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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货担保书

发布时间:2024-03-29 23:32:18 影响了:

提货担保书篇一:ICBC提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工商银行提货担保业务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的管理,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及总行的有关规定,参照国际惯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提货担保业务系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货物先于物权凭证[1]到达目的地时,为其向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承担先行放货责任的保证性文件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提单背书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正本物权凭证由我行背书给开证申请人凭以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授权提货是指我行应开证申请人的要求,在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空运单(陆运单等)时,由我行授权开证申请人办理提货手续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办理的由我行开立的进口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业务处理时,审查审批环节应在CM2002系统中操作,业务操作环节应在国际结算系统中操作,严禁系统外操作。

第四条 经批准开办进口信用证业务的我行分支机构均可在上级行规定的权限内受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申请,并在上级行规定的权限内统一签署提货担保书或办理提单背书及授权提

货业务。

第二章 授权授信和业务分工

第五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的业务准入、保证金(若有)及担保、授权和授信等有关规定按照年度授权和《国际贸易融资业务信贷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收到以我行为抬头的运输单据,并已由我行办理了提货担保业务,可将运输单据直接背书给申请人,无须经过信贷审批程序,并应尽快换回我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对于信用证已到单,经审查单证相符且已办妥付款手续的提单背书业务,由负责贸易融资业务的部门审查后直接报有权签批人审批。

第七条 进口开证(押汇)与其项下提货担保业务应分别占用授信额度。对资信良好、贸易背景真实且无不良纪录的长期合作客户,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查同意,可占用一个授信额度。提货担保金额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差额部分应另占客户的授信额度,对于不符合信用方式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还须对差额部份追加足额、有效、可靠的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超过信用证最大金额的,差额部分也应另占客户的授信额度。

第八条 各行在业务操作流程中的岗位设置及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总行下发《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有关贸易融资业务的规定执行。其中产品经理职责除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中的职责分工外,还应按照《国际结算与贸易融资产品经理管理

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第九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及授权提货业务经审查通过后由有权签批人签发。

第三章 提货担保业务的审查与受理

第十条 我行受理的提货担保业务原则上仅限于我行所开出信用证项下。

第十一条 受理提货担保业务,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

(一)提货担保申请书(附件1);

(二)进口信用证项下正本提单的复印件;

(三)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复印件;

(四)承运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到货通知(如有);

(五)信托收据(附件3)(对报经总行批准的贸易融资重点客户可免签);

(六)其他应该提供的文件。

第十二条 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根据我行开出的信用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一)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必须是全套正本物权凭证;

(二)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表述的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一致。 第十三条 提货担保书只能向签署提单的承运人或承运人的代理人出具。

第十四条 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应要求申请人作出承诺,如来单

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先行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我行提出拒付该笔提货担保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我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第十五条 各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时须使用我行统一格式的提货担保书(附件2),并由申请人在提货担保书上加具有效签章。我行应在提货担保书上加具有效签章并注明提货担保书的相应编号。如需对担保书格式进行调整,需经一级(直属)分行法律事务部门审核认可。

第四章 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的审查与受理

第十六条 受理提单背书业务或授权提货业务,应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文件:

(一)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申请书(附件4);

(二)进口信用证项下以我行为抬头的正本海运提单或空运单等;

(三)进口信用证项下商业发票正本或复印件;

(四)承运公司或其代理人的到货通知(如有);

(五)其他应该提供的文件。

第十七条 办理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应根据我行开出的信用证对申请人提交的文件进行全面审核:

(一)申请人提供的运输单据应与信用证所要求的运输单据一致;

(二)申请人提供的发票、提单表述的内容与信用证内容一致。 第十八条 办理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应要求申请人做出承诺,如来单中存在任何不符点或因提货发生任何贸易纠纷,不得向我行提出拒付该笔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相应的信用证款项或其他对我行不利的主张和要求。

第十九条 办理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应使用我行统一格式的提单背书/授权提货业务申请书,并要求申请人在申请书上加具有效签章。

