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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

发布时间:2024-03-29 07:10:31 影响了:

博文学习网小编为您收集整理的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提供全面的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信息,希望对您有用!

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篇一:01非居民对外支付款项税务办理步骤

非居民对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基本流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

特别提示:

1.合同总金额填写合同上写明的金额,无论是否含税,并在括号中标明是否含税,例:200000美元(不含税)

2.对外支付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3.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见相关详细计算资料。

一、合同备案(所有对外付汇合同都需备案,无论合同金额是否超过五万美金) (合同签订30日内):

1.法定源泉扣缴类:只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财产转让、租金、担保费收入。《02信息采集表--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纸质及电子都要)后附合同原文及译文(加盖公章)。(国税发【2009】3号文)

2.服务、劳务类:《03信息采集表—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纸质及电子都要)后附合同复印件及译文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3.特别提示:请保留税务机关签字退还的备案表原件。合同原件上注明合同编号。

二、纳税判定:(合同备案的同时做合同纳税判定,如先做合同备案,在提交纳税判定资料时请再报送合同复印件一份)

备案后企业提交以下资料进行纳税判定,每个合同只做一次纳税判定,请保留返给企业的纳税判定表原件,支付备案时须出示。对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不予征税、免税、股权转让和大额支付(合同金额或单次付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合同实行二级判定,窗口受理后报局审批。

(一)以下资料必备:

1.《07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一式两份)(填写相应信息后打印)

2.08合同判定资料受理清单

3.书面申请

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

(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二)如涉及如下业务,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利润分配(股息分红):

历次验资报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董事会分配的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根据实际情况报。

2.股权转让:

商务部批复、被转让方历次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股权转让完成月份的财务报表、专项股权转让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3.代垫工资

(1)书面申请。申请中列明外籍人员姓名、工资所属期、工资额、个人所得税完税税

额、税后应支付工资等。

(2)公司之间的代垫协议或派遣协议

(3)公司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劳动合同

(4)外籍人员劳动保障就业证

(5)就以下问题的情况说明:

①谁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谁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

②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是否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③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④派遣企业是否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是否保留了一定数额的款项;

⑤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⑥派遣企业还是接收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⑦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款项的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⑧接收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与派遣行为相关费用的情形。

4.核定征收合同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

5.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企业,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及截止到本次付汇时的外方来华情况书面说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企业,提供已通过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2)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5);

三、纳税申报(每月1-12号申报,只能窗口手工申报,不可网上申报,取号机取“代扣代缴申报”的号303申报)

1.企业所得税

需申报纳税的企业自行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两份),表格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尤其是合同编号、申报所得类型必填。

2.增值税

我所博客下载《-----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SB013一式两份。请注意:国税只申报增值税,附加税仍在地税申报。

特别提示:

1.营改增以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税款计算有所变化,计算公式详见我所博文《关于营改增涉及非居民企业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际便函(2012)30号,请仔细阅读,避免缴纳税款错误。《纳税申报表及说明》文件夹中包含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软件及非居民企业税金计算表,企业可选择使用。

2. 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1)企业所得税:

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财税〔2013〕37号附件一)

3.当月入库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将情况说明电子版报送我所。要求逐笔说明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支付人情况、外方企业名称和所属国家和地区、支付项目、支付金额、扣缴税额、与上年同比等情况。

四、对外支付备案 特别提示:

1. 支付备案表开具后只能在银行一次全额支付,不可分笔支付。

2. 请仔细核对收付款银行信息,银行严格按照支付备案表上的信息予以支付。

3.提交支付备案申请资料同时,请携带合同、发票、缴款书或银行缴款凭证等原件,分配股息红利所得还需携带利润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全部税票原件。

单次付汇超过五万美金,请携带以下资料进行对外支付备案:(资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以下资料必备:

1.《09信息采集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纸质电子都要)

2.10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资料受理清单

3.《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4.书面申请(必需用A4纸并用计算机打印)

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

(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注明支付费用的进度即:是一次性全额支付还是分次支付,若分次支付请在售付汇申请中注明分次支付情况(例如:本次支付为第几次支付并将前期共计支付的金额注明)。

注明收费标准、收费明细

注明本次支付费用所属期。(例:本次申请支付2013年第一季度管理费***元。)

如为支付股利请注明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和历次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4)扣缴税款计算过程

