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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托与法人读书笔记

发布时间:2024-04-20 02:14:34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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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信托与法人读书笔记篇一:信托的概念

1. 信托的概念 :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信托是以资财为核心,以信任为基础,以委托为方式的财产管理制度。

2. 信托的构成要素:(1)信托目的(2)信托财产,受托人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如利息、红利等),也归入信托财产。行政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不得作为信托财产。(3)信托关系人(4) 信托行为 (5) 信托报酬(6)信托结束

3. 4. 5.

信托的本质:(1).信托是一种多边信用关系。(2).财产权是信托行为成立的前提(3.)信任是信托的基础(选择)

信托起源的基本线索是:古埃及的“遗嘱托孤”→罗马的“信托遗赠”制度 →英国的“尤斯”制度。 “尤斯”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凡要以土地贡献给教会者,不作直接的让渡,而是先赠送给第三者,并表明其赠送的目的是为了维护教会的利益,然后让第三者将从土地上所取得的收益转交给教会,就叫做“替教会管理或使用土地”

6. 7. 8. 9.

信托的发源地;英国

美国最早完成了个人信托向法人信托和民事信托向商事信托的转移。

美国金融信托业务的特点:(1)信托业务与银行业务职责分工管理,(2)有价证券业务开展普遍,(3)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并驾齐驱,(4)严格管理证券从业人员

日本金融信托业务的特点:(1)有较健全的法制作为依据,(2)不断开发适合本国特色的信托业务,(3)重视信托思想的普及

10. 英国金融信托的特点:(1)以个人信托为主,(2)法人受托集中经营,(3)土地信托经营普遍存在 11. 信托的职能:(一)财务管理职能,是信托的基本职能。(二)融通资金职能(三)沟通和协调经济关

系,提供信任、信息与咨询的职能(四)社会投资职能

12. 信托业务的基本分类:(一)按信托性质划分为狭义信托业务和代理业务,两者的本质区别:信托需

要转移财产的所有权,而代理不需要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二)按信托关系发生的基础划分为自由信托和法定信托。

自由信托:信托三方当事人依照信托法规,按自己的意愿自由协商而设立的信托。 自由信托可以分为契约信托和遗嘱信托。

法定信托:由司法机关依其权力指派信托关系人而建立的信托。法定信托可分为鉴定信托和强制信托。 (三)按信托服务对象划分:个人信托和法人信托(委托人为法人)

个人信托:以个人身份委托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个人信托分为生前信托和身后信托。

身前信托是个人在去世时就以委托人身份与受托人建立信托关系,其信托契约限于委托人在世时有效;

身后信托则根据个人遗嘱办理身后的有关信托事项,如执行遗嘱、管理财产、为保寿险者在身后代领赔款等,它只限于委托人去世后生效。 (四)按信托目的划分: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 (五)按信托受益对象划分:私益信托和公益信托。

私益信托分为自益信托和他益信托。

1.

信托的基本特征: (1)、所有权与受益权相分离。信托关系中受托人享有信托财产的所有权,而受益人享有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收益,实现了信托财产的所有权主体与受益权主体的分离,这是信托的根本特质。(2)、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一经有效成立信托财产即从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的自有财产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运作的财产。(3)全面的有限责任,从信托内部关系来看,信托一旦设立,委托人即退出信托关系,而受托人对受益人所负的责任仅以信托财产为限;从信托的外部关系来看,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实质上对因信托所签订的契约和所发生的侵权行为而发生的对第三人责任,皆以信托财产为限,负有限责任(4)信托管理的连续性。信托是一种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的

财产管理制度 2.

信托与其他理财方式的比较 (1)信托与公司制的比较

(2)信托与银行信贷的区别

信托的经营风险一般由委托人或受益人承担,银行承担全部信贷资金运营的风险。 (3)信托与委托代理的区别

3.信托的性质:从法律范畴来看,信托体现的是一种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的行为是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行为需要通过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加以约束,界定行为主体、行为客体和行为内容等。因此,这种法律行为进一步讲是一种合同行为。

从经济范畴看,信托体现的是一种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是拥有财产的人和具有财产管理能力的人之间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而建立起来的。 (一) 信托是一种财产管理制度。

(1)从信托设立看,委托人设立信托的目的是为了有效管理信托财产。 (2)从信托行为看,信托体现为受托人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

