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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17 06:30:03 影响了:

XX县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切实改善我县城乡环境面貌,加强对农村的环境卫生整治管理,实现农村人居环境干净整洁,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总体原则: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推动农村垃圾有效治理,建立健全农村生活垃圾收集转运体系,完善农村生活垃圾治理长效机制。按照坚持县域统筹、协调联动;

坚持政府主导、农民主体;

坚持循序渐进、久久为功的基本原则,健全农村环境卫生长效管护机制,落实人员、设备、制度、经费等保障措施,确保到2020年实现我县农村人居环境有明显改善。

第三条.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建立起适合我县实际的城乡生活垃圾治理体系,基本达到有完善的设施设备,有成熟的处理技术,有稳定的保洁队伍,有完善的监管制度,有可靠的资金保障的“五有”标准。确保我县城乡环境卫生面貌有较大改观。

第四条.强化主体责任,明确职责范围。一是各乡镇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卫生负总责,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推动及监督落实。二是要强化部门监管责任。县住建局、农业农村局、水务局等部门要按照职责范围行使有效的监督管理。公路用地范围内的垃圾清理和环境卫生由相应的养护管理单位负责,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督导;

铁路用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由相应的产权单位负责,途经的乡镇负责监督管理;

县水务局负责督导落实河道(沟渠、水库)管理范围内的环境卫生;

县文旅局负责督导全县旅游景区的环境卫生。三是第三方公司负责农村生活垃圾的转运和处理及可回收垃圾的收购处置。

第五条.坚持合理分类、源头减量,以村为实施主体,乡镇统筹,建立分类、处置、运输、回收、处理相衔接的全过程管理体系。按照“户分类、村收集、第三方转运处置”的原则,最终实现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利用最大化,确保建筑垃圾不出村,生活垃圾不出乡,就地实现终端处理。

第二章 标准和要求 第六条.通过有效的管理,农村环境卫生最终要达到以下标准:

1、各乡镇辖区范围内主要道路两侧可视范围内无暴露垃圾,河道、沟渠、路边水沟、池塘无淤积物、漂浮物。村容洁净达到底清、面洁、岸净的环境标准。

2、辖区内的村庄及周边无积存垃圾,街道合理配备垃圾收容设施,有专门人员及时清扫并保洁,村内街道无柴草乱堆,杂物乱放。村内产生的垃圾实现有效分离。

3、河面无漂浮物。做好村内河道保洁,河道无明显垃圾污物漂浮,岸边无成堆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杂物等。

4、田间无废弃物。做好田间及周边保洁,村庄周边田间地头无成堆农业生产过程中遗留的农药瓶、塑料膜、编织袋、秸秆等,无堆积的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其它杂物等。? 5、辖区范围内的旅游景区、自然保护区等重点区域要做到干净整洁,无丢弃垃圾,所产生的垃圾做到日产日清。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七条.对全县各村(包括自然村)现有的基本垃圾收集设施和保洁清扫工具进行详细的摸底调查,各乡镇要进行合理配置和整合,设备缺口要及时补齐,配备的设施要明确专人管理。

第八条.各乡镇可根据村庄居住人口和实际居住情况,以及生活垃圾产生量按照经济、实用、方便的原则,配备垃圾基础基本收集设施和运输工具,需配备的设施要统一规格,严禁杜绝随意设置浪费现象。

第九条.合理设置建筑垃圾填埋点。各乡镇可根据村庄分步和规模设置一个或多个建筑垃圾填埋点,规模较小的村庄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相邻几个村庄也可共建。设置要规范合理,建筑垃圾填埋点选址应考虑周围村庄运距并选择在方便运输车辆出入的地方,相关建设费用从村公益事业经费中列支,贫困村从光伏收益公共事业部分列支,非贫困村从村集体其它收入中列支,村集体无收入的由乡镇统筹、县财政予以适当补助。

