文,甚至不会讲课。他们的知识虽多,不会运用。学生议论某个教员,肚子里面知识不少,就像茶壶煮汤圆,倒不出来。这样的人,只能做资料工作。他们究竟缺少什么?他们缺少科学研究能力。

按照我的经验,人文科学研究的能力,主要是三部分:中文写作能力;外语(至少是阅读,笔译,能够听说译写更好)能力;方法。方法包括:写作方法,研究方法等。有人会问,方法难道不是知识?我的回答是:方法也是一种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它是运用知识和获取知识的知识。

讨论写作方法,我们会想到这样的现象,一些著名作家,文学家,往往没有上过中文系,许多中文系毕业生,反而成不了作家,讲授中文,文学,小说写作课的教师,不少人写不出文章,写不出小说,至少是成不了大作家。而大作家如鲁迅,郭沫若,却没有上过中文系。这不能说明方法不重要。方法并不是只有在课堂上才能学到,还可以在阅读中学,在写作中自己摸索。

以读小说为例,经常阅读小说的人何止千万,绝大多数并没有通过阅读小说而成为作家,甚至连一封信都写不了的人也大有人在。但确有人通过阅读小说成了作家,成了名作家,成了大作家。鲁迅,郭沫若不就是明证吗?可见,阅读小说有不同的读法,多数人读故事,少数人读‘方法’。读法学论著也是一样。多数人读知识,少数人除了了解其中的知识,理论观点,重要信息,资料,还学习其写作方法。这就是我们的课堂上并不将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而确有不少中青年学者的论文写得很好的原因。他们通过阅读别人的论文,论著,学习掌握了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当然,也有不少的论文写得不怎么样。论文写得不好,有的是知识不足,有的是在中文能力不够,外语能力不够,有的有知识,外语也不错,论文写不好,是因为没有掌握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可见论文写作方法的重要性。

(二)关于学术论文的一般理论

1、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

学术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

2、学术论文的大致分类

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

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

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

3、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

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因此,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是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称为基本学术见解,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亦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

非学术论文和一般学术论文则不同,基本学术见解早就存在,下笔之时,主题思想已经存在,俗话说已有“成竹在胸”。论文的写作过程,不是研究过程,而是表达过程。其中进行论证、论述、论说,是为了表述已经存在的主题思想、基本见解。研究性学术论文当然也有论证、论述、论说,主是为了研究,为了得出研究结论,即形成基本见解。

(三)学位论文的”要素“

一篇学位论文,学术研究论文由哪些要素构成?这是讲学位论文写作方法首先要回答的问题。从学术研究实践看,一篇学位论文首先要确定研究课题。你究竟要研究什么?总不能”无的放矢“。这个“的”(靶子)就是你的“选题”。论文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首先要论文的选题是否有理论意义。可见“选题”是第一要素。

选题确定后,要调查收集研究资料,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研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研究得出你的研究结果。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即对各种法律文本,法学文本的研究。这些文本统称“资料”。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资料”就是做饭的“米”。论文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总要审查论文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翔实。可见“资料”是第二个要素。

一篇学位论文总要有一个结构,由几个部分(编,章,节)构成,好比一座建筑物由若干楼层和基础部分,屋顶部分构成一样。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总要审查论文的结构是否完整,结构是否合理。可见,“结构”是第三个要素。

学术研究与从事别的工作一样,总有一个采用什么方法的问题。法学学位论文通常不止采用一种研究方法,而是以某一种方法为主,或者兼采几种研究方法。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总要审查论文所采用的方法是否得当。可见,“研究方法”是第四个要素。

学术论文和学位论文涉及各种理论分歧时,作者要表明自己的意见,这些作者自己的意见以及研究终结时作者所得出的基本意见,就是作者的见解。如果没有“见解”,就不称其为论文,而属于“资料汇编”。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总是要审查有没有作者自己的见解。可见,“见解”是第五个要素。

作者的思想,见解必须形成文字,才能构成一篇可供阅读,评审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文字是否准确,行文是否流畅,有没有文采,即文章写的好不好,也是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判断论文水准的一项标准。因此,“文章”是学位论文的第六个要素。

