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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的道歉信有法律作用么

发布时间:2024-03-29 08:16:56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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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的道歉信有法律作用么篇一:道歉信

I am extremely sorry to tell you that I am unable to go to your party this Sunday. It is very kind of you to invite me to you house and I really look forward to going to your party and sharing your happy experience

abroad. Much to my regret, I will be absent from your party owing to the fact that the College Entrance Exam is just around the corner, for which I am really busy preparing.

What's more, I have caught a bad cold lately and I am really not myself.

Anyway, we will have many more chances to get together. Shall we make it after the Exam?

I am truly sorry. I hope you will forgive me and accept my sincere apologies. I look forward to your reply.

电子版的道歉信有法律作用么篇二:道歉信抄袭

郭敬明赔款21万但不道歉 抵死不承认抄袭《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案已过赔付期限——昨天(6月7日)是法院判决郭敬明抄袭案的最后赔付期限,记者从作家庄羽处获悉,郭

敬明已在前一天,将21万元人民币的赔偿金打入了庄羽的账上,但截至昨天,郭敬明并未向

庄羽道歉,《梦里花落知多少》的销售也没有完全停止。 庄羽告诉记者,她与郭敬明此前并不认识,在长达两年半的诉讼期内,他们也一直没有

电话等直接的接触。两天前,郭敬明通过其经纪人,向庄羽的律师询问了庄羽的银行账号,

前天庄羽在银行查到,21万元的赔偿金已经全部到账。 不过,她说,郭敬明并未履行法院的另外一项判决:7日内在《中国青年报》上公开道

歉,而截至上周五,《梦里花落知多少》也还在北京的一些书店里销售。“我当然很在乎他是

否道歉。”庄羽说:“在我的诉讼主张里,停止侵权是第一位的,其次是道歉,然后才是赔偿。”

她说,如果郭敬明拒不道歉,那么法院将采取强制执行的方式,即将判决书登到报纸上,但

她表示不希望这样做:“我还是希望他能自己履行判决,因为如果他一直拒绝的话,不光是我

一个人不满意,这也是对法律的不尊重。”对于如何让书店停止继续销售被判抄袭的《梦里花

落知多少》,她说,由于她的律师目前并不在北京,她将等律师回来后再商量处理。 他说,从知道判决结果的那天开始,他始终没有对这件事情发表过任何回应。不是刻意

逃避,而是他“已经不愿意再对这件事情浪费太多的口舌”。“官司打了三年,媒体报了三年,

众看客也跟着一起‘闹’了三年。这三年,我写了长篇小说《夏至未至》,出版了七本《岛》,

发行了一张音乐小说《迷藏》,改编了《无极》,唯独没有在官司上浪费任何精力。”他认为,

这或许是导致官司败诉的重要原因。但是,他说他并没有觉得后悔。“把时间和精力放到自己想要做的事情里去,这才会让我

觉得自己活得很有存在感。”“三年里面,什么光怪陆离委屈不平的事情我都遇到过了,我也

比大多数人都快速地成长了,可以说,现在的我就算是面对比官司判输还更不能接受的事情,

我也能很平和了。”他说他已经不再是以前那个“脆弱而不懂事的小孩”,但是,“非常可惜的

是,我的那点顽固信念仍在,对自己所不认同的事情,哪怕世人全都相信,我依然不会随意

苟同。所以,我会执行法院判决的赔偿和停止销售,那是出于我对法律的尊重。但我不会道

歉!”

转自北京青年报(y-02)篇二:复旦大学抄袭短片为何让人不耻 复旦大学抄袭短片为何让人不耻风青杨 文为迎接110周年校庆,复旦发布新版官方宣传片,随后被指涉嫌抄袭,与东京 大学的宣传片高度相似。许多网友要求复旦作出解释。对此,校方先是否认抄袭,称创