第十条.以乡镇为单位,以辖区内各村常住人口为基础,测算各乡镇的生活垃圾产生量,结合村庄规模和村庄分步等因素,分区合理设置小型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该设施建设由第三方负责建设并运营。

第四章 垃圾的收集分类和日常保洁 第十一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每个村庄及周边的垃圾由各村自行负责收集,乡镇、住建及第三方共同负责监督实施,各乡镇对辖区范围内的各村,根据村庄规模和常住人口合理配置专职保洁员,原则上每150人配备1人,人口较多的村一般不超过6人,负责本村垃圾的收集和分拣工作。该岗位人员优先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本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员无能力承担的,也可以按照公开程序从非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选聘,所需经费由村级电站光伏收益用于小型公益事业的资金或其它村集体经济收入中列支。

第十二条.专职保洁员工作职责 1、负责本村村民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宣传、指导和落实,充分宣传生活垃圾分类和保护环境的重要意义,增强村民的环境卫生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

2、负责督导村民对可回收垃圾及时分拣、户内堆放,并定时通知第三方统一收购,其它生活垃圾定时入桶。

3、负责将收集到垃圾桶的垃圾及时运输到村指定地点进行分拣,将分拣出的生活垃圾收集到勾臂箱内并通知第三方及时清运,分拣出的建筑垃圾运输到指定填埋点填埋。

4、负责建筑垃圾申报制度的落实。

第十三条.各乡镇根据本辖区各村庄的常住人口、实际居住情况,利用公益岗位及村集体收入合理配置一定数量的兼职保洁员,科学合理划分责任区域,负责做好村庄环境的日常保洁和工作。兼职保洁员的工作职责:

1、???服从村专门机构的统一管理、分配、指挥。

2、要全面做好责任区域内的卫生保洁工作,清扫保洁率达到100%。

3、要监督、劝阻村民不发生随意往垃圾桶外倾倒垃圾行为,不发生垃圾桶失窃、损坏问题。

4、要做好巡查监督工作,负责拾净各自责任区域内的白色垃圾和清除非法小广告,确保村内及周边干净整洁、无废弃物。

5、要积极参加村内组织的卫生突击劳动和集中整治活动,协助村委会做好本区域村民的环境卫生宣传教育工作。

第十四条.在全县广大农村积极推行垃圾处理源头减量化、收集分类化,从源头上将生活垃圾按照可堆肥垃圾、不可堆肥垃圾、可回收垃圾、有毒有害垃圾进行分类,从而有效的降低垃圾运营成本,实现生活垃圾减量、再生资源增量。生活垃圾要实行分类处理。可降解垃圾(如厨余垃圾、泥土尘灰、植物枝叶、秸秆等)采用生物堆肥的方式集中处理。不可降解垃圾分类处理;

其中金属、塑料、玻璃、废纸、废旧家电等可回收垃圾由村民单独分拣存放,自行变卖处理或有第三方公司负责定期收购,县财政予以适当的补贴,确保可回收垃圾不出户。废电池、电子元件、农药瓶等不可回收的有害垃圾由第三方公司定期到村收集,集中运输到专门处理企业进行处理。塑料袋、塑料膜、泡沫、废旧衣物、尼龙织物、皮革、农业废弃物等其它生活垃圾由第三方负责从村运输到就近的磁化降解炉进行处理。建筑垃圾送至指定地点填埋处理或由村内统一安排堆山造景、修垫道路。

第十五条.根据我县各村基础设施建设水平,以及是否分布在公路沿线,各乡镇可将本乡镇所有村庄划分为三类:对基础设施完善,村内全面硬化绿化的以及靠近公路沿线的村庄定为一类;

基础设施基本完善,村内主要道路硬化的村庄定为二类;

