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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公告号发了但是证书没法

发布时间:2024-04-25 16:17:43 影响了:

授权公告号发了但是证书没法篇一:关于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质监食〔2010〕753号)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

闽质监食〔2010〕753号

关于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设区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工作的公告》(总局2010年第137号公告)和国家质检总局产品质量监督司《关于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问题的复函》(质检监函〔2010〕85号)精神,现就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规定,工业用香精香料生产许可证属于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按照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规定,应当对已发放的生产许可证予以注销。

二、已被注销《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书》的香料香精生产企业,按以下要求进行监管:

(一)对许可范围只包括工业用香精香料产品的,2010年8月-2011年8月,有关企业可以继续在生产经营中使用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2011年8月后,企业不得在生产中使用已注销的证书编号和标志。

(二)对许可范围包括食品用香料香精产品的,2011年3月1日前有关企业可以使用有效期内的生产许可证编号和标志进行生产经营。同时,以上企业应当按照卫生部等九部(局)《关于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9〕89号)、《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和《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10〕第81号)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书》。

自2011年3月1日起,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在全省范围内查处生产、使用未获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行为。

三、请将以上精神及时传达有关的香精香料生产企业,并与相关部门做好宣传协调,同时做好有关生产企业的后续监管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生产许可 香料香精 通知

福建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办公室 2010年12月23日印发

授权公告号发了但是证书没法篇二: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鄂食药监市〔2012〕149号

关于印发《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鄂食药监市〔2012〕149号

发布时间:2012-04-19 来源:药品市场监督处】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04年8月下发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5号),同年10月,我局颁布了《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鄂食药监文[2004]109号,以下简称《办法》、《标准》)。2006年7月,我局发出了《关于严格掌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6]56号),对《标准》)进行了第一次修订。2009年4月,我局对《办法》及《标准》的部分条款进行了第二次修订,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批发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9〕25号),增加了新开办医疗器械批发经营企业筹建审批程序,设置了限制性放开的5项资格条款。上述《办法》、《标准》对促进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质量管理水平的显著提升,市场秩序的明显改善,医疗器械经营监管事业的长足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深入推进,国家局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政策日趋从严,我省医疗器械经营产业及其监管也暴露出了一系列问题,"多、小、散、低"的状况没有得到有效控制。同时也暴露出我省现行《办法》、《标准》中的部分条款已不符合监管实际及工作需要。

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家局《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文件,在我省已出台的医疗器械经营监管文件的基础上,结合实际,经调研和借鉴外省(市)经验,并向2012年全省药品市场监督工作会议、专家研讨会、经营企业专题座谈会议等征求意见,报请2012年4月9日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省局对《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检查验收标准》等再次进行了修订(以下简称修订《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许可证书的管理

1、企业地址跨市(州、直管市、林区)变更的,应重新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2、《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实行正副本管理制度。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用于企业置于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记录企业变更与日常监督检查情况。

3、企业名称应以工商部门提供的《营业执照》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的企业名称为准。企业名称不能省略或填写简称。

4、许可证书证号统一由"鄂"加6位阿拉伯数字组成。前两位数字为市(州、直管市、林区)代码,后四位数字为发证机关编制的所发许可证的流水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到期换证时,沿用原证号。

5、经营范围应按照医疗器械分类目录中规定的管理类别、类代号一一列举并载明。

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疗器械经营范围表述为"6840临床分析仪器(含体外诊断试剂)"。

6、注册地址、仓库地址应载明其所在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区)、街(路)或(乡、镇、村)、门牌号、房间号等详细地址名称。企业注册地址即为经营地址。

7、许可期限为许可证核发之日至有效期截止之日。如许可证发生变更,许可期限不得变更。

发证日期为发证机关发放许可证时间。

8、许可证发生变更的,其正本重新更换,副本不得更换并应记录变更内容及时间。

9、零售经营企业应在《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右上角加印蓝色"(零售)"印章。

二、调整的相关规定

1、取消《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管理实施办法》(鄂食药监文[2004]109号)第六条第五款"经营场所不得设置于住宅小区和民房内"。