作剧本的过程是独立的。而在撤下涉抄袭宣传片3小时后,新版复旦校庆宣传片悄然上线。

该片全长近13分钟,与备受争议的前作风格迥然不同。昨天该宣传片下线,制作人回应称确

实参考了东大短片,真诚道歉并接受处理。对这起抄袭事件的一波三折,有网友感叹:“堂堂复旦大学都去抄袭,我们还能有什么自

己的东西??”。最令人反感和不耻的,还不仅仅是抄袭。在丑闻被曝光后,复旦第一时间就称

没有任何问题,接下来可笑的换上了另一部宣传片。他们似乎习惯称在第一时间公开否认,

第二时间偷梁换柱,之后再假装什么事没发生过。直到形势发展到不得不道歉,才极不老实

的由制片人而不是校方负责人来道歉,说来说去有多少诚意在里面? 正如有媒体所说:大学是必须对抄袭行为坚决说不的地方,学生的作业、考试、论文写

作,都不允许抄袭,这不仅仅涉及到知识产权的问题,而且还涉及到做人的诚信意识,做学

问的态度问题,所以大学自己制作的宣传片被外界质疑抄袭,已经是一件很丢脸的事情,如

果被认为抄袭以后还拒不承认,死扛到底,没有承认错误的勇气,那就更加减分了。

想想最近发生的两条与此相关的新闻,我们才知道我们学术界的抄袭有多么可怕。昨天

有条新闻说,现在美国的大学每年开除8000多名中国学生,22.98%是因为学术不诚实。而据新华社报道,美国总统女参选人费奥里娜辱华,声称中国人擅长考试没想象

力、创业精神或创新意识。创新、冒险和想象“是美国人所独有的财富,我们不能失去”。网

友们大呼辱华。看看一个高校拍个宣传片都要公然剽窃、抄袭。事情出来之后,却要遮掩,

毫无羞耻之感。可见并非他人辱我,而是我们自辱。想想,连复旦大学这样的学校都不注重

版权,没有原创性,我们的文化产业能有什么发展?除了买版权和抄袭还剩下什么?多年来,高校学术腐败已不算新闻,甚至爆出了院士级的“大老虎”。大学老师自己做学

问的时候就缺乏严谨的治学态度,为出“成果”而不惜剽窃和造假。这种现象学生自然是看

在眼里,记在心里,并在自己的学业里有样学样。抄袭在中国高校中已经越来越普遍,普遍

到很多原本很在乎荣辱的学生都不再以抄袭论文为耻,而高校领导和教授们也欣然默许了这

种现实,甚至有时候教授自己都会抄袭别人的论文,这种行为更是在学生面前起到了“良好”

的“示范”作用。中国有句俗话叫做:“上梁不正下梁歪”,在高校教师的师德和学术道德都

普遍下滑的今天,能指望他们教出学术水平和道德水平过硬的学生吗?亡羊补牢,犹未晚也。惩处虽然不是一劳永逸的良方,但为了学术共同体的尊严与纯净,

对学术不端行为,还应重拳出击,严厉打击。“发现一起,调查一起,处理一起,曝光一起。”

不能只停留在表面,应该像体育界反兴奋剂一样,像对待假冒伪劣产品一样“零容忍”,严格

实行“一票否决”制。篇三:政府文章抄袭官文抄袭

2014年8月14日 08:10来源:人民网 此类雷同事件屡见不鲜,据不完全统计,自2008年起,有关政府部门或官员政绩报道、讲

稿、汇报等稿件雷同的新闻报道至少有6起。 南京两领导不同时间视察同一地点 报道雷同标点符号一致 报道时间:2014年8月 山西交城县委书记抄袭所在市市委书记讲话稿被曝光报道时间:2014年3月具体事件:2013年2月26日,吕梁交城县委书记李志安在组织召开第二批群众路线教育

实践活动动员大会上的动员稿与一周前吕梁市委书记高卫东在该市“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

活动动员大会”上做的讲话雷同。网友表示,李志安的讲话稿超九成抄袭自高卫东的讲话。 处理结果:交城县委召开常委会,就网络反映县委书记李志安抄袭讲话稿进行反思和剖析,

李志安作了检讨。

贵州修文县政府汇报抄袭邻县 国务院督查组当场发现问题 报道时间:2008年6月 具体事件:国务院安全生产督查组在听取贵阳市修文县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

时,发现该县汇报材料与前几天听到的邻县的汇报材料基本相同。后经证实,系修文县抄袭邻

县汇报材料所致。

处理结果:贵阳市政府就修文县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报告抄袭一事,拟对其进行全市通报批