基础设施不完善,村内主要道路为砂石路或者土路的村庄定为三类。针对三种不同类型的村庄,采取侧重点不同的清扫保洁方式进行保洁。一类村:村里所有道路、街巷全面整治、专职人员全天候清扫保洁、配齐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二类:村庄里硬化的道路、村内主要街巷全面整治,主要道路、街巷实施专职人员全天候保洁,村内配齐垃圾收集装置,垃圾日产日清。三类:村里主要砂石道路、土路进行杂草清理,路面管1护。村内主要道路实施全日保洁,主要街巷定期清理整治,配备完善的垃圾收集设施,垃圾日产日清。

第五章 垃圾的运输和处理 第十六条.各村负责收集到勾臂箱内的垃圾,由第三方负责由村运输到就近的小型生活垃圾处理站进行焚烧处理,实行计重收费制度。同时第三方公司有义务指定专人定时到村收集,村民分拣出的可回收垃圾,通过让利等方式构建起可回收垃圾销售渠道。

第十七条.对于村产生的建筑垃圾,实行建筑垃圾申报制度,有产生建筑垃圾的当事人或其他主体向村委会提出申请,自行运到建筑垃圾填埋点,也可由村委会委托清运公司或他人清运,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确有困难的,可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帮助清运或补助部分或全部清运费用。

第十八条.严禁杜绝垃圾随意乱倒垃圾现象,对于村外公路沿线企业、厂矿及个别村临时产生大量建筑垃圾确需运输到指定场所填埋的,实行建筑垃圾运输许可制度,有辖区内乡级人民政府出具相关证明方可上路,县公安、交通、住建、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要协调联动,通力配合,加大查处力度,一旦发现未经申报私自上路随意倾倒的车辆,按相关规定取上限重罚。

第十九条.对于各乡镇辖区范围内的企业、项目区及旅游区产生的生活垃圾,各乡镇会同各主管部门负责督导落实,进行分拣后交由第三方负责运输处理,实行计量收费。

第二十条.对于村外公路沿线可视范围内的垃圾,包括农业生产废弃物由第三方组织机动保洁队伍负责清理处置。

第六章??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二十一条.乡镇应统筹组织各村使用好村级电站光伏收益和其它村集体收入,在保证公益岗位个人支出等已确定支出的基础上,优先保证村级垃圾清理费用。

第二十二条.县政府按各乡镇常住人口数量、结合乡镇地域面积,设立合理系数,计算各乡镇垃圾清运费用,按季拨付到乡镇。第三方公司处理各村的生活垃圾实行计重收费,按每月收运的垃圾量,以同县政府签订的协议规定的计费标准,计算清运费用、并向乡镇收取。超支自理、节约留用。

第七章??建立健全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各村要组建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专门机构,成员由驻村工作组、村干部、村民代表、老党员和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组成,统筹负责村庄环境卫生和村容村貌长效管理工作。

第八章??完善制度 落实责任 第二十四条.实行网格化管理。划分环境卫生责任区域,落实责任到人到户。由农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专门机构负责,将每个行政村(含自然村)村内主要街道路面等公共场所、垃圾池、垃圾桶及周边、村庄周边、河面河道周边等区域划分成若干个责任区,分别落实到每一名村庄保洁员。村民各家庭院内及房前小巷,由各户自行负责,由包片保洁员监督检查。

根据各村实际设置卫生义务监督员,由各村环境卫生整治工作专门机构同志义务担任,负责对保洁员工作进行监督,每周检查、每月评比。100人以内的村庄,明确1名卫生义务监督员;

100人以上的村庄,每增加100人增设1名,总额不超过5名。

第二十五条.各乡镇及县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实施的标准和要求,按照本乡镇及本部门的职责制定相应监督管理制度。坚持定时保洁与动态保持相结合,按照省住建厅的相关文件要求,各乡镇各部门要设立专门监督管理人员,设立监督举报电话,供广大群众监督。凡是接到举报和上级相关部门反馈的问题,要限时立即整改并适时反馈。

