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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公证人签公证书承担法律责任

发布时间:2024-04-25 02:52:34 影响了:

以下是博文学习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冒充公证人签公证书承担法律责任的文章,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冒充公证人签公证书承担法律责任篇一:关于假冒当事人的情况[1]

关于公证案件中身份假冒情况的汇报

目前,在公证案件受理过程中,出现大量的假冒当事人情况,且有不断增长的趋势,严重干扰了公证的正常程序,破坏了公证的严肃性,也加大了公证执业的风险,造成了很多恶劣的影响。

一、常见的领域

假冒当事人高发的业务领域集中在与财产处分有关的公证事务中,主要有:

1、委托书公证。假冒当事人现象在委托书公证业务中居多,尤其以处分财产类的委托,如转让、抵押等,而标的物以房产为主。

2、赠与合同公证。多为假冒赠与人,很少出现假冒受赠人的情况,多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

3、离婚协议公证。多数是因为离婚后需进行财产转移,又难以找到对方配合办理转移手续。

4、继承公证,多表现为假冒继承人且主动放弃继承权。

5、其他商事活动公证,多数为假冒的抵押人或借款人,且往往是自然人为抵押人时夫妻一方为真,一方为假。

二、身份假冒的动机和原因

身份假冒的情况发生的主观因素上尽管有些为善意,有些为恶意,但均为故意,即当事人明知为假而主动为之。主要的动机和原因有:

1、窃取他人财物。常见的是子女将父母的身份证件和财产凭证窃得后,找到与父母相貌相近的老人冒充自己的父母办理委托出售或抵押贷款的公证,私自处分父母的财产。

2、当事人因疾病或意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家人急需变卖家产用以治疗。

3、符合职能部门的需求。如前述夫妻离婚后,尽管签有离婚协议,但在财产转移的时候相关职能部门要求对方到场或提供公证证明。

4、当事人因故无法亲来公证处,授意他人假冒自己。

5、真假当事人合谋,利用公证处的疏漏,使公证处承担赔偿责任。

三、常见情形和手段

常见的身份假冒的情形和手段有以下几种:

1、证件为真,人系假冒。

2、人是真的,证件造假。

3、人和证件均为假冒。

4、人和证件都是真的,但签名的时候由他人代签。

四、造成的危害

如果在公证案件中当事人身份虚假,尤其是涉及财产处分的案件,如委托房产出售或抵押等案件,犯罪嫌疑人在骗取公证书后依据公证书进行交易,并将赃款卷走或挥霍一空后,受害人的权益得不到维护,公证机构将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

且这件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房价高企,动辄数百万,公证机构往往难以承受赔偿责任。其次,类似案件如进入公众视野,对公证机构的公信力将构成极大的践踏,使公证机构在社会中的形象遭受毁灭性的破坏。第三,由于公证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会启动对公证人员的责任追究,在刻意骗取公证书的精心策划下,即使是责任心很强的公证从业人员,也很难百分之百杜绝受骗,容易造成公证队伍思想上的不稳定。第四,如果出现这类案件仅仅追究公证机构或从业人员的责任,而不对不法分子采取有效的打击和处理,即不法分子对其不法行为无需付出代价,势必会纵容其不法行为,滋长蔓延不法风气。

四、公安机关在公证机构报警后的处理情况

出现假冒当事人的情况下,公安机关的态度主要有:

1、在公证机构在受理阶段,发现当事人使用假身份证明或使用他人的身份证明的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的时候,公安机关往往以没有发生实际损害为由不予理睬。

2、如果不法分子已经骗取公证书且完成交易,受害人向公证机构投诉后,公证机构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往往以公证机构不是受害人为由拒绝立案。

3、即使是遭受损害的受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如果是家庭成员内部如儿子盗用父母的身份证骗取公证书将房屋出售的,公安机关往往以家庭内部矛盾,属家务事为由拒绝立案。

五、建议措施

1、各公证处配备身份证验证设备。目前二代身份证已经普及,通过身份证验证设备能够快速识别身份证的真伪,并能够通过电脑获得更加清晰的照片,易于与人物进行对比。

2、实行人和证件对比识别的双人负责制。在当事人较多,公证人员手头工作较忙的时候,人和身份证件的对比往往会马虎,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建议实行两人以上识别的机制。