评,并对相关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相应处分。 河南两市官员讲话稿雷同 出现“开封指导漯河工作” 报道时间:2009年3月具体事件:在某网站上,3月13日来源于“河南开封消防支队”,署名刘铁柱的稿件《开

封市副市长:消防工作也是派出所的“主业”》,与3月4日来源于“河南漯河消防支队”,署

名张建华的稿件《漯河政法委书记:防火监督是预防火灾的前沿阵地》内容如出一辙。 此外。开封市副市长的讲话中竟还有“构建和谐平安漯河”的字眼,被网友戏称为“开封

指导漯河工作”。

处理结果:河南开封消防支队宣教中心负责人(“开封稿”作者刘铁柱)承认抄袭,但表示

是聘请的文员发表后署其名字,该外聘文员已被辞退。

河南两乡镇政绩报道雷同 人口数量、种植树苗量相同 报道时间:2009年10月 具体事件:网友发帖表示,河南省商丘市睢县和南阳市桐柏县在各自政府网站上挂出内容

几乎完全一致的政绩报道。睢县政府网上的《睢县平岗镇林业生态建设突出三个特色》与桐

柏网上的《程湾乡林业生态建设突出三个特色》两篇文章不仅土地面积和人口数量一致,就连

种植的树苗数量也完全一样。睢县平岗镇有关负责人表示文章为原创,而桐柏县委宣传部则表示是网站管理员见《睢县

平岗镇林业生态建设突出三个特色》文章值得借鉴,便稍加修改,但最后并未将修改后的文章

保存,才导致两篇文章雷同。处理结果:桐柏县责成程湾乡党委、政府调查情况,查明原因,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严厉批

评教育,严肃处理。同时,责成程湾乡向睢县平岗镇解释并道歉。河北邯郸丛台官员抄山东青岛市南政府文件跨省雷同报道时间:2009年7月具体事件:网友发现,2009年3月3日b2版的《邯郸日报》上,邯郸市丛台区区委宣传部

副部长的署名文章——《打造邯郸“首善 之区”》,竟然与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的政府文件除了地区名和人名之外,几乎一字不差。处理结果:邯郸市丛台区区委宣传部副部长张某某表示文章是实习生撰写,该实习生已被

辞退。张某某受到区领导批评。篇四:北大教授出版教材涉嫌抄袭 撰稿人状告胜诉 北大教授出版教材涉嫌抄袭 撰稿人状告胜诉 “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都这么抄,这是一个国家的悲哀!”面对桌上一摞厚厚的操作系统

教材,自由撰稿人孟女士抑制不住愤怒。 孟女士口中所说的国家十一五规划教材是由北京大学出版社于2006年出版的《操作系统

教程》第二版,该书封面上印着陈向群、杨芙清编著。两位作者,一位是北京大学信息科学

技术学院教授,一位是中国科学院院士,从职位和身份来看,人们似乎很难相信。那么,孟

女士所言是否属实?这一事件的结局又会怎样呢?让人震惊的发现 孟女士原是一名大学教师,现在以自由撰稿人身份从事计算机教材写作。1997年11月,

她根据自己的备课笔记,编著完成《计算机操作系统》一书(以下简称“孟书”),由中国人

民大学出版社出版发行。 2007年9月26日,孟女士在兰兴达公司购买了由陈向群、杨芙清编著的《操作系统教

程》第一版和第二版,孟女士查阅后发现,这两本教材有多处内容和孟书相同或相似。 “这不是我第一次看到陈向群的教材抄我的了!”孟女士说,由于长期从事操作系统教材

的编写,她对国内外相关的操作系统教材非常熟悉。经过仔细对比,她发现由陈杨二人编著

的《操作系统教程》第一版和第二版除了部分复制她所著教材的内容,还有更多的内容是来

自国内外的同类教材。在陈向群、杨芙清编著的《操作系统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第一版教材中,第十一到十

四章(第407页~467页)中的内容,基本上都能在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的《现代操作系统》

第一版(荷兰tanenbaum著,陈向群、马洪兵译)第九到十三章(第255页~396页)找到对

应的章节段落,只在个别字词和图表制作上有细微的调整。如果按16开本每页1599字左右

计算,就有近十万字涉嫌侵权。 在陈向群、杨芙清《操作系统教程》第二版(以下简称“陈书”)一书中,第131页~132

页4.5.2小节“进程调度的时机”、第351页~352页7.4章节“i/o设备分配”以及第359

页~360页7.5.4“缓冲技术”等多处章节的内容,与张尧学、史美林编著的《计算机操作系

统教程》(清华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相应章节内容有着惊人的相似;陈书第134页~135页

