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木材购销合同

发布时间:2024-04-20 11:39:41 影响了:

 木 材 购 销 合 同 合同编号:MCGX--01

  转让方:

 福建省 故县 国有林场

  (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委托广西林权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于 2019 年*月*日进行木材销售竞买约定(标的代码:),乙方成交。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订立如下合同条款:

 一、供货地点:福建省故县国有林场和平分场范围,货场由乙方指定报备甲方核准,货场费用由乙方负责。

 二、参考数量:木材数量约492.94m3 。

 三、销售方式:山场木材销售公开竞买交易。

 四、购销价格:按成交木材价人民币杉规****元/立方米、杉非****元/立方米,成交价格包含和平分场山边堆头至城区运费 70/m3 ,超出该运费的部分由乙方补足。

 五、木材检验:由甲方指派木材检验员到山边临时堆头按国家标准进行检量,并开具检尺码单。

 六、木材款结算:木材开始运输前一天乙方须预交木材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元),木材运输至乙方报备货场后按成交木材价每天结清,数量以实际检量数据为准。如预交木材款不足则按上述标准进行第二次交款,直至山场木材运输结束。若未及时交款,林场有权停止发货,木材运往林场临时设立的货场,所需费用(短运费、货场看管费等)由乙方自负,三日内还未交款,将没收乙方购货履约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并终止合同另行销售。

 七、安全生产:木材销售合同签订后,涉及该标的木材的所有安全主体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必须严格按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组织销售,销售过程中应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各项安全生产防护措施,负责销售过程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安全事故,其民事(经济赔偿或经济补偿等)、行政等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负全责。

 八、其他约定 1、乙方调运木材时,必须在甲方指派的木材检验员到达现场后,才能装车。开具检尺码单后才能放行。

 2、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林政管理有关规定,守法经营。

 3、乙方在竞买前,已对货场木材的数量、质量、木材价值有了充分的了解测算并认可,不再对木材数量、质量、售价问题等向甲方提任何异议或主张,盈亏概由乙方负

 责。

 4、盘车、选材、整堆、及安全措施经费等销售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5、木材销售合同签订后,货场木材(标的物)看管由乙方自行负责,并做好防火防盗工作,若造成木材短少及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如造成火灾事故的,其民事及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

 6、乙方必须在 2019 年 10 月 31 日前完成木材销售调运。若确需延期的应提前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适当延期,延期时间不得超过十天。否则每逾期一天,扣乙方违约金人民币 500 元(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若超过 20 天没有完成木材调运,林场有权直接没收其交纳的购货履约保证金,并单方解除合同,另行销售。

 7、木材销售税票开票单位:

 ,乙方应严格按税务要求规范使用木材发票。乙方应按税务部门的有关规定如实缴纳相关税收,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8、木材销售实行购货履约保证金制度,签订本合同后,履约交易保证金人民币伍万元整转为购货履约保证金(安全生产风险保证金)。木材销售调运完成、结清木材货款后,甲方视乙方履约情况结退购货履约保证金,且不计息。

 九、《木材销售竞买约定》作为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木材销售竞买约定》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本合同为准。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完成木材销售调运、结清成交木材款时终止。如有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

 十一、本协议一式陆份,甲方执伍份、乙方执一份,具同等效力。本合同最终解释权归福建省故县国有林场所有。

 甲方(公章):福建省故县国有林场

  乙方:

  法人代表:

 法人代表:

  委托代理人:

 经办人:

 身份证号码: 开户名:福建省故县国有林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邵武农行营业部

  帐号:

 001276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签订地点:福建省故县国有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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