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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出站落户介绍信

发布时间:2024-04-24 18:10:40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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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后出站落户介绍信篇一:出站博士后办理户口程序及注意事项

出站博士后办理户口程序及注意事项

一、留校工作

1.去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办理离站手续时,提供随迁家属的身份证号、户口迁出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及详细地址(配偶与子女户口需在一处),开出:

A.给中关村派出所的办理落户《介绍信》 B.给北京市公安局的《介绍信》

若有家属随迁的或博士后本人户口未在北京办理进站手续的,还需开具 “调动人员登记表”,切记复印两份B和《调动人员登记表》备用(一份交校博管办存入本人档案,一份本人留用)。

2. 去校人事处调配科报到,开具:C.给中关村派出所的证明D.给北京市公安局的《落户地址介绍信》

3. 去校集体户口办公室,出示A、C,取:E.集体户口卡 ,办理离校单盖章手续

4.去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办公室,把B、D、E、本人身份证(有家属从外地随迁户口的博士后还要提供家属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家属户口簿,均为原件)交给经办人,开出:F.《入户通知单》(G.给家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H.给落户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

5. 持G到家属所在派出所开出:I.《户口迁移证》

6. 带2张1寸大头照片到校集体户口办公室,交C、E、F、H、I,办理落户手续。

7. 如果本人户口在北京,但不在中关村派出所,同时又不迁家属户口的。在征得中关村派出所同意后,到迁出地派出所取得:E.集体户口卡 ;再到校保卫处集体户口办公室,交C、E、F和相片,办理落户手续。

二、到本市其它单位工作

1. 去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提供本人户口迁入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及可随迁家属的身份证号、户口迁出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及地址(配偶与子女户口需在一处),开具:

A. 给中关村派出所的户口迁移《介绍信》

B. 给北京市公安局的《介绍信》

若有家属随迁的或博士后本人户口未在北京办理进站手续的,还需开具 “调动人员登记表”,切记复印两份B和《调动人员登记表》备用(一份交校博管办存入本人档案,一份本人留用)。

2. 去校集体户口办公室,出示A,取: C.集体户口卡 ,办理离校单盖章手续

3. 户口落在单位集体户或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的,到所去工作单位报到,同时开具 D. 给北京市公安局的《落户地址介绍信》(写明允许落户人姓名、人数、集体户地址及所属派出所)。

4. 去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办公室,把B、C、D、本人身份证(有家属从外地随迁户口的博士后还要提供家属身份证、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医学证明、家属户口簿,均为原件)交给经办人,开出:E.《入户通知单》(F.给家属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G.给落户派出所的《准予迁入证明》)

5. 持F到家属所在派出所开出:H.《户口迁移证》

6. 去接收单位所属派出所,凭C、E、G、H办理落户手续。

7. 其他特殊情况注意事项:

(1)户口落本人在京房产的,去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办公室时须持合法住所证明(本人或配偶名下的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及物业公司出具的已经入住证明原件),单位分配住房并允许落户的,单位人事部门出具允许落户介绍信。

(2)户口落本人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户口所在地的,去北京市公安局户籍办公室时须持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

(3)博士后本人户口未在北京办理进站手续的,须持博士后本人户口簿(集体户口者持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口卡首页或常住人口登记卡片原件及户籍证明)。

(4)随迁子女当年超过18周岁(含18周岁)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须持在校证明,待业人员须持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出具的无业证明。

(5)第二胎子女随迁须持二胎准生证、出生医学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6)调入人为离婚或再婚子女随迁的,须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或离婚判决(离婚证及协议或判决上必须明确子女归属问题)。

(7)如果随迁配偶到本市无人事权的公司工作需要调转档案的,须先将配偶档案转到原档案所在地人才,再到全国人才(电话:010-84214710或010-84214713)开调档函,将档案调到北京。

三、去外地工作

1.去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提供本人户口迁入单位或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及可随迁家属的身份证号、户口迁出所在地派出所名称及地址(配偶与子女户口需在一处),开出:

A.《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 B.给接收单位的《博士后分配工作介绍信》

C.给户口迁入地公安局的《介绍信》 D.给中关村派出所的《介绍信》

切记复印两份A和C备用(一份交校博管办存入本人档案,一份本人留用)。。

2. 到校保卫处集体户口办公室,出示B、C、D 取得:E.集体户口卡和本人户籍信息

3. 到中关村派出所,把D、E交经办人,开出:F.《户口迁移证》

4. 去户口迁入地公安局,把A、B、C、E、F交经办人(其他需要携带的证明、证件等请事先向迁入地公安局问清楚)开出: G.《准予迁入证明》办理落户手续。

四、出国

出站后自费出国的博士后档案及户口必须迁出学校,户口迁到家庭所在地,档案放到家庭所在地人才交流中心。

备注:

1. 校保卫处集体户口办公室地址:清华汽车楼旁大十字路口西北角,南北主干道西侧保卫处院内,电话:62783270。

2. 博士后研究人员配偶为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出国人员出站时不办理户口随迁。

3. 中国博士后基金会博士后评估与服务处(周1-5上午8:30-11:30)地址:北京科技大学南门内直行约50米博士后公寓院内304房间,电话:62335024

4.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接待室(周1-5全天办理 上午:8:45-11:30 下午:13:30-17:30)地址:丰台区成寿寺路甲19号(南三环附近)。可在清华西门乘826到成寿寺北口下车;或乘300、830、368、特8路成寿寺下车,路口往南400米路西;或乘812、39支、732、807、小35、826、732、730、946路成寿寺下车。电话:87682143

2007年7月10日

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关于印发《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的通知

http:// 2007-03-21 10:52 烟台人事编制信息网【大 中 小】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各博士后设站单位: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使博士后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更好地为培养高层次人才服务,现将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八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九章 附则

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博士后事业健康发展,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实施人才战略的方针制定规定。

第二条 国家建立博士后制度,旨在培养、吸引和使用高层次优秀人才。博士后管理工作坚持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站是指在高等学校或科研院所的一级学科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本规定所称工作站是指在企业、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和特殊的区域性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和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组织。

在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研究工作的人员称为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人事部主管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负责制定全国博士后管理工作的政策、规章、规划,并组织实施。

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由国务院人事、科技、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有关地区的负责人和专家组成,负责对全国博士后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和协调。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负责全国博士后工作具体业务及日常管理。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的人事(干部)部门,按有关规定负责本地区和本部门的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七条 设有流动站、工作站的单位(以下简称设站单位)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 流动站、工作站的设立

第八条 高等学校和科研院所申请设立流动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和一定数量的博士生指导教师,并已培养出取得博士学位的人员;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着高水平的研究项目,科研工作处于国内前列;具有必需的科研条件和科研经费,并能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九条 大型、特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科研生产型事业单位,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留学人员创业园区等企业或其他组织申请设立工作站,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具有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或健全的研究与开发机构,有高水平的科技人员队伍和高水平的科研项目;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重视人才工作,能为博士后研究售货员提供较好的科研条件和必要的生活条件。

第十条 流动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由人事部和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核批准。 第十一条 工作站的设立,由拟设站单位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或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专家评议,由人事部审核批准。

第四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招收

第十二条 已取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以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三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设站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和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留学博士回国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由国家按国内同类人员的标准进行资助,可以自主选择设站单位或具有开展博士后研究条件的非设站单位(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也可以依托国内的重大科研项目在国外完成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五条 设站单位培养的博士,除特殊情况经批准外,不得申请进本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的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六条 工作站应当与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双方单位应当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共同受益的原则签定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对具有独立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能力的工作站,经批准可以单独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十七条 设站单位对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人员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和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评议审核,择优招收,按有关规定办理进站和落户手续,并在人事部注册登记。

第十八条 对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的非设站单位或已设站单位的非设站学科,经批准可以依托国家重大科研项目,招收项目博士后研究人员。

第五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两年,也可以根据科研工作需要适当处长,但最长不超过三年。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后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其行政、工资、组织等关系由设站单位按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与设站单位签订工作协议。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项目需要,经设站单位批准,可以到国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如因科研工作需要,经批准可以适当处长。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当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研究成果突出、表现优秀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受警告以外行政处分的;

(三)无故旷工连续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一个月以上的;

(四)长期患病难以完成研究项目的;

(五)出国逾期不归超过一个月的;

(六)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退站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再享受博士后研究人员待遇,其户口迁落手续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或人事部协助办理。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

第二十六条 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进行评审,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其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其评定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第二十九条 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监制的《博士后证书》。

第六章 博士后经费管理及工作评估

第三十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是用于博士后研究人员日常生活和科研补助的专项经费。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来源于中央财政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和设站单位筹资。

