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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检举信

发布时间:2024-03-29 15:13:22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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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标检举信篇一:应对招投标投诉

应对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方法

招标投标投诉处理是招标投标活动中最为复杂的一环,而随着招投标工作的发展,投诉人主体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不断提升以及投诉渠道广泛和投诉成本较低,使招投标恶意投诉事件的发生率和复杂性不断提高,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已经逐渐成为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中的一大难题。因此,规范招投标投诉流程、处理恶意投诉人,探索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新机制,已经十分必要。

招投标恶意投诉的特征

恶意投诉的特征有:一、未按规定向投诉处理部门投诉或向不同部门多方投诉的;二、不符合投诉受理条件,被告知后仍进行投诉的;三、投诉处理部门受理投诉后,投诉人仍就同一内容向其他部门进行投诉的;四、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五、投诉经查失实,被告知后,仍然恶意缠诉的;六、一年内三次以上失实投诉的;七、直接向领导、纪委、审计、检查部门写匿名信等。

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难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七部委11号令)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规定了投诉处理细则规定了投诉处理流程和不予处理的若干情形,但捏造事实伪造材料进行投诉、未按要求方式投诉、恶意缠诉或在网络等媒体上进行失实报道的情形依然不断发生。投诉属招投标当事人揭发招投标活动违规违法行为的重要途径,有利于维护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当事人合法权益,建立公平、高效的招投投标环境。恶意投诉成本较低,虽能有效的弥补招投标监管功能的缺失,但也给主管部门的招投标投诉处理工作造成巨大的人、物、财力损失。 招投标恶意投诉处理难点主要存在下几个方面:虽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规定投诉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投标管理部门递交投诉书,但许多投诉人仍然以电话、网络媒体、短信等形式向招标人或者其他相关单位、媒体发出质疑,给招投标投诉统一管理造成不便。许多投诉未能将名称、地址及有效联系方式、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提供,使得受理投诉部门无法受理或受理后无法答复。其中有相当一部分质疑,既没署名也没留联系方法法,多采用网络等媒体发出,提供信息不完整,相关单位一般无法处理也无法反馈。投诉处理未按照投诉受理前臵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程序操作,使投诉人对答复不

满意或超出答复时间。投诉人超出法律规定的投诉时限、非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进行投诉等情形。

完善招投标投诉的处理要点

招投标投诉是招投标活动中长时间存在且无法避免的,因此,需要改进对招投标投诉及恶意投诉的管理、创新监管方法。总体思路应该是:快速处理,增加恶意投诉的投诉成本,做好招投标投诉方法的宣传工作,细化投诉处理流程。 一是完善法规,使招投标投诉处理规范化。在贯彻落实国家已经出台的有关招标投标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快地方性规章建设,制定相应的投诉处理实施办法和有关配套政策,通过明确招投标投诉的有关制度和程序来规范投诉人的行为,进一步细化投诉处理程序,将投诉受理前臵程序、投诉受理制度、投诉处理程序、投诉处理决定执行等四个步骤进一步细致规范。

二是广泛宣传,加大投诉方式方法宣传工作。招投标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负责受理投诉的机构及其电话、传真、电子信箱和通讯地址,加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宣传力度,使投诉人能够掌握投诉的正确方法。

三是严肃处理,增加恶意投诉“成本”。对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及恶意缠诉等恶意投诉,投诉处理部门应

当驳回,并予公示。属于投标人的,记录不良行为一次;情节严重的,限制进入本地区招标投标市场3个月至12个月,并依法并处一定数额的罚款;影响招标投标进程给招标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可长期不得在本地区范围内投标或参加其他形式的招标活动,并由招标人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追究投诉人相关民事责任。

