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范文大全 > 说说大全 > 正文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4-04-26 05:50:25 影响了:

 肇庆市城镇供水管理办法

 肇府9 [1997]39 号

 第一章

 总

 则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镇供水管理,保障城市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根据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城镇供水工作和供水管理工作,使用城镇供水的用户,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肇庆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全市城镇供水工作。

  第四条

 城镇供水应坚持开源与节流并重的原则,合理开发和利用水资源,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禁止盗用或转卖城镇公共供水。

 。

  第五条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组织建设、规划、供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编制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供水发展规划和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第二章

 供水工程和供水企业

  第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城镇供水工程,按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建设。0 10 万立方米/ / 日以下规模或投资额 5000万元以下的供水工程,由肇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计审查和竣

 工验收。0 10 万立方米/ / 日以上(含 0 10 万立方米/ / 日)规模或投资额 5000万元以上(含 0 5000 万元)的供水工程,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初步设 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新建、扩建、改建供水工程应按《广东省取水许可制度与水资源费征怀管理办法》等规定向水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及交纳水资源费。

  第七条

 从事城镇供水工程设计和施工的单位,必须有相应的资质证书。建设单位应委托有相应设计和施工资质的单位从事城镇供水工程的设计、施工。

  第八条

 城镇供水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向原组织初步设计审查的建设行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组织验收;未经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九 条

 城镇自来水供水企业和自建设施对外供水的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合格并发给《城市供水企业试运行证书》或《供水企业资质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后,方可从事供水经营活动。

  第十条

 供水企业应当采取措施,保证水质、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设置水质检测机构,对水源地、水厂和供水管道的水质按规定进行检测。供水管网应按规定设置测压点,管网压力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第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在取水口上游 0 1000 米、下游 0 100 米的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设置明显的范围标志和 严禁事项的告示牌。在给水水源卫生防护地带内,禁止一切污染水质的活动。

  第十二条

 供水企业应会同卫生防疫部门,加强对用户的二次供水的水质检验和统一管理,防止二次污染,确保水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

 供水企业应保持不间断连续供水。如因设备检修、工程施工等原因需要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管网水压时,应提前 4 24 小时通过新闻媒体或其他形式通知用户,特殊情况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并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章

 供水设施及水表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应加强供水专 用的取水口、水厂、泵站、管道、水掣、消防栓、护管涵洞、测压点及水表等供水设施的管理,定期检查和维修,以保证安全供水。

  第十五条

 严禁擅自迁移、更改、转接、损坏、盗窃城市供水设施。因工程需要确需改装、拆除或者迁移城市供水设施的,建设单位必。

 须经供水企业同意,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相应补救措施。

  第十六条

 城镇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的地表和地下规定的安全保护距离内,严禁挖掘、取土、修建建筑物和构筑物、堆放物料或进行

 其它危害供水设施的活动。涉及城镇供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应向供水企业查明供水管网情况。施工影响公共供水设施安全的,应与供水企业商定相应的保护措施,由施工单位负责实施,确保供水安全。

 因施工或其它损坏供水管道及其设施的,应立即向供水企业报告,其修理费用由损坏单位或个人负责。如损坏后隐瞒不报的,承担赔偿损失和修理费用等一切责任。

  第十七条

 用户投资或合资建设的户外供水管道及附属设施,必须交城市供水企业验收和管理;验收不合格的,不予供水。

 用户投资新建、改建户内供水设施前,必须向供水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应的资料(含内部管线走向方案、用水设备安装资料和用水计 划等)经供水企业审查同意后,方可按有关规定进行设计和施工;工程竣工后,必须经供水企业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供水。

  第十八条

 户外户内水管的分属以水表为界。水表前属户外管,由供水企业负责管理;水表后属户内管,由用户负责管理。户内管道损坏,用户可报请供水企业进行维修并支付相关的费用。

  第十九条

 严禁非生活饮用水的管网与城镇的生活饮用水管网连接,严禁各单位自备的水源管道与城镇公共供水系统直接连接。

 用户不得在城镇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对水质、水压有特殊要求并自行采取措施加压的用户,必须设置 中间水池间接加压。