4.7章“线程的基本概念”,与汤子瀛等编写的《计算机操作系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出版

社1996年第一版)第52页~53页内容看不出多少差别。其中,不少段落的表述一字不差。 类似涉嫌被抄袭的教材还有williamstalling的《操作系统内核与设计原理》(清华大社

学出版1998年版)、peterson的《操作系统概念》(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solomon 的

《windows2000 技术内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屠立德等编写的《操作系统基础》

(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王素华《操作系统教程》(人民邮电出版社1995年版)、谭耀

铭《操作系统》(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冯耀霖《操作系统》(西安电子科技大学

出版社1989年版)等。 孟女士表示,由于时间和精力有限,她并不能完全列举出陈书所有涉嫌抄袭的内容。“一

本国家级的教材竟然如此拼凑而成,太让人震惊了!”令人沮丧的回应 2007年的一次学术会议上,孟女士见到陈向群本人,并向她当面挑明了对其教材内容的

质疑,谁知对方并不承认所著教材有抄袭行为,更谈不上认错和道歉了。 “我当时就有点控制不了了!”孟女士表示,自己花费心血写成的劳动成果,在未征得自

己同意,没有署名,也没有支付任何报酬的情况下,被对方照抄,难道就没有人来管? 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由教育部相关部门审批,孟女士将查实的资料

复印后寄往教育部纪委。随后,她致电教育部纪委询问处理情况时,对方回答说已经将举报

材料转给北京大学了。由于陈书的作者之一杨芙清是中科院院士,孟女士又向中科院学部科学道德建设委员会

进行举报。谁知对方不久后回复孟女士,说陈向群和杨芙清在写书时有分工协议,所有涉嫌

剽窃的内容都非杨芙清所写,与杨芙清无关。孟女士对此认为,陈书中并未标明分工,此分

工协议的真伪尚须司法鉴定。在向中国计算机学会举报后,学会办公室给孟女士的答复是,如事实认定侵权者系本学

会会员,学会将按照《会员条例》和《学术道德规范》给予相应处罚,但调查取证不属于学

会受理的业务范围,建议到涉嫌侵权作者的所在单位北京大学和该书的出版社投诉,或到法

院直接起诉涉嫌侵权人。 随后,孟女士向北京大学纪委反映情况,纪委称已将此事转交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处理。

2008年3月底,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收到孟女士提交的大量图文证据后,称正在调查,会尽

快答复,可一直等到5月底,孟女士仍未等到北大方面的调查结果和明确回复。一再催促下,

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表示将开会讨论决定,是否受理该举报和是否正式开始调查。但不久后,

北大学术道德委员会回复孟女士,他们不受理教材抄袭,因为教材不是论文,是给学生看的,

如有抄袭,只属于版权问题,属法院受理范围。 孟女士原以为手握大量证据便能讨个公道,结果却事与愿违。在向相关部门追讨说法的

同时,她走上了法律维权之路。 科技教材难免雷同? 2007年10月,孟女士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递交诉状,将北京大学出版社、陈向群

等告上法庭。 在庭审中,陈向群并未否认其教材多处内容与孟书相同或相似的事实,争议的焦点主要

集中在陈书涉嫌侵权文字的数量上以及这些相同的文字是否对孟女士的著作权构成侵害这两

个问题上。 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07)朝民初字第29461号民事判决书上,记者看到法院认

定陈书第一版有13处总计12341字与孟书相同或相似,陈书第二版有13处总计11808字与

孟书相同或相似。 陈向群和北大出版社等被告方辩称,陈书所引用孟书的内容,都属于知识体系中的专业

基础知识、概念、基本事实、基本原理,有的是人们的常识范围,其他的同类书籍上有类似

的表述,某些段落均翻译、借鉴自国外同一部经典教材。但法院经审理查明,在陈向群提交

的一些其他同类书籍上,法院基本找不到与其引用部分相同或类似的表述。 被告方还辩称,科技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表达的有限性决定了作者在创作时必须遵守