第二十六条.规范村民生产生活行为习惯。

1、是要求本村村民(包括居住在本村的村外人员)必须自觉遵守本村村规民约,主动参与、支持农村环境卫生整治活动,积极配合保洁员的工作,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2、是村民倾倒垃圾必须严格按要求放在垃圾桶内,不得随意乱倒乱扔。

3、是要落实好村民门前“三包”(包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制。村民必须搞好自家屋内庭院、房前小巷的环境卫生,保持院内外清洁干净、物品摆放整齐有序,做到垃圾不乱倒,粪土不乱堆,污水不乱排,柴草不乱放。同时,栽花植树绿化美化庭院。

第二十七条.明确考核奖惩机制。

1、是定期评比。按照“周检查、月评比、季度表彰”的原则,开展环境卫生评比活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和周检查结果,每月评出“最美保洁员”“最美清洁户”和“不清洁户”。对清扫彻底、能长期保持且连续三次评为“最美保洁员”的,给予相应的物质奖励;

对连续三次评为“最美清洁户”的农户,授予“最美庭院”称号;

对评为“不清洁户”的住户,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住户、或连续三次卫生检查评比“不清洁户”的住户,将其列入“最不清洁住户”并挂牌,在村公开栏公开曝光。

2、是公开公示。要将保洁员与对应责任区域进行公开,便于全村村民监督。坚持正面宣传与反面曝光相结合,及时公开卫生检查结果、评比结果、保洁员每月的工资收入及奖惩情况。乡镇要对所辖村定期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在各村公开公示。

3、是加强监督。采取全体村民、保洁员互相监督机制,发现问题要及时反馈处理,让广大村民理解、支持、参与环境卫生整治工作。

第九章 加强宣传 齐抓共管 第二十八条.农村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是一项长期的民生工程,涉及千家万户,要充分利用会议、电视、宣传栏等形式,大力宣传环境卫生的重要意义,引导全县上下倡导文明卫生、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形成良好的行为习惯,进而逐步提高我县农村环境卫生的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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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市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村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乡村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镇墟和村庄的卫生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农村环境卫生,是指城市建成区外包括城乡结合部卫生、公路沿线卫生、镇街卫生、农贸市场卫生、公共场所卫生、公厕卫生、水域卫生、乡村道路卫生、村庄以及村民庭院卫生等。

第四条 镇行政辖区驻地的工厂企业、农场、学校、部队、机场、酒店、旅游景点等,应自觉接受辖区人民政府的监督指导, 遵守本办法做好本单位的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五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分级负责的原则。按照基本设施由政府购置、基本服务由市场提供、基本管理由镇级负责的总体要求组织实施。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所需经费列入每 1

年的财政预算。并建立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资金为辅和个人适当负担的多元化资金投入机制,为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经费保障。

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镇住居民以及驻地的企事业单位、学校、部队、机场、酒店、旅游景点等,实施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

村民委员会应当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每月向村民收取适当数额的环境卫生管理费。

第七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主管部门,各级人民政府要利用各种媒体和采取印发宣传册子,张贴海报等多种宣传形式,开展农村环境卫生宣传教育活动,以增强人民群众的环境卫生意识,提高人民群众维护良好环境的自觉性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八条 农村环境卫生管理的基本目标是:全面建立户集,村收,镇运,市处理的垃圾收运、处理体系和村有保洁人员,镇有环卫队伍的长效管理机制。村容镇貌干净整洁,环境优美文明和谐,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第二章 责任区分

第九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主管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负责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监督指导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制定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考核标准和开展检查评比。

第十条 区人民政府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

(一) 落实农村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二)负责协调落实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选址和基础设施建设工作的监督。指导农村合理规划与布置垃圾投放点。

(三)负责农村环卫作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检查考核。

(四)按标准落实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经费,加强经费的使用管理监管。

(五)督促本级政府有关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农村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对本镇街墟及所辖行政村、自然村的环境卫生管理负总责。

(一)组织实施辖区镇街道路、集贸市场、公路沿线、河塘沟渠、城乡结合部等公共区域的日常卫生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居民落实”门前三包”管理制度。