(3)从信托结束看,信托体现为受托人将管理后的信托财产移交受益人。

(二) 就复杂形式的信托财产运动来看,信托是一种信用活动。 信托主体

“信用”特征(1)偿还(2)增值

4. 信托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条件限制

委托人:一般来讲,凡具有签合同能力的人不问其国籍等都可以成为委托人。未成年人不能采取法律行为,不能签订合同,因而不能成为委托人。

受益人:无需具备行为能力,未成年人、智障人都可。

受托人:具有法律上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担任,未成年人不可。 5. 信托客体是指信托关系的标的物,即信托财产

6. 信托财产的特性:(1)转让性(2)独立性(3)有限性

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三种表现:

(1)信托财产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

(2)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或同一委托人的不同类型的信托财产相互独立;(3)同一委托人的信托财产与其他财产相互独立。 7.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信托将终止:

(1)信托文件规定的终止事由发生;(2)信托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3)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者不能实现;(4)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5)信托被撤销;(6)信托被解除。 8.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小题P30)

受托人权利:自主处分信托财产的权利,具体地讲,这些权利包括销售权、购买权、借款权、抵

押权和租赁权等,这是法律授予的。

受托人义务:(一)忠实服务的义务。(二)分别管理的义务。(三)善于管理的义务。(四)亲自执行的义务。(五)负责赔偿的义务。 (六)分配收益的义务。

委托人权利:委托人拥有的权力最主要的是授予权。委托人的权利还包括: 监督权,干预权,

解聘受托人,获得信托财产或收益,变更受益人或处分受益权 委托人义务:委托人的义务就是让渡一定的财产权

受益人的权利:是享受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作收益权或受益权。 受益人的义务:受益人有义务接受受托人提出的费用或补偿损失的要求。 练习题 一、名词解释

信托行为 信托约定 信托财产 二、单项选择题

1.受托人的基本义务是

A获取报酬 B费用补偿 C损失补偿 D管理处理信托财产 2.其权利不能被继承的是

A委托人 B受托人 C受益人 D本钱受益人 三、多项选择题

1.信托约定的形式有

A信托合同 B个人遗嘱 C法院命令 D信托宣告 E协议章程(出自:WwW.HNNscy.Com 博 文学习 网:国家信托与法人读书笔记) 2.信托中委托人的义务

A让渡财产权 B支付佣金 C支付费用 D参与管理 E控制财产权 3.可作为信托受益人的有

A无民事行为能力者 B未成年人 C精神病患者 D罪犯 E社会团体 4.有下列情形可导致信托终止的有

A信托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B信托目的已经实现 C信托目的不能实现 D当事人协商同意

E信托被撤销或解除

5.信托报酬

A可以由委托人支付 B可以由受益人支付 C可以从信托财产中支付D可以从信托收益中支付 E是信托收益的全部 四、判断题

1.受托人不能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2. 共同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对第三人所负债务,共同受托人只按比例承担清偿责任。 3.尚未出生的婴儿不能成为受益人。 4.共同信托即是共同受托。

5.受托人死亡或破产,信托关系即告结束。 第四章

1.财产处理信托业务按其设立方式可分为合同信托和遗嘱信托两种。

合同信托是委托人与受托人订立契约(合同)并在委托人生前发生效力而成立的信托。(身前信托) 遗嘱信托是根据个人遗嘱而设立并在遗嘱人死后发生效力的信托业务,是身后信托。(身后信托) 2.遗嘱信托的种类:遗嘱执行信托和遗产管理信托(时间长短) 3.人寿保险信托业务:委托人是投保人,受托人为保险公司,受益人- 人寿保险信托业务是美国首创

4.公司信托业务:一、证券发行信托业务二、商务管理信托业务三、设备(动产)信托业务,四、收益债券发行信托业务

5. 证券发行信托其中最常见的是抵押公司债券发行信托。

抵押公司债信托(或称发行公司债信托,因为实际工作中的公司债多为带抵押的)是指信托公司接受发行公司的委托,代替债券持有者行使抵押权或其他权利的信托业务。 6. 开展抵押公司债信托的意义:

(1)有利于公司债券的顺利发行,投资者不了解发行债券公司的资信状况,信托机构可以沟通公司和债券持有人的信息;

(2)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抵押公司债券持有人比较分散,难以对债券发行公司实施有力的监督,也不可能共同保管抵押物,行使抵押权。

7. 抵押公司债信托与一般意义上信托的独特之处:

其一,抵押公司债信托中的受托人并不具有财产的所有权,除非发生违约情况时,受托人才具有这一权力; 其二,对于作为受托人的信托机构来说,这种信托中的受益人常常是不确定的,它随着债券的不断交易而不断变换;

