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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能单方面撤销吗

发布时间:2024-04-20 05:26:24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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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书能单方面撤销吗篇一:撤销公证书

撤销公证申请书申请人:xx,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西北路211号5号楼3-202

室。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xx街68号5号楼2-8. 电

话: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办理的声明书公证。 事实与理由: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办理公证声明书,声明“xx位于

xxxx小区28层d2房产,位于新民路建筑面积122.76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自愿办理到xxx

名下”。该声明书中并未明确声明变更的基础法律行为是赠与或是买卖等方式的物权转让内容。

根据办理公证时的谈话记录反映,双方是借用关系,所办公证是为方便被申请人xxx使用房

屋之用。但被申请人xxx私自利用该公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登记

领取了房产证。申请人发现后,为维权数次诉讼,终因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强于公证记录的证

明效力,造成诉讼失败。申请人认为,公证声明书只是房屋借用行为,并未涉及房屋产权的

转让,申请人的声明房屋借用真实意思未在公证书中体现。xxx恶意利用该公证书,损害了

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申请人特提起撤销公证的申请,请贵公证处依法对该公证予

以撤销。

此致!

xxxx公证处申请人:

年 月 日篇二: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 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司公(90)第46号《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请示》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承权公证书问题。由于被继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儿已经

在公证处作了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个儿子出具的继承

权公证书真实合法,因此,对沈云秀放弃继承权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销继承权公证书。

现何的四个儿子同意将何的遗产转归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们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

将继承的房产赠与沈云秀,公证处可为他们办理赠与公证。

二、关于赠与公证书问题。赠与人沈云秀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四个儿子后反悔,要求撤销

赠与公证书,鉴于赠与公证后,当事人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且未实际改变房产的占有

使用,因此,可由赠与人发表一份变更原赠与的声明书,连同原赠与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

档。

三、关于析产协议公证书问题。公证处办理析产协议公证书并无错误,因此公证书不能

撤销。但由于赠与人反悔后,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内容发生了变化,可由原协议人共同发表协

议书无效的声明,连同原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

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

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篇三:撤销公证书的决定书 公证处

决 定 书

( ) 字第___号____________公司的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年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合同,经我

处于 年 月 日予以公证,发给( )____字第 号公证书在案,现查明该

项公证,行为不可行,因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该合同的各项必备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xxx条的规定,特决定将原来制发的前述( )____字第

号公证予以撤销。 公证处

主任 (签章) 年日篇四:撤销公证申请书 撤销公证申请书

хх县司法局:

本人ххх,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汉族,农民,住хх省 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хх号,公民身份号码хххххх。 本人与李хх1

系夫妻关系。1973年我与李хх1结婚至今。1990年,我丈夫及其三同胞兄弟李хх2、李

хх3和李хх4共四家在位于хх县хх路х号处合资兴建一四层住宅,我家分得第二层一

套及第一、三层各一间共122.40平方米,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登记证号为“х房权

证字第хххх号”,但产权证上仅登记李хх1一人。 自1990年开始,我与丈夫(即李хх1)在хх县хх路х号一 直居住生活至2004年。后李хх1下岗失业,为家庭生计,2004年本人一家自хх县搬

回丈夫老家хх省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居住,但丈夫李хх1嗜赌成性,玩世不恭,长

年累月不着家,致使夫妻感情严重不和。2006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两兄弟(李хх1

和李хх4)串通一气,偷偷复印本人的身份证,并在身份证上伪造本人签名,签署同意卖房

等字样。后两兄弟又并伪造本人的签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本人与

李хх1共有的前述房屋转让给李хх4,李хх1将卖房所得房款两万元挥霍殆尽。2010年,

本人始得知两兄弟私下买卖房屋的事实,要求李хх4返还房屋但遭拒绝。综上所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х房权证字第хххх号”的房 屋系本人与李хх1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兄弟在本人不知情下,通过伪造本人的签名骗

取房产公证书及过户手续。这种恶意串通、私自买卖房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所有权益。

恳求领导查处伪造本人签名的房产买卖契约公证手续,给予撤销。 此致

хх县司法局

申请人: ххх хх

年х月х日

结果:感谢公证科、公证处的重视、核实和查处,并及时撤消公正书。 期望:房管所的

过户是以公证书为依据的,公证书撤消了,房产过户也就没了依据!房管所何时还我房子?

