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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业管道压力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5 21:03:11 影响了:

  1 工业管道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公司及地方相关管理机构下发的有关工业管道管理规定、标准及实施细则,加强工业管道管理,保证装置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工艺装置、辅助装置以及界区内公用工程所属的工业管道(以下简称管道):

 (一)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 0.1MPa(表压,下同)的; (二)公称直径(注 1)大于 20mm 的; (三)输送介质为气体、蒸汽、液化气体、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其标准沸点的液体或者可燃、易爆的液体的; 第三条 适用于本制度的下列附件应满足工业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要求:

 (一)管道元件,包括管道组成件(注 2)和管道支承件(注 3); (二)管道元件间的连接接头、管道与设备或者装置连接的第一道连接接头(焊缝、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等)、管道与非受压元件的连接接头; (三)管道所用的安全阀、爆破片装置、阴火器、紧急切断装置等安全保护装置。

 注 1:公称直径即公称通径、公称尺寸,代号一般用 DN 表示。

 注 2:管道组成件:用于连接或者装配成承载压力且密闭的管道系统的元件,包括管子、管件、法兰、密封件及紧固件、阀门、安全保护装置以及诸如膨胀节、挠性接头、耐压软管、过滤器(Y 型、T 型等)、管路中的节流装置(如孔板)和分离器等。

 注 3:管道支承件:包括吊杆、弹簧支吊架、斜拉杆、平衡锤、松紧螺栓、支撑杆、链条、导轨、鞍座、底座、滚柱、托座、滑动支座、吊耳、管吊、卡环、管夹、U 形夹和夹板等。

 第四条 本制度不适用于下列管道:

 (一)电气、电讯专用的管道;

  2 (二)动力管道; (三)非金属管道; (四)最高工作压力大于 42Mpa 或小于 0.1Mpa 管道; (五)移动设备上的专用管道,如铁路机车、汽车、船舶、航空航天器等; (六)长输(油气)管道和油气田集输管道; (七)制冷空调设备本体所属和管道和采暖通风专业的管道; (八)其它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管辖的管道; 第二章

 工业管道管理分工 第五条

 设备部负责全厂工业管道的技术管理工作,并建立全厂工业管道台帐。编制全厂工业管道年度检验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监督检查全厂对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及中油集团公司及地方相关管理机构颁发的有关工业管道规程、标准、规范等执行情况。

 第七条

 工业管道使用单位负责本单位工业管道的具体管理工作,建立工业管道台帐及工业管道技术档案,及时维护工业管道安全管理系统数据,每年对本单位辖区内的工业管道至少要进行一次在线检验(具体内容参照《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中规定的在线检验内容进行),并在每年的十二月三十日前将本单位本年度工业管道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工业管道的使用、管理、修复及更新情况报厂机动工程部。

 第三章 工业管道的设计与安装 第八条 工业管道的设计与安装,必须委托已经取得省级以上有关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类别的许可资格证书的单位设计和安装。

 第九条 工业管道安装、改造、修理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压力容器安装、改造、修理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并办理相关告知手续后即可施工。

  3 第十条 使用单位自行设计、安装工业管道须经省级主管部门批准,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第四章

 工业管道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 工业管道的级别划分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及《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管道应采取分区域管理,各单位应根据本辖区内管道的实际分布情况,按单元绘制方位图(单线图)注明管径、焊缝位置及数量、法兰、阀门的位置及数量、规格,并以此建立管道档案和台帐,不允许存在无人管辖的管段。

 第十三条 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 (一)工业管道的定期检验按《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规定执行 (二)停止使用两年以上(含两年)需复用的管道,须进行外部检查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三)工业管道使用单位应在每年的十月三十日前,将下一年的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计划报设备部。

 第十四条 工业管道的焊接工作,必须由取得当地质监部门颁发合格证的焊工担任。

 第十五条 工业管道的更换或更新,由使用单位根据管道的使用及检验情况提出书面申请,报设备部审核,经总经理批准后,方可更换或更新。

 第十六条 由于装置停运而暂停用的工业管道,应由所在单位对停用管道加强管理,并对管道内残存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具有腐蚀性等介质做妥善处理,防止管道腐蚀、损坏,凡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管道损坏,要追究单位管理责任。

 第五章 考核 第十七条 工业管道管理考核执行设备管理考核经济责任制。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设备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4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与上级规定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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