学术研究的规律是“求同存异”,尽量说本人没有说过的话,说与别人不同的话。不仅要能够自圆其说,还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当你提出新的学术见解和立法建议时,要对学术,对科学,对国家,对民族负责任。这就学者的“社会责任”,是学位论文的第七要素。

学位论文的七要素:

第一要素:选题

第二要素:资料

第三要素:结构

第四要素:方法

第五要素:见解

第六要素:文章

第七要素:社会责任

下面讲第一要素“选题”。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

(一)选题的意义

1、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

2、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硕士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

有的导师预先拟定若干题目,分配给学生。这样也可能完成较好的甚至优秀的学位论文。但学生没有学会如何选题,其学术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选题的能力。不掌握选题和题目设计的方法,就只能参加别人的课题组,承担部分章节的写作,而不会自己设计课题,不能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现今所谓“学科带头人”,选题能力是其重要素质之一。

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当在第一学年结束前确定选题。

(二)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1、有学术性、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3、有充足的资料;

4、能够扬长避短

1、有学术性、理论性

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重大的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有的属于政策性、对策性课题,也不适于作学位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是:研究一项法律理论,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原则,或者研究一个法律概念。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者其他专家在评价一篇学位论文时,所说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理论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换言之,判断一篇学位论文学术性、理论性之有无、大小的标准是什么?

符合下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具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一,补白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属于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二,开拓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部分、个别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属于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

这一课题是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篇二: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1——梁慧星

法学学位论文写作方法

梁慧星

一、 引言

(一)写作方法的意义

先谈方法的重要性。德国著名哲学家、逻辑学家阿.迈纳(Albert Menne 1923-)于1980年出版《方法论导论》一书。书中指出:凡事均离不开方法,科学更是如此。例如要建造一个小屋,必须考虑三个问题:第一是确定目标:在什么地点、建造什么用途的、什么样的小屋?第二是条件:建筑材料、工具、资金、场地、官方许可、道路、生活用品的供给等。第三是实现目的的方法。方法的含义是:在给定的条件下,为得到目的,所采取的行动、手段、方式。但方法的重要性,在无论现实生活中或者科学研究中,都未受到应有的重视。(见阿.迈纳著《方法论导论》,王路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5-6页)

在科学研究领域,常常评价一个人是否具有科学研究能力,或者评价其科学研究能力的高低,我们很少考虑:科学研究能力究竟是由哪些内容构成的,换言之,科学研究能力包括哪些内容?有一种误解,认为知识就是能力,知识越多,能力越强。但是,我们也发现这样一种人,他们具有丰富的、广博的知识,但不会写文章,特别是不会写学术研究论文,甚至不会讲课。他们的知识虽多,不会运用。学生议论某个教员,肚子里面知识不少,就象茶壶煮汤圆,倒不出来。这样的人,只能做资料工作。他们究竟缺少什么?他们缺少科学研究能力。

按照我的经验,人文科学研究的能力,主要是三部分:中文写作能力;外语(至少是阅读、笔译,能够听说译写更好)能力;方法。方法包括:写作方法、研究方法等。有人会问,方法难道不是知识?我的回答是:方法也是一种知识,但方法不是一般的知识,它是运用知识和获取知识的知识。

谈论写作方法,我们会想到这样的现象,一些著名作家、文学家,往往没有上过中文系,许多中文系毕业生,反而成不了作家,讲授中文、文学、小说写作课的教师,不少人写不出文章,写不出小说,至少是成不了大作家。而大作家如鲁迅、郭沫若,确没有上过中文系。这不能说明方法不重要。方法并不是只有在课堂上才能学到,还可以在阅读中学,在写作中自己摸索。

以读小说为例,经常阅读小说的人何止千万,绝大多数并没有通过阅读小说而成为作家,甚至连一封信都写不了的也大有人在。但确有人通过阅读小说成了作家,成了名作家,成了大作家。鲁迅、郭沫若不就是明证吗?可见,阅读小说有不同的读法,多数人读故事,少数人“读”方法。读法学论著也是一样。多数人读知识,少数人除了解其中的知识、理论观点、重要信息、资料,还学习其写作方法。这就是我们的课堂上并不讲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而确有不少中青年学者的论文写得很好的原因。他们通过阅读别人的论文、论著,学习掌握了法学论文的写作方法。当然,也有不少人的论文写得不怎么样。论文写得不好,有的是知识不足,有的是中文能力不够、外语能力不够,有的确有知识,外语也不错,论文写不好,是

