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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02-03招标程序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8 09:34:33 影响了:

 招标程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 1 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招标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行为,确保招标工作的公平、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集团公司有关管理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 2 条

 本办法所涉及的管理范围,包括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工程、物资(含设备)等招标活动。

 第 3 条

 公司的采购和招标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二章

 对投标人的要求

 第 4 条 投标人必须是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获得了相应资质的企业或组织,且具备独立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 5 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全面实质性响应,并提供下列材料:

 (1)三证合一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法定代表人证明; (3)法人授权委托书; (4)资信、资质证明; (5)主要业绩表; (6)招标人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 6 条 在符合国家政策的情况下,投标人需按招标人的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在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未中标单位凭招标办出具的收据退款,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后可抵冲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招标的范围和标准

 第 7 条

 物资类:

 (一)集团公司内部使用的固定资产设备; (二)凡纳入集团公司集中供应物资和一次采购单件价值 5 万元以上或单项物资年累计采购 10 万元以上的物资; (三)集团公司内所有废旧物资及闲置设备的处理。

 第 8 条 工程类:

 (一)凡投资在 1 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 (二)设备安装项目,投资在 5 万元以上的; (三)防腐保温项目,投资在 1 万元以上的。

 第四章

 招标

 第 9 条

 应当招标的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入招标程序。

 (一)按照公司相关规定,招标计划单已由领导签字确认的; (二)有满足招标需要的设计图纸、技术资料及其它资料; (三)由项目组提供的招标计划,需经主管领导签字确认。

 第 10 条

 招标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其它组织投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组织发出招标邀请函

  第 11 条

 招标文件由供应三部联合技术部门、使用部门根据有关图纸、资料编制。

 第 12 条

 招标文件编制完毕后,由供应三部负责发给投标单位。

 第五章

 开标与评标

 第 13 条

 开标原则上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公司开标采取议标形式,原则上不需要投标单位参与,需进行投标答辩的除外。

 第 14 条

 开标时,由招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主持,评标小组成员应事先报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批准,人数为 5 人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一般应包含项目使用单位代表、公司审计监察人员,不得由单一部门或个人私下开标。

 第 15 条

 评标小组应根据招标、评标要求,坚持公平、公正、科学的原则,对投标厂商的设备质量、技术、价格、服务、信誉等综合评审,书面推荐出技术先进、质量优良、信誉好、价格合理、服务到位的中标候选人。

 第 16 条

 评标可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性价比法等。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投标人除了价格因素以外的其它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信誉、业绩、服务等),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的评标方法。

 第 17 条

 召开评标会。评标人员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认真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具体分工为:供应三部人员负责投标文件的商务标部分,包括价格的汇总,资质的审查,业绩的确认等;专业人员负责投标文件的技术标部分,包括技术文件的审核,技术参数的确认,技术协议的签订等。

 第 18 条

 评标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或推荐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由公司招标管理委员会主任最终确定中标人。

 第 19 条

 中标人确定后,由供应三部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中注明

 签订合同的时间、地点以及签订合同所需的资料等。

 第 20 条

 招标工作结束后,供应三部应当将招标文件、投标资料、开标记录、评标报告以及与中标人签订的合同存档备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 21 条

 凡违反本办法规定,需招标而不招标或将需招标项目化整为零规避招标的,有关部门不予签订合同,公司将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 22 条

 供应三部负责将招标的有关情况向董事会、监事会定期汇报。

 第七章

 附

 则

 第 23 条

 本办法由企业管理部负责制定和解释。

 第 24 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 25 条

 本办法有关内容如与国家相关法规抵触,以国家相关法规为准。

  襄阳泽东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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