四是快速处理,积极消除匿名投诉不良影响。要合情处理匿名投诉。匿名投诉是指信访者不具名、不具真实姓名的来信或通过其他渠道转来的投诉信。匿名投诉与诬告信不同,在处理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给予匿名投诉足够的重视。匿名投诉大多是揭发招投标违法行为的又担心实名投诉影响今后招投标从业情况,从过去匿名投诉的查证结果和有关部门查实处理的招投标案件情况看,有许多是匿名投诉提供的线索。这说明匿名投诉也招投标违法行为反映情况的一种方式。尽管在匿名投诉中,确实有一定数量反映问题不实,也确有人为了达到不可告人的目的,采取匿名投诉的手段,捏造事实,进行诬陷的情况。但对匿名投诉不能采取一概否定的态度。如果不加区别地对匿名反映的问题一律不理不查,这既不符合实际,也会堵塞反映问题的言路。

其次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根据来信内容区别对待。对某一方面工作提出批评、意见或建议的,要做好调查研究

或及时采纳有益的内容;对有重要线索或重要内容的揭发检举信件,先要初步核实情况,认为需要查处的,按程序办理;对揭发检举有具体根据、事实清楚的,要及时查处;对反映一般问题,情节轻微的,可通过座谈会等方式,请被反映人说明情况。对利用来信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诽谤他人的,一经查实,应视情节轻重,按恶意投诉的情形给予处理,情节严重报公安机关处理。

第三要快速反应,慎重处臵重大事件的匿名投诉。对重点工程围标、串标等恶意行为应及时通报公安部门及时妥善处臵;

最后要做好匿名投诉保密工作。处理投诉时工作人员严禁对未查明情况的匿名投诉在对外刊物上登载,也不得随意传播。

五是内部循环处理,提高接诉人员专业素质

处理质疑是一项政策性、法律性很强的工作,如何合理、合法的处理好质疑,真正维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程序,需要接诉人员具有很高的政策水平、法律和业务知识及工作技巧。投诉质疑处理不当极易引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可由派驻招投标管理部门的纪检、监察同志组成接诉小组(也可成立法规科,负责接诉和法律解释工作),负责对本区域内的招投标投诉作出处理。在受理质疑的过程中接诉人员应当回避的应当回避,接诉人员应初步判断投诉人投诉

围标检举信篇二:工程项目招标自查自纠报告

黄金山新区还建工程建设项目

招标管理自查报告

招投标是投资管控的重要手段,抓好了工程招投标工作,投资管控工作就掌握了关键、奠定了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项目招标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依法依归按招投标程序办事,确保还建项目招标工作始终置于黄石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监督之下,真正做到招标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公开。现根据工作安排,对2008年以来还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情况进行了严格自查,现将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自查情况简述

自查内容:此次自查的内容主要有:(1)招标管理和监督制度的建设情况是否齐全、规范;(2)招标程序是否合规;(3)是否存在未核准先招标、未批招标计划先招标的情况;(4)是否存在中标单位资质不符合工程项目建设要求的情况;(5)是否存在规避招标、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评标不公、监管不力等情况;(6)评标办法是否科学、规范、合理;(7)招、投标资料及评标报告是否齐全、合规、并做到及时归档;.

二、合同签订及履行情况。

2010、2011年公司共签订主体和配套工程类合同24份,合同总金额约8.2亿元;其中,主体工程全部实行,部分附属配套工程进行公开邀标,对土方平整类工程按照开发区有关规定优先由有关村施工。还建工程项目招议标及合同履行情况较好,未出现不合规和纠纷事件,各个项目的

招标及合同签订等手续规范,材料齐全。

三、主要体会

(一)、以工程标段划分为招标工作的切入点

标段划分指把准备投入建设的某一整体工程或某一整体工程的某一期工程画分为若干工程段落并或单个或组合起来进行招标的招标客体。标段划分的合理与否对招投标的成功与否有很大影响。一期招标工作以工程标段划分为切入点,结合工程总平面条件、工程项目性质、投资额、网络进度、管理协调等因素,确定标段范围,尽量做到标段间无缝搭接,为工程顺利开展作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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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段的划分可结合投资计划、资金状况和造价控制手段来划分标段,原则是保证满足工期计划,保证工程质量,同时便于施工管理。原则上采用岛式标段划分,对项目规模大,专业技术复杂的标段实行总包,既可以避免因各专业不协调、配合不当,造成的返工浪费、工期延误,同时有利于承包商发挥自身的管理优势,减少索赔的发生;对专业性强,技术复杂的工程,采用专业标段划分方式。这样,可以充分发挥专业承包商的技术优势,同时还能够有效控制投资水平,降低工程造价。