因为不掌握法学学术论文的写作方法。可见论文写作方法的重要性。

(二)关于学术论文的一般理论

1、学术论文是用来表述学术研究成果的一种文体

学术论文的上位概念是论文(议论文)。论文与其他文体如记叙文、抒情文的区别在“论”,即:论述、论证、论说。论文,以是否具有学术性为标准,可以分为:学术论文与非学术论文。非学术论文,指一般报刊杂志上的论文,例如:社论、评论、短论、时评、评论员文章等。学术论文,包括学术报刊上的学术论文、专题研究论文(长篇专题研究论文即所谓专著)、学位论文,是用来表述科学研究成果的文体。

2、学术论文的大致分类

学术论文可分为:一般学术论文;研究性学术论文。

一般学术论文,指学术刊物上的学术论文,一般篇幅较短;

研究性学术论文,包括:长篇专题研究论文、硕士学位论文、博士学位论文。

3、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

社会科学研究,尤其法学研究,研究的对象主要是法律、法学著作、判例等文本,属于文本研究。即使所谓法社会学研究,进行问卷调查和统计、分析,最终也要归结为文本研究。

文本研究的过程,也就是写作论文的过程,分析文本、研究文本、写作论文,是同时的,不可截然区分。因此,研究性学术论文的写作过程,即是学术研究过程,学术研究的成果,即是所完成的学术论文。研究所得到的结论,称为基本学术见解,只是到了论文写作完成之时,亦即学术研究过程终结之时,才最终形成。

非学术论文和一般学术论文则不同,基本学术见解早就存在,下笔之时,主题思想已经存在,俗话说已有“成竹在胸”。论文的写作过程,不是研究过程,而是表达过程。其中进行论证、论述、论说,是为了表述已经存在的主题思想、基本见解。研究性学术论文当然也有论证、论述、论说,主要是为了研究,为了得出研究结论,即形成基本见解。

(三)学位论文的“要素”

一篇学位论文、学术研究论文由哪些要素构成?这是讲学位论文写作方法首先要回答的问题。从学术研究的实践看,一篇学位论文首先要确定研究课题。你究竟要研究什么?总不能“无的放矢”。这个“的”(靶子)就是你的“选题”。论文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首先要审查论文的选题是否有理论意义。可见“选题”是第一要素。

选题确定后,要调查收集研究资料,然后对这些资料进行研究,通过对这些资料的研究得出你的研究结果。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即对各种法律文本、法学文本的研究。这些文本统称“资料”。俗话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资料”就是做饭的“米”。论文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总要审查论文所依据的“资料”是否充分、详实。可见“资料”是第二个要素。

一篇学位论文总要有一个结构,由几个部分(编、章、节)构成,好比一座建筑物由若干楼层和基础部分、屋顶部分构成一样。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总要审查论文的结构是否完整,结构是否合理。可见,“结构”是第三个要素。

学术研究与从事别的工作一样,总有一个采用什么方法的问题。法学学位论文通常不止采用一种研究方法,而是以某一种研究方法为主,或者兼采几种研究方法。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总要审查论文所采用的方法是否得当。可见,“研究方法”是第四个要素。

学术研究和学位论文涉及各种理论分歧时,作者要表明自己的意见,这些作者自己的意见以及研究终结时作者所得出的基本意见,就是作者的见解。如果没有“见解”,就不成其为论文,而属于“资料汇编”。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总要审查有没有作者自己的见解,有没有创新性的见解。可见,“见解”是第五个要素。

作者的思想、见解必须形诸文字,才能构成一篇可供阅读、评审的学位论文。学位论文的文字是否准确,行文是否流畅,有没有文采,即文章写的好不好,也是评审专家和答辩委员会成员判断学位论文水准的一项标准。因此,“文章”是学位论文的第六个要素。

学术研究的规律是“求异存同”,尽量说本人没有说过的话,说与别人不同的话。不仅要能够自圆其说,还要有一个正确的态度。当你提出新的学术见解和立法建议时,要对学术、对科学、对国家、对民族负责任。这就叫学者的“社会责任”,是学位论文的第七个要素。

