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保证书 > 正文
 

武汉住宅质量保证书

发布时间:2024-04-26 13:58:54 影响了:

以下是博文学习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武汉住宅质量保证书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武汉住宅质量保证书篇一:武汉市商品房买卖(样本)合同(2013年最新版)

武汉市商品房买卖(样本)合同

( 合同编号:)

合同当事人:

出卖人 ;

注册地址 ;

营业执照注册号;资质证书号 ;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

邮编。

委托代理人X ;地址 X ;

邮编X ;联系电话X 。

委托代理机构X;

注册地址X ;

营业执照注册号X ;资质证书号X ;

法定代表人X ;联系电话X ;

邮编X 。

买受人 ;

住所(址) ;

国籍 ;性别 ;出生年月 ;

【证件类型】证件号码 ;

邮编;联系电话 。

委托代理人 X ;国籍 X ;

住所(址) X ;

邮编 X ;联系电话 X 。

委托代理机构 X ;

注册地址 X ;

营业执照注册号 X ;资质证书号 X ;

法定代表人 X ;联系电话 X ;

邮编 X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就买卖商品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

出卖人以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号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平方米,规划用途为 ,土地使用年限自 年月 日至 20 年 月 日止。出卖人经批准,在该地块上投资建设商品房。

该项目的有关批文如下:

1、《国有土地使用证》

颁发机关: ;编号:;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颁发机关: ;编号: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依据

买受人购买的商品房为。

1、该商品房作为现房,出卖人已于20年 月 日向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 备案。

2、该商品房作为预售商品房,已取得核发的《武汉市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编号为〖武房开〗预售[ ]号。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第 【栋】1单元 层 号房。

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主体结构为 框架 结构,建筑物地上层数为 层,地下层数为 层。

该商品房的用途为,层高为米。该商品房户型结构为 房 厅 厨 卫,封闭式阳台 个,非封闭式阳台 个(见附件一)。

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其中,套内建筑面积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共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如无特别约定,该商品房在建筑材料、设计、防火、给排水、隔音、照明、节能、车库等方面均应当符合有关的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X 。

第四条 买受人所购商品房所在项目的基本情况

1、绿地率%,道路建筑面积 平方米,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 平方米,社区居委会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

2、停车场建筑面积 平方米;

3、会所建筑面积 平方米;

4、其它: 。

第五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

该商品房政府定价的商品房。

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下列第种方式计算该商品房价款:

1、按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 币)每平方米 元,总金额(人民 币) 千 百 拾 万 千 百 拾 元整。

2、按套内建筑面积计算,该商品房单价为(X 币)每平方米元,总金额( X 币)X千X百X拾X万X千X百X拾X元整。

3、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总价款为(X 币) X 千 X 百 X 拾 X 万 X 千 X 百 X 拾 X 元整。

4、 。

出卖人不再向买受人收取该商品房房价款外的费用。

第六条 买受人付款形式及付款方式

双方约定,买受人按下列第种形式付款。商品房正在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中的,买受人应将全部商品房价款支付至甲方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号:。

1、一次性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全部价款 元。

2、贷款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

3、分期付款的,乙方应于 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首付款 元; 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二次付款 元; 年月日前,一次性存入商品房尾款。

具体付款方式及期限的约定见附件六

第七条 买受人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买受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款,按下列第 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在日之内,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的违约

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日后,出卖人有权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按累计应付款的 %向出卖人支付违约金,出卖人应向买受人退还累计已付款。买受人愿意继续履行合同的,经出卖人同意,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期限之第二日起至实际全额支付应付款之日止,买受人按日向出卖人支付逾期应付款万分之(该比率应不小于第(1)项中的比率)的违约金。

本条中的逾期应付款指依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到期应付款与该期实际已付款的差额;采取分期付款的,按相应的分期应付款与该期的实际已付款的差额确定。

2、 。

第八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 面积】(本条款中均简称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

当事人选择按套(单元)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发生差异,双方同意按下列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双方同意按以下原则处理: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的,据实结算房价款;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时,买受人有权退房。

买受人退房的,出卖人在买受人提出退房之日起30 天内将买受人已付款退还给买受人,并按 利率付给利息。

买受人不退房的,产权登记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补足;绝对值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产权登记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绝对值超出3%

因设计变更造成面积差异,双方不解除合

同的,应当签署补充协议。

2、该商品房单价不变,以产权登记面积据实结算房价款。

3、 。

商品房交付后,产权登记面积中公共部位、公用分摊建筑面积与合同约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 %(不含本数)时,双方同意按以下方式处理:

第九条 交房期限及条件

出卖人应当在20 年 月日前,将符合下列条件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

1、完成规划、单体工程质量、消防、人防、燃气等专项验收;

2、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公用设施及园林绿化工程按设计要求建成,并满足使用功能要求;

3、供电、给水、排水等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并经有关行业单位认可达到正常使用条件;

4、完成商品房项目竣工交付使用相关手续;

5、供电: ;

6、给水: ;

7、燃气: ;

8、 ;

9、;

10、 。

因不可抗力或者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其它原因,需延期交付使用的,出卖人应当在发生之日起日内书面告知买受人。

第十条 关于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的约定

所购商品房为住宅(含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结构与之相连的非住宅)的,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持《武汉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通知书》到指定的维修资金交存窗口或者专户管理银行所属营业网点进行交存,凭已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专用票据办理房屋交付使用手续。

买受人未交存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出卖人不得将房屋交付买受人,由此产生的延期交房责任由买受人承担。出卖人已作为业主交存过首期住宅专项资金的,买受人应当向出卖人支付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第十一条 出卖人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

出卖人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按下列第种方式处理:

1、按逾期时间,分别处理(不作累加)。

(1)逾期不超过日,自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向买受人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的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2)逾期超过 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 出卖

武汉住宅质量保证书篇二:武汉市城建委关于备案证规定

武汉市市城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的通知

武城建规〔2010〕211号 作者: 来源: 武汉建设 日期: 2010-08-20 委直属建管各单位,各区建设局、质监机构,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现将《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十日

武汉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全市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住建部、湖北省有关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武汉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各类房屋建筑工程(下称“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

第三条 市城建委负责全市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区(开发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下称“监督机构”)按照建筑工程市区分工管理有关规定,分别对其监督管理工程的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五条 市城建委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市城建委委托市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区(开发区)建设局核发施工许可证的工程,其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由各区(开发区)建设局负责组织实施。

负责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部门下称“备案机构”。

第六条 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并负责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七条 工程符合下列条件方可进行竣工验收工作:

(一)完成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合格证及必要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建筑各分部工程应当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分别签署的验收合格文件。

(五)施工单位在工程完工后对工程质量进行了检查,确认工程质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符合设计文件及合同要求,并提出工程竣工报告。工程竣工报告应经项目经理和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签署意见,并加盖监理单位公章;未实行监理的工程,工程竣工报告须经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六)对于委托监理的工程,具有完整的监理资料,监理单位对工程进行了质量评估,并提出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应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七)勘察、设计单位对工程是否按通过审查的设计图纸及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文件施工予以确认,并提出质量检查报告。质量检查报告应当经该工程勘察、设计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八)住宅工程已按规定组织分户验收,且合格。

(九)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监督机构责令整改的问题全部整改完毕。 (十一)施工单位已向建设单位提交完备的工程资料。

(十二)建设单位取得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规划、环保等部门对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

(十三)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筑工程,法律规定应当取得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

第八条 工程竣工验收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

武汉住宅质量保证书

程竣工验收。

(二)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报告后,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工程,组织该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其他有关方面的相关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制定验收方案。

(三)建设单位应当在组织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将验收的时间、地点、验收组成员名单及验收方案书面通知该工程的监督机构。

(四)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1、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个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

2、验收组审阅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验收组查验工程实体质量;

4、形成验收组人员签署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验收组不能形成一致意见时,可提请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监督机构协调,待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各方意见一致后,重新组织工程竣工验收。

第九条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提出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应当包括工程报建日期,施工许可证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及验收人员签署的竣工验收原始文件,以及备案机关认为需要提供的有关资料。

第十条 该工程的监督机构应当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执行验收标准等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发现有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改正,并将对工程竣工验收的监督情况作为工程质量监督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派专人申办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并为其出具身份证明文件,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向备案机构申办备案手续。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备案机构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见附件1)。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资料,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见附件2);

(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见附件3),并附勘察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见附件3-1)、设计单位的质量检查报告(见附件3-2)、施工单位的工程竣工报告(见附件3-3)、监理单位的质量评估报告(见附件3-4)、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见附件3-5);

(三)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五)规划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

提交复印件);

(六)环保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七)公安消防部门对单位工程出具的验收合格证明文件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核查原件,提交复印件);

(八)城建档案馆出具的档案资料认可文件或者验收意见书;

(九)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对工程竣工结算文件出具的审查备案文件;

(十)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质量保修书;