2、废止《关于进一步加强医疗器械批发经营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鄂食药监文〔2009〕25号)。

取消《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新开办筹建审批的规定。

3、取消体外诊断试剂类医疗器械批发经营企业配备执业药师的规定。

4、增加"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且实行统一电子信息化管理、统一采购、配送并统一质量管理标准的可集中设置仓库,仓库总面积应满足所属各企业共需仓库面积之和"的规定。

三、严格执行修订的检查验收标准

本次修订的《标准》包括批发、零售两类经营企业。修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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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了《标准》符合性的判定方式。修订《标准》按照管理的必要性对检查验收项目进行了分类,即分为一般项和否决项。

2、细化了分类管理。一是按照所经营的产品类代号数量分类。二是按照产品安全风险分类,增强对高风险产品管理的有效性。三是按照经营实际分类。

3、增加计算机信息系统在质量管理上的应用。修订《标准》要求企业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信息系统,配备相应的计算机硬件设施,并具有接受监督管理部门电子信息化监管的条件。对其中跨省增设仓库的企业要求具有仓库与经营企业本部互联的能够时时交换的医疗器械存储、出入库等数据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4、加强了企业对人员培训的要求。

5、强化了企业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引入《医疗器械质量管理体系(用于法规的要求)》(YY/T0287-2003)的过程方法(PDCA),要求企业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6、增加对企业销售人员管理的要求。

7、调整了企业经营、仓库面积的规定。修订《标准》对经营、仓库面积的计算均改为建筑面积。

8、取消或调整的其他条款:取消经营地址与仓库地址应在一个行政区域内、人员劳动合同备案等规定;强化企业第一责任意识,要求企业建立内部责任追究制度、程序性文件执行自查制度等;增加企业规范产品广告宣传的条款。

自修订《标准》下发之日起,凡新开办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均应按修订《标准》组织检查验收。现有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应在2015年12月31日前达到修订《标准》,未达到的,在上述期限后不得继续经营医疗器械。

四、国务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办法》、《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1、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批发)检查验收标准 2、湖北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零售)检查验收标准

二○一二年四月十五日

授权公告号发了但是证书没法篇三:《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

安监总危化字〔2005〕61号

关于推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颁发管理工作的通知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颁布实施以来,在国务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逐步进入规范、有序的状态,并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与《行政许可法》、《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相比还有相当大的差距。为推进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进一步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经研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把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具体体现,进一步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增强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作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施依法行政纲要和建设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的一项具体工作,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认真行使权力和履行职责,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作为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和提升安全生产水平的重要手段,继续加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深入发动,督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尽快提出申请,实现依法生产。

二、各单位要结合在全国开展的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把加强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作为安全监管部门改进工作、提高监管水平的重要措施来抓,全力以赴、集思广益、精心组织、克服困难,整合本辖区现有人力、物力和财力等行政资源,从本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制定有针对性的分类、分期、分批

的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计划和目标,并采取有力措施,在保证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加快进度。

三、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公安消防机构没有补办手续的,可由安全评价机构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进行评价,经评价符合条件的,可认为符合《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经建筑消防安全验收就投入使用且已经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并出具允许使用意见的,可视为符合《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对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施行前已经生产且在当前情况下难以提供符合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划和布局证明文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在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可暂不要求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五、对于其他不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 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4〕19号)的要求,立即责令停产整顿,直到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并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对于未按照规定提出申请且未说明理由继续从事生产的,要依法进行查 处。

六、各单位要加强安全评价工作的监督管理,认真组织、协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和安全评价机构积极开展安全评价工作,督促安全评价机构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尽快提高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评价水平和安全评价报告质量,以满足加快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的需要。

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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