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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24-04-27 01:22:59 影响了:

 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按照财政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财行〔2013〕531 号)、教育部《关于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解答的通知〉的通知》(教财司函〔2014〕490号)、教育部《直属高校直属单位差旅费管理实施细则》 (教财厅〔2014〕26 号)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有因公出差人员,凡纳入部门预算的资金均执行本办法。独立核算法人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不含西安市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长安区城区和西安咸阳国际机场,下同)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四条 校内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制度,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以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类别对应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具体对应关系见下表:

 交通工具 类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院士、管理岗位二级及以上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教授等正高级职称人员及岗位工资在五级及以上其他具有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院士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第七条 对于乘坐夕发朝至的全列软席火车,或乘坐全列软席列车连续乘车超过 12 小时的,乘坐普通软席时,不受出差人员类别限制。

 第八条 未按规定类别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出差人员严格按照规定的类别乘坐相应交通工具,降低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不给予补差。

 第九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要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十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凭据报销。

 第十一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及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报销交通意外保险一份;所在单位统一购买交通意外保险的,个人不再重复购买。

 第十二条 城市间交通费按乘坐交通工具的类别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得自驾车或租赁车辆出差。对于在偏远、边境地区开展考察、调研和测试监测工作,受地理环境和当地条件限制,必须自驾车或者租车前往的,事先由出差人员写明情况,经费主管人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予以报销。报销的汽油费和过桥过路费原则上控制在城市间交通费最低标准内。对于由于自驾车或者租车所引起的安全等问题,由所在单位和出差人员承担。租赁车辆须与对方单位签订合同。

 第十四条 出差购买机票,执行财政部、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印发的《关于加强公务机票购买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财库[2014]33号)的规定(见附件 2)。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五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六条 住宿费根据出差地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不同,在其规定的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住宿费标准限额按照《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附件)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七条 院士可住普通套间,其他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十八条 对于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和培训,举办方统一安排住宿且费用自理的,凭举办方出具的有效证明,据实报销住宿费。

 第十九条 出差人员要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超过住宿标准限额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人员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

 伙食补助费标准限额参照《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所列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三条 对于参加会议和培训,举办方承担伙食费用的,发放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举办方不承担伙食费用的,凭有效证明,按照出差自然天数发放伙食补助费。

 第二十四条 出差人员应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对于应交未交伙食费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二十六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80 元包干使用。往返驻地和机场的交通费在规定发放的市内交通费内统筹解决,不再另外报销。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交通费用。对于应交未交相关费用而引起的责任,由出差人员自行承担。

 第六章 学生差旅费 第二十八条 学生参与科研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可以按照本办法“其余人员”差旅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实习实践、社会调研、各类竞赛活动所发生的差旅费,在学校规定的经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一)学生乘坐交通工具,按火车硬座、硬卧(晚 10 时至次日晨 7 时之间,连续乘车 6 小时以上的,可购买硬卧)、动车二等座、轮船三等舱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无火车轮船的地区,可乘坐长途公共汽车或其他公共交通工具。

 (二)学生住宿应尽可能借用或租用对方单位住房,住宿费应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凭据报销。

 (三)学生出差期间不计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

 因特殊原因超出上述报销标准的,须写明情况,由经费主管人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收,在国家差旅费限额内报销。

 第七章 其他差旅费 第三十条 到基层单位(县级以下)工作锻炼、支援工作以及各种工作队等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上述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在基层单位工作期间,每人每天发放伙食补助费 30 元,不报销住宿费和市内交通费。国家或学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于到基层挂职担任领导职务的人员,其工资供给关系仍在学校的,按照本规定给予补助。工资供给关系转到挂职单位的,不再执行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 工作人员经学校公派外出进修、学习、培训,其差旅费处理方法如下:

 1、在途期间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标准报销。

 2、在各级党校、干部培训中心培训、食宿自理的,其住宿费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时间在 1 个月以内的(含 1 个月),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100 元;时间在 1 个月以上 3 个月以内的(含 3 个月),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80 元;时间在 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内的(含 6 个月),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60 元。

 3、教职工在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修、学习、培训期间的,其住宿费按本办法第三章规定执行,时间在 2 年以下的,每天发给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30 元;时间在 2 年以上(包括 2 年),或获取中专以上毕业证的,不发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二条 借调人员要从严控制,因特殊需要经学校批准临时借调外地工作的,借调人员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上述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借调工作期间执行学校现行规定。

 第三十三条 对于出差任务结束后,探亲休假的,返程票按照类别对应的出差返程和探亲返程最低费用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从出差目的地返回学校的天数(扣除回家省亲办事的天数)和规定标准予以报销。

 第三十四条 调入学校人员因调动工作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予以一次性报销。随迁家属和搬迁家具发生的费用由调入人员自理。

 第三十五条 到常驻地以内地区出差,不实行市内交通费包干,以实际发生的市内交通费凭票据实报销,并可根据误餐情况按每人40 元的标准发放误餐费,因工作需要有住宿的,提供住宿发票,可发放两个误餐费。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出差人员应严格按规定报销差旅费,费用由所在单位承担,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

 第三十七条 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级别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一)受邀参加学术会议、研讨会、评审会、座谈会等,凭邀请方负担住宿费的有效证明,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二)学校与其他单位开展教学科研合作,合作方提供住宿的,凭提供的有效证明,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三)学校师生开展野外调研、考古挖掘、环境监测、气象观测、地质调查、工地勘察、海洋科学考察等科研工作,住在帐篷、农户、船舶、厂矿、科研基地、考察站、监测站、农场、林场、学生宿舍和教室等不收取住宿费或不能取得住宿费发票的,由师生提供住宿情况说明并依据有关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四)出差期间,由其他单位负担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的,不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五)除上述情况外,其他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八条 使用公务车辆或自驾车、租赁车辆出差的,不再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十九条 邀请专家开会或者参加调研,按规定报销受邀人员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咨询费或劳务费,但不得同时发放伙食补助费及市内交通费。

 第四十条 对参加其他单位举办的会议、培训,所在单位应严格审批,凭会议、培训通知和确定的收费标准据实报销会议费、培训费。往返会议、培训地点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本办法规定报销。其中,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往返各一天计发,当天往返的按一天计发。

 第四十一条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出差费用按财政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执行。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在国内段的相关费用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销。

 第四十二条 出差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在十天之内办理报销手续(遇节假日顺延),差旅费报销时应提供出差审批单、机票、车票、住宿费发票等凭证。正处级干部出差还应提供“正处级干部出差审批表”。

 第四十三条 出差报销实行财务“一支笔”审批制度。学院及直属单位的党、政正职互签审批;机关部、处正职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因科研项目出差,由项目负责人及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四十四条 工作人员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必须连同差旅费一起报销,事后不得补报,更不得与其他单据混在一起报销。差旅费报销中不得夹报与出差无关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因保管不当丢失城市间交通票据,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说明,提供旁证证明,经所在单位领导和计划财务处领导审批后才能报销。

 第四十六条 各单位应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四十七条 各单位要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要严格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十八条 各单位要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定期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差旅费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

 (一)单位出差审批制度是否健全,出差活动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二)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差旅费报销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五)差旅费管理和使用的其他情况。

 第五十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五十一条 各单位应严格规定出差任务。出差人员不得随意改变出差时间、地点和路线,改变后所发生的多出差旅费用自理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计划财务处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学校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印发之日起执行。原《长安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办法》(长大财[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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