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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24-04-20 18:23:38 影响了:

企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一、宗旨和定义 为了加强对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使职业病防护设施在使用时符合国家标准和卫生要求,控制或者消除职业病危害因素,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防护设施(以下称“防护设施” ),是指以控制或者消除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为目的,采用通风净化系统或者采用吸除、阻隔等设施以阻止职业病危害因素对劳动者健康影响的装置和设备。

二、主要工作 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护设施责任制,对职业病危害因素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1、使用防护设施要求 对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环境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保障劳动者工作环境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浓度(强度)符合国家的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

2、购置防护设施要求 不得使用没有生产企业、没有产品名称、没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报告的防护设施产品。

3、防护设施效果检测

自行或委托有关单位对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工作场所设计和安装非定型的防护设施项目的,防护设施在投入使用前应当经具备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检测、评价和鉴定。

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防护措施,不得使用。

4、建立技术档案 对防护设施应当建立防护设施技术档案:

(1)防护设施的技术文件(设计方案、技术图纸、各种技术参数等); (2)防护设施检测、评价和鉴定资料; (3)防护设施的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4)使用、检查和日常维修保养记录。

5、日常维护 对防护设施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维修、保养,保证防护设施正常运转,每年应当对防护设施的效果进行综合性检测,评定防护设施对职业病危害因素控制的效果。

6、知识培训和指导 对劳动者进行使用防护设施操作规程、防护设施性能、使用要求等相关知识的培训,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施。

7、拆除或停用 不得擅自拆除或停用防护设施。如因检修需要拆除的,应当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向劳动者配发防护用品,检修后及时恢复原状。经

工艺改革已消除了职业病危害因素而需拆除防护设施的,应当经所在地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确认,并在职业病防治档案中做好记录。

三、实施细则 1、区域划分 根据“谁产尘、谁灭尘”原则,按工作区域责任划分: (1)总回风大巷、采区回风巷防尘工作由通风队负责; (2)轨道大巷、运输大巷的防尘工作由机电队负责; (3)各开掘工作面总开口往里的防尘工作由项目部、施工队组负责; (4)井下机电队负责所管辖区域的防尘工作; (5)配电室及其他地点的防尘工作由各自分管单位负责。

各区域责任单位因故变更时,应提前通知通风队,办理相关防尘设施移交手续。

2、防护设施、防尘设施设计、安装、使用、管理责任划分:

(1)除正在施工的巷道由施工单位负责外,其余的大巷及总回风的防尘管路由通风队制定标准与设计,机电科负责管理,安通科负责监督。

(2)喷雾装置(包括全断面手动喷雾、放炮喷雾、大巷定时自动喷雾等)由区域责任单位根据通风队的设计要求进行安装,由通风队、安通科负责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

3、隔爆设施设计、安装、使用责任划分:

隔爆水袋、水棚由通风队负责安装,完工后移交施工队组签字接

管,施工队组负责日常的使用和维护,通风队、安通科进行日常监督管理。

4、防护设施、防尘设施标准要求:

(1)矿井有完善的防尘供水系统,,水源、水量、水压、水质等符合要求。矿井主要运输巷、胶带斜井及平巷、上山与下山、采区进、回风道、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掘进巷道、溜煤眼翻车机、输送机转载点等处均要设置防尘管路。

胶带巷管路每隔 50m 设一个固定手柄三通阀门,其他管路每隔100m 设置一个三通阀门。管路吊挂离地距离不得小于 300mm,做到平直,并经防腐处理。

(2)井下所有转载点(含装载点和卸载点)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主要胶带巷转载点、溜煤眼上口皮带机头的转载点、井下煤仓放煤口、溜煤眼放煤口输送机转载点和卸载点及液压支架和放顶煤工作面的放煤口必须有完善的喷雾装置;破碎机处必须有喷雾装置;主要进风大巷及进风斜井、采区进、回风巷、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工作面都必须安装净化水幕,并应实现自动化,采煤面距上、下出口不超过 30m,掘进工作面距迎头不超过 50m,水幕应封闭全断面,灵敏可靠,雾化好,使用正常。

(3)采掘机必须有内外喷雾装置,雾化程度好,能覆盖滚筒并坚持正常使用。综采工作面设移架自动同步喷雾。实行放炮作业的采掘面,必须采用湿式打眼、放炮使用水泡泥、放炮前后洒水、冲洗巷帮、净化风流等综合防尘措施,掘进工作面要实现爆破远程喷雾,锚

喷巷道须采取潮料喷浆,喷浆巷道的回风流中设置洒水降尘装置。

(4)综采工作面按要求进行煤层注水。

(5)定期冲刷巷道积尘,主要大巷每年至少刷白一次,主要进、回风巷至少每月冲刷一次积尘,井下个地点的洒水洗巷工作由各分管单位负责,每班至少一次,落实到人,大巷刷白、冲刷粉尘,都要有记录可查,井下巷道不得有厚度超过 2mm 连续长度超过 5m 的煤尘堆积(用手捏成团,经振动不飞扬不在此限)。

