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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小学修订《校规校纪教育惩戒实施办法》总结

发布时间:2024-04-25 15:39:02 影响了:

 x Xx 小学修订《校规校纪教育惩戒实施办法》总结

 日前,教育部印发《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2021 年 3月 1 日正式施行。教区育局发文要求各校根据《规则》结合学校实际,制订、修改、完善学校校规校纪教育惩戒实施方案

 教育惩戒问题长期以来一直是教育领域关心、社会关注、学生家长关切的热点问题。由于大环境原因,学校内,也的确长期存在对违规违纪学生、对问题学生部分老师不敢管、不愿管、不会管这一突出问题。教育惩戒虽然是教育问题中的一个小切口,却关系到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大战略,关系到营造良好教育生态的大问题。因此我校十分重视此项工作。

 自开学以来,学校根据教育局工作布置,成立校规校纪制定委员会,对学校原有的校规校纪进行梳理,并根据教育部《规则》形成了具有学校特色的《小学校规校纪教育惩戒实施办法》草案。并分别组织召开家长、教师代表座谈会,学生座谈会和中层领导干部座谈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与建议,不断完善方案。

 目前,学校校规校纪教育惩戒实施方案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我们觉得,新制定的实施方案具有以下几个方面特点:

 一是坚持教育惩戒的育人导向。虽说是惩戒,但坚持教育为本,因为实施教育惩戒的根本目的在于促进小学生全面发展和成长成才,校规校纪建设必须服务于这一根本。要立足校规校纪的育人宗旨,不仅要纠正学生错误言行、培养学生规则意识,更要发挥其对学生健康成长的引领性保障性作用。

 二是明确实施教育惩戒的具体情形和方式。方案规定的不同类别教育惩戒措施,是我们根据本校学生特点制定,将实施教育惩戒的情形和方式予以具体化,比较有利于教师准确把握和适用。按照小学生身心发展特点,规范学生不良行为与相应教育惩戒措施,准确区分不良行为程度、性质和教育惩戒手段。特别是在人文关怀的前提下依规实施教育惩戒,尊重学生的人格尊严,保障学生的基本权利,并注意教育惩戒行为的限度与实施教育惩戒的环境,避免对学生身心造成伤害。

 三是完善校规校纪的制定、执行、监督、申诉程序。尤其在执行和申诉上做到有规则可循,有尺度可把握。并根据实际情况,鼓励各班队在校规之下制定班规或班级公约,提升管理的精准化精细化水平。

 当然,新方案必定也有许多不完善的地方,还需要在实践中加以检验,不断完善与提升。

 接下来,我们还将努力做好以下几件事:

 一是广泛宣传、教育,通过班队课、微信公众号等,向师生家长广而告知,确保方案高知晓率; 二是制作操作性强、易看懂的操作流程图,便于落实与实施; 三是指导各班队,建立并完善班级公约或班规。

  教育部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学生有这 6 6 种情形要受到惩戒

 日前,教育部在前期广泛调研、公开征求意见基础上,制定颁布《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教育部令第 49 号,以下简称《规则》)。

 《规则》指出,在确有必要的情况下,学校、教师可以在学生存在不服从、扰乱秩序、行为失范、具有危险性、侵犯权益等情形时实施教育惩戒。

 《规则》强调,教育惩戒与体罚和变相体罚是不同性质的行为,明确禁止了七类不当教育行为,划定教师行为红线,规定了对越界教师的处罚方式,方便各方监督。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1.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 2.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 3.吸烟、饮酒,或者言行失范违反学生守则的; 4.实施有害自己或者他人身心健康的危险行为的; 5.打骂同学、老师,欺凌同学或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6.其他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

 学生实施属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学校、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实施教育惩戒,加强管教;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教师在课堂教学、日常管理中,对违规违纪情节较为轻微的学生,可以当场实施以下教育惩戒:

 1.点名批评; 2.责令赔礼道歉、做口头或者书面检讨; 3.适当增加额外的教学或者班级公益服务任务; 4.一节课堂教学时间内的教室内站立; 5.课后教导; 6.学校校规校纪或者班规、班级公约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教师对学生实施前款措施后, 可以以适当方式告知学生家长。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当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及时告知家长:

 1.由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2.承担校内公益服务任务; 3.安排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4.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游览、校外集体活动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5.学校校规校纪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小学高年级、初中和高中阶段的学生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影响恶劣的,学校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并应当事先告知家长:

 1.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在家进行教育、管教; 2.由法治副校长或者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3.安排专门的课程或者教育场所,由社会工作者或者其他专业人员进行心理辅导、行为干预。

 对违规违纪情节严重,或者经多次教育惩戒仍不改正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者留校察看的纪律处分。对高中阶段学生,还可以给予开除学籍的纪律处分。

 对有严重不良行为的学生,学校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配合家长、有关部门将其转入专门学校教育矫治。

 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 2.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以及刻意孤立等间接伤害身体、心理的变相体罚; 3.辱骂或者以歧视性、侮辱性的言行侵犯学生人格尊严; 4.因个人或者少数人违规违纪行为而惩罚全体学生; 5.因学业成绩而教育惩戒学生; 6.因个人情绪、好恶实施或者选择性实施教育惩戒; 7.指派学生对其他学生实施教育惩戒;

 8.其他侵害学生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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