(5)本次支付净额,及其计算过程。

5.合同的复印件。若合同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6.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的复印件(此项若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8.《1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台帐》(只要电子版)

9.《13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备案税务风险告知书》(请仔细阅读,只在第一次办理对外付汇业务时打印)(我所博客下载打印并盖章)

10.《17对外支付备案表送达回证》(打印并加盖公章)

(二)以下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报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所得税完税凭证第六联原件或银行缴款凭证复印件、减免税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有则报);

2.《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相应税票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有则报)

3. 核定征收合同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

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企业,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及截止到付款时外方来华情况书面说明(对来华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企业,提供已通过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2)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5);

5. 如果本合同非第一次支付备案,或已开具过税务证明或做过支付备案,需提交《14多次开具税务证明登记表》(一式一份);

6.分公司办理售付汇业务需持总公司的授权书

7.其它相关资料。

(三)如办理如下业务,还须携带以下资料:

1.利润分配(股息分红):

历次验资报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董事会分配的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根据实际情况报。

2.个人销售二手房

买房时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买房时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买房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房时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卖房时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房本的复印件、卖房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请务必阅读并遵守,防止因表格填写问题无法正常受理,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1.申报缴税:如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合同双方约定由付款方负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则需将不含税合同金额还原为含税金额,再计算税金。

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均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的,含税所得计算公式为:

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12%)

如果发票金额为不含税金额,需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此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为**(括号内注明计算公式)”

2.申报缴税:如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计算方式参见博文《关于营改增涉及非居民企业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际便函(2012)30号

3. 所有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复印件都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取自我公司,与原件相符”,所有外文资料都要提供中文翻译,加盖公章并注明“此翻译件与原文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页数多的可盖骑缝章,并在封皮盖公章,注明总页数。

4. 报送的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顺序用燕尾夹进行装订。

5. 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后,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申请。详情咨询申报窗口。

6.以上所有表格都可以到我所博客http://blog.sina.com.cn/cygsj--下载中心--售付汇文件夹下载电子版

咨询电话:58697942-811(高)812(王)或-810(刘)

20140505修订版

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篇二:01非居民对外支付款项税务办理步骤

非居民对外支付款项税务事项办理步骤

基本流程:合同备案→纳税判定→纳税申报→对外支付备案

特别提示:

1.合同总金额填写合同上写明的金额,无论是否含税,并在括号中标明是否含税,例:200000美元(不含税)

2.对外支付备案表中本次付汇金额为不含税金额。

3.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计税基础见相关详细计算资料。

一、合同备案(所有对外付汇合同都需备案,无论合同金额是否超过五万美金) (合同签订30日内):

1.法定源泉扣缴类:只适用于特许权使用费、利息、股息红利、股权转让、财产转让、租金、担保费收入。《02信息采集表--扣缴企业所得税合同备案登记表》(一式两份)(纸质及电子都要)后附合同原文及译文(加盖公章)。(国税发【2009】3号文)

2.服务、劳务类:《03信息采集表—境内机构和个人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报告表》(一式两份)(纸质及电子都要)后附合同复印件及译文复印件(加盖公章)(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9号)。

3.特别提示:请保留税务机关签字退还的备案表原件。合同原件上注明合同编号。

二、纳税判定:(合同备案的同时做合同纳税判定,如先做合同备案,在提交纳税判定资料时请再报送合同复印件一份)

备案后企业提交以下资料进行纳税判定,每个合同只做一次纳税判定,请保留返给企业的纳税判定表原件,支付备案时须出示。对于承包工程、提供劳务不予征税、免税、股权转让和大额支付(合同金额或单次付汇金额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等合同实行二级判定,窗口受理后报局审批。

(一)以下资料必备:

1.《07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一式两份)(填写相应信息后打印)

2.08合同判定资料受理清单

3.书面申请

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

(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二)如涉及如下业务,还须提交以下资料:

1.利润分配(股息分红):

历次验资报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董事会分配的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根据实际情况报。

2.股权转让:

商务部批复、被转让方历次验资报告、股权转让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审计报告及股权转让完成月份的财务报表、专项股权转让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等。

3.代垫工资

(1)书面申请。申请中列明外籍人员姓名、工资所属期、工资额、个人所得税完税税

额、税后应支付工资等。

(2)公司之间的代垫协议或派遣协议

(3)公司与个人之间的雇佣劳动合同

(4)外籍人员劳动保障就业证

(5)就以下问题的情况说明:

①谁对被派遣人员工作结果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和风险,谁考核评估被派遣人员的工作业绩,对上述人员的工作拥有指挥权。

②接收劳务的境内企业(以下统称“接收企业”)是否向派遣企业支付管理费、服务费性质的款项;

③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的款项金额是否超出派遣企业代垫、代付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及其他费用;

④派遣企业是否将接收企业支付的相关费用全部发放给被派遣人员,

是否保留了一定数

⑤派遣企业负担的被派遣人员的工资、薪金是否全额在中国缴纳个人所得税;

⑥派遣企业还是接收企业确定被派遣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薪酬标准及其在中国境内的工作地点。

⑦接收企业向派遣企业支付款项的相关账务处理情况;

⑧接收企业是否存在通过抵消交易、放弃债权、关联交易或其他形式隐蔽性支付与派遣行为相关费用的情形。

4.核定征收合同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

5.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企业,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及截止到本次付汇时的外方来华情况书面说明;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企业,提供已通过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2)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5);

三、纳税申报(每月1-12号申报,只能窗口手工申报,不可网上申报,取号机取“代扣代缴申报”的号303申报)

1.企业所得税

需申报纳税的企业自行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一式两份),表格各项内容填写齐全,尤其是合同编号、申报所得类型必填。

2.增值税

我所博客下载《-----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SB013一式两份。请注意:国税只申报增值税,附加税仍在地税申报。

特别提示:

1.营改增以后缴纳增值税的企业税款计算有所变化,计算公式详见我所博文《关于营改增涉及非居民企业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际便函(2012)30号,请仔细阅读,避免缴纳税款错误。《纳税申报表及说明》文件夹中包含扣缴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软件及非居民企业税金计算表,企业可选择使用。

2. 代扣代缴申报期限

(1)企业所得税:

应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企业所得税。

本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增值税: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

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应税服务完成的当天。(财税〔2013〕37号附件一)

3.当月入库税额200万元以上的将情况说明电子版报送我所。要求逐笔说明情况,包括合同签订及执行情况、支付人情况、外方企业名称和所属国家和地区、支付项目、支付金额、扣缴税额、与上年同比等情况。

四、对外支付备案 特别提示:

1. 支付备案表开具后只能在银行一次全额支付,不可分笔支付。

2. 请仔细核对收付款银行信息,银行严格按照支付备案表上的信息予以支付。

3.提交支付备案申请资料同时,请携带合同、发票、缴款书或银行缴款凭证等原件,分配股息红利所得还需携带利润所属年度企业所得税全部税票原件。

单次付汇超过五万美金,请携带以下资料进行对外支付备案:(资料按照以下顺序排列)

(一)以下资料必备:

1.《09信息采集表--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纸质电子都要)

2.10 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资料受理清单

3.《对外支付合同纳税判定表》(复印件)(一式一份)

4.书面申请(必需用A4纸并用计算机打印)

请按以下顺序写明如下几点:

(1)对外付汇合同的基本情况。

包括缔约双方的名称、国籍、纳税代码,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金额、合同内容(如属劳务,注明劳务执行地;如来华,注明天数)。

注明支付费用的进度即:是一次性全额支付还是分次支付,若分次支付请在售付汇申请中注明分次支付情况(例如:本次支付为第几次支付并将前期共计支付的金额注明)。

注明收费标准、收费明细

注明本次支付费用所属期。(例:本次申请支付2013年第一季度管理费***元。)

如为支付股利请注明公司历次股权变更情况和历次注册资本变动情况);

(2)注明申请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管辖权属国税还是地税。

(3)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等税费由中方负担还是外方负担。

(4)扣缴税款计算过程

(5)本次支付净额及净额折合人民币金额,及其计算过程。

5.合同的复印件。若合同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6.发票或境外机构付汇要求文书的复印件(此项若为中文以外的文字,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7.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8.《1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台帐》(只要电子版)

9.《13服务贸易等对外支付备案税务风险告知书》(请仔细阅读,只在第一次办理对外付汇业务时打印)(我所博客下载打印并盖章)

10.《17对外支付备案表送达回证》(打印并加盖公章)

(二)以下资料根据实际情况报送: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及所得税完税凭证第六联原件或银行缴款凭证复印件、减免税批复文件原件、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有则报);