恳请法院为我主持公道! 1篇五: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浅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摘 要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可办不可办,在我国公证 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 关键词 委托 委托合同 不可撤销 作者简介:俞子森,龙岩市闽西公证处,法学学士,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房地产、金融、公司、招投标等法律服务领域。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专业的法律术

语,只是存在于学者的观点和公证实践中,还没形成比较权威性的定义。笔者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是指在申请办理公证的委托书中含有不可撤销、不可单方撤销等内容的公证文书。此类公证书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笔者认为能否办理此类公证书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折衷处理,即公证处不可一味片面地采纳不能办理的否定说或可以办理的肯定 说,关键是如何发挥公证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长,把这类公证书办好, 让这类公证书发挥应有的用处,同时降低公证风险。笔者将这种观点归纳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借助本文,结合本处办理此类公证书的实践经验,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以期抛砖引玉。

一、否定说及其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持否定说的学者同行据此认为,委托 书作为一种单方授权行为,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人授权给 他,让他为自己的利益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同时,当自己改变授权意愿时,也可以将授权予以收回,从而终止委托。可见,委托人在委托书中的不可撤销承诺同样具有单方性,这种单方承诺随时会随委托人取消委托而失(来自: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 网:公证书能单方面撤销吗)效,因为它并不能产生限制委托人行使撤销权的实际效果,因此,该单方承诺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对于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条款,公证员可建议委托人删除。委托人坚持要求写上的,公证员可建议其与受托人一起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公证。若其拒不删除也不愿意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可拒绝受理公证申请。

二、肯定说及其理由

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 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 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

三、折衷的肯定说及其理由笔者认为否定说、肯定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具有一定的片 面性。无论采纳哪种观点,将对我国公证事业会产生不良影响。笔者在吸收了否定说、肯定说它们的合理性,摈弃了它们的片面性基础上,提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认为折衷的肯定说有法律依据、约定依据、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具有相对的科学性。

(一)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上面 的法条可以看出,委托书可以单方取消的,委托合同也可以随时解除的。委托合同公证也如同委托书公证也存在着随时被解除的风

险,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办理委托合同公证同样没有意义。持否定说的同行却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不可以办,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这不符法理,逻辑矛盾。再说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不可以撤销,也并不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有约定了不可单方撤销的规定或条款,当事人因此就不会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既然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理,那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也照样可以办理。况且从上面的法条看,我们同样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也可以不行使单方取消权或单方解除权,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进行自我限制或放弃。民商法关于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般采取任意主义,不像行政法、刑事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采取法定主义,不可以随意放弃或不履行。何况从目前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上看,越趋同于民商事法,如劳动法中工伤赔偿当事人在得到工伤赔偿后自愿放弃诉权,刑事法中的认罪协商,侵害人与受害人通过和解而免于刑事处罚等。笔者认为,上述法条正是折衷的肯定说存在着法律上依据。

(二)约定依据

正如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 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在公证实践中,确有不少委托人与受托人或指定受托人的人在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 前,已经在他们之间的买卖、抵押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不可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或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作为双方的权 利义务之一,作为违约责任条款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公证处办理此类公证书的合同上的依据。

(三)理论依据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协 会关于对《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均 未对载明“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能否办理公证的问题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目前确实存在着上述笔者所述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委托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合同法》也 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对载明“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不予办理公证。另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 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 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托有着显著区别,规定办与不办均缺乏充分依据,因此本《指导意见》暂不作规定。笔者认为这正是给此类公证书的在理论上留有余地,也是折衷的肯定说的理论依据。

(四)现实依据

目前委托书公证书数量在整个公证处业务量所占相当大的比重, 数量多、种类多。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托有着显著区别。如出现抵押担保式委托书公

证,即某些公证同行所称的异化的委托书公证书,这反映了公证的新需求。就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与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比较而言,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办理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 证,究其有如下原因:一是当事人为单方,数量少,办证效率高;二是可以避开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合同公证的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三是公证收费低。这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办事效率,节约了当事人的办事成本,受到当事人的极大青睐。

公证书能单方面撤销吗篇二:公证机构撤销公证书

公证处

决 定 书 ( ) 字第___号____________公司的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年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合同,经我