3、签名环节必须在公证人员的视线中完成,避免脱离视线由他人代签。

4、鉴于笔迹鉴定的可信程度低下,涉及处分财产的公证,签署文件必须加捺指印。

5、每一个当事人必须进行影像采集。

6、涉及年老体弱的当事人处分财产公证环节,采取录音或录像的手段加强。

7、如发现当事人提供虚假身份证件或冒用他人证件的,立即报警,但需要公安机关的配合。鉴于目前公安机关怠于配合的普遍现状,建议司法厅与公安厅进行沟通协调。

五、相应的法律规定

关于身份的核实和虚假身份及的处理,公证法和其他的相关法律均有相应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二十七条 申请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应当向公证机构如实说明申请公证事项的有关情况,提供

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提供的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证机构可以要求补充。

第二十八条 公证机构办理公证,应当根据不同公证事项的办证规则,分别审查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身份、申请办理该项公证的资格以及相应的权利;

第四十三条 公证机构及其公证员因过错给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由公证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公证机构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公证员追偿。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以及其他个人或者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证明材料,骗取公证书的;

(二)利用虚假公证书从事欺诈活动的;

(三)伪造、变造或者买卖伪造、变造的公证书、公证机构印章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身份证法》:第十七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充公证人签公证书承担法律责任篇二: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摘要:不当或违法的公证行为将会造成公证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公证机构就存在一个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即公证人法律责任问题。对此,本文聚焦于公证人责任中的民事责任,并就该责任的性质及归责原则作了一深入的剖析,澄清我国目前对此问题的一些误区,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笔者自己对于公证人法律责任防范的对策。

一、公证人责任的几个基础性问题

公证是公证机构对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的真实性、合法性的证明。公证是和私证相对应的,它行使的是一种国家法律证明权。 显然,在公证活动中存在着两个主体,一为公证机构,一为当事人,同时,公证书所公证的法律行为或事实可能会对相关的第三人产生利害关系。在实践中,公证行为可能会造成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利益的损害,此时,公证机构就存在一个是否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承担多大责任的问题,也就是本文将要探讨的公证人的法律责任问题,即公证机构或公证员因公证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对此,首先必须予以明确的问题为,此处何谓公证人?公证人在此乃是作为承担责任的主体出现的,而在公证行为中,至少存在着公证机构与公证员两类主体。当因公证行为导致损害时,是由公证机构承担责任抑或是由公证员承担责任? 因此,对此问题的回答构成本文的一个基础。我国公证法(送审稿)专设第八章对法律责任作出如下规定:

第四十八条 [公证人责任]公证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记过、暂停执业、吊销执业证书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

(二)虚构事实,伪造、变造证据材料的;

(三)违反公证程序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毁坏、侵占、盗取、丢失公证专用物品或者公证档案的;

(五)违反公证执业纪律,或者严重违反公证人职业道德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九条 [公证机构责任]公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司法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警告、罚款、停办部分业务、停业整顿、撤销机构的处罚,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

(二)出具错误公证书的;

(三)违反本法规定的期限,延误办理公证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违反规定拒不办理公证,或者拒绝撤销、变更错误公证书的;

(五)遗失、涂改、毁损公证档案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禁止性规定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赔偿责任]公证机构及其公证人员办理公证因过错给公证当事人或者与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其他人造成损害的,在公证机构资产范围内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损害是由公证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造成的,由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该法认为,公证活动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三类,其中,对公证机构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而对公证人的法律责任主要有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公证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主要是停止侵害委托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经济利益,并赔偿所造成的损失。行政责任是指公证人违反法律法规,发生舞弊或过失行为并给有关方面造成经济等损失后,由政府部门或自律性组织对其追究的具有行政性质的责任。刑事责任是指公证人触犯了刑律,构成犯罪,将受到刑事制裁。

对于公证责任包括上述三种,笔者并无异议。但在此,必须明确的是,对于公证责任显然包括公证人责任与公证机构责任。而本文讨论的公证人责任是否应局限与此处的“公证人”即公证员的责任呢?显然不能,此处的人,笔者认为应作广义理解,即既包括从事公证的自然人即公证员,也包括从事公证的法人即公证机构。