学位论文的七要素:

第一个要素:选题

第二个要素:资料

第三个要素:结构

第四个要素:方法

第五个要素:见解

第六个要素:文章

第七个要素:社会责任

下面讲第一个要素“选题”。

二、学位论文的选题

(一)选题的意义

1、选题,是学术论文写作的开始,实际上就是选择和确定研究课题、研究方向的过程,是极为重要的一步(引自《汉语写作学》);

2、选题,是科学研究能力之一;

3、博士、硕士论文的选题,是决定论文是否成功的关键。

有的导师预先拟定若干题目,分配给学生。这样也可能完成较好的甚至优秀的学位论文。但

学生没有学会如何选题,其学术研究能力不完整,缺乏选题的能力。不掌握选题和题目设计的方法,就只能参加别人的课题组,承担部分章节的写作,而不会自己设计课题,不能担任课题组负责人。现今所谓“学科带头人”,选题能力是其重要素质之一。

博士、硕士研究生应当在第一学年结束前确定选题。

(二)课题选定

课题选定的四项要求:

1、有学术性、理论性

2、有实践性、针对性

3、有充足的资料

4、能够扬长避短

1、 有学术性、理论性

答辩委员会成员评价学位论文,首先是判断其选题是否具有学术性、理论性。评价的结果,如果得出没有学术性、理论性,或者学术性、理论性较小的判断,该论文是否能够通过就成了问题。可见,缺乏学术性、理论性的课题,亦即纯粹技术性的、实用性的课题,不适于作为学位论文的选题。例如所谓“执行难”、“裁判不公”等虽说是现今社会生活中重大的法律问题,但不是学术问题、理论问题,就不适于选作学位论文的课题。有的属于政策性、对策性课题,也不适于作学位论文选题。

学位论文的选题应当是:研究一项法律理论,或者研究一项法律制度,或者研究一个法律原则,或者研究一个法律概念。

答辩委员会成员或者评审专家在评价一篇学位论文时,所说该课题具有较强的学术性或理论性,是指什么而言的呢?换言之,判断一篇学位论文学术性、理论性之有无、大小的标准是什么?

符合下述五种情形之一,即可认为具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一,补白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没有研究,至少是国内法学界没有作过研究,这叫补白,填补研究的空白,属于有学术性、理论性。

其二,开拓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虽然有所研究,但成果很少,仅有几篇一般性文章,或者仅研究其个别部分、个别侧面而不是全部,本文将研究的范围拓宽了,研究的程度加深了,作了系统、全面、深度的研究,这叫有开拓性,属于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三,提出问题性选题

这一课题是社会生活或法律生活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过去没有或没有意识到,当然更谈不到研究,现在提出这一问题本身就具有价值,标志学术研究的进步,也许本文还做不到系统、全面、深入的研究,其学术性和理论性就表现在率先提出问题。

其四,超越性选题

这一课题前人已经作过很多研究,可能已经形成通说,但本文根据社会生活和法律生活的重大发展,总结实践中的新经验,回答了实践中的新问题,所作出的研究结果远远超过了前人所达到的程度和水准,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其五,总结性选题

这一课题在不同的时代、不同国家都有很多研究成果,不同的研究都有所侧重,有其局限,有所不足,本文在前人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基础上作系统、全面、深入的带总结性的研究,这叫集其大成,当然具有学术性和理论性。

2、 有实践性、针对性

一个课题虽然有学术性和理论性,但如果在现代法治已经没有地位,现代社会中不发生这样的问题,你的研究对我们的国家、民族的发展进步有什么用处,对于民主、法治和人权有什么意义?这叫不具有实践性、针对性。要求选题具有实践性、针对性,这是对属于实用法学的学科,例如民法学、刑法学、诉讼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而言的。而对于属于理论法学的学科,如法哲学、法理学和法史学等学科,就不能要求具有实践性、针对性。法哲学、法理学研究的目的是探求法律和法学的规律性,法史学研究包括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法律思想史研究的目的,是探求历史的真相,当然不能要求什么实践性、针对性。