2.《增值税代扣代缴税款报告表》及相应税票复印件;(根据实际情况有则报)

3. 核定征收合同需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非居民企业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企业所得税扣缴义务通知书》复印件;

4.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企业,提供经主管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备案报告表》复印件,及截止到付款时外方来华情况书面说明(对来华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企业,提供已通过审批的《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申请表》(附件2)和《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审批执行情况报告表》(附件5);

5. 如果本合同非第一次支付备案,或已开具过税务证明或做过支付备案,需提交《14多次开具税务证明登记表》(一式一份);

6.分公司办理售付汇业务需持总公司的授权书

7.其它相关资料。

(三)如办理如下业务,还须携带以下资料:

1.利润分配(股息分红):

历次验资报告、相关股权转让协议、利润所属年度审计报告、利润所属年度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和全年的税票、董事会分配的有关决议、公司章程等根据实际情况报。

2.个人销售二手房

买房时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买房时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买房时的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卖房时的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卖房时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原房本的复印件、卖房人的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如委托代理人须提供代理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注意事项:(请务必阅读并遵守,防止因表格填写问题无法正常受理,耽误您的宝贵时间!)

1.申报缴税:如代扣代缴营业税,如果合同双方约定由付款方负担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则需将不含税合同金额还原为含税金额,再计算税金。

对于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均由扣缴义务人负担的,含税所得计算公式为:

含税所得=不含税所得/(1-所得税税率-营业税税率-营业税税率*12%)

如果发票金额为不含税金额,需在发票复印件上注明“此金额为不含税金额,含税金额为**(括号内注明计算公式)”

2.申报缴税:如代扣代缴增值税,税额计算方式参见博文《关于营改增涉及非居民企业计税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税际便函(2012)30号

3. 所有提供给税务机关的复印件都需加盖公章并注明“此复印件取自我公司,与原件相符”,所有外文资料都要提供中文翻译,加盖公章并注明“此翻译件与原文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字,注明日期。页数多的可盖骑缝章,并在封皮盖公章,注明总页数。

4. 报送的资料需加盖企业公章并按上述顺序用燕尾夹进行装订。

5. 扣缴义务人依法扣缴税款后,可以按规定向税务机关提出退还代扣代缴税款手续费申请。详情咨询申报窗口。

6.以上所有表格都可以到我所博客http://blog.sina.com.cn/cygsj--下载中心--售付汇文件夹下载电子版

咨询电话:58697942-811(高)812(王)或-810(刘)

20140505修订版

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篇三:判断题

判断题(共60道)

1、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此项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收款人为扣缴义务人。(×)(“收款人”改为“支付人”)

2、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全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所称收入全额,是指非居民企业向支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全部价款”改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3、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收付实现”改为“权责发生”)

4、扣缴义务人未依法扣缴或者无法履行扣缴义务的,由纳税人在所得发生地缴纳。纳税人未依法缴纳的,税务机关不得从该纳税人在中国境内其他收入项目的支付人应付的款额中,追缴该纳税人的应纳税款。(×)(“不得”改为“可以”)

5、税务机关依照规定作出纳税调整,需要补征税款的,应当补征税款,并按照国务院规定加收利息。前款规定加收的利息,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准予”改为“不得”)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外国政府订立的有关税收的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依照本法的规定办理。(×)(“本法”改为“协定”)

7、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8、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所在地的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企业所得税报告表。(×)(“十日”改为“七日”)

9、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未能真实反映其关联业务往来情况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10、某外国餐饮连锁企业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注册成立,那么该公司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11、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12、代理人、导管公司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13、按照税收协定,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收取的款项属于特许权使用费的范畴。(√)

14、扣缴义务人与非居民签订与源泉扣缴所得有关的业务时,凡合同中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后计算征税。(√)

15、股权转让交易双方为非居民企业且在境外交易的,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不需在中

国境内申报纳税。(×)(“不需”改为“需要”)

16、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17、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外汇资金的,支付前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证明》(×)(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的才应当申请)

18、非居民享受的税收协定待遇是指按照税收协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按照非居民所在国税收法律规定应该履行的纳税义务。(×)(将“非居民所在国”改为“国内”)

19、凡未办理审批或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有关税收协定待遇。(√)

20、非居民企业申请享受协定待遇时,需提供由缔约国主管当局在本公历年度以后出具的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上一公历年度”)