第三十一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由设站单位统一管理,单独立账,专款专用。设站单位可以提取不高于博士后日常经费总额3%的经费用于本单位博士后管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的资助标准,由人事部和财政部共同制定,各设站单位自筹经费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的经费标准不得低于国家所定标准。

第三十三条 建立和推行博士后工作评估制度,加强和规范博士后管理工作。具体评估办法由人事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人事部根据评估结果,对管理工作优秀的设站单位进行表彰,对管理不善的设站单位予以警告、限期整改或取消其设站资格。

第七章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福利、户口迁移及其配偶子女的随迁

第三十五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设站单位同岗位同条件人员工资标准的原则,由设站单位和本人协商确定。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应视同本单位在职人员管理,按其进站时间和有关规定享受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同等的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等福利待遇。

第三十六条 设站单位应当采取多种形式为博士后研究人员提供住房等必要的生活条件。设站单位提供博士后公寓的,其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应当及时从博士后公寓中迁出。

第三十七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在设站单位所在城市落常住户口,凭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可以随其流动,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公 安派出所办理暂住户口手续。

第三十八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期满出站,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九条 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可以凭人事部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司或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部门的介绍信,办理其子

博士后出站落户介绍信

女入托、入学的有关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设站单位应当给予协助。

第八章 博士后科学基金

第四十条 国家设立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博士后研究人员中有科研潜力和杰出才能的年轻优秀人才。

博士后出站落户介绍信篇二:博士后出站申请

博士后出站申请

一、出站申请流程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工作总结、研究报告等书面材料。须送交一份研究报告给国家图书馆留存。

2、设站单位接到博士后研究人员的出站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研究工作进行评审,并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

3、经设站单位审核允许出站的,还须报经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并由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出具如下材料

a. 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签批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b. 《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工作介绍信》(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不适用);

c.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落户介绍信和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出站后不能自主择业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或配偶为现役军人、在读的大、中专学生、本科生、研究生、出国人员均不适用);

d. 《配偶档案调动介绍信》。适用于分配在北京地区工作,档案需存放在全国人才流动中心的博士后配偶;

e. 《博士后证书》。对考核合格的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颁发由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统一印制、编号和盖章的《博士后证书》。

二、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材料

1、办理出站手续需要的基本材料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审批表》;

《接受函》,由具备独立人事权限的接受单位出具;

设站单位对博士后身份证、结婚证和子女出生证(或独生子女证)进行核查并由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已完成出站报告

2、出站需提供的其他特殊材料:

攻读博士学位期间为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以在职人员身份做博士后的人员进站时未提供有关单位写明“出站后可自主选择工作”材料的,出站后如自主选择工作,必须出具委托代培、定向培养和原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其自主选择工作的证明;

现役军人博士后转业到地方工作,需出具军人转业(复员)证明,或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同意转业的证明,或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的转业(复员)批函;办理落户手续还需到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开具介绍信。

地方博士后研究人员分配到军队系统工作,应出具军队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函;

获得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金的博士后研究人员还须提交《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总结报告》。

设站单位应将以上材料汇总后,到有关部门办理出站手续。

三、其他有关事项及要求

1、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必须出站,或者转到另一个设站单位从事博士后研究人员(即做二站博士后,目前政策只允许做两站博士后);

2、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在职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3、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设站单位可以根据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工作成果,在出站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博士后研究人员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博士后研究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可与设站单位工作人员一同进行,也可以出站后再由接收单位委托设站单位评审或由设站单位提出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建议。在工作站工作的博士后研究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可由与其联合培养博士后研究人员的流动站单位受理评审,或由工作站单位所在地高级专业技术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4、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及退站人员的职务工资标准

出站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第一或第二站工作期满分配工作后,在接受单位未聘任其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前,其职务工资标准仍按在站期间的标准确定,聘任正式专业技术职务后,按所聘职务确定相应的职务工资标准,但不应低于在站期间的标准。对于德才特别优秀、成绩非常显著的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回军队系统工作,可按照国务院军转办公室、公安部、人事部、总政治部

[1993]政联字第4号文件的规定,高定一至二级专业技术等级工资。

博士后研究人员如在第一站工作期间退站,他们退站后的职务工资按博士毕业生的标准确定;如在第二站期间退站,则按博士后研究人员第一站出站的标准确定。

5、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的工作安排

现役军人博士后研究人员出站后回原部队单位,原部队单位要确保安排对口的工作。若安排对口工作有困难,可在大军区级单位或全军范围内调整安排。

6、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自费出国的相关手续办理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出站申请自费出国,可按自费出国的有关规定由设站单位或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办理有关手续。如当地省(市)人才交流中心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本人的档案及户口,全国博管办或有关省(市)博士后管理部门可为其办理相关手续,但不办理其配偶、子女户口随迁手续。

