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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申请书

发布时间:2024-04-26 00:44:18 影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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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申请书篇一:立案查处申请书

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中国共产党的杰出领袖习近平总书记: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鼓励、支持人民群众对违纪违法犯罪行为的检举、控告,中共湖北省委常委个别人完全切断了湖北人民向党中央反映湖北问题的一切信函联系渠道,其中有什么猫腻?只有天知道?!大意失荆州是历史教训。湖北人民愿意提着脑袋跟着习近平为核心领袖的党中央走! 徐建军 2016年4月7 日

关于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李静为帮助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合伙故意帮助老河口市法院司法败类祝明义、襄阳中院司法败类王治臣、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故意枉法追诉裁判。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徐建军, 致使无罪的人受到错误的刑事追究的严重后果。

立案查处申请书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书记王歧山: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曹建明:

申请人:徐建军 男、 60岁。 住湖北省襄阳市老河口市酂阳办亊处李河村一组22号

身份证号: 420620195608010530手机号: 15571057985

被申请单位:湖北老河口市法院,湖北襄阳市中院,湖北省高院

请求亊项:

请求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依法对湖北老河口市法院、湖北襄阳中院、湖北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涉嫌合伙故意隐瞒依法应当调查收集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的侦察线索,选择性办案,钓鱼式执法,滥用职权,枉法裁判,适用法律釆用双重标准;涉嫌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致使老河口市法院(84) 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字第146号刑亊裁定书、湖北省

逮捕申请书

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等所认定事实不清、 证据不足,并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有罪的人已逃避法律之外,无罪的人却受到刑事追究,并造成严重后果。应依法立案查处,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及时问责“两个责任”落实不到位问题;对直接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赔偿申请人的精神和经济损失。

亊实与理由:

根据1979年《刑诉法》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和2013年施行的《刑诉法》第五十二条第四款:“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依据2013年施行的《刑诉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二、三、四、五款之规定,特别是“有新的证据证明原判决、 裁定认定的亊实确有错误,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这款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六条強调: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新的证据”:(一)原判决. 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二) 原判决、 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但未予收集的证据;(三)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而申请人徐建军提供的“新的证据”并不是原判决、裁定生效后新发现的证据,而是原判决、 裁定生效前已经发现,申请人在1981年7月9日《控告书》中强烈质疑“0087048号发票到哪里去了???”“0087048号发票为什么失踪?这不是别有用心的故意吗?”“难道正直的

人们不问0087048号发票到哪里去了吗?隐匿或毁灭了证据。”“4184410号支票又是怎么一回

亊???”“白莲营业所银行支票号4184410是怎样一回事?隐瞒亊实真相也不能这样明目张胆啊! ”在法庭上申请人及时检举了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已故意隐匿或毁灭。但老河口市检察院相关人员未予收集的证据和原判决、裁定生效前已经收集,但未经质证的证据。

司法败类祝明义对实名控告老河口市法院刑二庭庭长刘忠勇涉嫌“吃喝卖法、枉法裁判”一案;对实名控告襄阳市中院审判员张万富、副院长郑国光涉嫌“枉法裁判”刑事案件的受理严重违反管辖规定。在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老河口市法院开庭前,集侦查、收审、逮捕、审查起诉于一体,最后祝不知主动回避,又出任审判长,主持本案的庭审、判决可谓“一竿子插到底”,不知收手故意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判。甚至违法先入为主,搞“高俅审林冲” 式的办案方法:在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中竭力歪曲亊实真相,故意私存、扣压、隐匿或毁灭实名控吿人所提供的查证线索;故意把1981年7月9日《控告书》别有用心的篡改为“遂从一九八一年八月”,“徐建军自一九八一年八月以来”。故意帮助涉案人毁灭、伪造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这一重要情节表明:祝明义故意隐瞒遗漏控告人1981年7月9日《控吿书》、1984年8月14日法庭《检举》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主要证据已故意隐匿或毁灭这一重要情节,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导致(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事判决实属徇私枉法,故意违背事实、滥用职权,枉法裁判且已造成严重后果。特起底“始作俑者杨元庆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之湖北高院李静院长所管辖的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为帮助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而虚构鉴定事实、进而捏造“专门鉴定属实”谎言的骗局:

1、故意掩盖甚至为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的始作俑者杨元庆开脱罪责。杨元庆在果品酱园加工厂当会计时,多次盗窃加工厂面粉、香油、白糖,深夜用板车拉回家。令人发指的是:杨在取走候德朝的收砖证明材料后,于1976年元月25日并附有《调查说明》材料显示:“候德朝收砖是属真情况”。但在三天后的1976年元月29日的《调查报告》则是“特别是9519块收砖人候德朝至今不知此人是哪一个”。(详见1981年7月9日申请人旳《控告书》)。为其开脱罪责,对申请人自1981年7月9日起至1983年10月1日期间向党掏心见胆,呈上《控告书》五篇;《致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开信》四篇;《致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四篇;《致六届人大全体代表》一篇;针对湖北省高院(83)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向中央首长谈了《我的一点想法》一篇等诉讼材料。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收集、审查、核实、认定证据。司法败类祝明义故意毁弃、篡改、隐匿、伪造等卑鄙手段,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不收集;依据未经法定程序调查质证的证据定案。故意不让劣迹斑斑旳涉案人杨元庆出庭对质:就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是遗失?还是故意隐匿或毁灭证据的犯罪行为进行质证。对申请人的当庭《检举》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特别是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而不收集。涉案人杨元庆不到庭,现场目击证人陈国英没到庭,一审法官司法败类祝明义是怎样质证的?二审法官司法败类王治臣又是怎样核实申请人上诉状《检举》?省高院是怎么复核的???

2、涉案人刘忠勇扭捏作态拒不到庭,究竟害怕啥?!1981年7月9日《控告书》申请人向刘忠勇提供的杨元庆隐匿下的证据17页,还把再三提醒并用挂号寄去证明候德朝收砖属实的证据和调查的线索与方法视而不见,当耳旁风听而不闻,仍我行我素认定:“收砖人候德朝查无此人”。申请人当庭检举:刘忠勇吃喝卖法,枉法裁判。1979年8月28日结论为“候德朝查无此人”。1983年12月20日,刘忠勇违规违法查抄控告人家,抢走控告刘忠勇等违法犯罪人的证据一捆不留清单,直今没要回来!一审庭审祝明义又是怎样质证的???二审王治臣又是怎么核实申请人对涉案人刘忠勇法庭《检举》二审上诉状《检举》?省高院是怎么复核的???

3、涉案人张万富扭捏作态拒不到庭。究竟害怕啥?!1980年11月7日,给张万富提供了各种事实、线索、 请求调査及时核实。张经过第一遍调查证实:“你们提供的情况比较真实,我们也发现了有矛盾,但还没有确凿证据。” 为慎重起见,1980年12月29日给张送去杨隐匿的真凭实据123页。张表态:“很好,我正需要这些材料,这次把证据材料都拿到省公安厅鉴定,只要取得确凿的证据,不论涉及到谁都要搞。”(详见1981年7月9日《控吿书》)。张万富不到庭,一审庭审是怎样质证的?二审又是怎样核实的?省高院是怎么复核的???

4、涉案人郑国光扭捏作态拒不到庭。究竟害怕啥?!申请人1983年3月24日(《控告书》续五),法庭检举郑国光1982年4月9日中午吃喝有甜酒、大曲白酒为何在白莲供销社财务上报销?郑国光1982年4月9日宣布的“经

省公安厅鉴定:伪造证据是实。”0087048号原始发票究竟是张万富拿到省公安厅鉴定的?还是郑国光拿到省公安厅鉴定的?专门鉴定字迹的机构名称?鉴定人和鉴定法律文书的文号?鉴定确认字迹是谁的???这些都应在法庭上质证的事实证据,涉案人郑国光不到庭,一审庭审是怎样质证的???二审上诉状《检举》又是怎样核实的????省高院是怎么复核的???