须注意的是,有的课题,在当时可能没有什么实践性、针对性,例如80年代初期,研究破产法,研究期货、证券制度,往往会被人指责缺乏实践性、针对性。谈论实践性当然不能局限于当时,要预见到社会的发展。第一篇以证券交易法律制度研究为题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我国还没有证券交易所;第一篇研究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制度的博士论文在选题时,北京还没有几座公寓式大厦,住宅商品化政策还没有出台,能够说这样的选题没有实践性吗?再者,对实践性、针对性的要求,不可绝对化,不是什么研究都要求实践性、针对性。例如英美法上的某些制度,即使对我国法制不可能有多少参考价值,我们仍可选作学位论文题目。

3、 有充足的资料

法学研究属于文本研究的性质决定,选题还应当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是资料是否足够。有的选题虽然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性,但缺乏足够的资料,不可能成就一篇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因此,选题是否适当,不能只看学术性、实践性,一定要考虑资料是否充分?没有充分的资料,再好的选题,也应舍弃,不可勉强。这正如俗语所说“巧妇难为无米之炊”,资料不够,是不可能写出符合要求的学位论文的。如果论文写到中途,因为资料缺乏,写不下去,不得不重新更换选题,就被动了。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篇三:谢鹏程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

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

------谢鹏程

本来我就不敢讲这个题目,今年最高检检察理论所在新疆举办培训班时张所长就让我讲这个题目,我就没敢答应,因为没有准备。这次浙江省院再次跟我说这个事情,我还是想推托的,但还是想第一我们搞了这么多年的检察理论研究,工作多年还讲不出一二三来,那么阿是失职了,二是这对我也是一个学习的过程,把别人的经验把自己失败的教训总结一下,真正能系统地掌握一下,对自己也是一个促进和提高。所以这里我就向大家汇报一下自己的学习。

那么首先是写什么,然后是怎么写,然后是怎么评。

首先,什么是论文?我查了些资料,我认为论文就是表达自己的研究成果的一种表达形式,论文就是一种表达形式,其内容就是研究成果。人们写作论文就要考虑我们表达什么,第二个问题是我们怎么表达,前者要靠研究得到,后者是行文技巧。这两者有一个基础,就是你要研究什么问题。研究的内容或者说你论文的内容,大致可以分为两类,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转载于:www.hNNsCy.coM 博 文 学 习 网:法学论文写作方法论)那么社会科学大致可以从学科来分类,当然也有跨学科的。在文心雕龙上把论文是分为四类,我们现在的一些书也分为四类,但我们检察的研究论文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评论,二是论述。评论根据其方法可以分为点评和述评。象我明天在检报上发的文章,把腐败行为挂上黑名单,就是点评。因为我看了报道后,觉得可评论的点很多。他以卖官来养自己的买官,形成整个腐败的体系。其中一句话对我感触最深,他被判刑后说如果有人在我第一次犯错时就有人制止我,我就不至于犯这么大的罪。我好多年前就听说过我们要保护我们的干部,因为培养一个干部不容易。我就想这要怎么来保护我们的干部,是养腐待查,还是防微杜渐?我就是从这个思想入手,来写一个点评,我通过讲一个故事,就得出我国要建立一个法定的财产申报制度。而我们一般同志用得最多的还不是点评,而是述评。述评就是有述有论。述就是叙事。国外的说法就是五个“W”,我认为作为论文的写作还是不够的。Who when where what how。这个说法是叙事的比较通常的也比较经典的说法。

据说世界上最短的小说只有一句话,后来我也看到还有不同的说法。以前我听到的是这样的:“上帝啊,女王怀孕了,谁干的?”这个我认为不是最好的小说。我比较欣赏的是“在世界的末日,地球上最后一个人忽然听到了敲门声。”这句话五个W全有了,而且给人巨大的想象空间。这就既把事情讲清楚了,同时又给人想象空间,不仅仅是一个事实,而且让人看到其中蕴含的事理、哲理。我认为这里面作为论文来说,还缺乏一个“论”。论文不但要讲五个W,还要把这个道理点一下,点出来。作者最感兴趣的必须说明的是哪些道理。那么就是一个

why,就是为什么会发生这样的事情呢?或者是什么原因,会造成什么样的结果呢?蕴含着什么样的一般的道理在里面?所以论的就是这个事件的背后的情理、事理和哲理。三理。我们为什么要论呢?因为别人看到的想法或者是想到的道理可能还不全面,可能我们想的比他要全面一些,或者别人想到的一些不太重要,我们认为还有一些更重要的东西需要说明。为什么我们越看论文,我们写作的冲动就越大呢?

