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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渡口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发布时间:2024-04-25 14:57:05 影响了:

  船舶渡口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

  依据《X 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和《X 省乡镇船舶安全管理办法》,为切实加强对我镇船舶渡口的安全管理,村委会要将责任分解到各渡口和各 船只,并签订责任书。

 一、强化领导,明确责任,落实“三查”,确保安全。

 1、辖区内的第一责任人要经常查询船只隐患,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船员学习,传授安全防范知识,制定安全管理措施,做到有安全培训教育例会记录,有安全检查记录,有隐患整改,违规违章肇事处理记录。

 2、所有有船只和渡口的村必须落实干部定岗定责,实行一名干部负责一个渡口和一条船只。

 3、加强汛期管理。即从 4 月 1 日起至 10 月 31 日止为汛期,各责任单位要在汛期前进行一次船舶的安全检查,对不能使用破旧的船舶,责令整修或停渡,汛期内要实行值班制度,确保汛期安全无事故。

 4、在洪水期或大风等恶劣天气,及时责令辖区内船舶停渡,禁止抢渡或强渡。

 5、严禁无证驾渡。对无证驾渡者除停靠船舶外,并处以500 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证。

 6、由 X 电站泄水发电不定时,下游所有船只及渡口的驾

  船人和责任人必须时时注意安全,严禁超载超渡、客货混渡及抢渡和强渡的现象发生。

 7、各船只必须按照上级船务部门的管理规定,备齐救生、消防、安全防范设施,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二、落实处罚规定。

 (1)对出现一次治安事故的,给予村干部第一责任人各100 元的罚款,并记过存档,对船主处以 500 元的罚款,并限期整改。

 (2)出现重大事故的,村第一责任人处以 300 元罚款,视其情节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对船主处以 1000-10000 元的罚款,并取消摆渡资格,对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本责任书以村为单位,实行(百分制)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并行考核。

 X 镇人民政府(签章):

 村 负 责 人(签章):

  X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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