 第二十条

 用户水表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由供水企业进行检定, ,并由供水企业安装和管理, , 费用由用户负担。用户有责任保护水表和表前掣的完好,不得擅自迁拆。水表如有故障或损坏(特别是人为损坏),必须及时报供水企业处理。因用户责任造成水表安装位置不合格而必须迁移的,所需费用由用户负责。

  第二十一条

 供水企业应根据用户报装时的用水量,审定应装水表口径和管径。如用户用水量超过水表额定流量,应及时办理增加用水量手续。更换水表及设备的工程费用由用户承担。否则,供水企业可限制用户在额定流量的 范围内用水。用户用水量超过水表流量导致水表损坏时,用户应承担水表修理费用,并按实际用水量推算计收水费。

  第二十二条

 城镇专用消防栓,由供水企业在安排铺设供水管道计划时,提出设置方案和施工预算,经消防部门审查同意后,负责安装、维修、管理,消防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其费用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安排给消防的经费和消防设施配套中列支,不足部分由政府统筹解决。

 消防单位因火警启用消防栓,应在火警后三天内将时间、地点、用水量报供水企业,以便检查、重封。除消防需要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私自启用消防栓,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三条

 城镇专用消防栓周围不得堆放杂物、砂石、泥土等物,以保证火警时顺利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户自备消防栓,其费用由用户承担并由用户自行检查、维修。用户自备消防专用管网,与生产、生活用水管网不直接相联的,免收供水增容费。供水企业对消防专用水池用水安装水表计费。

  第四章

 用户申请和水费

  第二十五条

 用户申请用水,须到供水企业办理用水手续。用户需关、停、并、转及迁移的,应办理用水转移或停用手续。恢复用水时,须重新办理申请手续。

  第二十六条

 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工程 项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项目总概算应当包括供水工程建设投资;需要增加城镇公共设施供水量的,应按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供水增容费收费标准缴交费用,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城市供水设施建设。

  第二十七条

 因基建需临时用水的单位,到供水企业办理临时用水手续。

  第二十八条

 供水企业应每月定期派员到用户抄表,按所抄用水量(以立方米为计算单位)计收用户的水费。各种口径水表用水量未达到起动流量的,按规定的起动流量为基数计收水费。

  第二十九条

 水表发生故障影响正常计量或因故无法抄到水表和正确计量时,供水企业根据具体情况按下述之一方式计收水费:(一)

 按上月用水量计收;(二)按上三个月用水量平均值计收;(三)按公称口径定额流量计收。

  第三十条

 城镇供水价格应在供水成本加税费加合理利润的基础上,以生活用水保微利、生产用水合理计价、经营用水加倍收费的原。

 则制定。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一条

 用户应按时缴纳水费,逾期不交的,居民生活用水户按应交水费每日加收 4 4 ‰的滞纳金;单位及工商户等其他用水户按应交水费每日加收 2 2 ‰的滞纳金。此外,还可按规定 处以罚款。

  第三十二条

 为了节约用水和有计划地供水,使用城镇供水的用户必须按定额用水,用户在申请用水时,应与供水企业签订定额用水合同。超定额用水部分加价收费,具体加价标准由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三十三条

 城镇消防、环卫、公共绿化等用水,应装水表计量,按成本价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物价、消防、环卫、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研究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则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和《广东省城市供水管理规定》,由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

 单位根据具体情节进行处罚。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按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五条

 为了防止地面沉降,肇庆市城区范围内一般不允许取用地下水。确需取用地下水的,必须先经过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方可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部门申请取水许可。

  第三十六条

 其他部门已投资建设的城镇供水工程,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并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乡村供水管理由水利部门负责。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肇庆市 人民政府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热词搜索:肇庆市 供水 城镇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Copyright © 2008 - 2017 版权所有 博文学习网

工业和信息化部 湘ICP备09005888号-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