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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思路

发布时间:2024-04-20 01:08:06 影响了:

2020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工作思路

工作计划是对一定时期的工作预先作出的安排和打算,工作中都需要制定工作计划。计划本身又是对工作进度和质量的考核标准,对大家有较强的约束和督促作用。所以计划对工作既有指导作用,又有推动作用,搞好工作计划,是建立正常的工作秩序,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手段。为此收录了一些范文,希望能为大家提供帮助。

退休年龄特别是女性退休年龄是参保人员非常关心的问题,切实关系到自身权利。现行关于退休年龄的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以及依据此规定制定的实施意见等。现将有关退休年龄的政策加以解读,供参保人员参照。

一、男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的确定相对简单,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报退休:

1.年满60周岁的;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年满55周岁的;

3.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年满50周岁的。

二、女性参保人员退休年龄的确定相对复杂,整体上可以分为50岁、55岁、45岁三类。

1.符合下列条件的女参保人员的退休年龄为50周岁:

(1)单位在职女职工。由企业招收录用,在工人岗位上工作,并由单位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女职工。包括曾经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保缴费、申请退休时在企业等用人单位参保缴费,符合一定缴费年限要求的女工人。

(2)原固定工身份的女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和灵活就业人员。“固定工”,也称为“正式工”,是建国后至80年代计划经济时期的历史产物。“原固定工身份”的人员包括:原为用人单位固定工,后因用人单位破产、关闭、改制等原因离开单位的人员;原为用人单位固定工,后因用人单位改制或用工制度改革与用人单位重新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人员;原为用人单位固定工,后与单位终止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等。参保人员的用工性质在其本人的档案中均有明确记录。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并达到规定年限的;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年满45周岁可以退休。

3.其他女参保人员55周岁。包括用人单位女职工中干部身份人员、管理岗位人员以及没有“原固定工身份”的保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失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灵活就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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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视角下的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养老保险制度作为20世纪最伟大的成就之一,一直起着推动社会进步,维护社会稳定的积极作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它可以有效地降低老年贫困率,解决社会风险造成的一部分劳动者退休后无法享受基本生活水平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可以有效地促进社会平等和安全,从根本上为解决社会不平等与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制度上的保障。

然而,随着我国社会经济中养老金差距过大、老年贫困人口增加、“退保”事件迭起等现象的日渐显现,如何进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成为了社会舆论话题。在阅读了相关文献的基础上,我了解到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的在于为老年人提供可靠的养老金替代率,避免陷入老年贫困,使其通过累积制的个人账户获得超过总额工资增长率的投资收益。然而现实操作中,我国对个人账户仅采取参照一年期银行存款利息计息,这与制度设计之初关于收益率可与工资增长率相当的假设相去甚远。因此,进行何种改革让大众受益最多更广,真正体现公平合理,成为了讨论的焦点话题。

下面,我将从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存在的缺陷以及相应的改进措施等几个方面来论述我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进行公平化改革的一些认识。具体内容如下:

(一)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发展历程:

20世纪90年代以前,我国实行的是“先收现付”的养老保险制度,即职工参加养老保险计划期间的缴费并非直接用于自己,而是用于已退休职工的养老支出,因而没有养老金的积累。

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旧有的制度安排已不能适应新形式的发展,因此必须进行改革。1997年《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正式将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统一为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部分积累制”。

当前,我国养老保险制度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城镇企业的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机关事业单位的离退休养老制度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其中,城镇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又分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层次。通常意义上的养老保险主要是指城镇企业职工的基本养老保险。这是我国当前养老保障体系的核心部分。虽然改革使养老保险制度逐步完善起来,但是个人账户空帐、保障水平不同等问题仍没有得到根本解决。

(二)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的主要缺陷:

1、制度中保障主体城乡发展不统一,形成“二元格局”。养老保险的对象应该是全体社会成员,然而受生产力水平和国家财力的制约,传统体制下仅为城市居民提供了较全面的保障,农村居民基本无保障,虽然养老保险体制的覆盖范围随着改革的推进逐步扩大着,但是城乡居民之间保障权利的严重不平衡却成为了现实。

2、制度中对政府职能的规定不清晰。由于缺乏科学理论的指导,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尚未建立,政府政策带有随意性、临时性和非连续性,养老发展各地区存在差距。此外,未正确区分出和规定出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不同角色定位,形成“人人靠社保,社保靠财政,财政靠中央”的局面,责任难以落实,不能及时保障大众的权益。

3、养老保险制度中的监督和问责机制不完善。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存在立法不健全、立法层次低、缺乏法律责任制度等问题,因而必然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如缺乏对欠缴保费的行为的法律制裁措施、非法挪用社保基金的行为得不到有效解决。因此,必须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监督和问责机制,合理使用社保基金,保障大众权益。

(三)实现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的政策建议:

1、尽快完善、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设计。即要通过适当的调查,研究制定出恰当的养老保险范围、项目、费率、水平等具体的养老保险方法,从制度层面上解决体制问题,改善城乡发展不平衡、保障对象待遇不统一等现象。制度完善才是促进养老保险事业顺利发展的前提和基础。

2、严格规范养老保险金领取和使用条件。首先,要严格控制提前退休的条件,真正做到只有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人才能领取养老保险基本;其次,对仍在就业的退休人员,若其收入高于最低生活保障线,应及时停发养老金并继续上缴养老保险费;最后,严格审核养老保险基金的发放情况,建立基金支付的制约机制,做到透明化操作。

3、将“隐形养老金债务”显化,建设可持续的养老金体系。这一措施,有利于社会公平,也将提升养老保险体系的透明性和共性度,从而提升投保率。显化养老金债务,能让民众清晰地了解到养老基金的现状,有利于吸纳资金。因而,要通过显化方式来促进养老保险事业的良性发展。

当然改革措施还有很多,但我认为这三点便是目前最需要进行改革的,也是

能促使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公平合理化发展的关键环节。

真正公平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应该是所有公民公正公平的享有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权利,既要避免同为公民,一部分享有基本养老保险权益而另一部分却享受不到的状况,也要尽量避免同为公民,相同的状况下却因工作岗位、工作性质不同而基本养老保险权益差别较大的状况。这既是我国进行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也是改革最值得借鉴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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