1)通过细分标段,达到降低造价的目的。标段细化后,加大了招标人对工程的直接控制权,并通过价格竞争最大化的方法更经济的发包工程,取得相对合理的项目造价。

2)通过细分标段,达到在现场形成互相赶超的竞争态势。标段细化

后,现场承包商会增多,在施工现场内形成了完全竞争态势,避免了某一承包商完全垄断现场项目。促进了工程在质量控制、进度管理成本控制等方面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 3)标段划分较多,自然接口增多,交叉作业的可能加大,进而增加了协调和管理工作。面对这样的弊端,我们在招投标阶段尽量利用施工2、结合工程实际,确定合理的报价方式

一个项目由多个子项组成,划分子项的方法有多种,可以按照图纸设计专业划分,也可以按照施工区域划分,还可以按照建筑功能来划分。一个招标项目根据某一个标准被划分成多个子项,分别就子项的情况确定该子项报价方式。

我们采用的报价的方法包括:固定总价承包、单价承包、暂定价承包、预算下浮承包四种形式,固定总价承包和单价承包使用较多,暂定价承

包和预算下浮承包只在少部分子项上采用。

1)固定总价:该种方法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风险(包括工作量和价格)。工程设计较完善,图纸齐全、清楚、详细,在实施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工程技术简单,风险小,报价估算方便,这种情况推行固定总价包干,合同价款由各分项工程总价构成。承包商根据工程图纸及标书计算工程量,若工程量有漏项或不正确,则认为已包括在整个合同的总价中,结算时也不会再做调整;

2)单价:承包商按规定承担报价中单价的风险,对单价的正确性承

担责任;而工程量变化的风险由招标人承担。此种风险分配比较合理,单价结算又分为固定单价结算和可调单价结算等形式。招标人要承受的风险是工程量的准确程度和设计变更,单价结算的特点是单价优先,招标人给出的工程量是虚拟数字,合同价款结算时按实际工程量和投标人所报单价计算。对没有施工详图或施工图且工程外部条件尚不清楚的采取单价合同,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价款,一期主标段中中高压管道部分就采取了单价承包方式;

3)预算下浮方式

围标检举信

:该报价方式是在没有图纸,项目技术情况不明朗,材料不明确的情况下采用,即承包商按照合同规定套用相应的定额和费率上报的项目预算经过项目法人的审核后确定的审核价的基础上,再进行下浮的方式,下浮率为承包商在招投标阶段自行上报。为保持投标的相对公平,投标报价时该价格为招标人给定,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乘以自报下浮率计入报价。

4)对材料标准不确定的项目,对材料价格部分可采取暂定价,按照实际的采购价格进行调整,这样既可以保证材料质量,满足工程要求,也减少了投标人的报价风险。

总得来说,选择什么样的报价方式也就明确了招标方和投标方之间对工程风险的分担方式,不能一味的将风险完全推给投标商,也就是说不能为了规避风险而选择总价承包,否则当工程承包价低于成本时,容易出现合同执行难和进度难以保证等问题,从而损失工程的管理成本和时间成本。

3.建立规范的评标体系,合理细化评标办法

评标办法的好坏直接关系着招标成功与否。确定定标的指标对整个

合同的签订及执行有很大影响,如果仅选择低价不分析报价合理与否,工程实施过程中争执较多,工程质量同样难以保证。纯低价中标违反了公平合理原则,承包商没有利润,自然不会很好地履约。