5、湖北高院李静院长明知所管辖的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涉嫌帮助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而故意隐瞒、歪曲甚至掩盖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的手段和花样不断翻新!2016年3月21日上午9:50许,湖北省高院申请再审(申诉)信访大厅,在判后答疑窗口,一个女法官看了湖北省(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后说:“你现在是不服这个省高院通知书,你可以向最高法申诉,也可以到最高检提请抗诉,我们高院程序走完了,作为普通信访你也可以向国家信访局上访,让湖北省人大内司委付明珠厘清诉访界线,依法受理后至诉讼程序穷尽前属于涉诉信访;依法受理之前和诉讼程序穷尽后属于普通信访。对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已经穷尽法律程序的,除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外,我们省高院依法不再启动复查程序。”一边是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慑于人民民主专政的强大威力,不得不承认“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却在司法败类的指点下用“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方式写下:“因工作不慎遗失发票一张”的伪证。知情人陈国英指证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故意毁灭了0087048号原始发票!一边是以湖北省高级法院李静为院长兼党组书记的极个别司法败类极力掩盖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帮助毁灭书证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不惜丧失人格虚构鉴定事实,捏造“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结论却害怕法律兑现而不敢继续铤而走险捏造该“专门鉴定属实法律文书”的鉴定文号!!!甚至在臭名昭著的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第三页倒数第四行继续隐瞒、歪曲、掩盖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包庇、袒护为“但并未提出上述人员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行为和线索。”可见,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兼党组书记李静这一彻头彻尾的司法败类以其自身的人格魅力根本不能把主体责任扛在肩上抓在手上!所以,请中外媒体记者质问湖北省高级法院院长李静和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兼党组书记王晋:在0087048号原始发票没有现身之前,谁敢拿人格打保票说9519块青砖发票不是卖砖人开的!!!

6、2016年3月21日07:42:39湖北省检察院受理接待中心接待登记号为0001来访登记表编号160 。省人大内司委付明珠将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亊实真相交给我们,我们省检察院才能进行评估。我们会向省人大反馈评估结果!王晋作为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兼党组书记,故意失职、渎职,不履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责任。由于王晋检察长的不作为,慢作为,缓作为,致使湖北省老河口市法院、襄阳中院、湖北高院三级法院故意隐瞞歪曲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事实真相;帮助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的丑闻持续恶化,造成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和社会影响,给联合国人权组织、欧盟人权委员会指责中国司法黑暗、人权环境恶化的口实。王晋检察长如此权力任性以“装聋作哑和封堵禁删的必杀技”来应付对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等事实真相的追查。所以说,王晋根本无法带出一支忠诚、干净、担当的检察队伍。

7、湖北省委书记李鸿忠不是共产党员,在党不为党、在党不信党、完全丧失了一个共产党员的资格。作为中共湖北省委书记兼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的李鸿忠应当明确:向习近平看齐不是一句口号。想进政治局的鸿忠书记主体责任故意落实不到位;法律赋予其法律监督责任故意落实不到位。“脚踏两只船”的鸿忠书记故意指使或暗示省人大内司办和信访办,故意就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的丑闻等重要案情不与湖北省检察院进行无缝对接,也不督促湖北省检察院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毁灭到哪里去了?4184410号支票是怎样一回亊的质疑进行法律评估。由于李鸿忠的包庇纵容,致使以李静为首的极个别司法败类胆子越来越大,湖北连续发生类似佘祥林的冤假错案,不能够及时平反昭雪,李鸿忠负有不可推卸的主体责任和法律监督责任。

8、开庭并不意味着判决,实际上是给人一个说话的机会。所以控告人徐建军在1984年8月14日打击报复控告人的所谓法庭上,及时对冤案始作俑者杨元庆涉嫌故意隐匿或毁灭0087048号原始发票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检举》;对涉案的司法败类故意隐瞒、歪曲、甚至掩盖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的犯罪行为

进行了《检举》。其实,早在1981年7月9日控告人徐建军控告书副标题就明确写明:0087048号发票哪里去了???4184410号支票又是怎样一回事???由于湖北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故意不作为、敷衍塞责,故意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事实真相不追不查。其目的是想拖过追诉时效。所以35年来申请人徐建军对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亊实真相不断追寻,使司法败类帮助他人毁灭证据的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处罚的罪行公布于众,尽管司法败类掩盖0087048号原始发票亊实真相的手段不断翻新,譬如:湖北省高级法院在2015年出笼了(2015)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第三页倒数第四行昧着良心包庇、袒护为“但并未提出上述人员有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的行为和线索。”从一个侧面显示诉讼时效已经中断。更何况无罪案件不存在诉讼时效问题。