按照我国公证法(送审稿)对公证的定义:公证是在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其他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事实,并赋予其法定效力的活动。

该定义表明,在公证中,直接从事公证行为的人为具体的公证员,其以自己名义出具公证书,但在此,我们必须注意到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同样在我国公证法(送审稿)中第四条表明:

[对公证活动的保障] 公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国家公证职能。禁止非公证机构和个人从事公证活动。即我们对公证员独立出证行为应理解为其代表公证机构的出具公证书。因此,事实上,在此,公证员与公证机构已构成代表关系。而依据民法关于代表关系的一般理论,代表人行为所致损害应有被代表人承担,代表人有过错的,被代表人可向代表人追偿。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公证人责任应是建立在此基础上的。

另外,本文讨论的仅限于民事责任。公证机构、公证员出具瑕疵公证造成当事人损失,应当作出赔偿,此乃天经地义。但颇令人汗颜的是,目前公证机构出具瑕疵公证,当事人诉请赔偿时,几乎都是以司法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解释作为挡箭牌,而拒绝承担赔偿责任,或最多也就是退还所收的公证费。以至于在一部分公众眼中,公证机构甚至就是一人“无赖”的“法外”特殊主体。

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关于深化公证工作改革的方案》要求,公证行业必须引入赔偿责任制度,自2000年10月1日起不再适用国家赔偿制度。但如果让公证员个人承担赔偿责任,事实上又根本不可能做到,而让公证处赔偿,多数公证处又根本没有独立的、可以承担这一责任的财产。如此相互推诿、恶性循环,既影响了公证质量的提高,降低了公证信誉,又不断地助长着公证人员的“短期行为”,因此,建立和完善公证民事赔偿责任刻不容缓,这也正是本文写作的一个最初动因。

但对于公证人所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仅限于侵权责任,还是应当包括各类民事责任,值得探讨。有许多学者认为,公证人责任包括各类民事责任,即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笔者认为,这种理解显然过于宽泛,公证违约指由于公证员未能履行合约(包括书面和口头)上的某些具体条款而使他人蒙受损失。但正如上文所述,公证是一种具有严格程序的国家证明活动,纯粹违约发生的可能性极小,并不具有代表性。且在此情况下,一般存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竟合。

另外,公证行为的结果是出具公证书,它是公证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而因公证行为导致的损害,通常并非由于公证书本身引起,而是出现在公证书的使用过程中,对公证书的分析也许有助于我们对公证人责任的认识。

公证以真实合法为基本原则,公证书应是对法律事实和文书真实性合法性的认可,公证归根到底是一种证明,只不过该证明的效力由于私证,如此而已。显然,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应为侵权责任。且为一种特殊侵权的专家民事责任。

二、公证人法律责任的归责原则与构成要件

按照传统民法关于侵权的原理,一般侵权有四个构成要件:一为有侵权行为,二为有损害后果,三为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四为侵权人有过错。而特殊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只须前三,并不要求侵权人有过错。这就是我们一般所说的一般侵权为过错责任原则,而特殊侵权采无过错责任原则。

对于公证人的侵权,究为一般侵权,抑或特殊侵权,向有争议,而争议的焦点也正在于责任的归责原则,因为它决定着责任构成要件、举证责任的承担、免责条件、损害赔偿的原则和方法、减轻责任的根据等因此,确定合理的归责原则,是构成整个公证员专家责任制度的基础。对此,笔者作如下分析:

(一)、公证人法律责任不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

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损害发生不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为责任要件的归责标准。对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功能有不同的看法。但是,基本宗旨在于“对不幸损害之合理分配”。这种基本功能决定了这种制度必然与责任保险(所谓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依法应负的赔偿

冒充公证人签公证书承担法律责任篇三:公证法人签名,委托代理人签名,单位章委托书格式

篇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人签字)性别: 年龄:职务: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年月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必须

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亲笔签字,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且法定代表

人身份证明上必须盖有单位章

代表人身份证明应

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

时公证内容必须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性进行公证。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