(6)隔爆设施安装的地点、数量、水量、安装的质量符合规定要求,挂牌管理,每周至少检查一次。水棚的水量:水棚组的用水量按巷道断面计算,主要水棚不低于 400 升/平方米,辅助水棚不低于200 升/平方米;水棚的排间距 1.2~3.0 米,主要水棚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 30 米,辅助水棚的棚区长度不小于 20 米,分散式布置的棚区的长度不小于 120 米;水棚距顶梁、两帮的间隙不小于 100 毫米。水棚距巷道轨面向上不小于 1.8 米。水棚应保持统一高度,需要挑顶时,水棚区巷道断面应与前后各 20 米长的巷道断面一致;吊挂水棚的挂钩,应采用 75 。

斜钩吊挂;水棚应设置在巷道的直线段内,与巷道的交岔口转弯处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 50 米;每处水袋棚必须使用同一规格的水袋,不得混用;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和掘进巷道长度小于 300 米时设 1 个棚区,300~500 米设 2 个棚区,500 米以上设 3个棚区;水袋棚应在距采煤工作面进、回风巷 60—200 米和距掘进巷道迎头 60—200 米处安设(首列距离);在有支护的巷道中进行吊挂水棚的操作时,不得破坏原有支护,确实需改变的,要制定专门措

施,按措施施工。

(7)通风队要健全防尘制度,配有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定期进行测定全尘和呼吸性粉尘,按规定对煤尘的爆炸性进行鉴定,测尘合格率达 70%以上。

(8)掘进施工中防尘措施:采取湿式钻眼、干式钻眼时有捕尘措施; 采取冲洗巷帮、装煤岩洒水降尘措施,喷浆使用潮料,且巷道回风流要有风流净化装置;爆破使用水泡泥、喷雾降尘,巷道内有风流净化装置且位置正确;粉尘浓度较大时,作业人员佩戴个体防护用品。

5、处罚规定 日常检查出的问题要落实责任部门、人员限期解决,限期内未完成的,根据以下标准进行处罚:

(1)各责任区域的防尘管路和设施以及采掘机组的喷雾装置要按规定和设计进行敷设与安装,防尘管路不按规定和设计敷设的,每缺少一米,罚责任部门或队组 100 元,喷雾装置每缺少一处,罚责任部门或队组 300 元。

(2)开掘工作面采用干式打眼,且没有捕尘措施的,罚责任队组 500 元。

(3)爆破作业不按规定使用水泡泥,罚责任单位 500 元,责任人 200 元。

(4)爆破前后不进行巷道洒水的,发现一次,罚责任队组 200元。

(5)对各自责任区域未按规定进行冲洗巷道的,罚责任队组 200元。

(6)隔爆设施未按规定安装的,罚责任部门 500 元;对隔爆设施日常维护、使用不到位的,罚责任队组 500 元。

(7)未经总工程师、通风队允许,擅自移动、拆除防尘设施的,罚责任队组或责任人 1000 元。

遣词用句,别具用心。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管理制度

1.目的和范围

为认真贯彻实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施缺陷,保证检修质量,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安装使用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保养管理工作。

2.职责和权限

2.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审批年度防护设施的购置和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实施计划。

2.2设备部门应会同生产技术部门根据生产设备和防护设施的运行状况制定季度或年度维护检修计划,并监督检查车间计划实施。

2.3车间负责按计划布置设备检修人员实施检修。

2.4职业卫生管理部门负责将安全巡视或检查发现的设备设施隐患反馈有关部门或车间,并负责验证纠正措施的实施情况。

3.工作内容

3.1设备部门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进行每月检查一次,了解运行状况和使用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

3.2根据其性能和使用效果制定季度或年度保养检修计划,经主管领导批准后下发车间实施。计划检修应由设备主管人员制定检修方案,检修材料、配件等,设备检修人员应认真按检修方案实施并记录。 计划检修以设备维修人员为主,设备操作或保管人员协助实施。

3.3设备主管人员负责检修质量的验证。

3.4生产设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日常例行保养由设备操作人员负责,车间、班组应督促并检查保养情况。

3.5操作者对生产设备防护设施损坏后,或不能正常使用时,操作人员即不修理又不报告的,车间对责任人应给予警告或经济处罚。生产设备防护设施发生故障时,车间或维修人员暂时处理不了时,应报告设备部门采取临时措施,无临时措施时设备不得投入使用。

3.6任何人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制定设备保养检修计划必须同时列入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保证配套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3.7计划检修或故障检修后的设施必须由操作者、车间或设备管理人员、检修人员参加试车,试运转正常在设备检修记录上签字确认,并交付操作者投入生产运行;未经签字确认的检修设备不得投入运行使用。

4.记录

计划和故障检修记录由维修人员填写后交车间收集,保存。对检修保养不按规定记录、或记录丢失的,车间应给予批评或经济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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