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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2024-04-24 16:26:04 影响了:

 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xx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x 政办发〔2020〕36 号)精神,助力“减证便民”行动,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企业和群众在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各级行政机关)申请办理的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和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坚持问题导向、高效便民、协同推进、风险可控的原则,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切实解决企业和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二、工作措施 (一)明确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本方案所称证明,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依法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提供的需要由行政机关或者其他机构出具、用以描述客观事实或者表明符合特定条件的材料。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办理行政事项时,行政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下同)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行政事项的工作机制。

 各镇、各部门要根据证明和证明事项承诺制的内容范围,结合工作实际,确定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按照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除直接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公共安全、金融业审慎监管、生态环境保护,直接关系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以及重要涉外等风险较大、纠错成本较高、损害难以挽回的证明事项外,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二)确定告知承诺制适用对象。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应当提交法律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要求的证明。申请人存在失信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承诺等情形的,在信用修复前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各级行政机关可针对事项特点制定“告知承诺制负面清单”,明确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情形或对象。

 (三)规范告知承诺制工作流程。各级行政机关要按照内容完备、权责清晰、通俗易懂的要求,科学编制告知承诺制工作规程,修改完善办事指南,制作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形成一套事项设定科学、办事流程简便、从业人员规范的工作制度。办事指南和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要通过相关对外服务场所、县政府网站等渠道公布,方便申请人查阅、索取或者下载。书面告知的内容应当包括事项名称,设定依据,证明内容或者许可条件和材料要求,承诺方式,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行政机关核查权力,承诺书是否公开、公开范围及时限等。要坚持实事求是,相关要求要可量化、易操作,不含模糊表述或者兜底条款。书面承诺的内容应当包括申请人已知晓告知事项、已符合相关条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以及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等。(责任单位 :各镇、各部门,配合单位:县政府信息中心、县行政审批局,完成时限:2021 年 3 月) (四)加强事中事后核查。各级行政机关要针对事项特点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作为确定核查办法的重要因素,明确核查时间、标准、方式以

 及是否免予核查。对免予核查的事项,综合运用“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监管、“互联网+监管”、智慧监管等方式实施日常监管,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企业和群众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对需要核查的事项,各级行政机关要利用政务信息共享平台比对相关数据,实施在线核查;也可通过检查、勘验等方式开展现场核查,并依托“互联网+监管”平台和应用程序等,建立承诺情况推送机制,为一线监管执法提供信息支撑。对于核查难度大、社会关注度高,且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事项,探索建立告知承诺书公示制度,鼓励申请人主动在社区或相关对外服务场所、网站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各级行政机关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若发现不实承诺要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纳入信用记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各级行政机关对于无法在线核查、现场核查的数据,可以请求其他行政机关协助核查,被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应当及时履行协助义务,不得推诿或者拒绝,指定专门机构和人员对相关信息数据进行调阅,对核查事项的真实性进行确认并以适当方式进行反馈,有特别时限要求的,按照要求的时限进行反馈;确有原因不能提供协助的,应当书面告知请求协助的行政机关并说明理由。

 (五)健全信用监管机制。县发改局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工作机制,及时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共享给有关行政机关。各级行政机关要依法科学界定告知承诺失信行为,将承诺人履行承诺情况全面纳入信用记录,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按照信用状况,实施分类精准监管,探索建立信用修复、异议处理机制。依法建立申请人诚信档案和虚假承诺黑名单制度,根据虚假承诺造成的社会影响进行失信程度分级,区分不同失信情形实施相应惩戒措施,加强部门联动,完善“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联合惩戒机制,不断营造守信有激励、失信必惩戒的社会氛围。

 (六)强化风险防范措施。各级行政机关要梳理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风险点,制定防控措施,切实提高风险防范能力。建立承诺退出机制,在行政事项办结前,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可以撤回承诺申请,撤回后应当按原程序办理。办理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第三人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时,要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等规定,通过相关对外服务场所、门户网站和陕西政务服务网等向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接受社会监督。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做好有关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对涉及经济利益价值较高、事中事后核查难度较大的事项,可以探索引入责任保险制度,降低实行告知承诺制可能引发的行政赔偿风险。

  三、工作步骤 (一)制定清单清单。各镇、各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坚持最大限度利民便民原则,认真研究制定实行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见附件),于2021 年 3 月 12 日前将清单报县司法局,由县司法局依法依规审核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由各镇、各部门在相关对外服务场所、县政府门户网站等渠道公布。县司法局负责指导各镇、各部门做好清单制定工作。(责任单位:县司法局,配合单位:各镇、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 年 3 月) (二)全面推行落实。各级行政机关要根据告知承诺制证明事项目录,制定搞事承诺书格式文本,修改办事指南、简化办事流程、建立核查机制,于 3 月底前形成规范有序的告知承诺制工作制度并对外公布实施,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全面推行。

 (三)健全监管机制。县发改局要打通信息壁垒,实现数据资源跨地区、跨部门、跨层级联通共享,建立告知承诺制在线核查支撑体系;要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建立告知承诺信用信息记录、归集、公示工作机制,及时将承诺人的信用状况共享给有关行政机关。(责任单位 :县发改局,配合单位:各镇。各部门,完成时限:2021 年 12 月)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领导,抓好组织实施。主要负责同志作为本辖区、本部门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及时了解掌握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举措、结果有考核。县司法局牵头,建立审改、司法行政、政务服务、信息公开、电子政务、发改、公安、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单位参加的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谋划,严格审核把关,充分发挥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作用,确保按时完成任务。各相关部门要加强与市级的沟通衔接,密切跟踪政策动向,全面准确把握上级要求,督促指导本系统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对于办理行政许可之外的其他事项缺少虚假承诺处罚规则的领域,要加强调研分析,适时提出立法修改建议。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级各部门要适时组织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学习培训,做好告知承诺制的宣传解读和工作培训,多渠道、全方位宣传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的重要意义、主要做法、典型经验和实施效果等,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对告知承诺制的意见建议,企业群众通过陕西政务服务平网或“12345”服务热线反映对各类证明问题的咨询、投诉、举报,要及时转送至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办理,确保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缺德实效,为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督促检查。县司法局要把全面推行告知承诺制工作推进情况纳入年度法治建设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列为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督查内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主动性。对工作中表现突出、企业和群众评价满意度高的单位及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建立督查情况通报制度,对工作中违法违纪的单位及人员要及时提交相关部门依法依纪问责。建立健全改革容错机制,属于合理容错情形的,对相关单位和人员依法依纪免除相关责任或者减轻、从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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