客观直接、简明扼要的写作要求,不能任意发挥;大学教材不同于学者专著,首要目的在于

向学生讲授学界公认的最基本的概念、理论、知识、技能,大学法律教材都大同小异,作为

科技作品的大学计算机教材更不可能相差很大。 最终,法院认为,由于科技知识本身的客观性以及表达方式的有限性,陈书与孟书相同

和相似的内容,不能视为抄袭和侵权。陈书中确有使用了孟书中的内容,这种使用确有不妥,

但考虑到孟书全书39.7万字,陈书第一版75.5万字,陈书第二版78.6万字,而相同或相似

的文字,比例都很小,所引用的部分,散见于陈书的各个章节,不构成陈书的主要部分,属

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尚不能认定为抄袭。因此驳回了孟女士的诉讼请求。 一审败诉后,2007年底,孟女士又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中,法院的观点与一审基本相同,法院还表示,被上诉人陈向群、杨芙清编著的《操

作系统教程》的第一版和第二版,均在书尾参考文献中标注了孟女士的相关教材,虽然标注

存在错误之处,但该标注能够表明引用材料的主要来源和明确的原作者信息,不会影响读者

对相关资料的查阅。因此,陈书对孟书的使用属于对他人作品的合理借鉴,属于正常的引用

的范围,不应认定为侵权。 两场官司都打输了,但孟女士并不认同法院的判决。她认为,教材讲的虽然都是公认的基本原理和知识,但教材作者要想负责地讲清讲透每一个知识,需要把作者自己的技术

实践经验、理解深度和角度、对相关文献的阅读理解,尤其是对各厂商产品源码的深入剖析

等结合在一起,经过长时间的分析和提炼,才能得出一个清晰透彻而又详略得当的答案。这

种答案里,一定会包含有作者独特的理解、独特的教学思路等,这都是独创的。 孟女士列举了国外最畅销的三本计算机操作系统原理教材:tanenbaum的《现代操作系

统》、peterson的《操作系统概念》、w illiam stalling的《操作系统——精髓与设计原理》。

可以看到,这三本教材在论述任何同一问题时,表述都有较大差异。“不光是文字上的差异,

更在于思路上的差异和理解角度上的差异。”孟女士说,“如果有人确实很负责地付出劳动,

但成果却被他人轻易地合理借鉴去,谁还敢、谁还肯花那么大力气去写教材呢?” 迟来的胜利和昂贵的维权两场官司碰了一鼻子灰,但孟女士并非一无所获。她在另一场状告陈向群等编写的

《windows操作系统原理》第一版和第二版教材,侵犯其著作权案中获得了胜利。《windows操作系统原理》第一版和第二版教材由机械出版社出版,多名作者合著。在

陈向群编写的第6章i/o系统中,有多处文字与孟女士所著《计算机操作系统》中的内容相

同或相似。 陈向群在法庭上辩称自己的作品确实使用了孟女士的相关作品,但属于合理使用。而且

引用仅6258字,比例不到孟书的1.5763%,只占《windows操作系统原理(第2版)》的0.98%,

不构成实质性内容,不会对孟女士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陈书与孟书相同或相似的内容,有一些计算机领域的

基础概念、基本原理等,由于科技知识本身的客观性和表达方式的有限性,使用这些名词或

原理本身不能视为是抄袭和侵权。但是具体看这些相同、相似的内容,大部分可以以其他方

式表达,其中有些内容的个性化色彩较浓,就这些内容的整体而言,不能以表达有限为由否

认侵权。篇五:复旦“抄袭事件”有感:危机时刻,免谈公关! 母校复旦大学的校庆宣传片危机及其事后的举止失措,不仅令热心校

电子版的道歉信有法律作用么

友不胜唏嘘,甚至

让对我旦怀有美好期待的友校惊诧莫名。大家在扼腕痛惜之余,也没忘了试图为当局者支招,

大有不急皇帝急太监之势。

电子版的道歉信有法律作用么篇三:电子合同有效性法律问题研究

论文摘要 随着互联网金融在我国的不断发展,企业与企业之间、企业与个人之间、个人与个人之间通过网络缔结交易已成为我国市场交易的重要形式。互联网上签订的电子合同逐渐取代传统交易条件下签订的书面合同,然而《合同法》对书面合同效力的规定未必能够适用于电子合同。因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直接关系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本文通过对电子合同有效性的认定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关立法思考。