1)在一期项目中我们建立了综合评标体系,从报价、施工能力、施工组织设计、资信业绩等各方面进行综合评价。通常将建设工程评标内容分为三个部分:投标人资信业绩、工程技术方案、工程报价。根据招标项目的技术成熟度和工程难度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三部分的权重。

2)针对于技术服务类项目,我们相对降低报价所占比重,提高其他评标因素的比重。这样可以吸引投标商在监理的人员甄选上下大力气,同时更加注重监理大纲的编制,从而达到我方对监理人员素质的要求。尤其呼应了公司一直提倡的“大监理小业主”的管理方式,作为独立于

业主和承包方的第三方,在业主和承包人之间秉公执法就是需要高素质

的监理人员和适用的监理大纲为保障。

3)对于技术相对成熟,施工难度小的工程建设项目,我们在制定评标办法时,会将报价的比重提高到一定比例,从而更好的利用招标这一手段达到降低投标商报价的目的。这极大的鼓舞了投标商充分考虑自身的企业定额,合理降低报价进行投标,从而达到降低项目投资的目的。

4、做好潜在投标人资质审定,降低工程招标风险

确定资格标准,既要保证在工程招标中形成相对激烈的竞争态势,则必须保证有一定量的投标单位,同时又要保证参加投标的投标商满足工程需要,在资格预审期要对投标人有基本的了解和分析。从资格预审到开标,投标人会越来越少。必须保证有足够量的合格投标商参加开标,

围标检举信篇三:招投标投诉若干法律问题处理探析

招投标投诉若干法律问题处理探析

规范招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投标的社会监督,《招标投标法》赋予了投标人及利害关系人招投标投诉的权利,招投标投诉处理也就成为招投标行政监督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其中有许多需要认真面对的法律问题。笔者曾参与多起招投标投诉案件的处理,下面以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就招投标投诉处理的几个典型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行政监督部门认定投诉主体

在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人的投诉时,首先应对投诉人是否具有合格的主体资格进行判定。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都可以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即规定招投标投诉主体包括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两类。但“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概念模糊,投诉主体的资格认定也就成为了投标投诉处理案件中需首先面对的一个较为棘手的法律问题。 为了明晰建设工程招投标投诉主体的范围,《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处理办法》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范围进行了界定,即“指投标人以外的,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尽管有上述规定,但“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仍是一个无法量化的标准。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中也规定,“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

笔者认为,判断投诉人(非投标人)是否具备合格的投诉人主体资格,即“是否与招标项目或者招标活动有直接和间接利益关系”,应当由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门依据具体的案件情况予以判定,属行政监督部门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高度重视投诉书的形式要求

为了防止投诉人滥用投诉权,规范投诉人的投诉行为,我国法律规定投诉人须以提交投诉书的方式进行投诉,并对投诉书的形式及内容设置严格要求。以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为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就对投诉书的内容及形式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并将其规定为投诉处理机关对投诉书进行初步审查,决定是否受理的重要考查因素。但很多投诉人在投诉时往往忽略了形式要求,导致其投诉无法被行政监督部门受理。笔者就曾处理过一起此类投诉,其投诉人为一具备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但因其投诉书缺少了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人的签字,经过审查,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决定不予受理,并在做出决定后对其进行了及时的书面告知。但此时已过10日的投诉期限要求,投诉人无法再进行投诉。

对投诉人的投诉书形式设置要求,是防止投诉人滥用投诉权利的合理而必要的举措,因此投诉人应在投诉时对其予以足够的重视,以避免因投诉书形式不符合要求而错失行使自己权利的时机。

对投诉举证不宜提过高要求

除了对投诉书形式的规定外,《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还要求投诉人必须提供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这一要求类似于民事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在招投标投诉中,这一要求对投诉人而言难度非常高,几乎不可能完成。