21、非居民企业信息发生变化导致改变享受相关税收协定待遇的,应重新按本办法规定办理备案或审批手续。(√)

22、业务发生年度非居民企业可享受但未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在以后任何年度都不得再重新申请享受协定待遇。(×)(“三个年度内”)

23、非居民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申请税收协定待遇事项,无需出具非居民的书面授权委托书。(×)(“需要”)

24、非居民企业许可中国企业使用专有技术过程中,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使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而收取的服务费,无需纳税。(×)

25、当年度亏损的非居民企业无需参与当年度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需要”)

26、在对非居民(来自:www.hnnSCY.cOm 博文学习 网:非居民企业授权委托书)企业取得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的所得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不得扣除其他税费支出。(√)

27、中国公司向非居民企业应付而未付的租金,只有在实际支付时才发生扣缴义务。(×)(“企业计入成本、费用并在年度申报时税前扣除的,在年度申报时就产生了扣缴义务”)

28、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出租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取得的租金,在中国无纳税义务。(×)(“有”)

29、非居民企业在公开的证券市场上,买入并卖出中国居民企业的股票而取得的收益,无需按照股权转让收益的文件规定征税。(√)

30、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境内单位,其发生的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工作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国家”)

31、非居民企业可以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不得”)

32、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的企业,其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法律地位不变。(√)

33、非居民企业在我国境内从事船舶、航空等国际运输业务的,以归属于中国境内运输的收入净额的5%为应纳税所得额。(×)(“中国境内起运客货收入总额”)

34、新加坡公司仅由于仓储、展览及信息收集的目的设立的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不应被认定为常设机构。(√)

35、代表机构驻在期届满、提前终止业务活动的,应当办理注销登记,其清算所得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需要“)

36、对于涉及境外劳务不予征税的支付项目,主管税务机关应予以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为境内机构和个人出具《税务证明》或填写相关栏目。(√)

37、境内机构和个人提交的资料应为中文,不得为中文以外的文字。(×)(“可以,须同时提交境内机构和个人签章的中文文本”)

38、境内机构或个人对外支付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无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

39、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必须办理和提交《税务证明》。(×)(“无需”)

40、非居民在中国境内发生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行为,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机构的,应自行申报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

41、欠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法定代表人在出境前未按照规定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纳税担保的,税务机关无权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有权”)

42、股权转让所得是指股权转让价减除股权成本价后的差额。(√)

4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4、中国居民企业向境外H股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2008年及以后年度股息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需要”)

45、我国境内机构向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支付的贷款利息,无需扣缴预提税。(×)(“需要”)

46、境内机构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3万美元以上(不含3万美元)服务贸易、收益、经常转移和资本项目外汇资金,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

47、外商投资企业将属于外国投资者的未分配利润在境内转增资本,无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对外支付税务证明》。(×)(“需要”)

48、美国船级社在中国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2008年1月1日起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49、外国常驻代表机构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得冲抵经费支出额。(√)

50、外国常驻代表机构为总机构从中国境内购买样品所支付的样品费和运输费用不得计入经费支出。(×)(“可以”)

51、非居民企业为中国境内客户提供劳务取得的收入,其提供的服务同时发生在中国境内外的,应就其在境内外取得的所有劳务收入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应就其归属于中国境内的收入纳税,划分不合理的又无证据的,税务机关可视同服务全部发生在境内对其劳务收入征税。)

52、同一非居民企业存在多次投资的,以首次投入时的币种计算股权转让价和股权成本价。(√)

53、非居民企业向其关联方转让中国居民企业股权,其转让价格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进行调整。(√)

54、在海外上市B股股票的中国居民企业,向非居民企业股东派发股息无需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派发08年及以后的股息应按10%扣缴预提税”)

55、我国银行的境外分行取得的来源于我国境内的利息,可以享受我国与分行所在国的税收协定。(×)(“不得”)

56、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留存收益随股权一并转让的,转让价格不得扣除该股东留存收益权的金额。(√)

57、扣缴义务人对外支付的款项为外币的,在扣缴企业所得税时,应按扣缴当日国家公布的人民币汇率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

58、合同约定由扣缴义务人负担应纳税款的,应直接按不含税所得计算征税。(×)(“应将非居民企业取得的不含税所得换算为含税所得”)

59、因非居民企业拒绝代扣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暂停支付相当于应纳税款的款项。(√)

60、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非居民企业应到所得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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