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

修改六合北部干线金磁至樊集段绿化工程施工招标 标段的投标文件、签订

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四个月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

投标人:

法定代表人:(亲笔签名)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

身份证号码: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

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后

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辩,

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

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公证书至少应对

授权委托书中投标人的单位章,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委托代理人的签名的真实性予以公证。

篇二:授权委托书样本

法定

代表人身份证明及授权委托书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法定代表

人亲笔签名)性别:年龄:职务:系 (投

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注: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

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类别设备供应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

担。

委托期

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

份证明

申请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 (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注:

1.法定代表人和委

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后

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

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

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 如果由投标人

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

定代表人的签名、申请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三)厂家授权书

制造厂家授权书

致:

作为 (生产制

造商名称)的生产制造商在此唯一授权的代理商 ,(代理公司名称和地址)用

我公司生产制造的( )产品就

( ) 国内

公开招标递交投标文件并进行后续的合同洽商和履行。我方承诺,不会另行许可其他第三方

用我公司生产制造的产品参与本项目投标,也不会单独以我方的名义或委托他人代为参加本

项目投标,否则,由此引起相关方的投标被按照无效处理以及给相关方和贵办造成的损失由

我方负责赔偿。

我们在此保证为上述公司就此次招标而提交的产品承担全部质量保证责任。

出具授权书的生产

制造商名称(加盖公章):

日期:

(四)、

冒充公证人签公证书承担法律责任

以上授权书都需公证,并在购买招标文件时出具。

篇三:公证书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法定代表人

签字) 性别: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附:身份证的彩色

扫描件。

特此证明。

投标人: (全称)(盖章)

年月

注:须公证机关对投标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的真实性作出有效公正。

(二)委托授权书

致:江西省交通运

输厅隘岭至瑞金高速公路项目建设办公室:

本授权书申明:

(投标人单位全称、职务、姓名) 合法地代表我单位,授权 (投标人单位全称) 的

(职务、姓名) 为我单位代理人,该代理人有权在 江西省隘岭至瑞金高速公路绿化工程施

工投标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投标文件,与招标人(或业主)协商、签订合同协议书

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项。

申 请 人: (全

称)(盖章)

授 权 人: (姓

名)(签字)

被授权人: (姓

名)(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注:

1、如由法定代表人

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并参与相关活动,则不需办理此授权委托书。

2、如由被授权人签

署上述投标文件,则必须按本格式规定办理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经公证机关盖

章(并加盖钢印)、公证员盖签名章的公证书。公证机关应对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被授权人

的签字和所盖单位公章的真实性作出公证,可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共同公证。

3、本授权委托书

必须附被授权人的身份证彩色扫描件。

篇四:各种委托书格式(法人授权委托书、合同委托书)

法人

授权委托书

(受理单位名称):

现授权我司员工

xxx性别:xx 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授权其办理以下权限:

授权日期: 年 月

日 授权有效期至: 年 月 日。请贵处(司)接洽!

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合同委托书格式范

(受理单位名称):

兹有我司需办理

(办理的事项)等事务,现授权委托我司员工:xxx性别: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

前往贵处(司)办理,望贵处(司)给予接洽受理为盼!法人代表(签字):

(单位名称)(盖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性

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委托人为单位的,写明单位名称)

被委托人:姓名、

性别、出生年月、民族、工作单位、职业、住址。(被委托人是律师的,只写姓名和所在律师

事务所名称) 合同委托书格式范文

委托人因xxxx(写

明案件性质及对方当事人)一案,委托xxx为xxxx(一审、二审或再审)的代理人(或辩护人),

代理权限如下:

(委托刑事案件的

辩护人,只写“为被告人xxx(姓名)xxx一案第x审进行辩护”)

(委托经济、民事、

行政等案件代理人的,须写明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的,应写明授权的具体范围,如代为起诉、

提出反诉、进行和解、撤诉、上诉、签收法律文书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被委托人:(签名或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委托书

____公证处:

我作为 (单位) 的

法定代表,委派(姓名、性别、出生年月、工作单位、职务、住址)为全权代表,与我单位

的公派出国留学人员签订《出国留学协议书》,并代表我单位处理该协议书中的一切事宜。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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