其三,这种信托同时对债券发行人和持有人负有信托职责。

8. 单独将表决权进行信托,此即所谓的行使表决权信托,或称商务管理信托。

9. 设备(动产)信托业务:它是由设备的所有者即委托人与信托机构即受托人签订信托协定,将设备信托给信托机构,并同时将设备的所有权转移到后者手中。受托人发给委托人信托受益权证书,而将财产出租或出售给资金紧张的用户,委托人将其得到的信托受益权证书出售获得款项。

10.动产信托按照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法,可以分为管理处理方式、管理方式和处理方式三种。 11. 动产信托的优点:

1.从委托人角度看:(1)通过出售信托受益权证书,可以尽早收回动产的贷款。 (2)在用户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采用分期付款,扩大了动产设备的销路。 (3)由信托银行代办委托人延期收款的销售事务,减轻了委托人的负担。 2.从设备用户的角度看:

(1)缓解资金不足的困难,通过分期付款的形式取得设备的使用权直至所有权。

(2)利用动产信托,能达到同通过借款和发行债券去筹资而取得设备的同样效果。这是因为用户分期付款的利息和现金,可以作税前处理。

(3)一般来说动产信托的时期达5年~10年,属长期性的,从而使用户能利用设备投产后的收益、折旧费用有计划地偿还贷款。

12.公益信托的特点:与私益信托比较(1)目的不同。(2)设立不同。(3)监督不同。(4)终止不同。 与公益法人比较:(1)是否需要进行注册登记。(2)是否需要设置专职董事和职员以及办事场所。(3)是否是永存的。(4)接受不同法律的限制。 练习题

三、多项选择题

1.公益信托的特点有( )

A指定受益人 B必须具有法人资格 C不指定受益人D不需具备法人资格E主要由法院监督

2.抵押公司债信托中受托人的主要职责( )A代理发行债券 B提供抵押品 C代行抵押权 D提供担保 E参与发行公司经营活动

3.动产信托按照对动产的不同处理方法,通常可分为( )A管理方式 B处理方式 C管理处理方式D处理管理方式 E发行债券 四、判断题

1.一般来说,遗嘱执行信托比遗产管理信托的期限长。 () 2.一般来说,公益信托不得中途解约。 ( )

1.信托公司业务经营范围:

(1)受托经营资金信托业务(2)受托经营财产信托业务(3)受托经营国家有关法规允许从事的投资基金业务,(4)经营企业资产的重组、购并及项目融资、公司理财、财务顾问等中介业务。(5)受托经营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证券承销业务。(6)代保管及保管箱业务。(7)办理居间、资信调查及咨询业务。(8)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12)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3) 信托公司可以开展对外担保业务,但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50%。 (前三条为主营业务,后几条为兼营业务,4、5、6为投资业务) 2. 信托公司接受客户委托,应当采取书面的形式

信托公司应当以受益人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信托事务 3信托公司经营信托业务,不得有下列形为(P64) 练习题

二、单项选择题

1.信托投资公司应当以 的最大利益为宗旨处理具体信托事务。 A委托人 B受托人 C受益人 D信托公司

2.经营外汇业务的信托投资公司,其注册资本中应包括不少于等值 美元的外汇。 A3亿 B1亿 C3000万 D1500万

国家信托与法人读书笔记篇二: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信托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申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领取《信托机构法人许可证》。申请设立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入股资格的股东;

三、具有信托投资管理公司规定的最低限额的注册资本(不少于三亿人民币,经营外汇业务的不少于1500万美元);

四、有具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与其业务相适应的信托从业人员;

五、具有健全的组织机构、信托业务操作规则和风险控制制度;

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的信托投资公司应当接受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经济发展需要和信托市场状况对申请

审查。

来源/zhuanti/newsd.asp?id=2745

国家投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国家投资公司应是国务院特别批准和授权,主要以控股方式从事国有资本投资活动,并经登记注册的特殊企业法人。其主要职能是依国家产业政策和市场需要,负责从事特定行业经营性项目的国有固定资产投资活动。它的设立也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经国务院特别批准。对其注册资本、净资产及总投资要有一定的下限的规定,其法人治理结构的规定等与国家控股公司类似。

来源:中国法律服务网

一般的投资公司就简单了,和普通企业一样的。

注册公司→选公司名称注册资金法人等等→颁发营业执照→领取增殖税发票→成立公司→拿些材料到银行开个户

国家信托与法人读书笔记篇三:第十章 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第十章 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