在目前的招投标实践中,存在不少串标、围标等违法行为,如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者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招标人向投标人泄露标底;招标人与投标人商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人或招标人额外补偿;招标人预先内定中标人等等。但上述行为具有极强的欺骗性和隐蔽性,很难发现。即便他人对其有所察觉,取证也非常困难。而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的规定,若要投诉投标过程的串标等违法行为,必须同时提供有效的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若无法取得充分的证

据,则投诉很可能无法被行政监督部门受理。

目前,我国的工程建设招投标投诉处理部门为建设主管部门,仅在招投标监督管理方面就承担着监督招投标程序和实体的合法性,负责处理招投标过程中的投诉,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等大量工作。行政监督部门面对大量的招投标活动,很难主动发现某个项目中存在违法行为,故其发现、查处违法行为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投诉人的投诉及其所提供的线索。但若投诉人因无法取证而无法向行政监督部门进行投诉,也就间接导致了大量违法行为不能被行政监督部门及时发现并查处,非常不利于招投标市场的发展与健全。由上可知,因现有规定对投诉人投诉设置了过高的要求,可能导致大量的违法行为因其隐蔽性和欺骗性而无法被发现,无法对其实施应有的制裁措施。笔者认为,鉴于法律已经对滥用投诉权、恶意投诉的行为规定了相应的罚则,行政监督机关一旦发现滥用投诉权的行为就有权依法做出处罚,故行政监督部门在对投诉人的投诉材料进行审查时,不宜要求投诉人承担过于严格的举证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根据投诉的事由以及招投标活动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每一投诉中投诉人应承担的举证责任,将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督充分结合起来。

行政监督部门要依法行使裁量权

由于招投标活动固有的复杂性,招投标投诉所涉及的问题是十分复杂多样的。以笔者的经验,在建设工程相关招投标项目方面的投诉主要有以下几类:一是对事实情况的投诉,如认为存在串标等行为,或认为某个中标候选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等;二是对适用法律的争议,如认为某个中标候选人不符合法定条件,或某个中标候选人某方面未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等;三是对评标、开标等程序方面的投诉,如认为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违反既定程序等。

投诉所涉问题的复杂多样,给投诉处理带来难度。《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条对行政监督部门如何做出处理决定进行了规定,但较为笼统。行政监督部门在具体实施中,还需针对不同投诉案件中的事实及问题,参照投诉所涉项目的《招标文件》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决定。但有些具体问题在上述文件中也没有具体规定,这就需要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进行正确、恰当的处理。

行政监督部门处理投诉的权限

由于招标投标活动参与的主体较多,有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等,每一个主体在招投标活动中均享有各自独立的权利与义务,行政监督部门的处理决定也会同样涉及到参与招投标的每一个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但按照现有法律规定,行政监督部门不能直接处分某些主体享有的权利,如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是相对独立的主体,在招投标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评标委员会依法享有独立评标的权利,除非出现了法定的情形,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时,一般不能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或者代替评标委员会对某个投标人的投标直接进行判定等等。但这并不意味着行政监督部门不能对评标委员会的评标行为进行监督,一旦发现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有违反招标文件或者法律规定的情况,行政监督机关可依法行使监督权,甚至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

笔者曾接触到一起招投标纠纷案件,投诉人的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要求,但评标委员会未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对该投标文件进行形式审查,而直接进行评标。行政监督机关经调查认定投标文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装订条件,属于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而评标委员会未使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条件进行形式审查,因此认定评标委员会使用了招标文件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标,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做出了重新评标的处理决定。而投诉人认为,该项目应当重新招标而非重新评标,并以此为由提起了行政复议。该案实际上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行政监督机关能否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二是若否定了评标委员会的部分评标结果,应当重新招标还是重新评标。

笔者认为,行政监督机关在该案的认定上符合法律规定。行政监督机关确实不能任意否定评标委员会的评标结果,但若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违反招标文件规定的程序,或者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条件进行评审,行政监督机关就有权予以否定,而且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行政监督部门在做出处理意见时,享有自由裁量权。根据《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的相关规定,上述情形重新评标或重新招标均符合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该案中投诉人的复议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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