处于 年 月 日予以公证,发给( )____字第 号公证书在案,现查明该

项公证,行为不可行,因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该合同的各项必备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xxx条的规定,特决定将原来制发的前述( )____字第

号公证予以撤销。 公证处

主任 (签章) 年日篇二: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

复函

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司公(90)第46号《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请示》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承权公证书问题。由于被继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儿已经

在公证处作了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个儿子出具的继承

权公证书真实合法,因此,对沈云秀放弃继承权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销继承权公证书。

现何的四个儿子同意将何的遗产转归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们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

将继承的房产赠与沈云秀,公证处可为他们办理赠与公证。

二、关于赠与公证书问题。赠与人沈云秀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四个儿子后反悔,要求撤销

赠与公证书,鉴于赠与公证后,当事人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且未实际改变房产的占有

使用,因此,可由赠与人发表一份变更原赠与的声明书,连同原赠与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

档。

三、关于析产协议公证书问题。公证处办理析产协议公证书并无错误,因此公证书不能

撤销。但由于赠与人反悔后,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内容发生了变化,可由原协议人共同发表协

议书无效的声明,连同原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

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

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篇三: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浅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 摘 要 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可办不可办,在我国公证 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本文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 关键词 委托 委托合同 不可撤销 作者简介:俞子森,龙岩市闽西公证处,法学学士,四级公证员,研究方向:房地产、金融、公司、招投标等法律服务领域。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目前在我国还不是专业的法律术 语,只是存在于学者的观点和公证实践中,还没形成比较权威性的定义。笔者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是指在申请办理公

证的委托书中含有不可撤销、不可单方撤销等内容的公证文书。此类公证书在我国公证界目前存在着两种普遍的观点,一种是不能办理的否定说,另一种是认为可以办理的肯定说。笔者认为能否办理此类公证书应根据具体的情况,采取灵活的方式进行折衷处理,即公证处不可一味片面地采纳不能办理的否定说或可以办理的肯定 说,关键是如何发挥公证员的专业优势及特长,把这类公证书办好, 让这类公证书发挥应有的用处,同时降低公证风险。笔者将这种观点归纳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借助本文,结合本处办理此类公证书的实践经验,在阐述否定说及其理由、肯定说及其理由基础上,提出和阐述折衷的肯定说,以期抛砖引玉。

一、否定说及其理由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持否定说的学者同行据此认为,委托 书作为一种单方授权行为,委托人有权选择自己信赖的人授权给 他,让他为自己的利益从事某种法律行为,同时,当自己改变授权意愿时,也可以将授权予以收回,从而终止委托。可见,委托人在委托书中的不可撤销承诺同样具有单方性,这种单方承诺随时会随委托人取消委托而失效,因为它并不能产生限制委托人行使撤销权的实际效果,因此,该单方承诺不具有实际的法律意义。对于没有任何法律意义的条款,公证员可建议委托人删除。委托人坚持要求写上的,公证员可建议其与受托人一起申请办理委托合同公证。若其拒不删除也不愿意办理委托合同公证的,可拒绝受理公证申请。

二、肯定说及其理由

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 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 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

三、折衷的肯定说及其理由笔者认为否定说、肯定说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同时具有一定的片 面性。无论采纳哪种观点,将对我国公证事业会产生不良影响。笔者在吸收了否定说、肯定说它们的合理性,摈弃了它们的片面性基础上,提出折衷的肯定说。笔者认为折衷的肯定说有法律依据、约定依据、理论依据、现实依据,具有相对的科学性。

(一)法律依据

我国《民法通则》第63条规定:“公民、法人可以通过代理人实 施民事法律行为。”同时,该法第69条第2项规定:“被代理人取 消委托的,委托代理终止”。我国《合同法》第410条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从上面 的法条可以看出,委托书可以单方取消的,委托合同也可以随时解除的。委托合同公证也如同委托书公证也存在着随时被解除的风 险,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办理委托合同公证同样没有意义。持否定说的同行却认为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不可以办,不可