第二十条 办理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我行应在正本运输单据背面做有效背书或出具授权提货书。

第五章 业务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提货担保、提单背书和授权提货业务应设立登记簿,逐笔登记。档案管理按照国际贸易融资业务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收到信用证项下单据,如我行已办理提货担保、提单背书或授权提货业务,无论其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应要求申请人及时办理承付手续。提货担保项下,操作人员在收到单据后,应通知客户经理督促申请人及时到承运公司以正本提单换回我行提货担保书并退回我行,以解除我行担保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于我行已签发的提货担保书,应落实专人负责跟踪查询,要求申请人在提货担保书签发日起30天内将担保书退回我行。如申请人未按要求退回,应及时催促,同时对其停办新的提货担

提货担保书篇二: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

一、业务简介

如果客户是国际贸易中的进口商(收货人),通常情况下,客户应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办理提货手续。但有时因航程过短,货比单据先到,为了能及时提货用于生产销售并免付高额滞仓费,客户可在我行办理提货担保业务。客户只需保证日后及时补交正本提单,并负责缴付船公司的各项应收费用及赔偿由此而可能遭受的损失,即可由我行单独或与客户共同向船公司出具书面担保,请其凭以先行放货。

二、基本操作流程

1. 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我行(开证行)提出办理提货担保业务的申请,并填写《提货担保申请书》。

2. 开证申请人向我行提供近期财务报表、提单复印件等材料,必要时提供保证金等担保措施。

3. 办妥上述事宜后,我行向签发提单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提货担保书。

三、为什么选择工行

我行对符合条件的贸易融资重点客户核有提货担保客户授信额度,在额度内可直接办理,无须经过信贷审查。这

样,能很好地满足客户对高时效的要求。

四、典型案例

我行为贸易融资重点客户A公司向日本出口商开出了金额为500万美元的即期信用证。之后,货物先于单据到达。为减少仓储费用,加速资金周转,A公司向我行申请办理提货担保。我行对其提供的提单、发票复印件等单据进行了全面审核,发现上述单据与信用证内容完全一致,且单单相符。A公司向我行出具书面,表示无论寄来的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都将付款或承兑。鉴于我行为A公司核有提货担保客户授信额度,我行即在未对其进行信贷审查的情况下,为其出具了提货担保书。

五、客户关心的主要问题

1. 问:若单据到达后发现不符点,工行将如何处理?答:在办理提货担保前,开证申请人即以书面形式承诺,无论单据是否存在不符点,均同意对外付款或承兑。

2. 问:若信用证系由其它银行开出,工行是否可以办理提货担保?

答:不能。信用证必须由我行开出。

提货担保书篇三:提货担保现场检查方法与技巧

提货担保

业务说明

提货担保指在货物先于有关提单或其它所有权文件到达的情况

提货担保书

下,进口公司向银行提交申请,银行出具书面担保用于提货,并承诺日后补交正本提单换回有关担保书,并由申请人保证负担船公司应收费用和赔偿因此而可能遭受损失的业务。

申办手续:

◎申请人申办即期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所需资金应全额到位,进入保证金专户;申办远期信用证项下提货担保应由申请人提供担保,金额为其提交的副本发票金额。

◎申请人必须提交到港货物的提单副本、发票副本或传真件,以备银行机构审核。◎申请人应明确保证以下事项:

1.即使单据存在不符点,申请人决不提出拒付。

2.正本提单到达后7个工作日内,凭正本提单向船公司赎回银行开立的担保书,并将担保书归还银行。

3.完全负责赔偿银行因出具提货担保书而可能遭受的任何损失。

业务流程

业务受理

1.客户经理负责客户的提货担保额度申请,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对企业资信、财务、进口商品等情况进行调查,明确有效的保证形式,按规定准备完整的材料报授信管理部门审批。由放款中心向客户经理签发额度使用通知书