我自己的体会这是知识分子里的孤傲,我看了之后一方面学到了许多好东西,另一方面我感觉到还有一些不足,如果让我来写的话,可能能写得更好,可以弥补不足。这可能是过于自信,但我们正是靠这种刺激来要我们写。这就是我们要论的原因。后面还要具体讲,为什么我们有些人写不出来。我想写,但不知道怎么写,不知道写什么。这个问题的答案我理解很简单,就是你看少了,你读少了。如果你看多了读多了,就有这种冲动。在座的不能用这个要求来,只要你在工作中有这种冲动就能写。那么论的最高境界是什么呢?我的体会,论的最高境界就是你要讲出新的道理,让人心悦诚服。这就是征服。让读者感觉到哦这个问题我没发现,这个问题讲得真对,就是这样的道理。把你的东西转化成别人的信仰,那你就成功了,你的论文目的就达到了。我们现在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道理,没有完全占领我们的思想领域,我认为这是因为我们的马克思列宁主义的阐释者没有论透。为什么一些宗教能够占领人的思想呢?这就是一个重要原因在于那么牧师、神父的传道布道,他们就把宗教的伦理把人的日常生活紧密地结合起来,让人们感觉到自己原来没有认识到身边的道理,你这个神父帮我认识到了。这就是论的境界。基本这样的考虑,我们评价论文的标准也就清楚了。一个是形式的完美性,完美不等于完整,维纳斯就少一只胳膊,不完整,但你要加一只胳膊,总是感觉到不行,这就是完整的不一定是完美的。只要它美,只要文章的形式有征服力,这就行了。第二个标准是内容的创新性和合理性,创新性就是要讲出一个新的道理出来,人们还没有完全认识到的道理,如果大家都认识到了的,就不叫新东西了。还有一个层次的就是一个简单的道理,大家都没有发掘出新的内涵,你把它发掘出来了。例如昨天我吃饭时与马贵翔教授聊天,他讲了人要谦虚的事情,这个实际上人们早就讲过,毛泽东就讲过,但昨天这时我一想就很有感触,就结合自己的经历想想,就是自己的每一次进步都与自己谦虚的程度有关,越谦虚一点自己的相应的包括社会地位都会提高,越是傲慢,就相反,自己的许多失败都是与骄傲有关。我就想把这个东西表达出来,让年轻的比我还不成熟的人(当然这样的人很少了)能够有所借鉴。这就是旧理新用。也是新。还有要有合理性。合理性就是要让人心服。社会科学的合理性还不同,你要把这个新的东西讲出来,与浅显的道理结合起来了,人们就觉得合理了,就是你要把新东西讲成旧东西,人们就觉得合理了。这与自然科学不一样,自然科学就是发现,例如宇宙中的一个新东西,或者原子核里的新的结构。所以社会科学就是要你把新东西旧化了。前面讲的是你要有创新性,