论文关键词 电子合同 有效性 法律问题

2013年被视为“互联网金融元年”,各类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推出的各种创新产品,大量吸引了人们的眼球。通过互联网技术手段实现无纸化金融交易成为现代最火爆经济的重要交易方式,电子合同的应用达到空前高度。

在我国《合同法》中,将合同定义为: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中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对合同的形式也规定为: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因此,电子合同也应纳入合同法的规则范围。但是,电子合同多个方面都与传统书面合同存在很大区别,电子合同的当事人履行合同所确立的权利义务,不可避免会因电子合同区别于书面合同的特点而发生纠纷,鑒于以上争议,电子合同效力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既是解决纠纷的最佳办法,也是保护合同当事人主体权益的最优方式。

一、电子合同的定义

电子合同,一般来说既是指电子商务合同。《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明确了数据电文的定义,即是指经由电子手段、光学手段或类似手段生成、储存或传递的信息,这些手段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或传真;美国《统一电子交易法》规定的“电子方式”“合同”为:指当事人采用电学、数字、磁、光或相关手段技术根据本法订立的协议产生的全部法律义务;我国《电子签名法》则规定:数据电文是指以电子、光学、磁或者类似手段生成、发送、接受或者储存的信息。

综上,我们可以将电子合同定义为:电子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通过网络技术手段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电子合同有效性争议热点

(一)未成年人签订的电子合同

传统的合同签订,当事人双方是基于面对面的情况,而互联网金融下,电子合同的签订则不需要当事人双方见面即可完成,这就意味着签订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前或订立合同之时或许从未谋面,若签订电子合同的乙方当事人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另一方当事人基本不可能知道相关情况从而中止合同订立。在电子合同订立以后,一方当事人按约定履行合同,但最后却可能因为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主体资格不符而导致合同归于无效。这样显失公允的交易,不仅给履约方造成利益损失,而且也不利于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

此种情况下电子合同的顺利签订,一般基于以下方式:一是未成年人通过其父母或其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账号完成电子合同的签订;二是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的电子交易限制没有特定的障碍设置;三是未成年人所具有的民事行为能力已接近成年人水平。

在实践中,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案例层出不穷,合同不能正常履行是导致纠纷的主要原因。

(二)存在瑕疵的电子合同

传统合同的订立方式,一般是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签字或签章,这种合同订立方式便于确定合同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从而确认合同的签订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然而,在网络上订立的电子合同,因不存在传统的纸质介质,使得传统交易中用于识别

当事人身份的签名或签章方式无法适用,而需要依托于电子签名技术。

我国《电子签名法》对电子签名与认证进行了明确规定,验证服务商提供的电子签名服务在认定电子合同有效性的问题上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但是,电子签名的验证服务商在从事服务过程中,也面临着潜在风险,包括:验证服务商因运用技术不当致使数字记录丢失;验证服务商对客户信息未进行严格审查或程序行使履行不完全致使证书含虚假陈述;验证服务商未经过合理适当的辨别而中止或撤销证书;电子服务商内部工作人员制作虚假证书或涂改证书记录;验证服务商因运营问题导致其服务难以维持等。如果出现上述情况,使用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电子合同,其效力应当如何判定,对于电子签名人因此遭受的损失,谁来承担相应责任,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责任承担方式是否公平等等都成为电子合同纠纷产生的原因。

(三)非人为因素导致的电子合同内容错误

电子合同的签订与电子技术的应用密不可分,而电子技术在实际运行过程中也并非完美无瑕。电子合同不同于书面合同的一大特点就是,合同双方当事人异地签订合同。合同一方当事人在网络上发出要约,另一方当事人在网络上做出承诺,进而签订合同。那幺,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可能同时看到合同的内容。电子合同需要在网络上传送,才能到达另一方当事人。在电子合同传送过程中,难以避免的,可能会因计算机系统错误、自动电文系统错误等原因导致合同内容的更改,这时所签订的电子合同往往是当事人意思与表示的不一致,而电子合同提交后,另一方当事人善意地相信了被更改过内容的合同,做出了承诺,那幺,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合同的效力又该如何认定。