由于个人信托与法人信托的区分与中国的信托机构的业务转型有密切关系,因此我们专设一章对个人信托及法人信托进行介绍和论述。由于国内信托机构开展有关业务较少,我们介绍的主要是国外的有关情况,包括个人信托的主要品种,以及法人信托中有代表性的品种。

第一节 概述

一、个人信托

1、概念

所谓个人信托,是指以自然人为委托人,以个人或者家庭的财产规划和管理为信托目的,将其财产权移转予受托人(商事信托中一般为银行或者信托公司),使受托人依信托合同的本旨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的行为。

个人信托的信托财产可以是各种财产和财产权,包括委托人个人名下的金钱、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各种资产,为其不同的信托目的,交由受托人依照信托合同执行各项管理运用和处分,以期达到预定的信托目的。

个人信托有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之不同。民事信托中,受托人一般是与委托人关系密切的个人,受托人受托管理信托财产,不得有商业盈利之动机。而在商事信托中,个人信托的受托人为取得受托管理财产的特定机构,一般是信托机构或者兼营信托业务的银行。

2、特点与用途

个人信托的目的、内容、模式等具有高度的弹性及隐密性,委托人对信托财产亦能通过信托合同的约定保有一定的控制权,透过适当的规划和运作,信托财产将不受委托人死亡或破产等因素影响,同时更可以享有受托人专业的投资管理服务。

个人信托作为个人理财的重要形式,主要有以下特点和用途:

首先,个人信托的目的多种多样。对个人来说,每个人拥有的财产量不同,财产形式不同,要达到的目的也不同。有的是为了保持原有的财产价值,有的是为了使财产增值,有的则是为了使用财产;有的是为了使自己受益,有的是为了使家人或者其他人的受益;有的为了生前的利益,有的为了身后的事务。有的个人信托除使受益人得到财产收益外,还要求受托人从生活上照顾受益人,但这种信托一般是民事信托。

由于个人信托的目的因人因事而异各不相同,因此也决定了受托人在执行信托职责时所采用的业务方法也有较大的差别。

其次,在民事信托中,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但是在商事信托

1中,受托人只能是依照法律规定取得特定资格的受托人。因此,个人信托中既

有营业信托,也有非营业信托。

民事信托的个人信托,受托人通常都是由委托人自己选定的亲朋好友,与委托人关系密切,委托人认为其人诚实可靠,并有相当强的事务处理能力,由法人出任受托人的情况较少。

从个人信托发展的历史来看,早期的个人信托都是非营业信托,受托人主要是因为与委托人有比较密切的关系才接受信托,为了私人情谊,不收取信托报酬,受托人主要是个人,私营受托人出现后,其办理信托事务的目的是为了获取盈利。由于受托人办理信托业务时比个人受托具有更多的优势,所以许多人便将信托事务委托给受托人办理,营业性信托便发展起来了。但在个人信托中,非营业信托仍占有相当大的比例。

商事信托的法人受托比起民事信托的个人受托来说其优势表现在:法人即受托人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具有多方面的专业人才,可以更好地执行受托人的职责,同时,法人超越了个人生命周期的限制,不会因为个人健康原因而影响信托合同的持续履行,另外法人受托受到监管部门严格的监督和制约,如果受托人未能履行善良管理人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委托人和受益人获得接济的管道较多。

再次,从受托人的职责上看,在个人信托业务中,受托人首先接受信托财产,对财产进行管理运用确保其增值或保值,其次受托人常常也同时承担起对受益人本身的责任,比如对未成年人和丧失行为能力的人进行监护,照顾他们的生活起居,承担养育责任。所以在个人信托业务中,受托人承担的不仅仅是对信托财产的责任,有时也要承担对受益人的责任。

第四,个人信托可以合法节税。经由受托人进行财产规划,可实现合法节省赠与税及遗产税。我国的财产移转大都以赠与或遗产继承的方式为之,虽然目前尚没有开征赠与税或遗产税,但发展趋势是势在必行。从国外的法律看,此二者的税率多数均在50%以上。通过信托方式,可以合法规避有关税赋,降低财产继承的成本。