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这不符法理,逻辑矛盾。再说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不可以撤销,也并不是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上有约定了不可单方撤销的规定或条款,当事人因此就不会单方解除委托合同。根据持否定说同行的逻辑,既然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可以办理,那么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也照样可以办理。况且从上面的法条看,我们同样也可以理解为当事人也可以不行使单方取消权或单方解除权,对自己的权利可以进行自我限制或放弃。民商法关于民事权利与义务的规定一般采取任意主义,不像行政法、刑事法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采取法定主义,不可以随意放弃或不履行。何况从目前的立法趋势和司法实践上看,行政法、刑事法在涉及较轻微的违法、犯罪方面的处理手段也越来越趋同于民商事法,如劳动法中工伤赔偿当事人在得到工伤赔偿后自愿放弃诉权,刑事法中的认罪协商,侵害人与受害人通过和解而免于刑事处罚等。笔者认为,上述法条正是折衷的肯定说存在着法律上依据。

(二)约定依据

正如持肯定说的学者同行认为,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 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付了“对价”。在公证实践中,确有不少委托人与受托人或指定受托人的人在申请办理此类公证书 前,已经在他们之间的买卖、抵押等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办理不可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书或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作为双方的权 利义务之一,作为违约责任条款之一。笔者认为,这是公证处办理此类公证书的合同上的依据。

(三)理论依据

中国公证协会关于《办理房屋委托公证的指导意见》、中国公证协 会关于对《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送审稿)》的说明均 未对载明“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能否办理公证的问题未进行明确的规定。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目前确实存在着上述笔者所述的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传统民法理论认为委托是基于信任而产生的民事法律行为,委托人有权随时撤销委托,《合同法》也 明确规定了委托人和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此,对载明“此委托不可撤销”内容的委托书不予办理公证。另一种观点认为, 当事人之所以约定“此委托不可撤销”,往往是因为受托人已经支 付了“对价”,如委托人可以随意撤销委托书将损害受托人利益, 因此,规定委托书不可撤销是合理的,公证机构是可以办理的。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托有着显著区别,规定办与不办均缺乏充分依据,因此本《指导意见》暂不作规定。笔者认为这正是给此类公证书的在理论上留有余地,也是折衷的肯定说的理论依据。

(四)现实依据

目前委托书公证书数量在整个公证处业务量所占相当大的比重, 数量多、种类多。中国公证协会认为,现在公证实务中遇到的委托确与传统民法中的委托有着显著区别。如出现抵押担保式委托书公证,即某些公证同行所称的异化的委托书公证书,这反映了公证的

新需求。就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证与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合同公证比较而言,当事人更愿意接受办理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书公 证,究其有如下原因:一是当事人为单方,数量少,办证效率高;二是可以避开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合同公证的公证执业区域的限制;三是公证收费低。这大大提高了当事人的办事效率,节约了当事人的办事成本,受到当事人的极大青睐。目前,不可单方撤销的委托篇四:黄玮与方城县

公证处、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黄玮与方城县公证处、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10)南民一终字第338号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原审原告)黄玮

委托代理人马柯,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千里,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方城县公证处。法定代表人成广奇,任主任。委托代理人王强,系方城县公证处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爽,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审第三人黄耘

委托代理人贾玉江,方城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上诉人黄玮与被上诉人方城县公证处、原审第三人黄耘为撤销公证书纠纷一案,方城县

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3日作出(2009)方民初字第346号民事裁定,黄玮不服提出上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玮及其委托代理人马柯、马千

里、被上诉人方城县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王强、王爽、原审第三人黄耘的委托代理人贾玉江

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为,黄玮请求撤销方城县公证处(2001)方证民初字第377号公证书的诉讼请求,

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黄玮请求方城县公证处赔偿损失的请求,没有提供证

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支持。据此应驳回黄玮的起诉。 黄玮不服上诉称:1、一审法院驳回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

八条规定,根据《公证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公证事项的利害关系人与公证机构因

赔偿发生争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因此,上诉人诉方城县公证处损害赔偿纠纷

属人民法院立案受理范围;2、本案案由为公证损害赔偿纠纷,非撤销公证纠纷;3、该案因

被上诉人违法出具公证给上诉人造成巨大损失,理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上诉人没有申请公

证,公证员没有公证资格,并没有告知上诉人相关权利义务等程序严重违法,以虚假公证驳

夺了上诉人的任意撤销权,使上诉人无法拥有合法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 本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公证事

项的利害关系人认为公证书有错误的,可以向出具该公证书的公证机关提出复查??”,故撤

销公证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同理基于因撤销公证后给黄玮造成的损害赔偿问题须

以“公证行为违法”为前提,且一审未告知黄玮交纳立案的诉讼费用,故黄玮可另行提起诉

讼。综上,原审裁定驳回黄玮起诉是适当的,原裁定应予维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赵 清 军