(二)负责本镇墟、辖区农村和驻地有关单位,如部队、学校、酒店、工厂企业等生活垃圾的运输工作。

(三)负责环卫设施的运营管理、维修保养。 (四) 负责镇墟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缴。

(五) 负责辖区农村和有关单位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监督指导,并定期对环境卫生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对本村环境卫生工作负管理责任。

(一)负责本行政村保洁人员的招聘,按标准合理配置保 洁人员及按时发放保洁人员劳务酬金。

(二)组织实施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指导保洁人员做好村庄、乡村道路、水域、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和垃圾收集工作。

(三)合理规划和设置垃圾投放点,负责本村环卫设施设备的维修保养,及时更换破损的垃圾收集容器。

(四) 制订村规民约,规范村民卫生行为,指导村民开展垃圾分类工作,引导村民按规定地点投放垃圾,督促村民做好自家房前屋后的卫生清洁工作。

(五) 负责村民卫生管理费的收缴工作,其收费办法与标准按村规民约的既定执行。

(六)负责村保洁人员的管理,每天对村环境卫生清扫保洁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村民要自觉遵守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共同维护乡村卫生。

(一)经常清理自家房前屋后、庭院内外的垃圾、杂物、污水,管好畜禽粪便,保持庭院内外卫生整洁。

(二)自觉做好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按要求将生活垃圾投放指 4

定的垃圾收集点。垃圾筒内严禁倾倒建筑垃圾、炉灰等易损坏垃圾收集清运设备的垃圾。

(三)爱护公共环卫设施,不擅自拆除、迁移、占用、损毁环卫设备。

(四)邻里之间相互监督,共同做好村内垃圾管理和卫生保洁,维护干净整洁的农村环境。

第三章 设施建设

第十四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根据农村环卫发展建设规划,加快农村环卫基础建设步伐,逐步建立起镇有垃圾转运站,村有垃圾收集点的垃圾收运体系。

第十五条 农村环卫基础设施建设要达到布置合理、规模适宜、配套齐全、实用可靠、操作简便的要求。

第十六条 镇人民政府要制定环卫设施设备的运行管理制度,加强设施设备维护保养,确保其性能处于良好状态。

第十七条 镇环卫基础设施由政府投资建设,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维修的原则。

村环卫设施由市政府一次性配套齐全,交由村民委会管理,后期的维修和置换由区政府负责。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十九条 镇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镇实际情况,建立包括政府直接管理或委托企业管理等模式的镇环卫管理机构和适当规 5

模的环卫作业队伍。

镇街的清扫保洁应实行“两扫二保”管理制度。垃圾清运做到日产日清,杜绝垃圾积压现象。

第二十条 每个村应当配备专职清扫村保洁人员。可按每个自然村500人1名保洁员的标准进行配置,不足500人的按1名配置。保洁员原则上应当从本行政村聘用。

村保洁人员每天都要对村庄环境进行清扫保洁和及时收集村民投放的生活垃圾,并协助做好垃圾的转运工作。

第二十一条 农村生活垃圾实行村民集中投放,村委会统一收集、镇政府负责转运,市垃圾处理场负责无害化处理的生活垃圾收运处理模式。

第二十二条 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应分类处置。需要进入市垃圾处理系统进行处理的生活垃圾,转运至市垃圾处理场进行无害化处理。建筑垃圾应当进入政府设置的排放场进行处置,需要就地处置的要妥善管理,不得随意倾倒和排放。

鼓励企业和个人对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进行资源再利用。 第二十三条 村镇环卫工人工资、环卫作业经费、垃圾收运经费从政府下拨的环卫管养经费和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村民卫生管理费中支付。