襄阳中院司法败类王治臣,对申请人提供的1981年7月9日《控吿书》、1984年8月14日法庭《检举》、1984年8月27日二审上诉状《检举》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主要证据故意隐匿和毁灭重要情节,故意淹灭,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的制裁,合伙故意打击报复实名控告人徐建军,在(84)樊法刑二上字第146号刑事裁定书中故意歪曲、隐瞞亊实真相,故意将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故意枉法裁判。

“省高院调卷审理”。就应当全面审查案卷,核实证据,査清亊实。司法败类李静院长大白天说梦话: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原件在卷没有?4184410支票原件在卷没有?取走该支票现金的原件在卷没有?省高院鄂法(83) 刑二申字第24号通知中扬言“专门鉴定属实”的鉴定原件在卷没有?文号多少?这些应在卷而没在卷,应质证而没质证的证据,湖北省高院对控告人徐建军的控告一案依据什么审查的?依据什么复核的???这不是李静院长在说鬼话吗?!

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应当对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亊实、证据、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重点审查有争议的案件亊实、证据和法律适用问题。通篇不提申请人为之追求一生,控告湖北省三级法院司法腐败的黑幕及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是遗失还是故意毁灭?是遗漏还是故意隐匿?为什么依法应当调查收集相关证据而故意不收集?不提专门鉴定字迹旳机构名称、鉴定人、鉴定法律文书的文号,却在第三页第四自然段第二行扬言:“并经一审庭审质证,二审核实,本院复核”。可见:湖北高院李静院长兼党组书记完全丧失了职业操守和做人的道德底线。 (2015) 鄂法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让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合伙故意隐匿或毁灭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合伙故意帮助他人打击报复无辜的实名控告人徐建军, 合伙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的违法犯罪行为成为合法化。湖北老河口市法院、襄阳市中院、省高院三级法院极个别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李静,本应依法对申请人的《控告书》、法庭《检举》、二审上诉状《检举》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一审庭审质证,二审核实,高院复核,共同查清事实、伸张正义,还申请人一个清白!在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故意隐匿或毀灭,4184410支票早被取走现金,就在真相大白天下时,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李静故意枉法追诉无罪的人,故意压案不查、瞒案不报,故意为杨元庆、刘忠勇、张万富、郑国光开脱罪责;故意帮助他人逃避法律制裁。特别可恶的是:故意在判决、裁定法律文书中故意回避、隐瞒涉案的据以定罪量刑的0087048号原始发票及其鉴定结论故意隐匿或毁灭这一重要情节!故意用“莫须有”的“侮辱诽谤”罪名打击报复控告人并造成了严重后果。

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经审理亊实已经查清的,应当根据查清的事实依法裁判,亊实仍无法查清,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撤销原判决、裁定,判决宣告被告人无罪 。”况且,习总书记反复要求:“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此,特提出申请:请求中纪委、最高法、最高检立案查处,对司法败类祝明义、王治臣、李静等责任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责成被申请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请求赔偿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此致

中国共产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

申请人:徐建军

二0一六年三月三十日

附件:1、一九八一年七月九日《控告书》; 2、 一九八四年八月十四日法庭《检举》;

3、 一九八四年八月二十七日二审上诉状《检举》; 4、1984年8月20日老河口市法院(84)法刑二字第5号刑亊判决书 ; 5. 1984年12月23日襄阳市中院(84)樊法刑二字第146号裁定书;

6、 2015年7月18日湖北省高院(2015)鄂刑申字第00098号驳回申诉通知书;7、身份证复印件。

逮捕申请书篇二: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申请人:王兴,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 律师 系犯罪嫌疑人丁家喜的辩护人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丁家喜的逮捕措施进行羁押必要性审查,并建议侦查机关予以释放。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丁家喜因涉嫌非法集会罪,于2013年4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安全分局刑事拘留,羁押于北京市第三看守所。该局以寻衅滋事罪报请批捕后,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于5月24日仍以非法集会罪的罪名批准逮捕。