第五,个人信托可以实现财产的妥善存续管理。人类的生命是有限,如何使财产不因生命结束而消弥,把财富一代代积累下去,保持家族的荣耀,让老一辈辛苦开创经营的事业,得由子孙分享,也是财产规划的重点。个人信托在实际运作上极富弹性,其信托目的、财产范围、存续期间等均可依委托人的个别需要而设计制定,可以有效地达到保存财产、避免浪费、执行遗嘱、监护子女、照顾遗族等多样化目的。个人信托就是实现财富传承的一个极佳的工具。

3、起源与发展 1 一般认为,区别民事信托和商事信托的标准是受托人是否是专业的受托人,凡是以受托管理财产作为其经常性的业务,并且以受托报酬作为其主要收入或者经常性收入的,就是从事营业性信托。从理论上说,从事营业性信托应当具备一定的资格条件,并经过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个人信托在欧美国家已有百年的历史。英国是个人信托的发源地。个人信托在出现之初,主要是以个人之间的信任、委托为基础发展起来的,且被作为一种消极的财产转移设计而加以运用。虽然英国信托发展的历史悠久,但仍然保持着历史传统,表现为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受托人,无论是早期的信托还是现代的信托,个人受托这个古老的方式仍然广泛存在。到现在,其个人信托仍占其整个信托业的百分之八十,且个人信托的内容多是民事信托和公益信托,信托标的物以房屋,土地等不动产为主,这也是英国的信托业务与其它西方国家相比最为显著的特点。目前,英国个人信托的功能和内容主要有:①财产管理;②执行遗嘱;③管理遗产;④个人财产在管理、运用、投资和纳税等方面的咨询。

美国信托业是从英国传入的,开始主要由个人承办执行遗嘱及管理财产等事物。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个人承办的民事信托已不能适应经济的发展要求,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受托人和银行信托部大量出现,民事信托演变为商事信托。

美国信托业将商事信托业务分为个人信托、法人信托及个人与法人混合的信托三大种类,由此也可以看出美国对于个人信托的重视。美国也是个人信托业务最发达的国家。美国的家庭及个人财产规划,从理财、节税到整体财产分配及继承,多由专业财税顾问结合会计师及律师共同规划,并将保险放入规划的一环。如美国的遗产税最高为55%,税法规定每人一生的赠与或继承免税额总计为67.5万美元(此为2000年的标准,到2006年将调高至100美万元)。而个人信托的设立,就成为美国人的遗产规划中不可欠缺了重要一环,其中又以生前信托为主。因此,在美国,全面的个人信托规划包括投资、保险、税务、退休和遗产规划等几大方面,涵盖一个人的生、老、病、死。一般来讲,设立个人信托的多是经济上较富裕的人,他们对理财和传承财产比穷人看得更重。目前,美国家庭及个人通过信托方式管理财产的比例近80%。美国知名家族,如肯尼迪家族、洛克斐勒家族的资产早已使用信托方式管理,使得家族资产得已永续传承。

要达到个人信托的目的,最终将体现在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上。好的信托服务,往往使客户仅用相对较少的花费,得到专业可靠的金融服务。个人信托同时体现对人的服务和财务上的服务,这往往是设立信托的双重目的。美国的受托人在这两个方面都积累了丰富的经验,从而使个人信托不断发展,成为金融业中的一项重要业务。例如,创立于1853年的美国联邦受托人最早的客户是包括铁路大王、商人、造船业主、工业家和他们创建的公司。后来,又帮助他们的后代继承和保持这些创业者们创造的财富。现在,美国联邦受托人仍然是美国实力受托人之一,其客户含盖了工商、技术、医药、法律和金融业里的现代创业者们、企业家们以及他们的企业,为遍布美国的个人和机构管理的信托资产达1000多亿美元。

二、法人信托

1、概念

法人信托又称“机构信托”、“公司信托”、“团体信托”, 是个人信托

的对称。它是以法人作为委托人的信托。这里的“法人”是指根据法定程序成立的能够独立承担经济责任的组织,其基本特点是能够以自己名义从事经济活动、享受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并能在法院起诉、应诉。一般的经营企业、机关团体、慈善机关都可称之为“法人”,这些法人根据自身的业务需要,可以委托受托人代为管理和运用其财产,申请办理各种法人信托业务。

法人信托的产生和发展是建立在多种法人机构,即各种从事经营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公司有了较大发展的基础之上。

在法人信托中,受托人一般只能是商业性经营信托机构,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和代理的资格。这主要是因为法人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巨大,并关系到法人组织的整体利益,个人由于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力承办,法律或者政府也不允许个人或者一般法人从事法人信托业务。