第二十四 鼓励具有行业资质资格;有环卫管理经验;有资金实力和具有一定环卫作业设备的社会企业参与农村环境卫 6

生的管理和清扫保洁以及垃圾收运工作。

第二十五条 区人民政府要加强招标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由镇人民政府组织招标的应制定招标工作方案,并与招标文件一并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进入农村环卫市场的企业,必须通过竞争谈判或参与公开招投标方可取得承包管理权。招标单位应与中标企业签订承包管理合同,共同确实管理任务、管理标准以及权益和义务。

第二十六条 承包期一般不超过5年。承包期满后应当重新组织招标,但对在承包期考核总评成绩优良以上,且舍得资金投入的企业可续签承包管理合同。续签承包管理应由承包企业提出申请,经镇人民政府讨论决定,报区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七条 环卫承包企业应严格履行合同约定。年度考核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应当解除其承包合同,被解除承包合同的企业三年内不得准入海口市村镇环卫市场。

第五章 卫生标准

第二十八条 镇墟卫生管理。主要街道、集贸市场、背街小巷和公共场所等无垃圾乱堆乱扔现象,“门前三包”管理制度落实,街容镇貌干净整洁。环卫设施配套齐全功能完好,垃圾容器摆放合理,垃圾收集运输日产日清。

第二十九条 村庄卫生管理。村庄公共场所、村民房前屋后无垃圾乱倒、无杂物乱堆、无污水乱流、无明显枯枝落叶堆 7

积、无废弃塑料垃圾等现象,庭院、房前屋后干净整洁。 第三十条 公路、道路卫生管理。镇圩、乡村道路干净整洁,公路、道路及两侧可视范围内无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堆积和污染现象。

第三十一条 畜禽养殖卫生管理。家畜家禽饲养圈舍干净卫生,粪便管理妥当、无污水外流;无病死畜禽随意丢弃现象。

第三十二条 水域卫生管理。江河、海岸、水库、沟渠、村塘水面无垃圾和飘浮物,岸坡干净;饮用水源地无大型畜禽饲养场所,无垃圾堆放场,无污水排放。无有毒有害物质侵入饮用水源地。

第三十三条 公厕卫生管理。镇墟公厕建设要达到二类标准,配套设施功能齐全,标识清晰,管理制度规范,粪便清理及时,不满溢无淤塞,定时消毒除臭,无蚊蝇虫蛆,内外卫生干净整洁。

第六章 检查考核

第三十四条 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是农村环境卫生管理检查考核的主体。检查考核要形成常态化、制度化,并依据《海口市镇村环境卫生管理考核标准》进行检查考评。

第三十五条 检查考核范围要覆盖全市各镇、行政村、自然村。检查考评要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力避随意性。检查次数要均衡平等,量分标准要公平公正,考评结果要客观实际。

第三十六条 检查考核内容包括:组织领导、队伍建设、镇容村貌、道路卫生、公厕管理、垃圾收运、安全生产等七个方面的基本情况。

第三十七条 检查考核以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法进行。通过明察暗访、查看资料、听取汇报方式,对考核对象实行量化打分,并将每次的检查结果纳入年终的考核评比。

第三十八条 检查考核实行100分量化评分制。年终考评分值达到70分为达标;达到80分为良好,达到90分为优秀。年终考评分值达不到70分的为不达标。

第三十九条 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区人民政府每月对全市所有镇、行政村、自然村进行一次抽查考核,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要随时检查。

镇人民政府每半个月要对辖区行政村、自然村环境卫生进行一次检查。

第四十条 市政府每年对农村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进行年终总结评比。对年度考核成绩优秀的镇、村,先进个人采取通报、资金奖励等方式予以表彰。

区、镇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具体的奖惩办法,根据年终考核结果,对所属的环境卫生管理责任单位和个人进行奖惩。

第四十一条 对农村环境卫生工作不履行职责,管理不到位,措施不得力,整改不及时,致使村容镇貌、环境卫生长期 9

得不到明显改善的相关责任人,有关部门启动问责机制予以追究。触犯法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14年6月19日

不明觉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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