2.申请人向国际业务部提交书面申请文件,包括已签妥的提货担保申请书、提货担保书和信托收据各一份,另附提货担保、发票、提单副本或传真件等有关材料。

3.国际部审核申请文件及有关材料的内容,包括金额、货物数量、信用证号、船名等是否一致,并与银行机构开出的信用证留底相符,以确定申请所提的货物确系原信用证项下的进口货物,并确保单据的表面真实性和一致性。

签发提货担保

在业务系统中操作

1.业务登记。在相关业务编号内输入信用证编号,输入各项信息后确认,生成提货担保业务编号,将其加注在提货担保申请书上。打印SG/EN审批工作单一式两份,一联留做3621、4621记帐联,另一联由有权人逐级签字后存档。

2.提货担保开立经办。在提货担保待处理队列中签出该笔业务,逐项填写要素后确认,按照权限管理规定逐级审批后记帐,打印提货担保书、记帐凭证及付款通知书。

签发

在提货担保书上加盖行公章后,交申请人做提货用,银行机构在信用证留底处加盖“本信用证下货物已办理提货担保”戳记,申请书归入相关信用证案卷。

收回提货担保

1.验单。收到信用证项下的有关单据后,国际部审查其内容是否与提货担保相符。如相符并确认申请人已凭提货担保书提货,则在正本提单上加盖“本提单银行机构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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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具提货担保并已提货”戳记。如不符,则应了解联络申请人、受益人、议付行、船公司等有关各方,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来换回有关担保书。

2.换回提货担保书。国际部将验单无误的正本提单交申请人,督促其按时向船公司换回提货担保书,交还银行机构。收回提货担保书后,在业务系统内做提货担保收回/撤销闭卷经办,逐级审批后记帐。

注意事项

1.提货担保仅适用于信用证结算方式项下代表货权的未达提单或其他物权凭证。无货权的单据不予办理提货担保业务。托收、汇款方式项下不予办理提货担保业务。

2.申请人应明确保证即使单据存在不符点,申请人决不提出拒付。

现场检查流程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与执行

1.检查方法:

查阅提货担保业务各项规章制度及岗位责任制等 2.风险提示:

未建立提货担保业务业务会计核算制度; 未建立提货担保业务的帐务核对制度; 未建立提货担保业务业务检查制度; 未建立提货担保业务的统计制度;

未建立规范的提货担保业务操作细则和规程; 岗位分工不合理;

现有提货担保业务内部管理制度与国家金融法规政策规定和监管当局的要求不相符;

未及时修改和完善提货担保业务内部管理制度。

风险管理

1.检查方法:

查阅提货担保业务的相关档案资料,与有关业务人员座谈 2.风险提示:

客户不具备主体主体资格,资料不真实,贸易背景不真实; 对客户信用风险审查不严,担保合法有效性没有落实,申请金额超过信用证金额。 非全套海运提单申请办理担保提货或提单不是经办行抬头,提交文件不齐全,与信用证不一致,提货担保书签发对象不正确,到单存在不符点,未逐笔办理;

未及时换回提货担保书,来单未提交全套正本物权凭证,办理提货单背书后60天未到单或办理提货担保30天后未退回担保书;

会计核算合规情况

1.检查方法:

查阅相关提货担保业务档案 2.风险提示:

未将提货担保业务纳入全行统一会计核算; 帐帐不符、帐实不符;

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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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检查方法:

查阅内审及业务部门的检查报告及有关整改报告 2.风险提示:

未建立定期检查制度;

内部审计的审计范围、频率及深度不够充分; 对查出的问题没有适当处理; 对稽核建议的落实整改不够及时。

检查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

4.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的决定》 5.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6. 《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

7. 《商业银行表外业务风险管理指引》 8. 《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 9. 《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

10. 《关于印发〈银行外汇业务管理规定〉等规章的通知》 11.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1993年修订本》

12. 《关于印发〈国内信用证办法〉和〈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的通知》13. 《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 14. 《合约担保统一规则》(《URCG325》) 15.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CG458》) 16. 《国内备用信用证惯例》(《ISP98590》) 17. 《出口收汇核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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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操作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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