现代的法人信托发展迅速,在整个信托的比重已超过发展较早的个人信托。

2、起源与发展

早期的信托业务几乎都是以个人为委托人的个人信托,如最早的土地信托管理制度,后来出现的以遗嘱形式安排身后事宜的身后信托等,都是典型的个人信托形式。

19世纪初,在美国开始出现以法人团体为委托人的信托形式。当时,美国正处于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建立和发展时期,许多地方出现了以盈利为目的的公司组织,这些公司组织在发展中产生了对信托的需求,如: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补充外部资金时,可以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但限于自身资信及缺乏发行和管理有价证券的经验,它们希望借助于受托人的帮助获得公众的信任,并及时筹措到所需要的资金,由此产生了与发行、管理有价证券有关的信托需求。

到了19世纪未,美国一些铁路建筑、矿产资源开发等项目大规模进行,股票、公司债等有价证券发行量激增,使与有价证券发行、管理相关的信托业务逐渐成为主要的法人信托业务。其他形式的法人信托如管理公司设备财产的动产信托,为了职工利益的雇员受益信托等也得到了不同程度的发展。

目前,法人信托业务已经成为受托人的主要收入来源之一。在个人信托发展的初始阶段,委托人与受托人通常凭私人情谊而不是法律关系设立信托,受托人多为与委托人关系密切的个人,一般不计报酬,信托财产也多限于土地房屋等私人财产,因此这个阶段的信托基本上属于民事信托,商事信托很不发达。法人信托出现之后,商业性经营的受托人可以承办的业务范围大大增加,除了接受个人为委托人的个人信托之外,主要以公司法人组织为服务对象承办信托,由于作为委托人的公司法人本身的经营规模不断扩大,他们对于信托业务的市场需求规模也因此随之扩大,这使法人信托业务量大大超过了传统的个人信托业务量。同时,法人信托的发展使信托业与社会经济的关系更加密切,在美国甚至出现这种现象;当经济回升时,法人信托业务量迅速增加;而当经济不景气时,法人信托的业务量又很快下降,因此法人信托的业务变化可以反映社会经济的不同状况和经

济周期的波动。

3、法人信托的特点

经过一百多年的发展,法人信托在业务范围上不断扩展,成为多数受托人最重要的一种业务形式。与个人信托相比,法人信托具有如下特点:

首先,法人信托的委托人是公司、社团等法人组织,而个人信托的委托人是自然人,这是两者的最基本区别。

其次,法人信托的受托人只能由特定的受托经营的法人机构承担,任何个人都没有受理法人信托的资格。这是因为法人信托所涉及的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巨大,并关系到法人组织的整体利益,个人由于资金实力和经营管理能力的限制,无力承办。而在个人信托中,委托人可以选择民事信托或者商事信托的形式,受托人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人,这取决于委托人的意愿以及信托的种类。

再次,法人信托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或者企业职工的直接利益,信托财产一般数额较大,因此受托人在管理、运用信托财产时的谨慎义务特别重要。个人信托中,委托人对于管理、处分、运用信托财产通产具有较大的主导型,受托人一般是依据信托合同的约定和委托人的指示管理、处分和运用信托财产。但是在法人信托中,受托人的主导性和主动性更高,其管理运用信托财产必须尽其忠实和谨慎等义务。

最后,法人信托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有密切关系。通常在经济繁荣时期,企业经营效益较好,法人信托的业务因此急剧增加;而在经济萧条时期,由于企业普遍经营不佳,法人信托业务也会相应缩减。与之相比,个人信托对经济周期变化的敏感性不如法人信托,个人信托的业务量在不同时期相对比较稳定。

4、法人信托的主要品种

凡是法人为委托人的信托,都是法人信托。法人之所以作为委托人设立这些信托,是因为这些信托品种可以满足法人特定的理财需求。具体而言,法人信托包括:①与公司融资需求有关的信托,例如附担保公司债信托;②与公司经营管理有关的信托,例如创设、改组、合并、撤销和清算的信托、表决权信托;③与财产管理有关的信托,例如动产设备信托;④与公司员工受益有关的信托,例如利润分享信托等。

三、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的差异

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的差异是显而易见的,主要包括:

首先,委托人的性质不同,这是两者最大的不同,其他的差异都是由于这个不同导致的或者直接关联的。

其次,信托产品品种与信托产品性质的不同。由于法人和个人对于信托服务的需求存在本质上的差异,因此,法人信托与个人信托的实际的差异已经远远超出委托人的不同这一点。由于对于信托服务需求的差异,必然导致信托品种的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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