在电子技术错误情况下所签订的电子合同,其体现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真正的意思表示,当事人也不能控制,但是这种情况下,当事人所做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是因为电子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发生了错误,从而导致相对人所接收到的信息与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不一致,从而产生纠纷。

三、电子合同有效性认定

(一)未成年人签订电子合同的效力认定

基于互联网的特点,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不可避免会出现未成年人签订交易合同的行为,对合同的有效性,建议通过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一是对未成年人签订的纯获利益的电子合同,不应当因为未成年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有限而予以否定。此类基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签订的由未成年人纯获利益的电子合同,应从保护未成年人、鼓励未成年人的角度出发,认定为有效合同。

二是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以通过设置输入身份证号、银行帐号、填入出生年月日、填入与银行账号或身份证号绑定的手机验证码等技术手段,防范未成年人的交易行为。通过采用以上技术障碍手段,如果未成年人仍能完成合同签订或独立交易成功,则说明未成年人从事实上满足了《合同法》中关于合同订约当事人应具备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条件。因此,对于此类由未成年人签订的合同,法律应该视其为有效合同。

三是对于未成年人签订的金额特别巨大、合同标的物与未成年人的生活无显着关联的电子合同,如购买名人字画、珠宝玉器等,则可以认定该电子合同无效。

同时,对合同成立后产生的法律效果,应有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承继,而不能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认定合同无效或撤销合同,推卸自己应当承担的监护责任。未成年人如果违反电子合同中的先合同义务、相对人利益受损、未成年存在过错、未成年人的过错与相对人遭受的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时,未成年人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且未成年人在电子合同中的行为如果符合了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二)存在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合同的效力认定

在互联网金融交易中订立的电子合同,脱离了传统的书面介质的方式,使得传统交易中用于识别当事人身份的签名或盖章方式很难适应电子合同的需要。而验证服务商在从事服务过程中,面临着诸如数字记录丢失、信息审查不严致使证书含虚假陈述等风险,对此,建议做如下认定:

一是对于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的合同,只要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是出于善意进行的合同签订,不存在恶意和严重过失,就应当承认该电子合同有效。目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交易量呈飞跃上升趋势,互联网金融的高科技化、无边界性等特点成为电子合同签订量不断攀升最直接的原因。如果因为电子签名存在瑕疵就认定合同无效,这对维持网络交易秩序和国家发展互联网金融带来消极的影响。在我国《合同法》中,对自始无效的合同界定为:因欺诈、胁迫订立的合同无效,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无效,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因此,当存在瑕疵的电子签名的电子合同并非为以上三类绝对无效情形时,我们一般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二是按照《电子签名法》中规定,如果认定验证服务提供商所提供的有瑕疵的电子签名签订的电子合同有效,依据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电子签名人或者电子签名依赖方因从事民事活动而遭受损失的,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若不能证明自己无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在电子签名系统中,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认证服务是一个技术性和风险性很高的服务。一方面,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高技术的电子签名产品,需要依靠签字人自己提供的信息对签字人进行认证,对于签字人提供信息的可靠性,本身就存在很大风险,因为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不可能去一一验证签字人信息可靠性的;另一方面,签字人利用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电子签名所签订的合同的标的额会远远高于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从签字人那里得到的签字证书的对价。如果一旦由于电子签名的缺陷而使得签字人或合同另一方当事人遭受损失,要求电子服务提供者承担全部损失,显然是不公平的。

(三)非人为因素导致内容错误的电子合同效力认定

对于因非人为因素错误导致内容发生改变的电子合同,不能一概否认它的效力。建议做如下认定:

一是在实际认定中,应当以一般人的适当注意判断合同内容的合理性。如果按照普通人的辨识能力,认为合同内容是恰当的,没有明显的错误,并且承诺当事人是善意的,就应当认定电子合同有效。

二是如果因为系统或程序的错误,造成电子合同所订立的商品的售价明显过度低于其价值, 比如一辆全新汽车的交易价格为一元,或者商品的售价明显过度高于其价值, 比如一支普通铅笔的价格为一万元,相对人应明显知道合同内容存在问题,但是又无法确定当事人真正意思表示的,该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无效,在此情况下签订的电子合同也应当认定为无效电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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