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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律建议书

发布时间:2024-04-19 04:00:12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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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法律建议书篇一:财产权争议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法律意见书/律师函

乙××先生:

×××律师事务所接受甲×先生委托,通过查阅相关材料、调查取证,清楚了解了土地违约金一事整体情况。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向你方出具《法律意见书》/《律师函》。具体内容如下: 事实阐述

××年×月×日,你方与甲×先生共同出资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约定公司注册资本共计1000万元,你方出资700万,占70%股权;甲×先生出资300万,占30%股权。以上情况均在工商行政机关进行了备案。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的目的即是为了××地块的项目合作开发,双方约定:甲×先生利用个人资源依法取得××地块的使用权,由你方负责提供项目开发所需全部资金,项目开发所得,按股权比例分配。现甲×先生在已经依法取得××地块的使用权的情况下,因政府统一规划,决定将该地块收回并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500万元。而此时,项目尚未动工,你方亦未因此垫付任何资金。

法律分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五条“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第二十条“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第三条“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及第三十六条“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的

规定,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是以××有限责任公司名义进行申请的,政府支付的违约金属于××有限责任公司收益,应当按照股权比例,由股东双方进行分配,你方无权独享该收益,更不得抽逃出资或侵犯公司财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第一百五十九条“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的规定,你方若擅自转移公司财产,将构成职务侵占罪,承担刑事责任。你方如抽逃出资,将构成非法抽逃出资罪,同样将受到刑事处罚。 法律后果

甲×先生作为土地审批的经办人,该土地使用权的取得完全系凭借甲×先生的一己之力,你方在项目未动工的情况下,未垫付任何资金,从道义上讲,政府支付的1500万违约金理应归甲×先生一人所有,但甲×先生本着互利共赢的原则,同意依照法律规定,将扣除公司前期经营成本后剩余部分,作为公司收益,按照股权比例进行分配。在甲×先生作出如此大让步的情况下,若你方仍然拒绝,一意孤行,将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败诉的诉讼费用、对甲×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刑事责任、罚款等。除此之外,甲

×先生作为土地审批的唯一经办人,一旦放弃土地违约金,你方将无法获得任何利益。

综上所述,望你方仔细斟酌利弊得失,从合作共赢的角度出发,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违约金进行分配。否则,一切法律后果由你方承担。

财产法律建议书篇二:法律意见书范本

法律

财产法律建议书

意见书范本

法律意见书

致:

我所受您的委托和指示,特指派我所国家高级律师汤敏煌和陈永福,对您与浙江温州××××中学(以下简称××中学)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事宜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审查和分析,现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您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说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以供您在决策、协商、谈判或诉讼时参考之用。

一、 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法律依据及事实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3、《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

4、《中华人民共和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7、《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结论》;

8、您提供的本案事实口头情况说明;

9、您提供的本案其他相关知情人的说明和论述;

10、您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和资料等。

二、 关于本案的基本事实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与事实依据,特确认关于本案的下述基本事实:

2006年3月××日,在浙江省温州市××中学高三就读的×××(即您的儿子)下完晚自习后,于当晚11点半后,和同寝室同学×××、×××和×××在寝室喝酒聊天,一直延续到当晚凌晨1点左右才上床睡觉。在此期间,曾共同食用过几包泡面。第二日早晨,同寝室同学均起床后,发现一贯起床最早的×××竟然一反常态的仍在鼾睡之中,于是揭开被子欲叫其起床,但却发现×××没有反应,于是急忙

将其抬出寝室并通知该校老师,迅速将×××送往浙江省温州市××医院急救,但是在送到医院检查之后,×××早已死亡。

2006年3月××日,浙江省温州市×××公安局作出《尸体死亡法医鉴定报告结论》。该报告认定:死者×××死亡原因排除酒精中毒、饮酒过量致死的可能;也排除食物中毒可能;同时亦排除被人殴打或致伤死亡的可能。该报告同时认定:尸体死亡真正原因和结论需要进行尸体解剖后才能最终确定。

另查明:×××死亡事发当晚,和寝室同学共同饮酒数量为××毫升,其中×××饮酒数量大概为××毫升。当晚12点左右,曾有学校负责寝室日常管理的巡逻员来过×××和同学饮酒的寝室,但是其对于喝酒行为并未作出任何制止或劝阻。 还查明:以您为首的死者家属坚决不同意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的进一步解剖和鉴定,到目前为止公安机关仍然没有作出尸体死亡的最终鉴定报告结论。

三、 您应提供的其他证据材料

1、××中学学生日常行为守则;

2、××中学日常学习生活管理制度和规章文件;

3、××中学校医院设施条件管理制度和规章文件;

4、××中学寝室管理规章制度文件;

5、死者×××是否年满18周岁的证明或材料;

6、死者×××平常身体健康状况的证明或证言;

7、死者×××身体健康的体检报告书等文件;

8、公安机关对死者尸体最终检验或鉴定的相关文书;

9、凡是与本案相关的,其他应当提供的材料。

当然,所有证据材料均必须有原件。

四、 本案的法理分析

根据本法律意见书第一条中所述的法律、法规以及第二条中所确认的基本事实,对本案进行法理分析如下:

1、本案的法律性质分析

本案是一起在校学生在校住宿期间,因学校疏于管理,没有严格履行对学生的教育、监管和保护义务,引起学生死亡结果所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2、本案民事侵权责任的承担

按照我国《民事通则》第98条之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我国《教育法》第29条之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再按照《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9条之规定:“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