在侦查机关报请批捕后,作为丁家喜的辩护人,申请人于5月21日向检察机关递交了《关于不应批准逮捕丁家喜的辩护意见》,认为丁家喜不构成犯罪,应当予以释放。但很遗憾,检察机关无视“罪刑法定”的基本原则,罔顾嫌疑人行为完全不符合非法集会罪构成要件的明显事实,依然错误决定批准逮捕。

现嫌疑人丁家喜已被逮捕一月有余,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应当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对该逮捕措施进行必要性审查。

辩护人认为,继续对丁家喜采取逮捕措施是非常不必要的,是错误的,应当予以纠正。

其一,要求官员财产公开这事情有多正当暂且不论,构成非法集会罪所应当具有的“拒不服从解散命令”、“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在本案中完全不存在,并且本案中嫌疑人的行为连“集会”都算不上,这样的案件如何走上法庭?如何做出判决?这样荒唐的追诉如何堵住天下悠悠之口?还不放人,要错到什么时候?这样公然利用司法权力打压限制公民权利的政治责任谁来承担?

其二,再退一步讲,是否构成犯罪暂且不论,这所谓的“非法集会”行为的行为人有何社会危险性?有何持续羁押嫌疑人的必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需要逮捕的条件审查本案,可以轻易地得出结论:犯罪嫌疑人完全没有逮捕的必要。

1、 没有任何证据或者迹象表明丁家喜可能实施所谓新的犯罪,所谓“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更是无稽之谈。

2、 本案已侦查多时,包括丁家喜在内的该案多位嫌疑人均对所涉事实毫无隐瞒,甚至相关事实完全是在社会上及网络上公开的,侦查机关也是早就掌握的,完全没有“毁灭、伪造证据”以及“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必要性及可能性。

3、 本案中完全没有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存在,当然也不存在对其打击报复的任何可能。

4、 嫌疑人丁家喜对所涉指控一直坦然面对,乐观淡泊,在其他几位嫌疑人先遭羁押的时候,也没有任何逃匿的打算和行动,此时,更无可能自杀或者逃跑。

其三,丁家喜在被羁押前是一名成功的律师,一家律师事务所的主任,工作业绩及个人人格均得到同行及客户的认可,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如今所涉罪名又完全不是暴力、恶性犯罪,对这样的犯罪嫌疑人都长时间持续羁押,已然颠覆了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非羁押措施存在的意义,是严重违背刑事诉讼法基本原则及人权保护的基本精神的。

基于以上理由,辩护人郑重要求人民检察院认真履行职责,纠正对丁家喜的错误羁押,立即建议侦查机关将其释放。

此致

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申请人: 王兴

2013年7月1日

逮捕申请书篇三: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

县检察院:

申请人:柴小玲,女,现年46岁,土家族,农民,住慈利县杉木桥镇三斗村5组,系被羁押人柴海平之母。

被羁押人:柴海平,女,现年16岁,住址同上,因涉嫌介绍卖淫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张家界市看守所。

申请事项:对被羁押人柴海平申请取保候审,解除羁押。

申请理由如下:

1、柴海平系慈利四中高中部一年级在籍学生,其涉嫌犯罪系初犯、偶犯。

2、柴海平涉嫌犯罪后,能如实交待在籍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好。

3、柴海平涉嫌犯罪为非暴力性犯罪,不羁押不至于再具有社会危害性。

4、柴海平系未成年人,尚处于身心成长阶段,取保候审后有利于家长严格管理和教育,让其能彻底悔改过错。

综上所述,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1条、53条、54条、55条、56条及57条之规定,我作为被羁押人柴海平的母亲,愿意以人保的方式为其提供保证,改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并保证其在取保候审期间做到以下五点:1、遵纪守法;2、保证随传随到;3、不干扰证人作证;4、不作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的行为;5、保证不离开在籍所居住的县市。

恳望批准!

申请人:

2016年7月12日 联系电话:13319648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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