(十一)住宅工程《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其中《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附件4)作为《住宅质量保证书》的附件; (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提供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备案机构在收到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后,出具《收件回执》(见附件5)。建设单位在7个工作日内(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凭《收件回执》到备案机构办理以下手续:

1、经备案机构审查认定备案资料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凭《收件回执》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

2、经备案机构审查认定备案资料不完善的工程,办理《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6)手续。建设单位应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资料补正工作,凭《收件回执》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

第十五条 备案机构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后,应当于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工程,备案机构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上签署备案意见,加盖竣工验收备案专用章,颁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见附件7);对备案资料不完善的工程,应当在《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中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正的全部内容。

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一式二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一式五份。

第十六条 备案机构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是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必备文件。

第十七条 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未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办备案手续的,由监督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建设单位在向备案机构提交竣工验收备案文件资料后未按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办理领取竣工验收备案证手续的,由备案机构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八条 备案机构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或采用虚假证明文件申办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行为,应当在收讫竣工验收备案文件15个工作日内,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第十九条 备案机构决定重新组织竣工验收并责令停止使用的工程,建设单位在备案之前已投入使用或者建设单位擅自继续使用造成使用方损失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和申办竣工验收备案过程中违反本办法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执法机构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处罚。

第二十一条 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不符合竣工验收备案条件的工程予以备案的,由市城建委责令改正,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齐全,备案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办理备案手续的,由市城建委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竣工验收备案文件应作为法定文件归档保存,不得伪造和涂改,并按档案管理规定的期限保存。

第二十四条 军用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管理,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抢险救灾工程、临时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工程,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武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0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市建委关于印发〈武汉市建筑工程竣工及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武建建管字

[2001]8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2.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3.建筑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3-1.勘察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3-2.设计单位质量检查报告

3-3.施工单位工程竣工报告

3-4.监理单位质量评估报告

3-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原始记录

4.住宅工程分户验收汇总记录

5.收件回执

6.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补正告知书

7.湖北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书

武汉住宅质量保证书篇三:天津住宅质量保证书(共6篇)

篇一: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天津市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首先标明商品住宅的地理位置和建筑面积,由开发企业对所销售的商品住宅做出以下质量保证:

一、本商品住宅工程已经竣工验收,符合天津市住宅建设设计标准,工程质量合格,由本公司负责保修。

四、本商品住宅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本公司对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的保修期为5年。

五、自本保证书签发之日起,在购房人正常使用情况下,凡本商品住宅有以下工程质量缺陷,本公司按如下期限免费保修:1、供热或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或供冷期;2、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为2年;

六、本商品住宅交付使用后,购房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八、本商品住宅自交付使用之日起,用户自行添置、改动设施、设备的,以及因用户使用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而造成质量问题的,不在本公司保修范围之内,由用户自行承担维修责任;造成他人损失的,依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篇二:住宅质量保证书范本

住宅质量保证书

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鹤岗市龙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设计单位:鹤岗市建筑设计院

监理单位:鹤岗市兴鹤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鹤岗市筑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质量保证:

鹤岗市筑城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鹤岗市龙宇花园小区c组团c1栋住宅楼的质量保证。

保修责任的认定:

保修责任的免除:

● 业主/住户装修擅自改动管线、打凿墙、板、柱、外墙不当和不当装修引

● 超出设计允许之业主/住户的不当使用(如超出楼板或屋面的设计荷载)。

技术基本信息:

● 结构形式

● 节能措施:

区域集中采暖、热源采用循环地热水及燃气锅炉;

● 结构热工指标:

本工程采用涂料饰面外墙外保温系统,保温材料采用80厚eps板(λ=0.042w/

㎡.k。

保修范围: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注:

5、石材、瓷砖、油漆等产品因生产批次不同,保修更换时无法保证与原材料

保修程序:

1、因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应及时申报维修,本公司按规定期限内给予处理。

2、房屋质量保修由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客户服务电话:0468-8923444

3、保修期满前两个月内,请业主将保修期满确认书和保修期满前问题登记表返回本公司客户服务中心,本公司将安排处理。

装修重要提示:

★装修房墙面天花板已刮耐水腻子或拉毛处理,地面为地采暖保护层。灯具、开关插座、弱电插板等都已安装到位。

篇三:住宅质量保证书及住宅使用说明书

xxxxx

住 宅 质 量 保 证 书 住 宅 使 用 说 明 书

xxxxxxx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xxxxx住宅质量保证书

填表日期: 年 月日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敬告用户:

2、 保修期满或保修范围以外的部位,均以有偿服务方式给予维修。 3、 该楼房经业户装修更改或使用不当而造成损坏,我司不再负责保修责任。

大一山庄北区住宅使用说明书

填表日期: 年 月日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

本住宅为整体浇注钢筋砼异形柱框架结构,部分带钢结构。楼面设计活荷载标准值按原设计要求。

2、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结构,不影响房屋的立面,不得损坏公共部分及相邻住户的房屋设施及园林绿化,不得损坏暗埋的管线。

3、样板房已随楼赠送空调机,并暗埋空调管道,请勿更改或另行穿越外墙安装空调,如有变更空调机的行为,请先到物业管理公司申请获批准后再自行安装,不得乱打墙体,固定支架、螺丝需用不锈钢材料。设计时已预留室外空调机的安装位置、孔洞和排冷凝水管道,需按规定位置安装。所有已安装好的空调请对照产品说明书使用。

5、房屋装修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并保持周边的环境卫生,垃圾及时清理。

三、供水、

本住在用水只包括生活用水管道。一户一表。

每户均设置独立电表及开关,室内配备电源开关箱,室内电线暗埋。

开关为单相50a、220v,复式户型总开关为三相50a、380v,切勿超负荷用电。

客厅和每个卧室内均配置了电话线和有线电视插座;每个卧室均配有网络接口。 每层楼梯设置了消火栓(灭火专用),每户入户门为防火门。

入户门为木质门或铝合金全玻璃门,室内无配门。窗为铝合金框、双层中空玻璃窗,不得在玻璃上开孔,否则将影响中空效果。

电梯,只有预留电梯井道 十二、阳台

篇四:《住宅质量保证书(范本)》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尊敬的住户:

感谢您选购了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公司不断提高开发质量,做好商品住宅售后服务;同时也为了指导您更好地使用我公司开发建设的商品住宅。

开发公司地址:物业管理公司地址: 销售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发公司:(章) 法人代表:(签章) 年 月 日

本公司对您购买的西安市 区(县) 路 号 小区 栋 单元室,建筑面积 平方米的住宅作如下质量保证和承诺:

一、该房屋于 年 月 日通过市建委组织的竣工验收,各项建市手续齐全,资质证编号为: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编号为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编号为 ;竣工验收备案登记编号为: 预售许可证号为:

二、该住宅工程由 进行质量监督。

三。

四、住户对商品房验收完毕,接收钥匙之日即为该商品房交付使用日期,也是本保证书签订日期,住宅保修自此日起计算。用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质量问题,可直接拨打我公司维修电话或认真填写附页中“商品住宅质量反馈表”寄予我公司。

五、住户人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来信、来访、投诉,本公司将直接(或委托物业公司)及时给予答复和妥善处理。

六、如对本公司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有关规定,向本市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室外配套问题,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向本地建设行政本管部门申请协调。

七、经省级以上资格的专业部门鉴定,凡属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的危险房屋我公司将予以退房或调换。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监制说明:

1、本保证书是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以

及建设部《商品住宅实行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的的规定》的有关规定监制;

2、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向用户交付销售的新建商品住宅时,必须提供本质量保证书;

篇五:住宅质量保证书

**项目

住宅质量保证书

湖南**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宅质量保证书no

基本情况:

1、房屋座落:**界市**区**路 2、房屋所有权人(或单位):

3、建设单位:湖南**置业发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设计单位:**建筑设计武汉有限公司 5、施工单位:湖南**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6、质监单位:**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 7、住宅结构类型:框剪 8、质量评定等级:合格

正常使用情况下的保修内容及保修年限 表一

以上保修年限从 2013 年 09 月30 日起开始计算

建设单位(盖章)施工单位(盖章)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说明:

三、本单位按照《住宅质量保证书》的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八、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保 修 记 录表二

图片已关闭显示,点此查看

建设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物业管理单位(盖章)

联系人: 电话:

篇六:住宅质量保证书

住宅质量保证书

太原市享福经贸有限公司

住宅质量保证书

一、您购买的 小区第 号楼 单元 层号房。

理。

二、我公司郑重承诺:

1、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

主体结构系统终身保修。

5、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开发公司原因造成

的损失,我公司不承担保修责任。

三、该小区由太原享福经贸有限公司(物业分公司)从事物业

四、用户报修时间,可拨打8911556或2607123我们实行响应服务。

相关热词搜索:保证书 武汉 住宅 质量 住宅质量保证书范本 商品住宅质量保证书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17 版权所有 博文学习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湘ICP备0900588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