的;……”。我们认为:在本案中,学生×××的生命健康权依法不受侵犯,作为对学生负有教育、管理和保护职责的××中学,对于其学生在校期间的人身、财产安全负有法定的保护义务,而××中学显然违反了这种法律所赋予的义务,理应承担法律所规定的相应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学校本应制定严格规范的“寝室宿舍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而作为学校宿舍巡视管理的工作人员却疏于管理,没有严格执行学校的规章制度,违反其本应履行的职责,在明明知道并且亲眼所见×××等人在寝室喝酒的情形下,不但没有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反而没有予以任何理睬当即离去,这无疑等同于放纵了学生的喝酒行为,最终导致本案×××死亡结果事实的发生。

很明显:在本案中,学校工作人员的行为具有明显的主观过错,依法应当由其所属的××学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本案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本案的地域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9条之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也就是×××死亡所在地,在本案中也是被告××学校所在地,因此如果要提供诉讼,则本案应当由学校所在地法院管辖。

(2)、本案的级别管辖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条之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人身损害侵权赔偿案不属于法定的重大案件,一

审应当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本案中也就是由××学校所在地的区或县人民法院管辖。

四、关于本案的法律意见

1、关于本案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意见:

通过上述法理分析,我们认为:××中学违反法律规定,没有严格履行对学生的生命健康保护义务,其放纵学生喝酒、疏于管理的行为和×××死亡结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而且事后没有及时采取抢救措施,构成了对×××生命健康权的严重侵犯,理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此在本案中,您作为死者×××的近亲属属于赔偿权利人,有权请求××中学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7条之规定:“……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那么在本案中结合实际,上述法定费用可以确定如下:

(1)丧葬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7条之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那么在本案中,您请求丧葬费的标准应当以温州市2005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的6倍来计算确定。

(2)死亡赔偿费数额为2005年度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年标准计算。

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29条之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

算”。在本案中,温州是管辖法院所在地,×××属于城镇居民户口,其死亡赔偿费应该按照温州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标准的20倍来计算。

(3)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以你们作为亲属实际支出的发票和凭证为准。

上述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是指你们作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所花费的合理、必要的支出,你们可以按照普通一般正常的要求来主张,不能过份高于通常标准,而且必须出示你们亲属实际花销的发票和凭证。

最后需要提示的是: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5条之规定: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而您所在的温州市是属于国务院特别规定的计划单列市,因此上述数据应当以温州市统计局公布的2005年度数据作为计算基准。

2、关于本案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意见:

(一)精神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所谓精神损害是指加害人的侵权行为对民事主体精神活动的损害,包括生理上和心理上的损害,也包括精神利益的损害。生理上的损害主要是侵犯权利人的生命、健康、身体各部分所造成的肉体上的痛苦;心理上的损害主要是对权利人的情绪、感情、思维、意识等进行伤害造成受害人心理上产生恐惧、不安、愤怒、焦虑、悲伤抑郁等不良心态。

本案中××中学疏于管理和教导的行为已经导致了×××死亡结果的发生,是对其生理最大极限的伤害,依法应当向作为死者近亲属的您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而且×××死亡结果的发生,对您所造成的内心里情绪的悲痛、感情的悲伤和痛苦是不能用任何言语来形容的,显然要比对单纯的健康权或其他的侵害要强烈的多,是一种最残忍的对生理上的践踏。因此,本案中精神损害事实是客观存在的,按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赔偿。

(二)确定本案的赔偿原则和标准。

(1)法律关于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立法目的。精神损害赔偿立法的目的具有补偿性、抚慰性和惩罚性的原则,但我国法律并没有明文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标准和数额,因此法庭要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就必须在以这三大原则作为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由法官进行自由裁量。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必须先要与赔偿

财产法律建议书篇三:金融法律实务 法律意见书

关于某抵押房屋所涉及

债务清偿问题的

法律意见书

主要法律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城市房地产抵押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政策及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

一、关于抵押房屋的基本情况

1、房屋属于不动产,作为抵押物符合法律规定,房屋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借款人。

2、A银行为借款人的债权人,为房屋的抵押权人,抵押已经登记并生效。房屋属于不动产,其抵押适用登记生效主义。

3、B银行对房屋不享有抵押权,但基于债权人的地位,在债务人未能如期清偿债务时,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房屋进行查封,以清偿债务。

二、关于优先受偿权

(一)法律关系

从提供的资料可得出,借款人与A银行、B银行均为债权债务关系,但A银行享有对房屋的抵押权而B银行不享有。

(二)清偿顺序

根据《物权法》第174条关于担保物权物上代位性,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

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我国《担保法》第54条规定,抵押合同以登记生效的,按照登记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我国《物权法》第199条也规定,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因此,对于同一房屋上抵押权之间的冲突,无论是重复抵押还是再抵押,皆按照先登记原则和同时同序原则,确立清偿顺序。清偿顺序,A银行优先于B银行。

对于抵押财产变现后的处理,物权法第198条规定,抵押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但鉴于A银行的债权尚未到期,所以可以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或者提存。

三、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包括三种,即抵押物拍卖、折价和变卖。建议以拍卖方式进行,以更显公平。

四、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

A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可以就房屋拍卖、变卖或者折价后所得价款得到优先受偿,鉴于A银行的债权尚未到期,因此可以提前清偿或者提存。清偿A银行债权后,剩余价款用于清偿B银行的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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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一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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