审 判 员 梅 安 生

审 判 员 李 郧 钦

二o一?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陈 立 丽篇五:付敏因撤销公证书决定一案 付敏因撤销公证书决定一案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

[2005]沈行终字第48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付敏,女。委托代理人李振宇,辽宁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青年大街150号。 法定

代表人赵建新,主任。

委托代理人高荣刚,该单位公证员。 原审第三人付哲,男,198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沈阳理工大学学生,住址沈阳市

和平区重庆北街24号。

委托代理入付德勇(付哲父亲),1957年1月13日出生,汉族,沈阳文化大楼工人(已退

休),住址同付哲。

委托代理人王伟(付哲母亲),1958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址同付哲。 上

诉人付敏因撤销公证书决定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05)沈河行初字第94号行

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付敏及其委

托代理人李振宇,被上诉人沈阳市第二公证处的委托代理人高荣刚,原审第三人付哲的委托

代理人付德勇、王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认定,沈阳市第二公证处原为沈阳市公证处黄河大街办理处,沈阳市公证处于2000

年12月26日作出了(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付哲向沈阳市第二公证处申诉后,

该处于2002年2月1日作出了《关于不予撤销(2000)沈证民字第04567号公证书的决定》,

付哲不服,申诉后,同年12月3日,沈阳市第二公证处又作出了《关于撤销(2000)沈证民字

第04567号公证书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付敏不服,向?⑹辛郊端 痉ㄐ姓厣晁撸晃帧8睹羲咧练ㄔ海蟪废蜓羰械诙ごψ鞒龅牟挥璩废さ木龆ㄊ椤?原审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沈阳

市第二公证处依法拥有对其认为不当或者错误的公证书予以撤销的法定职权。由于沈阳市第

二公证处未按法律规定提交相应证据及法律依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本应认

定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但依照本案的实际情况,沈阳市第二公证处作出决定之

前即已取得相关证据,且第三人付哲所提交证据能够证明沈阳市第二公证处所作的04567号

公证书因其程序的严重违法,足以使其公证内容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故决定予以撤销,结论

正确。付敏的诉讼请求无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不予支持。依照《若干解释》第五十六条第

(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付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付敏负担。付敏上诉称,沈阳市第二公证处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作出《决定》的证据和依据,应当

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依法应当判决撤销被诉的《决定》,故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二

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公证书能单方面撤销吗篇三:撤销公证书决定书

公证处

决 定 书 ( ) 字第___号____________公司的代表人股份有限公司的代表年日签订的______________合同,经我

处于 年 月 日予以公证,发给( )____字第 号公证书在案,现查明该

项公证,行为不可行,因为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不具备履行该合同的各项必备条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xxx条的规定,特决定将原来制发的前述( )____字第

号公证予以撤销。 公证处

主任 (签章) 年日篇二: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

复函

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等公证书的复函发布部门: 司法部公证司

发布文号: 江苏省司法厅公证管理处:.你处司公(90)第46号《关于如何处理当事人申请撤销继承权公证书的请示》收悉。经研

究答复如下: 一、关于继承权公证书问题。由于被继承人何妙根的妻子沈云秀和女儿已经

在公证处作了放弃继承权的真实意思表示,公证处为何妙根和沈云秀的四个儿子出具的继承

权公证书真实合法,因此,对沈云秀放弃继承权的反悔不予支持,不能撤销继承权公证书。

现何的四个儿子同意将何的遗产转归沈云秀一人所有,可由他们商得其各自配偶的同意后,

将继承的房产赠与沈云秀,公证处可为他们办理赠与公证。

二、关于赠与公证书问题。赠与人沈云秀将自己的房产赠与四个儿子后反悔,要求撤销

赠与公证书,鉴于赠与公证后,当事人未办理房产转移登记手续,且未实际改变房产的占有

使用,因此,可由赠与人发表一份变更原赠与的声明书,连同原赠与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

档。

三、关于析产协议公证书问题。公证处办理析产协议公证书并无错误,因此公证书不能

撤销。但由于赠与人反悔后,经公证的析产协议内容发生了变化,可由原协议人共同发表协

议书无效的声明,连同原公证书一并交公证处存档。 《公证程序规则》2002年8月1日施行。 第十一章 申诉与复议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或者作出的不予受理、拒绝公证、撤销公证书、