博士后出站落户介绍信篇三:博士后办理出站程序和流程图201403

清华大学博士后办理出站程序

一、 出站前需做工作:

1. 领取离校通知单。校博管办于博士后出站前两个月将离校通知单发至博士后所在院系博士后管理老师处,由该老师转

交博士后合作导师(以便合作导师提前安排好博士后的科研工作),再由合作导师转交给博士后本人。

2. 填写出站采集信息。出站评审前1-2周(也可提前进行)登陆信息门户 (“体验新门户”)

“综合”—“人事”-“人事管理”—“博士后信息采集”,填写出站采集信息并提交,由校博管办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打印相关出站材料)

3. 准备出站报告,进行出站科研评审。对两年来的科研工作进行总结,写出博士后研究报告(参考材料见清华大学信息

门户http://portal.tsinghua.edu.cn/“办公指南”-“表格下载”-“人事表格下载”-“博士后管理”-“5.3出站 博士后研究报告撰写参考材料”),于评审会前交专家评审(评审会程序详见“5.2出站 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办法、评审程序”)。打印、下载《清华大学博士后期满出站科研工作评审表》以备评审会使用,登陆信息门户/“人事网上办公”-“人事信息采集”-“博士后信息采集”打印评审表第一部分,从/“办公指南”-“表格下载”-“人事表格下载”-“博士后管理”-“5.1”中下载评审表第二部分。

4. 准备其他出站材料。登陆信息门户/“人事网上办公”-“人事信息采集”-“博士后信息采集”,打印《博士后研究

人员工作期满登记表》,并到/“办公指南”-“表格下载”-“人事表格下载”-“博士后管理”-“5.1”中下载并填写下列表格:①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 ②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 ③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意见表;④流动站鉴定意见表

填写注意事项如下:

(1)

(2)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业务考核表》由博士后所在研究所(室)负责人填写。 《博士后研究人员工作期满审批表》第一栏由博士后所在院系流动站负责人填写,并加盖院系公章。第二栏“流动站设站单位博士后主管部门”处由校博管办填写。企业联合招收的博士后,由企业工作站在“工作站设站单位博士后工作主管部门”处签字盖章。

(3) 《博士后研究人员接收单位意见表》由接收单位填写,如接收单位为需按照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有关规定执行的

单位,应明确接收博士后研究人员为编制内人员,注明工作岗位,并要求盖接收单位人事部门的章及负责人签字。出站不可以自主择业须回原单位的博士后不用提供接收单位意见表。如博士后原单位出具了同意自主择业的函,该博士后可进行自主择业,并将同意自主择业的函(及复印件两份)与出站材料一并交到校博管办。分配到军队系统的,应出具师以上干部部门的接收单位意见表或解放军总政治部的调令。没有人事权的单位要求在接收单位意见表上盖接收单位公章并加上人才服务机构的意见并加盖公章(随迁家属户口的需出具人才服务机构同意接收家属户口的说明),提供本人和公司所签劳动合同原件,同时提供接收单位与人才服务机构委托存档的协议首页及签章页的复印件并加盖接收单位公章。出国工作的,提供家庭所在地人才服务机构的接收单位意见表。

(4) 《流动站鉴定意见表》由院系博士后管理老师为博士后准备,加盖院系公章。

5. 准备《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婚育状况登记表》。人事关系在清华大学的需要办理,人事关系不在清华的不需要办理。

出站前一个月到http://portal.tsinghua.edu.cn/ “部门信息”-“清华园街道办事处”-“表格下载”处下载《清华大学博士后出站婚育状况登记表》,携带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子女出生证等材料到院系管计划生育的老师处签字盖章,并由管计生的老师到街道计划生育办公室(一区65号便民服务厅,照澜园服务楼向东200米,电话83661)签字盖章后交回博士后本人,与其他出站材料一并交到博管办 ,存入本人人事档案。

6. 获得博士后基金人员登录中国博士后网站(/retype/zoom/e04828700242a8956bece4eb?pn=4&x=0&y=0&raww=1178&rawh=792&o=jpg_6_0_______&type=pic&aimh=322.71646859083194&md5sum=6f5f185304443d5627ca568804441146&sign=acc5cca123&zoom=&png=805-&jpg=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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