而这个合理性就是要你把新的讲成旧的。这就是要与人们的现有的知识,现有的接受能力结合起来,你脱离了实际,脱离了人们的知识,(新理旧说)那就只是孤芳自赏。

那么法学论文有什么特点呢?它是社会科学论文的一种。它除了一般论文的特点外,还有自己的两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法治的相关性,第二个特点是政治的相关性。法治的相关性一个是写作宗旨的限制,二个是写作内容的限制。我们写法学论文,为什么?有什么动机,应该怀着什么样的目的去做。今天我非常荣幸地看到有些检察长也参加这个研讨会。我认为检察长也要意识到要通过检察理论研究来改进一个院的工作作风,提高一个院的素质,一个检察长说了一句很实在的话:不光是提高素质的问题,而是大家都是去学习,就不去闲逛了,不去卡拉OK了,不会出问题了。这就是另外的一个角度考虑了。这些都是动机。那么我们写论文的目的是什么呢?我认为必须牢牢记住的就是——改进法治。为什么不说推进法治呢?因为法治这个不是绝对的东西,你现在要想推进它,但到了一定的程度,可能会发觉过头了,例如一些西方国家就存在这种情况,又要往回走了。所以我们要改进,使其适度,不够往前推够了往后拉。那么怎么来改进?从静态的法律来说,主要的内容就是要完善立法。使现行的法律还有哪些漏洞要补上去,不合理的要修改一下。这是静态的写作的内容。现在什么人动不动就提出一个修改的建议,这个我觉得也有点过了点。我就自己想,我自己有资格去这么批判别人吗?例如陈光中老先生我是很敬重的学者,他就犯罪证据的标准时提出进一步论证了确实充分。我的本意是想批判一下,觉得这个观点过时了。我又想我有资格去批判他吗?够这个水平吗?后来我就又换了一下角度,就是从发展的角度去谈自己的体会,就是他的理论可能还有发展的空间。我认为我想到的他作为大家肯定也想到了,只是他可能认为现阶段这样还不成熟。所以我就写了在法学家发表了,《什么是证据确实充分》。我曾经在山东大学碰到一个教授,他说有一个教授有一篇文章有严重的系列的错误,我要写八篇文章去系统地批判?我当时就很反感,你有这个能力和资格吗?实际上你当他的学生也不配。所以我们要反思,就是这个法律是经过多少人多少年的思考和研究写出来的。当然也不排除某些规定是我们的领导人突发奇想搞出来的。但这毕竟是少数。所以我们研究室的人来说,要发现法律中的问题,呈报上去。就要研究。

另外一个从动态的法律制度来说,主要是法律的实施问题。我们的很多论文,我大致翻了一下杂志,80%的论文是研究的法律实施的问题,法律为什么不能得到遵守呢?有理念的问题,还有制度的问题,还有具体的条件的问题等等。我们大多数的论文都是讲的这个法律没有实施好,怎么使其更有效地实施。所以我们研究室的主要任务也是怎么使这个法律得到更好的实施。高检研究室的工作也是这样。它的创新工作不是为了更改创新法律,而是要追求法律本身的精神,使其更好地实施,把书本上的法律变成活的法律。我们的课题研究90%以上都是这个问题。所以总的来说我们的目的就是要促进立法,促进更好的实施。当然有些论文两方面都有。

第二个法学论文特点就是政治的相关性。我们这一代六十年代的人学习的法理学已经开始与上一代学习的不一样。我们学的是叫法学基础理论。在前一代叫国家与法的理论。那么国家与法的理论就是把法的问题与政治的问题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讲。但我们现在学的就是法学就是法学,和政治学是分离的。这个分离是符合发展的需要的。但我们也要认识到法律与政治是密切联系的,不可回避的。这就意味着我们在论文的选题上,写作上都要受到一定的政治环境的制约,受到你自己的政治身份的制约。例如我们的政治环境下,你就不能写违反四项基本原则,更不能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论文。当然中央出台新的政策,你如果是党员,你能写论文反对吗?你可以写信,你可以表达,但不能公开发表,这就是你身份的限制。你作为检察长,你能够公开发表与上级唱对台戏的文章吗?这是要挨批评的。我有时候写拥护高检的文章,写得不到位还挨批了,你写对台戏的文章,就更不合适了。有一个检察院的人在刑诉法修改前写了取消免予起诉权的文章,这本来在学术界就是有这种说法的,但他作为检察官写了这个文章,学界就说了,你检察官自己也这么说了。结果就报到张思卿检察长那里去了,他说这个问题检察官这样说合适吗?这是我们正要捍卫的权利!结果就把他扫地出门了。这就给我一个警示。例如检察院每年向人大报告,我认为就是这既不合宪,也不合法,也不合理。我写了小文章,发在内部的内参上,要副厅级以上的干部才能看到。结果被韩杼滨检察长看到了,他说谁让你写的,我说没人让我写,是我自己写的,我是学者,他说谁审查的,我说没审查。实际上这个也是有背景的,是我们准备给中央打报告的研究的一个问题,当时有五个问题,这是其中之一,我们想先捅一下试探试探。结果我就挨批了,但我不能把人家捅出去。韩杼滨检察长也说了,你这个文章没什么问题,也不违法也说得有道理。但你这个文章发表的时机不对,因为马上要投票了。很多人大代表是副厅级以上的,你被他们看到了,他们投我反对票,我是很头疼的。所以这就是政治问题。