不予撤销公证书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公证书或者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该公证处

的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篇三:撤销公证申请书 撤销公证申请书 申请人:xx,女,1965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西北路211号5号楼3-202

室。电话:

被申请人:xxx,女,1963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xxxx市xx街68号5号楼2-8. 电

话:

申请事项:请求撤销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xxx办理的声明书公证。 事实与理由:2001年6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办理公证声明书,声明“xx位于

xxxx小区28层d2房产,位于新民路建筑面积122.761平方米的房产一套,自愿办理到xxx

名下”。该声明书中并未明确声明变更的基础法律行为是赠与或是买卖等方式的物权转让内容。

根据办理公证时的谈话记录反映,双方是借用关系,所办公证是为方便被申请人xxx使用房

屋之用。但被申请人xxx私自利用该公证书及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理了过户手续,并登记

领取了房产证。申请人发现后,为维权数次诉讼,终因公证书的法律效力强于公证记录的证

明效力,造成诉讼失败。申请人认为,公证声明书只是房屋借用行为,并未涉及房屋产权的

转让,申请人的声明房屋借用真实意思未在公证书中体现。xxx恶意利用该公证书,损害了

申请人的合法财产权益。为此,申请人特提起撤销公证的申请,请贵公证处依法对该公证予

以撤销。

此致!

xxxx公证处申请人:

年 月 日篇四:撤销公证申请书撤销公证申请书

хх县司法局:

本人ххх,女,хх年х月х日出生,汉族,农民,住хх省 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хх号,公民身份号码хххххх。 本人与李хх1

系夫妻关系。1973年我与李хх1结婚至今。1990年,我丈夫及其三同胞兄弟李хх2、李

хх3和李хх4共四家在位于хх县хх路х号处合资兴建一四层住宅,我家分得第二层一

套及第一、三层各一间共122.40平方米,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登记,登记证号为“х房权

证字第хххх号”,但产权证上仅登记李хх1一人。 自1990年开始,我与丈夫(即李хх1)在хх县хх路х号一 直居住生活至2004年。后李хх1下岗失业,为家庭生计,2004年本人一家自хх县搬

回丈夫老家хх省хх市хх区хх镇хх村居住,但丈夫李хх1嗜赌成性,玩世不恭,长

年累月不着家,致使夫妻感情严重不和。2006年,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两兄弟(李хх1

和李хх4)串通一气,偷偷复印本人的身份证,并在身份证上伪造本人签名,签署同意卖房

等字样。后两兄弟又并伪造本人的签名订立房屋买卖合同,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本人与

李хх1共有的前述房屋转让给李хх4,李хх1将卖房所得房款两万元挥霍殆尽。2010年,

本人始得知两兄弟私下买卖房屋的事实,要求李хх4返还房屋但遭拒绝。综上所述,房屋所有权证号为“х房权证字第хххх号”的房 屋系本人与李хх1的夫妻共同财产。两兄弟在本人不知情下,通过伪造本人的签名骗

取房产公证书及过户手续。这种恶意串通、私自买卖房产的行为严重侵犯了本人的所有权益。

恳求领导查处伪造本人签名的房产买卖契约公证手续,给予撤销。 此致

хх县司法局

申请人: ххх хх

年х月х日

结果:感谢公证科、公证处的重视、核实和查处,并及时撤消公正书。 期望:房管所的

过户是以公证书为依据的,公证书撤消了,房产过户也就没了依据!房管所何时还我房子?

恳请法院为我主持公道! 1篇五:申请撤销公证执行书 申请撤销公证执行书

申请人:""",男,一九六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出生,现住河北省··········。 被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住址:石家庄市··············。 负责人:???,职务:行长。申请撤销人王会彬与(原中国银行石家庄裕东支行)在二○○四年八月十六日签订了编

号为0000-汽-0000号的《中国银行汽车消费贷借款合同》申请人于2006年9月28日前全部

还清了贷款,详见证据:还贷明细表,被申请人于2007年6月11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书(2007

石平证执字第019号与事实相驳,《"""欠款明细表》均已全部还清了,对此,该公证执行

书与事实不符,对此特申请撤销该公证执行书,请依法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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