我说写法学论文有两个条件,一是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二是研究问题的能力和需要。第一个是系统的法学专业知识这通常可以通过接受教育或自学来获利的。第二个是在研究的过程中形成的。那么你形成的东西怎么能叫前提呢?这是因为我说的是写出好文章,写出好文章才算你会写。象我这个水平就不算能写出好文章的,只是为写好文章作准备。你要写好文章,系统的法学知识是很重要的。我前段时间接触到一个山东的检察官,其实也不算真正的检察官,他是做司法警察的,通过自学电大出来。他讲一个什么问题呢?我不知道怎么回答他。他说我最近有个很重要的题目,很想写。他说我发现检察机关对职务犯罪的起诉都没有附带民事诉讼,都应该附带的。我说为什么要附带呢?他说官员的职务犯罪等于是为国家代理,履行职务。而他职务犯罪了,等于没有履行好这个代理义务,所以他就不应该享受犯罪期间得到的工资待遇,

要他赔偿。我觉得这个问题一提,他觉得他很新颖。我不知道怎么回答,直接回答的话觉得是打击他了。我说你考虑一下,一个是刑法的处刑是什么意义,刑法的罚金刑是什么意思,刑法的刑事优先原则是什么意思,我们的刑事处罚里是不是包含着这些内容。我说这个问题我还没有仔细研究过,但这个问题你可以考虑一下。这就表明你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教育,为什么是刑事优先原则,刑事关系与民事关系是什么关系。刑事法律关系里实际上是已经包含一定程序的民事关系。附带民事诉讼是谁提出的,要谁赔。那么另一个是研究的能力问题。这是一个很动态的问题。我们现在也讲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问题。当时我曾经在英文著作中看到一个词,就是讲到了能力建设,我当时不知道怎么翻译。能力怎么可以建设的呢?能力是自然形成的。所以我当时就不知道怎么翻译。后来在上海的一个会议上,江泽民主席就提出了能力建设。现在我们也讲了。其实这个能力是可以有计划有步骤提高的。能力是可以建设的。我们的写作也是这个问题。你只要按照一定的步骤,付出一定的努力,都是可以办到的事情。我有时候对我的学生说,象我这样笨的人都可以混成一个学者,你们比我聪明,也应该可以混成比我出色的学者。他们说你怎么混的呢?我说我主要是勤奋。我每天工作到很晚,我看别人的著作,翻译英文的著作,别人的论文我都看。这个就是能力建设的问题。其实我今天上午讲的也是能力建设。

法学论文写作的过程与其他论文也是一样的。我看了一些著作也都说写作可以分两个阶段,一个是研究阶段,二是行文阶段。我琢磨了一下也有不妥,我对照自己的写作,觉得也不是把研究与行文这么完全分开的。我大多数情况下是边研究边写,这是一个过程的两个方面。行文的过程也是思想逻辑化的过程,也是一个想清楚和表述清楚的过程,就是两个过程是统一了。但我又想,人家几千年来都这么分的,也是有道理的,就是便于把我们的道理讲清楚,就是分阶段地讲,如果你不分开讲很多问题讲不清楚,所以这个分类法也是有道理的。后面我们讲方法论时讲思维的方法论与写作的方法论,它又是结合在一起的。

研究的过程进一步分为四个阶段或者四个环节。第一是提出选提,二是搜集资料,三是分析研究,四是形成观点。这是研究的四个环节。行文也有四个环节,第一是提炼主旨。把你文章的核心的观点中心的思想提炼出来。二是谋篇布局。三是执笔行文。四是修改润色。我曾经碰到一个中青年法学家,他说他一个晚上写一篇文章,他说就够 了。当然不是指每天晚上写一篇。但我觉得很有兴趣,我说我几乎都要写一个月,于是向他请教,你怎么能够一晚上写出来?我曾经一晚上翻译一万多字,这是因为我不需要自己多想谋篇布局等等,只要翻译就行了。他说我先把这个问题想清楚了,想到什么程度呢?想到从第一句话到最后一句话怎么写。我写之前先躺在床上不动,动脑筋,要改时也想好怎么改。然后我穿上衣服,一下子就写出来了。我想我的脑袋没这么大,但里面的方法还是有用的,就是你先想清楚了再写。你要把你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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